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 颖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随着政府购买服务在多个领域的展开,购买体育公共服务也逐渐摆上各级地方政府议事日程。本文采用逻辑分析法和文献资料法,对政府购买体育公共服务的地方样本进行分析,试图发现问题、总结经验,促进地方政府购买体育公共服务改革的顺利推进。
进入新世纪以来,上海、北京、江苏、江西、浙江、广东、湖南、湖北、山东等省市就先后探索政府购买体育公共服务项目的改革。如:2011年以来,江苏南通通州区每年向10 个左右规模较大和具有较强区域辐射功能的体育社团购买健身技能培训、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健身路径维护、全民健身赛事等体育管理服务。[1]2014年,常州市政府全年向社会购买了体育业务培训、群体赛事、健身活动、体育管理服务和设施建设等5 大类22 项体育公共服务。[2]还比如2015年南昌市确定业余羽毛球俱乐部联赛、全国冬泳日畅游赣江活动、体育进社区、体育进农村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活动等10 余项,每项购买资金5 万元。[3]通过以上部分地方政府购买体育公共服务的样本梳理,可以将体育公共服务的内容分为基础设施类、技能培训类、要素保障类、信息服务类、安全监测类。[4]
(一)体育公共服务资源匮乏。体育公共服务资源包括有形资源(体育活动所需要配置的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和无形资源(体育信息、管理、科研、政策法规制度等)。目前,无论是体育公共服务的有形资源还是无形资源,在总量供给上都存在资源匮乏的现象。特别是一些特殊人群的体育公共服务需求,更是难以寻觅。究其原因,根本在于各级地方政府向人民群众提供体育公共服务的职能尚未充分发挥,各级财政对于群众体育事业投入过少。
(二)体育公共服务供给失衡。西部或欠发达地区体育健身场所和器材严重缺乏,体育公共服务的人员队伍、信息宣传等软件因素在部分地区还不健全。体育公共基础设施的资金投入还主要是依靠各级地方政府财政资金投入,民间资本投入不足。在体育公共服务人员方面,具有专业体育指导能力的服务人员较少,而且在性别、年龄等方面呈现结构失衡。相关数据表明,截止到2014年7月,我国拥有147 万名社会体育指导员,但与群众需求相比较,这个数量还远远不够。而且,这支队伍女多男少、中老年人多而青年人少,难以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购买体育公共服务的法律制度缺位。我国地方政府购买体育公共服务正处于初步尝试阶段。在国家层面上,缺少一部规范政府购买体育公共服务的法律。尽管各级地方政府根据相关政策文件,因地制宜地出台一些《指导意见》或《暂行办法》,在某种程度上起到了规范购买体育公共服务的作用,但是由于各地操作标准不统一,购买过程具有很大随意性,体育公共服务效果难以评估,这些因素容易导致地方政府购买体育公共服务效率不高,人民群众意见较大等问题。甚至少数地方政府体育部门将购买体育公共服务看成是政府向社会卸包袱。
(四)体育社会组织承接能力不足。体育社会组织本应是承接政府购买体育公共服务的重要社会中介载体。但由于体育社会组织缺乏独立性,很多体育社会组织挂靠体育行政部门,行政化倾向明显,组织管理能力有限。一些完全由民间成长起来的草根体育社会组织机构规模小,运行机制不规范,服务力量薄弱,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也不高。正是因为体育社会组织先天发育不良、后天成长不顺,往往难以承担起体育公共服务的转移。
(一)强化地方政府体育公共服务意识。提供公共服务是各级政府的基本职能之一。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更应将为人民服务的职能摆在首位。在改革创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管理体制的过程中,服务性政府是其改革追求的首要价值目标。而且,意识是行动的先导,有什么样的意识、动机,就有什么样的行为、实践。因此,要创新地方政府购买体育公共服务工作,必须先要强化地方政府的公共服务意识。要做到这一点,就需要各级地方政府在购买体育公共服务的过程中引入问责机制,以确保体育公共服务的购买结果在更大程度上契合公众体育利益诉求。[5]
(二)创新地方政府体育公共服务购买方式。创新体育公共服务购买方式,是完善地方政府购买体育公共服务改革的重要有机组成部分。不同的方式方法选择,往往具有不同的体育公共服务购买效果。要在分清类别、因地制宜的基础上,根据各地实际,灵活选用使用者付费、合同外包、政府补助、凭单制、公私合作等多种体育公共服务购买方式。
(三)建立并完善多元化体育公共服务供给机制。美国经济学家詹姆斯·布坎南指出,政府不是神圣的,它没有无所不在和准确无误的天赋。因为政府是人类的组织,政府从来不是万能的,政府也会有失灵。正是因为政府会失灵,市场也会失灵,这为第三部门提供了发展空间。因此,健全的体育公共服务供给主体,应该是地方政府、市场和非营利组织三者互动的多元服务主体,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满足不同群体的多样化体育需求。
(四)加强地方政府购买体育公共服务的评估。地方政府购买体育公共服务评估应由第三方进行。第三方评估组可以由财政、民政等政府部门代表、媒体代表、大专院校体育专家、群众代表、社会组织代表组成,纪检部门全程参与评估过程。监督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政府购买体育公共服务的购买资金使用状况、购买程序是否公平公正、服务对象是否满意、服务质量是否优质等方面。
[1]江苏体育局.通州区政府购买体育服务推动体育社团实体化发展[EB/OL]. http://www. jssports. gov. cn/info/2012/11/8/info_293_33733.html
[2]陈新荣,贾海红.常州公布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22 项目[N].中国体育报,2014 -4 -24
[3]中国江西网.南昌尝鲜政府购买体育公共服务[EB/OL].http://epaper. jxnews. com. cn/jxrb/html/2015/5/20/content _304865.htm
[4]高艳敏,张清华.试论我国体育公共服务体系的基本理论框架及其主要内容[J].吉林体育学院学报,2013,29(1):32 ~33
[5]周建新,王凯. 政府购买体育公共服务的困境与突破——基于供方与买方缺陷的视野[J].体育与科学2014,35(5):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