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文学作品版权保护的对策与思考

2015-03-19 12:53刘燕军
传播与版权 2015年6期
关键词:版权保护网络文学

刘燕军

网络文学作品版权保护的对策与思考

刘燕军

[摘 要]网络文学日益发展与壮大,在传播文化、丰富网络信息内容、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精神、娱乐需求方面起着不容忽视的作用。然而,当前互联网环境下网络文学作品版权保护问题日趋严峻,本文旨在通过对网络文学作品版权侵权的问题进行分析,探讨网络文学版权保护的具体途径。

[关键词]网络文学;版权侵权;版权保护

[作 者]刘燕军,花山文艺出版社。

网络文学自20世纪90年代末诞生以来,借着互联网信息技术不断发展壮大,逐渐成为网民最受欢迎的文学形式之一。网络文学作品从最初的免费阅读,开始向成熟的收费阅读模式转变、稿费成了网络作家收入重要来源的背景下,网络文学作品盗版与版权保护之间出现了前所未有的矛盾。

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得网络文学的创作有了更快、更便捷的手段、平台、技术和通道,激发了网络文学作者的创作灵感;而同时它犹如一柄“达摩克利斯之剑”,为网络文学作品盗版、滥用等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这种侵权行为不但意味着作者收入的减少,还大大损害了作者的创作热情,导致“劣币驱逐良币”,影响质量优秀的作品的产生,最终阻碍网络文学的健康发展。

一、网络文学作品版权问题的现状

(一)部分网站和网民的版权意识薄弱

互联网上网络文学作品的资源多而庞杂,作为传播平台的网站更是鱼龙混杂。虽然少数正规合法的网站注重版权建设和管理,但更多的是大量没有合法开办手续的网站,对网络文学作品未经授权就进行发布、连载甚至通过收费阅读、下载非法牟利,严重侵害作者(著作权人)的利益。还有的网站信息发布、审核力度薄弱,为了获取访问量,铤而走险地采用灰色手段来逃避侵权责任,而实际上做着侵权的行为。如它们通过被动接受网民上传的文件,而不去审核这些文学作品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当产生版权纠纷时,把责任推卸给网站用户,并认为自己把侵权内容删除即可免于被追责。

现实情况是,一些网络文学作品在网络上没有走红之前几乎无人问津,而一旦受到读者追捧,点击率、影响力提高以后,网上就会出现大量非法转载、抄袭,甚至被人直接改换名字、署名,当作侵权者自己的作品发表。这种侵权行为多为网民个人行为,其违法手段隐蔽,导致侵权证据收集困难,虽然让作者愤怒,但难以追究侵权责任。除了少数知名网络作家有可能借助自身影响力获得公众支持、媒体声援外,普通作者除了在网上公开进行谴责和揭露外,也没有更好的方法来制止这种行为。

(二)网络文学作者在版权维权上处于弱势地位

笔者作为一名在图书出版行业工作的专业人员,时常遇到一些作者为了防止第一手稿件外流,而不敢直接寄送电子原稿的情况。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通过网络、电子邮件来寄送、发表作品,会使得原始稿件的认定存在技术难题。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发展,写作者多是直接撰写电子文稿,并将作品储存在计算机中或直接发表在网络上。电子文稿一旦意外流出并被他人发布到网络,如果作者不能提供有效的版权证明,其个人权利不但得不到有效保护,甚至有可能因此失去著作权。

第二,网络文学作品的著作权认定与侵权存在举证难的问题。根据我国著作权相关法律,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果著作权人提起诉讼的话,就需要自己拿出有力证据来证明被告侵权,而这一点会难倒很多缺乏维权经验的作者。一些作者虽然有版权保护意识,却不知道如何将自己的作品进行版权认证、保留版权归属证据。另外,在进行诉讼证据取证时,作者很难找到最初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因为作品经多次反复转载,或网站倒闭、数据删除后,很难从技术上和源头上收集到侵权证据。侵权证据的易灭失,对于作者来说,想获得侵权赔偿谈何容易。种种原因使得大部分处于弱势地位的作者没有精力、也没有能力去一一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三)相关法律体系不健全阻碍了作者的维权行动

由于著作权相关法律立法的滞后性,网络文学作品已经成为著作权侵权领域的重灾区。目前,作者对著作权侵权行为进行维权时,面临着以下几个法律意义上的难题:

首先,著作权人维权面临着相关法律条款缺失的窘境。从目前我国著作权保护的法律依据上来说,除了一些通用法律条款外,其主要是依据《著作权法》《出版管理条例》《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等法规。但这些法规有的颁布时间早,脱离了当前飞速发展的网络现实环境;有的虽经多次修订与补充,却仍然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导致著作权人进行维权时难以找到对应的法律条款依据。据了解,我国于2011年开始启动的《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工作,到现在历经四年多数易其稿和公开征求意见,时至今日仍未出炉。有专家分析,著作权法修订涉及的问题众多,各方对一些核心问题、焦点问题存在分歧,尚难以达成共识。

其次,一些法律条款实操性不强,导致著作权人难以进行举证、线索收集,甚至导致维权成本过高,最终“赢了官司输了钱”。虽然一些侵权行为很明显,为什么作者很少举报甚至不想打官司了?这个问题或许会戳到一些作者的痛处。著作权说到底是私权,权利人不主张权利,执法部门很难执法;而即使举报了,版权执法部门也很难有效执法(与执法人员和侵权人不在同一所在地、执法人员素质、敬业精神参差不齐等有关)。更由于一些作者自身缺乏经济基础、法律常识,主动诉讼的比例很低。除了本文所提及的难以对侵权主体实行举证、掌握侵权证据,诉讼周期跨度长、维权人力和财力成本高的原因之外,还有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著作权侵权案件维权方即使打赢官司所拿到的赔偿可能与维权成本相差甚远。

《著作权法》中只有第四十九条涉及了著作权侵权的赔偿金额问题,但其对赔偿金额标准的规定十分模糊,缺乏实操性。这使得目前我国网络文学作品侵权案件判决中,无论是赔偿标准还是侵权行为、侵害程度及证据认定上,仍处于探索阶段。一些文学作品侵权案件经常出现打官司花费数万,却只能获赔几千元的判决。著作权侵权违法惩处力度小、赔偿金额低就意味着侵权者的违法成本低,极易放大侵权者的侥幸心理。那么,这样的维权官司不是在“维权”,而是另一种形式的纵容著作权侵权行为。

二、加强网络文学作品版权保护的对策

(一)作者要加强版权保护意识,注意保留版权归属证据

《著作权法》规定,作品产生即拥有著作权,而著作权保护的核心是作品权属的认定。计算机上保存的作品也会因各种原因而丢失、损毁,而一旦底稿、原件丢失,导致的直接结果就是难以证明作品的版权归属。网络文学作品的创作者在作品创作完成后、发表到网络之前,应及时将作品的创作时间、创作过程、作品内容、纸质手稿等原始材料和证据保留,以作版权归属的有效证据。所谓“圣者渡人,贤者自救”,作者要保护发表在网络上的作品著作权,依靠事后亡羊补牢的方法难度太大,因此应重视事先保护措施。根据笔者经验,有以下几个通行做法可供参考:

第一,直接到版权登记中心进行登记。这是目前最佳的证明自己拥有作品版权的方法。作品登记并获得作品版权登记证书后,可作为将来出现版权纠纷或版权受到侵害时的证据。版权登记对于明确作品著作权归属、减少纷争、维护著作权交易安全有着积极作用,在司法实践中也是证明力最强的证据。然而,作者要为此支付几百到上千元不等的登记费用,获得版权登记证书也需要一定时间,这可能会使一部分不知名、收入低的作者放弃著作权登记。

第二,作者可以将创作完成的文学作品存放至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作品保管平台。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作为国家版权公共服务机构,于2014年10月14日正式推出了作品保管平台。该平台集申请、入库、出库、提取、信息公告等功能于一体,能为著作权人提供方便、快捷、安全的证明服务。该中心所提供的作品保管证明材料可在作品的创作、使用和传播过程中即时发挥证明的作用,能够支持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主张。

第三,借鉴国外的做法,即通过自己给自己寄送未发表的作品稿件,信件收到后不拆封,等到需要证据的时候拿出来,依靠信封上邮戳时间和信封内的文稿证明自己拥有作品的著作权。这种做法既省时间又节省费用,在举证时是一个很好的证明材料。其缺点是:邮戳容易伪造,一旦真正出现版权归属争议时,有可能得不到法院支持;稿件有寄送丢失的可能,一旦被他人获取后,会产生无法预测的后果。

第四,为作品申请可信任时间戳版权保护。这是当前针对数字作品有效、快捷、方便的一种版权保护方式。作品完成后到时间戳服务中心为作品申请可信时间戳版权保护,使作品获得在产生时间、作品内容、申请人身份等核心权属内容的认定。联合信任时间戳由国家授时中心负责授时和守时保障的时间戳服务中心签发。申请可信时间戳的电子文件将有利于维护作者自身的权益,同时也有法律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已经在行政、司法领域得到认可,有相关的司法判例。

(二)作品的著作权受到侵害时,作者应主动维权

当发现自己创作的作品被侵权后,作者(著作权人)应主动站出来维权。首先,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不要轻易惊动侵权人,一旦侵权人有了准备的话,维权工作就更难了;其次,作者应立即找公证机构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将侵权时间、网址、网站内容等容易灭失、容易删除的证据进行保全;再次,要主动收集其他相关赔偿依据,确定诉讼损害赔偿的数额,计算并提出经济损失,以便于法院掌握侵权者给权利人带来的损失。

尽管与盗版、非法转载等侵权行为的斗争困难重重,网络文学作者群体应该对今后版权环境的改善充满信心,因为尊重版权是中国社会发展的趋势。实际上,

国家对网络上盗版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正在不断加强。

(三)国家应尽快完善著作权保护相关法律,开展维权援助服务

网络文学作品的出现颠覆了传统的文学作品发表、传播、复制方式。而我国对与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相关法规的制定相对滞后,这需要政府部门加快立法进程,使得法律规定与网络文学的快速发展相适应。笔者认为有以下两个方面可做出努力:

第一,在修订和补充著作权相关法律时,增加对数字版权、网络信息传播权等保护的细节条款,并引入惩罚性赔偿原则。这样做的好处,一是使得网络文学作品版权的保护能有更充足、明确的法律依据;二是通过明确的侵权惩罚条款,提高对版权侵权行为处罚力度,让侵权的成本大幅增加,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动机。

第二,国家和相关行业协会应该成立著作权维权服务救济机构,主动帮助作者进行维权咨询、证据收集等工作,为著作权人提供质优、价低甚至免费的法律服务。

(四)联合行业力量,借助反盗版联盟平台共同进行维权

作为单独个体,作者单打独斗地进行著作权维权,其力量是单薄的,效果也微乎其微。作者通过借助行业协会等平台的力量,加入版权保护联盟,共享维权信息资源,使各自分散的维权行能统一起来,形成合力,能有效地降低高昂的维权成本,改变在维权行动中的不利地位。如2005年,在国家版权局和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的支持下,中文在线网站联合国内多家出版社、知名作家和律师事务所发起成立的中文“在线反盗版联盟”,现已成为我国打击网络侵权、盗版行为的一支重要力量,目前已经取得一系列重大维权成果。这种模式为网络文学作品侵权案件的维权提供了标杆,对著作权违法行为形成有效震慑。

(五)借力先进互联网信息技术,完善版权保护机制

随着版权保护研究和制度的不断完善、相关司法实践经验的积累以及新技术认定手段的发展,对网络文学作品的作者身份认定途径将更加规范。但无论如何,作者都需要在创作过程中提高自身的版权保护意识,以免造成日后取证困难。

一方面,作者可以借助最新的互联网技术,为自己创作的作品办理“身份证”,借助互联网“云平台”实现著作权证据存证工作。如存证云网站作为一个电子证据综合服务平台,在其上保存电子证据后,一旦发生侵权,就可以将当时存证的内容在线提交公证,并获得正式公证文书,作为有效的法律证据。类似的在线存储电子证据平台今后必将为保护网络文学作品的版权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国家相关版权保护部门应加快使用新技术,提升数字作品的版权保护技术,建立完整而共享的数字作品指纹数据库,进行数字作品版权记录、监测、跟踪反馈,盗版、侵权作品的识别认定等内容在内的综合保护体系,增加盗版行为的难度和成本,以形成更加完善的版权保护机制。

三、结语

网络文学作品版权保护包括司法保护、行政保护、刑事保护和社会保护等多方面,除了个人的维权努力之外,更需要政府、行业等部门的关注和重视,共同努力推进版权保护进程。我们一方面要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尊重版权的社会氛围,提升整个社会的版权意识;另一方面还需要大家鼓励、关注、爱护为我们创造优秀精神食粮的网络作家群体。这样才可以净化网络空间,为读者带来更好的阅读体验,网络文学才能良性发展。相信随着国家相关版权保护机制的健全和完善,网络文学作品版权保护措施将会更加细化和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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