杨鲜兰,刘怀元
(湖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北武汉430062)
随着社会的发展,互联网已然成为人们交往的重要平台,网络交往也随之成为交往的一种重要方式。网络交往是一把双刃剑,在给人们的工作与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其中包括网络交往道德缺失的问题。2001年我国颁布了《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其中就明确指出:“计算机互联网作为开放式信息传播和交流工具,是思想道德建设的新阵地。要加大网上正面宣传和管理工作的力度,要引导网络机构和广大网民增强网络道德意识,共同建设网络文明。”网络交往德性应网络交往而生,也是有序网络交往的重要保障,因此,培育良好的网络交往德性已成为建设网络文明的重要任务。
网络交往,即网络人际交往,它是以计算机为中介,以互联网为基础,通过网络聊天、网络寻呼、电子公告牌、电子邮件、网络游戏、网上论坛等形式实现的,它以语言(包括口头、行为、书面等)为主要交往介质,是传统人际交往在互联网平台中的表现,体现了人的社会性本质。现阶段,网络交往主要通过即时通讯(比如 QQ、MSN、微信、飞信、视频通话等)、论坛(BBS)、电子邮件(E-mail)、网络游戏(MUD)、社交网站、微博和博客等多种形式实现的。
网络交往与现实交往相比,具有几个显著的特点:一是交往对象的广泛性。长期以来,时空一直是限制人们交往的主要障碍。现实交往的对象总是有限的,血缘关系、地缘关系、业缘关系是主要的人际关系形式。而网络交往通过互联网建立突破各种物质限制的人际关系,不同身份、互不相识的人都可以在一起交往,交往对象十分广泛。正如尼古拉·尼葛洛庞帝所言:“在广大浩瀚的宇宙中,数字化生存能使每个人变得更容易接近,让弱小孤寂者也能发出他们的心声。”[1]7“数字一族的行动已经超越了多媒体,正逐渐创造出一种真正的生活方式,……这些网上好手结缘于电脑空间。他们自称为比特族(bitnik)或电脑族(cybraian),他们的社交圈子是整个地球。”[1]264二是交往过程的匿名性。传统的交往是人们在场或有明确身份的交往,而网络交往是一种“身体不在场”的交往,在交往过程中,人与人之间是匿名的,交往主体可以随意设定自己的身份、角色、性别等,让交往对象判断不出其真实身份。三是交往角色的虚拟性。在传统交往中,对方角色是真实存在的,而在信息社会里,人们凭借电脑网络将一些实物信息数字化、符号化,建立了虚拟空间,形成了“人化世界”。在虚拟空间中,网络交往的角色具有虚拟性,主要表现为角色的电子文本化,即交往主体利用文字、图像、符号等信息描述身份,而这些角色往往是在现实中不存在的。四是交往心态的平等性。传统的社会交往的障碍性因素很多,单就交往主体而言,就有社会地位的不同、种族不同、贫富差别、文化优劣、生活方式的不同以及个人的体貌特征等。在虚拟社会里,无政治统治可言,无经济地位的差别,无种族歧视,充分体现了民主、平等、自由、自主等特性。由此,网络交往掩饰了现实交往中的身份、地位、文化、职业、权力等,现实社会中所有附加在人身上的各种自然和社会的特征在网络交往中都被忽略了,也不存在由真实世界交往角色的显性要素所造成的差异和障碍,使得交往具有一定的平等性。五是交往行为的直接性。尼葛洛庞帝说过:“在数字化世界”里,距离的意义越来越小。事实上,互联网络的使用者完全忘记了距离这回事。”[1]24在数字化世界的网络交往是“人—机—人”模式的交往,交往主体和对象通过网络平台,实行“面对面”、一对一或一对多的交往,使网络交往省去了现实交往的多重中间环节,实现了人与人之间的直接交流。网络交往给人们带来了诸多便利和满足,让人们真正实现了天涯若比邻的愿望。然而,网络既是一个交往的平台,也是一个交往的屏障,在虚拟与现实之间游走,面对两重完全不同的世界,网络交往主体难免存在道德认知、道德情感、道德意志、道德行为等方面的问题。
第一,价值取向“非主流”。在网络世界,网络交往主体可以以虚拟的身份,甚至是完全不同于现实的身份“自由自在”、“随心所欲”地体验不同的生存和生活状态,任意扮演角色或者转换角色,似乎很难受到什么人、什么组织、什么规范的约束,这就为交往主体价值取向的“非主流”倾向提供了土壤和机会。在西方大国极力强化“文化殖民”、“话语霸权”的大背景下,“普世文明”或“普世价值”强势蔓延,网络交往主体极易受到西方价值观和西方思潮的影响和渗透,有些人就充当了西方话语的传声筒和接力棒。同时,把“非主流”当作时尚和前卫,当作追求新奇刺激的工具,以堕落为时尚的艺术形式表现出来并以此引以自豪,拒斥主流价值文化,这些对我国当前意识形态冲击极大。
第二,审美情趣“娱乐化”。网络在给文化带来繁荣的同时,也对经典的审美意境和深度意义进行肆意解构,它将价值理性、人文关怀和社会责任拒之门外,将快餐化、平面化、拷贝化和恶搞化引进门来。这种审美情趣“娱乐化”导致网络交往主体只追求自我个性、休闲轻松、新潮时尚和欲望,而不遵循价值感和历史感,虚无历史、虚无价值,虚无高尚,虚无深刻,使网络交往主体审美情趣功利化、庸俗化和享乐化,它不仅前所未有地冲击着我国社会的主流价值观,也亵渎了传统文明和主流文化。
第三,语言表达“粗俗化”。在网络交往中,粗俗的、充斥暴力的、颠覆传统的语言比比皆是,甚至大行其道。一些网络交往主体甚至以能够制造出无逻辑、无规范的粗制滥造、肆意恶搞的的语言为时髦、为追求。网络交往中的“粗俗化”语言表达、泛滥成灾的不规范、不文明的网络语言正在改变和颠覆着传统社会的学习方式、思维方式、生活方式等,这不仅使得网络交往越来越离奇和无效,而且使得人们的思想和规范也失去了正确表达的基础,对青少年的健康交往和健康成长危害极大。
第四,易助长自我中心主义。网络社会的开放、自由和跨地域导致价值观的冲突加剧,也容易助长交往主体的自我中心主义。在互联网这个虚拟社会中,网络交往主体以自我的需要和感受为价值尺度,而不考虑其他人的看法和感受,也不考虑集体利益、国家利益,他们把个人价值和自我享受看得高于一切,把个人的特殊利益凌驾于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之上,不达目的誓不罢休。为达到个人目的不惜牺牲他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甚至国家利益的做法为社会和现代人带来了疏远感、冷漠感和孤独感。
第五,自律意识弱化。在极具隐蔽的网络世界里,交往主体的一言一行主要依靠自身的内心信念加以维系。然而,网络社会解除了现实身份的束缚,使得交往主体摆脱现实社会的诸多伦理和道德约束,以“隐形人”的身份在网络中自由行走。同时,在缺乏外力监督的情况下,面对网络社会的各种诱惑,交往主体的自律意识减弱,在网络世界里毫无顾忌地表达自己的诉求,放纵自身行为,忘却社会责任,不再遵守网络社会的所有规范和约束。
网络交往中形形色色的道德缺失问题已经成为网络社会管理的难题,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和重视。网络社会需要什么样的规范,网络交往需要什么样的德性,需要有明确的答案。德性,简单地说,就是指人的道德品性,是人的自然至诚之性。具体而言,就是指人的道德观念、道德意识、道德精神等。亚里士多德说过:“每种德性既使承载德性的实体本身达到优秀和卓越的状态,也使其功能达到完善。”[2]86网络交往德性是在网络环境的作用下,通过智慧选择形成的公认为好的、善的道德品质,良好的网络交往德性对交往主体具有规范和导向作用。我们认为:网络交往的德性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第一,爱国守法是网络交往的首要德性。爱国守法是人们在网络交往中首先需要具有的道德品质,是网络社会的道德底线,是每个公民必须遵守的最起码的道德水准。网络作为一个公众平台,因其天高任鸟飞、海阔凭鱼跃的开放性,导致部分网友捏造事实、颠倒黑白、损害国家利益、触犯法律。交往主体不经意的言论和转发的谣言成为一些别有用心人扰乱社会治安、影响社会稳定、污蔑国家、甚至危害国家安全的帮凶。交往主体爱国守法就是要维护民族自尊心、自信心和自豪感,维护和争取祖国的独立、统一、富强和荣誉,就是要知法、懂法、遵法,还要把法律意识转化为法律行为,使自己的言行合乎法律的规范。具体而言,就是交往主体在网络上的一言一行不能危害到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在网络上的一切言论必须以法为度,用法律去裁量自身在网络平台上的言论和行为。
第二,文明和谐是网络交往的基本德性。文明的网络交往是和谐网络的应有之义,是社会文明和谐的重要组成部分。如同人类其他许多发明一样,网络也是一把双刃剑,运用得当可以促进人类健康、和谐和迅速的发展;运用不当,则可能阻碍甚至破坏人类文明发展。网络文化开放的特性,显露出了网络交往中的某些消极因素,如色情网站频繁出现、网络金融犯罪、垃圾邮件泛滥、网络诈骗及网络暴力等,影响着网络的健康发展,影响着和谐社会的构建。促进先进文化发展,营造文明健康、和谐的交往氛围,是文明和谐网络交往的主要表现。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指出:“加强对互联网等的应用和管理,理顺管理体制,倡导文明办网、文明上网,使各类新兴媒体成为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阵地。”这就要求网络交往主体要进行文明网络交往,做文明网民,创文明网络交往环境,共建和谐社会。
第三,自由平等是网络交往的重要德性。自由与平等是网络交往存在的价值基础,也是建立在网络交往方式基础上的重要德性。网络社会作为一个失去某些强制、他律因素的自由时空,一个淡化社会包袱、社会控制因素的自由平等的社会,使得遮掩的人性得以淋漓尽致地体现,让人们在网络社会里自由地“冲浪”,甚至为所欲为。因此,交往主体必须确定自己为自己负责、自己为自己作主、自己管理自己。自由平等就是在充分表达自己意见和观点同时,不得干涉别人的行为,压制别人言论自由;就是无论现实中主体本身具有什么社会地位、职务,也不管民族、文化程度,对于每个人都应一视同仁,不会因为现实中地位而给予特殊的权利。交往主体只有具备了自由平等的网络德性,才能在网络社会自由平等的遨游。
第四,诚信友善是网络交往的核心德性。诚信友善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公民个人提出的要求和准则,蕴含着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价值精髓,凝聚着社会主义新时期的道德精华,它是公民的立身之本,是一个优秀的民族和一个积极向上的国家所必备的品质。在虚拟开放的环境中运行的网络,诚信友善是不可回避的话题,诚信友善意识的淡化,各种不诚信不友善言行的泛滥,导致网络社会充满虚假、不信任及冷漠。网络交往诚信友善问题其实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现实生活中诚信友善问题的延伸,主要症结在于交往主体诚信友善观念缺乏。网络的前途和发展依赖诚信友善,网络交往的各个主体间必须建立在诚信友善的基础上。诚信友善的网络德性有助于增进交往主体的情感、发挥社会凝聚力,对消除网络交往中不良社会现象、改善不良社会风气有着积极的作用。
第五,自律慎独是网络交往的关键德性。自律是指在没有人现场监督的情况下,通过自己要求自己,变被动为主动,自觉地遵循法律规章,约束自己的一言一行。慎独是中国传统文化里提倡的一种道德修养方法,是指人在独处时,仍能谨慎地使自己的行为符合道德准则。一般来说,网络社会的虚拟性使得交往主体在无监控的自由时空领域中迷失自我,其网络言行成为脱缰之马,缺乏自律和慎独的德性。网络社会如何加强自律和慎独,取决于交往主体自身,取决于交往主体的道德自觉性和真诚性。目前,网络社会道德规范是非强制性的,只能靠交往主体的内心信念维系,因此,网络道德自律和慎独就显的尤为重要了。网络社会中,自律慎独可以提高网络交往主体的道德认识、激发网络交往主体的道德情感、磨砺网络交往主体的道德意志、确立道德信念和强化道德行为,可以化解当前网络交往的道德难题,使其做到慎欲辨、慎隐微、慎言行、慎省思、慎始终。
良好的德性不能与生俱来,而是要靠后天获得。亚里士多德说:“关于德性,我们既要确定何为德性,也要确定德性由何发生,因为我们如果不能知道获得德性的方法和途径,那么仅知德性,并没有什么用处。因为我们不但要探讨德性是什么,还要探讨怎样获得它。”[3]589教育、个人修养和良好的环境等均是培育网络交往德性不可或缺的要素。
第一,加强网络道德教育。从伦理学的意义上看,不仅德性的知识是可教的,具体的德性也是可教的,而且德性教育是非常必要和重要的[4]。所谓网络道德教育,就是指对网络交往主体有目的地实施道德影响的活动,使其能在网络道德的知情意行各个方面都得到培养和提高。网络道德教育内容主要包括网络道德认知、网络道德知识和网络道德行为养成教育。网络道德认知教育可促使交往主体对网络社会道德问题进行批判性思考,实事求是地正确地看待网络交往,从而培养其对道德问题的独立思考和自主判断能力;通过网络道德知识教育可促使网络交往主体用先进的理论和扬善的伦理武装自己的头脑,培养其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网络德性观;网络道德行为养成教育主要是在日常教育教学和生活活动中,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通过教育训练和交往主体的自我体验和感悟,培养其道德行为习惯。“网络社会正常秩序的维护有赖于人们建立并遵循网络道德。网络道德教育促使人们形成网络道德意识,提高人们的网络道德素质。由于网络的特点,人们在进行网络活动时,行为主体对行为过程中所涉及的‘人际’感淡化,他们似乎面对的只是电脑,而常常忘记他们也是在和‘人’之间进行社会交往。因此,强调网络行为的‘人际’意识是提高网络伦理道德意识的前提条件”[5]287~288。道德教育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并不是经过一次或几次教育就能得到完成,而是要经过多次的反复教育和实践。教育者在实施网络道德教育时,应采用适当的教育方法,重视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注重道德实践。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相结合,就是要求家庭和社会在受教育者未接触网络、未成为网络行为主体之前,争取得到教育的主动权,使其树立正确的评判是非的标准,为以后在网络交往过程中更好地把握交往行为打好基础。同时,全社会都应关心网络社会人际关系与伦理道德问题,各种媒体应通过正面的舆论宣传正确引导网络交往主体。特别是对于未成年人,学校、家庭和社会都应对其加强网络道德与法制教育,使他们树立正确的交往观。
第二,强化个体道德修养。道德修养主要是指在个人的道德意识和道德行为等方面,自觉按照一定社会或阶级的道德要求,所进行的自我锻炼、自我改造、自我提高的行为活动,以及经过这种努力所形成的相应的道德情操和所达到的道德境界[6]65。道德修养内在于人,它最重要的特点在于它的自觉性。德性的培育需要经历养成和完善两个阶段,“而养成德性和完善德性则都是通过修养形成德性”[7]525。道德修养是一个艰苦、长期的磨炼过程,也许没有立竿见影的效果,但却有持久而深刻的影响。道德修养作为一种学习和实践融为一体的知行合一活动,勤学、实践和知行合一的修养方法缺一不可。修养的内容、方法、要求及原则等道德知识都需要通过勤学获得,通过勤学,不断提高自身道德认识水平和道德判断能力,主动将外在的道德规范要求内化为自身的道德信念和追求,最后形成良好的道德品质。网络交往主体必须学习、熟知网络世界的基本知识、基本伦理、基本法律,才能进行有效的交往。道德修养过程是一个实践的过程。道德实践是培育网络交往德性的必要条件。人的道德品质不是自然而然获得的,需要通过道德实践获得,没有道德实践就不能养成道德品质,也不会继续保持道德品质,更不会做到道德完善。网络交往德性的培育也如此,它需要网络交往主体不断实践才能逐渐养成和完善,交往主体需要通过实践将道德知识转变为道德行为,在网络交往中加以应用,在实践中不断重复,直到成为一种行为习惯。当然,实践过程也会面临这样或那样的困难,只有长期坚持下去才能最终获得成功。“知”是“行”的前提,通常说,行动上的自觉来自思想上的清醒,思想上的坚定则来自行动上的作为,具体而言,只有首先知道了“是什么”,才能解决道德修养“为什么”的问题,“行”又是“知”的基础,通过行动可以进一步领悟知识“是什么”,网络交往主体应把道德认识的不断提高与道德实践持之以恒地统一起来,以促进道德要求、道德规范内化为自己的道德品质,又外化为自己实际的道德行为,真正实现网络交往的知行统一。
第三,建构网络交往的法制与道德规范。与传统的物理空间不同,网络空间是人类生活的新世界,需要新的规范加以制约和引导。法律制约与道德规范缺一不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要求:“加强互联网领域立法,完善网络信息服务、网络安全保护、网络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规范网络行为。”具体而言,在网络社会,需要从技术和制度多个维度加强网络环境的监控和净化,坚决抵制网络低俗信息的蔓延,使网络信息、网络环境符合社会的主流文化要求、主流价值取向,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符合公民基本道德规范,以努力营造一个良好的网络交往环境。人是环境的产物,文明的网络环境是培育良好网络交往德性的重要保障。文明的网络环境就如同文明和谐的社会环境一样,潜移默化地影响着网络交往主体的思想与行为、道德与人格,为网络交往德性的培育提供外部的保障和内化的条件。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是每一个社会主体的应尽职责。互联网行业是网络信息资源的提供者,也是文明网络环境的主要力量,在营造安全、文明、健康的网络环境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因此,行业应增强自律意识,自觉遵守有关法规政策,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功德,自觉抵制不文明行为,积极引导交往主体自我约束,相互监督,文明上网,形成良好的网络氛围。主管部门及地方政府作为文明网络环境的保障者,应齐抓共管,努力营造好健康文明的网络社会环境,提高文明办网意识,引导积极健康网络交往,督促网络交往主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媒体作为文明网络环境的引导者,要在引导网络交往良好风气的过程中发挥正能量和履行重要责任,秉持新闻报道的全面性、有效性和公正性,自觉地宣传网络交往“正能量”,践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同时,要加大对网络犯罪的惩处力度,用法律和监管制度遏制网络交往道德缺失行为,对网络运营商、网络管理者、网吧经营者进行检查与监督,对道德缺失的恶意行为坚决追究法律责任,尽可能地压缩其生存空间。
总之,让网络交往主体在享受权利的同时,还应承担起相应的义务,引导人们理性、负责任地进行网络交往,规范自身在网络上的一言一行。
[1]尼古拉·尼葛洛庞帝.数字化生存[M].胡泳,等,译.海口:海南出版社,1997.
[2]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M].邓安庆,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
[3]周辅成.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上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
[4]江畅.论德性教育的意义和任务[J].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5).
[5]杨鲜兰.经济全球化条件下人的发展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
[6]杨鲜兰,彭菊花.交往与青少年道德修养[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3.
[7]江畅.德性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