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解社会矛盾之法治思维探析

2015-03-19 11:13蔡晶晶李进
滁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5年4期
关键词:纠纷矛盾司法

蔡晶晶李进

(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江苏 南通 226000)

化解社会矛盾之法治思维探析

蔡晶晶李进

(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江苏 南通 226000)

当前,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已成为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的重要任务。为此,需要寻求四位一体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新途径,即提高全民法律意识水平,增强领导干部法治观念、全面完善法律体系,全面实现科学立法、推进司法制度改革,保证司法公正公平、明确权责范围,严把执法之关。

社会矛盾;法治;四位一体

随着改革发展的全面推进,社会结构、利益格局发生了不断的调整,各地因食品药品安全、医疗事故、学校教育、房屋拆迁、企业改制、基层干群关系等问题引发了许多社会矛盾纠纷。从数量上日渐增多,主体上趋于多元化,形式上趋于多样性,内容上趋于复杂化。逐渐发生一些由于个体矛盾未经妥善处理而导致的群体性矛盾纠纷事件,这对经济的发展、社会的稳定产生了极大的破坏性。那么,如何来应对和解决这些社会矛盾,本文将从以下几个层面进行探析。

一、提高全民法律意识水平,强化领导干部法治观念

目前,由于我国公民受传统思想的束缚仍持有人情大于王法的观念,没有积极的法律维权意识,领导干部在权力和法律方面仍保留着权力大于法律的思想,把个人权威凌驾于法律之上,缺乏法律之上的理念,认为法律对统治者无约束力,只是用来管理老百姓的一种工具。基于这些思想观念,在社会的改革进程中社会矛盾纠纷日益突出。因此,我们必须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来全面提高公民法律意识水平,增强领导干部法治观念,顺利解决社会矛盾纠纷。

(一)提高全民法律意识水平。要做到这一点必须让民众学法、懂法、再用法。首先,从普法教育的内容入手,要编写侧重于讲授现代法治基本观念培养的全国统一普法教材;其次,从普法教育的目的入手,要转变传统的思维模式,从号召守法为目的变为将培养公民法律意识作为普法的最终目的,在此基础上逐步引导、加强公民对法律制度的认可。以此来提高公民的维权意识,引导公民通过合法的方式,正确的途径来解决社会生活中产生的矛盾纠纷。

(二)增强领导干部法治观念。党的十八大对领导干部明确要求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化解矛盾、推动发展。首先,各领导干部要在不断的学习法学理论、法律知识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工作实际需要掌握相关法律知识来武装自己,能在实际工作中运用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其次,需要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人民是法治主体的观念。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到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认识一切为民服务、为民掌权、为民执法,为人民当公仆,不可以本末倒置,把个人权威凌驾于法律和人民之上,积极做一个知法、懂法、守法,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明智领导干部。

二、全面完善法律体系,全面实现科学立法

(一)全面完善法律制度。在全面推进社会改革的过程中,新型社会矛盾纠纷层出不穷,究其根本原因是我国法律制度善不完善,在面临一些新矛盾、新问题时现行的法律制度无法涵盖和解决。故,当前可以围绕一些有突出性社会矛盾的领域进行有针对性的法律制度完善,从而做好化解社会矛盾的工作。例如:进一步完善城市社会保障制度。让劳动者的工资、福利、医疗等基本权益得到切实保障,用完善法律制度的方式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维护基本的社会公正,从而增强公民的安全感和促进社会稳定;进一步完善居民住宅动拆迁实施细则、城市土地批租法,将两者有机结合起来,对此做出相对统一、具体的规范。[2]

(二)全面实现科学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的前提条件是立法,法律的被认可度及可操作性直接影响到人们的践行,影响到执法部门的执行力度。所以,法的制定应充分体现其科学性。从立法的形式上来说务必做到:(1)立法语言的准确性、肯定性,不可以有模棱两可的语言出现,这将影响法律的可操作性;(2)立法语言的通俗性、简洁性,以便于让公民能轻松的理解和掌握之核心意义;(3)立法语言的严谨性、规范性,也即说立法语言要符合常规,前后一致。从立法的内容上来说务必做到:(1)科学性,在立法的过程中应充分运用科学的立法技术和方法,充分尊重实际客观规律,避免和克服立法者的主观随意性,真正做到“情理法”三结合。(2)正义性,法和正义是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法用来实现正义,正义反过来促进法律地位的提高。故,必须以人为本制定出公平、正义、公道的法律。(3)效益性,也即是说法的制定和运行必须要以能够为公民解决问题,提供便利,为公民带来利益为最终目的。

三、推进司法制度改革,保障司法公平公正

司法作为一个中立机构,更多体现的是它的公平性、正义性,裁决的终局性、权威性,所以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是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的。然而,当前司法腐败现象屡见不鲜,不能真正发挥司法的公正、公平、正义性。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我国现行的司法体制存在弊端,要想发挥司法的真正作用就必须对现行司法体制进行改革、完善。

(一)加强司法队伍建设。当前司法腐败现象严重,我们应从司法工作人员的廉政思想政治教育入手,确保司法工作人员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促使他们按照法院内部规章制度办事,奖惩分明,树立司法权威,维护司法公正,对知法犯法的司法人员加大惩罚力度。

(二)建立科学的内部管理机制。首先,建立完善、科学的案件流程管理机制;其次,建立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对案件的每一个环节进行一对一跟踪管理,并加强上级部门及新闻媒体、人民群众等全方位的监督力度。

(三)实现司法独立。目前,我国司法机关在诸多方面受到地方政府的干预,难以做到司法的真正独立,而司法独立是保障司法公正公平的有效途径。做到司法的真正独立,我们需要做到:第一,司法组织人事的独立。司法机构的人事安排应由司法机关实行垂直领导进行直接管理、任命、提拔、晋升。第二,司法机构财政独立。只有司法机构财政真正独立了,才能不受地方财政的影响做出公正的裁决,才能有效保障司法人员的清正廉洁。第三,法官身份和经济的独立。法官在司法系统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它是司法独立的内在要求、前提条件、实质和核心。

四、明确权责范围,严把执法之关

良好的法律制定后要靠人来执行,行政机关作为执法主体在依法治国的进程中有着不可或缺的地位。然而当前在行政执法部门出现很多滥用权力、执法不公等违法乱纪现象,引起社会大众对执法部门的强烈不满和谴责,这也成为目前产生社会矛盾纠纷的一大主因。要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一)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人,是依法行政的主体,所以需要有一支高素质的执法队伍,我们要在树立法律至上理念的前提条件下,提高执法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业务素质,做到、做好、做实依法行政。

(二)明确权责范围,严把执法之关。国家行政机关作为执法部门最基本的要求就是做到依法行政,要求工作人员依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权限,在相关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对国家各领域内的各项社会事务,依法进行有效的管理。也就是说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一切活动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授权,不得越权行使,更不能滥用职权。除此之外,还需明确各行政机关、各层级之间的责任,做到一级抓一级;做到“谁主管、谁负责”;做到责任到人,实行首问负责制,责任追究制。避免出现踢皮球,无人负责的情况。进一步强化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能力和制度执行能力,真正做到执法必严,彰显执法的公信力和社会效果,从而让法律实施与实践得到有效的保证。

结语

当下中国正处于改革深化期,社会转型期,矛盾凸显期,该时期各类社会矛盾已严重影响到我国的改革、发展、稳定。社会矛盾的产生与我们的民主政治、法制的完善、法治的程度财富分配、人权保障、经济体制改革等方面息息相关。究其社会矛盾产生因素,要想成功处理社会矛盾,归根结底要依靠法治,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通过完善各类社会利益关系的法制建设,通过严格执法和司法。把社会矛盾的发生发展控制在正常的范围内,把社会矛盾的解决引导到法治的轨道上。[3]

[1]郭志远.我国基层社会矛盾预防与化解机制创新研究[J].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02):119-129.

[2]刘永红.化解社会矛盾的法律调处机制问题解析[J].西华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05):100-104.[3]祁雪瑞.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的法治思考[J].中州学刊,2014,(08):79-81.

D920.4

A

1671-5993(2015)04-0065-03

2015-10-10

2015年度南通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资助基金课题"法治背景下南通多元化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机制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之一(课题编号:2015CNT021,课题主持人:李进)。

蔡晶晶(1982-),女,江苏如东人,助理研究员,硕士,主要研究方向为思想政治教育与行政法学。李进(1977-),男,江苏海安人,副教授,硕士,主要研究方向为宪法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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