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宇峰
报业转型中的股权激励计划法律实务
陈宇峰
[摘 要]传统报业转型是适应媒体格局深刻变化、提升主流媒体传播力公信力影响力和舆论引导能力的重要举措。报业转型摸索新规律,探索新途径,首要是转变思想观念,深入理解新型互联网信息传播方式,创新新型互联网经营模式,而人才培养与激励是此过程中的重要助推力量。本文拟从高新技术型企业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法律实务经验出发,探讨报业转型中的股权激励计划法律实务方法。
[关键词]传统报业;报业转型;股权激励
[作 者]陈宇峰,浙江日报报业集团。
传统报业转型过程中,传统报纸业务与互联网技术逐步融合,“互联网+”的作用使得传统报纸的信息传播和经营模式正在发生深刻变化。报业转型,或者说建立互联网化的新型媒体集团,亟须大量深入理解新型互联网信息传播方式,能够创新新型互联网经营模式的复合型“跨界”人才。复合型“跨界”人才将成为支持传统报业转型的重要助推力量,他们可能来自于传统报业的传统岗位,也可能是新岗位新招聘的员工。从法律实务的角度考虑,为促进创新,减少人员流动,同时有效避免同质化的恶性竞争,可以适当运用“股权激励计划”,即一种通过让员工获得企业的一定股权或股份分红权益,从而激励员工勤勉尽责地为企业长期发展服务的员工激励方式。
股权激励计划不是简单的股权转让,它是一项系统而复杂的工程,需要根据股权激励计划的预期目的,结合企业自身现状以及被激励对象的心理预期等因素,有的放矢,由专业团队设计的一整套方案。因此,法律实务中一般都会在股权激励方案设计之前进行前期市场信息收集、法律可行性论证、政策法规调查等,然后组织人员进场对企业进行深入的尽职调查,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①选自《律师办理风险投资与股权激励业务操作指引》。:
(1)拟实施股权激励公司设立及变更的有关文件,包括工商登记材料及相关主管机关的批件;
(2)拟实施股权激励公司的公司章程、议事规则、规章制度;
(3)拟实施股权激励公司的股权结构;
(4)拟实施股权激励公司的组织机构;
(5)拟实施股权激励公司的主要业务及经营情况;
(6)拟实施股权激励公司最近2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7)拟实施股权激励公司全体人员构成情况及现有的薪酬政策、激励策略和薪酬水平,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员与技术、业务骨干的职务、薪金、福利;其他人员的职务、薪金、福利等;
(8)拟实施股权激励公司现有的激励制度和绩效考核标准,实际运行的效果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9)拟实施股权激励公司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竞争限制协议等;
(10)启动股权激励的内部决策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本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上级主管部门的文件、中央及地方相关的股权激励政策等;
(11)拟实施股权激励公司实行股权激励的范围、对象、基本情况、拟实现目标及初步思路;
(12)拟实施股权激励公司对股权激励的基本要求及针对性要求,例如操作模式、实施期间、股权归属方式、激励基金的提取条件、计划的终止条件等;
(13)拟实施股权激励公司认为股权激励应关注的重点问题和可能的障碍;
(14)制作激励方案所需要的其他资料。
股权激励计划的方案应当根据尽职调查的情况进行整体规划。区别于企业的不同情况,甚至决策人员不同的设计思路,股权激励计划的方案设计会有很大的不同。除了确定股权激励对象的范围根据企业需求表现出不同外,在整个股权激励计划中,激励工具(方式)的选择、激励授权、兑现等时间节点、激励股权的价格、数量与来源等要素的确定都需要“因企制宜”。因此,
专业的方案设计人员与规范的法律文本,是实施有效股权激励计划的前提。
从法律实务的角度考虑,激励工具(方式)一般存在以下一些选择:
(一)员工直接持股
直接持股又可称为现股激励。即被激励对象以接受股份的赠予,或者通过直接购买股份,再或者以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作价入股的方式直接持有企业股份,成为企业的股东,享有拥有股东表决权、收益权、转让权、继承权等所有股东权利。
对于非上市公司而言,这种激励方式受限于现行公司法登记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比较死板,退出机制实施时容易出现股权纠纷。建议仅适用于对企业忠诚度较高的创始人或核心高级管理人员等。
(二)虚拟股份
严格来说,虚拟股份不是股权的激励方式,而是一种现金分红的激励方式,即被激励对象依据协议获得虚拟股份,享有获取相应股份分红的权利,没有股份表决权、转让权、继承权等其他股东权利,一般也不需要设置股权退出机制,操作相对简单。
但这种激励方式没有真实授予被激励人股东身份和对应的股东权利,被激励对象往往对于分红的预期高于树立企业主人翁的意识。建议由已经实现盈利或者具有较好成长性预期的企业使用,运用于激励高级技术负责人、专业型负责人等。
(三)员工间接持股
间接持股即被激励对象通过代持股的自然人或者有限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形式的员工持股平台间接持有企业股份。
这种激励方式巧妙地在企业与被激励对象之间设置了一道屏障,使得企业的治理结构不会受到激励计划的威胁,并且在实践当中,这种代持股人或者员工持股平台大多被设置为“期权池”,即为未来引进高级人才而专门预留的激励股权。
期权池的概念借用了金融期权衍生产品交易的有关原理,很好地将企业运营风险与被激励对象收益预期相结合,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劳动联合与资本联合的有机融合,提升了员工对于企业长期发展的关切程度和参与程度,适用对象更为广泛,适用空间更富弹性,并且激励计划一旦实施,具有可复制性,操作也相对简便,在一定时期内可以达到较好的员工激励效果。因此,目前通过设置间接持股平台作为期权池的股权激励方式是创新型初创企业最普遍适用的一种股权激励计划,在欧美等国家甚至被认为是驱动创新型初创企业发展必要的关键要素之一。
股权激励计划方案设计的同时,应当综合考虑企业自身股权架构的安排,并根据激励股份份额或来源的不同,对企业股权架构做出恰当的安排,以确保企业治理结构的有效运作,保证企业对机构投资人具有足够的吸引力。
在实践当中,多数股权激励计划中用于股权激励的股份份额一般在10%到20%之间,它们的来源有:
第一,企业现有股东股份,一般是大股东的股份;
第二,企业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经合法程序回购股份而产生的库存股份;
第三,企业通过合法的增资程序增加的股份。
从机构投资人的角度出发,不论企业的激励股份来源于何,机构投资人更为青睐的股权架构是控股股东保证绝对控股地位,股东组成相对简单。
对以上三个方面的内容有了深刻理解和分辨能力后,传统报业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最大障碍便是国有企业的身份了。目前,与国有企业实施股权激励有关的国家法律主要是指《企业国有资产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但这两部法律中对于国有企业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尚未做出明确规定。相反,现行法律规定中关于国有资产处置、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方式等都设置了较为严格的程序,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国有企业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到目前为止,关于国有企业开展股权激励效力层级最高的文件是国务院所属部门的部门规章,比如2002年由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指导意见》,2006年由国资委、财政部印发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等。值得一提的是,在实施改革的部分试点地区曾经出台过针对国有企业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专门性地方性法规规章,比如《北京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激励登记实行办法》和《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试行办法》等。虽然说有关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以及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政策导向已经逐渐明确,但是国有企业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法律依据及具体细则方面仍然有待明确。因此,传统报业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实践仍需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开展。
传统报业转型需要创新与突破,尤其应当重视人才的培养与激励。股权激励计划是一项成长于创新型高新科技企业,较为成熟的员工激励方式。站在互联网+时代的风口浪尖,传统报业在着力构建互联网型的主流媒体集团的过程当中,应当主动掌握,适时加以利用这种员工激励方式,探索传统报业转型中的新型人才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