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 佳
(长治学院,长治 046011)
机构话语与专门用途语言的关系探析*
——以话语共同体为考察维度
郭 佳
(长治学院,长治 046011)
话语共同体强调话语在不同类型社会群体形成中的重要性,是话语分析研究的新视角。机构性话语研究和专门用途语言研究都关注某一特定类型的话语,虽然角度不同,但是同属于一个话语共同体。本文从话语共性出发,探讨机构话语和专门用途语言之间的联系与区别,以期将真实的语言生活状况作为教学素材,进而提高专门用途语言教学的效率与质量。
机构性话语;专门用途语言;话语共同体;关系
语言处于人与世界之间,属于多元世界中的一元。事实上,语言的地位与哲学的发展历程密不可分。西方哲学的“第一阶段搞本体论——直逼‘存在是什么?世界的本质是什么?’——遇到了打不破的坚冰,只好转向第二阶段——认识论(人是怎样认识到存在的?思维与存在的关系、人的认识的来源、途径、能力、限制是什么?),又遇到了麻烦解不开,最后转到第三个阶段——语言论”(钱冠连 1999:9)。20世纪西方哲学发生语言转向(language turn)之后,语言问题成为解决人类终极问题的突破口。许多哲学家都纷纷表明自己的语言观,但是由于语言自身的复杂性,学者们各执一词,始终无法达成共识。“语言是什么,与语言密切相关的人和人的世界如何在如何是呢?迄今为止,语言学的回答让人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分析哲学的努力失败了;日常语言哲学的研究让人看不到希望。”(李洪儒 2008:17)
培根(F.Bacon)曾经说过,“我们认为统治着自己的语词,甚至较好地限制了它……但是在某种程度上,语词就像鞑靼人的弓箭一样反作用于我们的理解,甚至也许使我们困惑或是走入误区”(Bacon 1826:141)。随着一切问题都被转化为语言问题,现代语言学也就油然而生。从索绪尔“去社会性”的语言研究到奥斯丁(J.Austin)和塞尔(J.Searle)推动的言语研究,人们对语言的关注逐渐从形式化走向社会化,逐渐从“排除人”的研究走向“以人为中心”的研究。随着研究的深入,语言的地位不断上升,逐渐从交际的工具变为人类的存在方式。也就是说,不是人在“言说”语言,而是语言在“言说”人。语言是抽象的,而言语是具体的、现实的。在这一思想指导下,社会语言学家海姆斯(D.Hymes)提出言语共同体(speech community)的概念,将其视为一个行为领域,由共享的语言或语言变体组成,而且内部还必须具有一系列能够确保正确运用这些变体的规则和习俗(严明 2009:100)。这一概念的提出对社会语言学研究产生很大影响,其应用范围不断扩大,逐渐从口语扩展至由作者和读者建构的书面语篇。为了突出研究对象的转变,话语共同体(discourse community)的概念应运而生。
1986年,美国英语教师协会(National Council of Teachers of English)的分支——大学写作与交流研究会(College Composition and Communication,简称CCC)组织专题会议对话语共同体的概念展开讨论。其中,较有代表性的是赫兹伯格(B.Herzberg)从学术英语(Academic English)的角度给出的定义。他指出,“在写作教学中,话语共同体意味着一簇观点:一组语言的使用就是社会行为,话语维系和延伸着组织内的知识并向初学者传授知识,而且话语是对组内知识的认识或应用”(Herzberg 1986:45)。这一观点充分体现出话语共同体将人类交际视为社会行为的根本观点,并突出话语作为一个组织形成与判定的重要作用,同时也强调话语在成员认知共同体中的角色。总而言之,话语共同体的概念是以话语为中心,话语是共同体产生的基础,也是共同体相互区分的特征。但是,很快就有学者对赫兹伯格的定义提出批评,认为这一概念过于强调结果,而忽视话语共同体的形成过程,未能揭示出话语共同体传递自己内部的传统、规则、价值观和信仰的方式。伴随讨论的不断深入,学者们逐渐意识到话语共同体的概念在为书面语篇研究提供一个全新视角的同时也带来很多问题。话语强调个性化,而共同体则追求共性。有学者认为,现有的研究过于追求两个概念之间的区分,结果必然导致无限循环,应当转而重视二者之间相互蕴含、不可分离的关系(Fennell 1987:76)。因此,学者们虽然对话语共同体的概念争论不休,但也在一些根本问题上达成共识。学界普遍认为,共享研究目标、研究方法和交流体裁是话语共同体的必要非充分条件。在此基础上,1990年,斯威尔斯(J.Swales)提出目前学界公认度最高的话语共同体定义。他认为,话语共同体是一个由具有公共的目标、相互的交流机制、使用特定的体裁和专用词汇的成员组成的团体(Cutting 2000:1)。同时,他还总结出话语共同体的6个特征,希望从成员使用话语的共同点入手完善话语共同体的概念。在斯威尔斯的带领下,很多国内外的学者将话语共同体的概念应用于自己的研究中,使其逐渐成为专门用途语言研究(Language for Specific Purposes,以下简称LSP)中的一个重要参数。
“现代意义上的话语共同体思想来自于哲学、人类学和语言学领域的相关研究。”(严明 2009:100) 西方哲学发生语言转向之后,语言的地位不断提升,有关于语言中“人的因素”的研究也备受关注,体现出“一切人文科学的目标必将指向人和人的世界”的发展趋势(刘辉 2009:26)。因此,哲学家对语言的关注为话语共同体的提出奠定了理论基础。从理论源泉角度看,现代意义的话语公同体思想吸收哲学、人类学和语言学的相关思想。赫兹伯格曾经指出,话语共同体思想可以追溯到后期维特根斯坦的语言游戏观(language game)。它可以很好地体现出语言游戏的多样性、规则性和动态性。此外,后期维特根斯坦有关的家族相似性(family resemblance)的理念也在很大程度上被话语共同体的研究者吸收。他们认为,话语共同体内部各要素之间具有家族相似性,不同话语共同体之间的相互关系也体现出家族相似性。一方面,每一个话语共同体相对独立,具有自己特有的交流目的,并在该目的的驱动下拥有自己的交流机制、体裁和常用词汇等。另一方面,每一个话语共同体又都是常动的,具有开放性。这就使得话语共同体之间的区别并不清晰,没有绝对的界限。
话语共同体概念旨在强调语言使用的共性特征,认为“一方面,语言是进入共同体的必要媒介,共同体之外的人员必须掌握某种特定的语言才能进入这一话语共同体;另一方面,它又是维系话语共同体的必要手段,共同体的发展和变化只有通过语言的参与才能够得以实现”(严明 2010:87)。同时,话语共同体思想对言语共同体思想的发展不仅体现在研究重点从口语到书面语的转移,同时也是包含着语言观的变化。“话语”一词最早出现于后现代主义哲学家福柯(M.Foucault)的研究中。他提出,人与世界之间是一种话语关系,话语是唯一的在者(beings),人的世界存在于话语中。“话语是不能还原为语言或言语的;话语并不只具有意义或真理,而且还具有历史,有一种并不把它归于奇异的生成变化规律这样的特殊历史”(Foucault 1969:168)。由此可见,话语共同体研究中的语言观已经包含历时性的因素。成员间使用的语言不仅仅是一种符号系统,其中还包含背景知识和文化蕴含等符号形式背后的意义。此外,话语强调语言的使用性,是使用中的语言。它不仅具有历时性,即使在共时环境中也具有不可复制性。因此,我们认为,话语共同体这一概念的优势在于它强调成员间共性的同时,也关照语言使用的多样性。这种看似矛盾的结合体使得这一概念能更好地体现出机构性话语(institutional discourse)的特点。
话语共同体、机构性话语与LSP都是目前语言学研究中较为热门的关键词,但是囿于学者们不同的研究视角,目前尚未见将3者结合进行探讨的成果。话语共同体和LSP属于教学与写作领域,而机构性话语则是话语分析领域中的术语。虽然3者似乎属于不同的研究领域,但是本文认为它们之间存在非常密切的关联。
4.1 机构性话语的特点
机构性话语是相对日常话语而言提出的概念,指以职业背景和机构语境为主要依托的言语互动。学界通常认为,机构性话语不同于日常话语,通常发生在特定的机构场所或背景下,受到各机构自身规则的影响和限制,如法庭审判、侦查学问、医患对话和新闻访谈等。哈贝马斯指出,机构话语“充满权势地位差异和目标导向”,是一种任务型会话(Habermas 1984:73)。机构性话语研究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注重研究材料的真实性。机构性话语研究多以现场采集的自然发生的真实语料为研究对象,强调在语料转写与标注过程中保持话语发生时的原貌,以期保证研究的可信度。第二,有特定的目的。机构话语是发生在机构场所或制度下,有明确的机构目标,由具有特定机构身份的参与者以谈话方式从事的职业实践活动。因此,机构话语的特点是以目的导向性为主,以一定的机构语境为辅。第三,不同的机构语境下有其特定的推理框架。不同类型的话语有其特定的交际语境,因而有自己特有的会话结构。
4.2 LSP的特点
在LSP研究中,专门用途英语(English for Specific Purposes, 以下简称ESP)研究的发展最为迅猛。ESP是依据某一特定专业设计的相关课程,与普通英语(General English)不同,是一种独具特色的教学主张,旨在培养和提高学生所学专业领域的英语运用能力(严明 冯莉 2007:44)。Stevens将ESP的特征归纳为4个根本特征和两个可变特征。4个根本特征分别为:(1)ESP为满足学习者的特定需求而设定;(2)ESP内容上与特定的学科、职业和实践活动相关联;(3)ESP立足于研究适用于这些实践活动的语言中的语法、词汇、语篇、语义和话语分析等问题;(4)与“一般用途英语”形成对照。两个可变特征分别为:(1)可以只限于某一语言技能的培养,例如只限于阅读技能或口语交际技能的培养;(2)可以根据任何一种教学法进行教学,尽管“交际法”常被认为是最适合ESP教学的,但是ESP并不只局限于交际法。(Stevens 1988:82)
4.3 话语共同体的特点
Swales(2001)归纳并总结出话语共同体的6个区别性特征:(1)话语共同体具有广泛认同的、常见的公开目标;(2)目标的形式可以是正式写进文件里的,也可以是成员之间默认的,但都是必须公开的;(3)话语共同体的各成员之间具有一定的相互交流机制,但是不同团体的交流机制也各有不同;(4)话语共同体采用这种交流机制作为成员之间交流信息的基本方式;(5)在交流目的的促进下,话语共同体使用并占有一种或多种体裁;(6)除拥有体裁外,话语共同体还使用一些特有的词汇(Swales 2001:24-27)。可见,与话语相关的交流机制、体裁和词汇在话语共同体研究中具有重要地位。
4.4 3者之间的关系
“话语共同体是话语本身和话语分析得以成立的基础”,旨在凸显话语的共性特征(严明2009:102)。ESP与机构性话语相似,都是以不同发生语境为划分标准,强调各机构内部的共性以及各不同机构之间的差异性。二者的区别在于,作为研究术语,机构性话语多用于社会语言学、互动语言学和话语分析等研究领域,而ESP是外语教学和二语习得等语言教学领域的常用术语。我们认为,二者之间关系紧密、相互作用,共同构成话语共同体。因此,在话语共同体思想的指导下,对机构性话语与ESP之间的关系进行探析,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实现研究整合,进而为ESP教学提供参考与建议。
话语共同体强调话语在不同类型社会群体形成中的重要性,是话语分析研究的新视角。机构性话语和专门用途语言研究都关注某一特定类型的话语,虽然角度不同,但是同属于一个话语共同体。话语共同体是以话语为中心形成的团体。机构性话语研究关注现实机构语境中使用的话语,旨在通过对真实语料的分析展现不同机构的话语使用特点,揭示各成员通过话语选择实现自身交际目的的方式。在话语共同体的视域中,机构话语的研究对象是话语共同体中的资深成员,也是典型成员。LSP则是将这些已经成型并写入规约的具体话语使用规则传授给话语共同体中的新晋成员。整体而言,从机构性话语研究到LSP研究是一个“老成员”与“新成员”之间教学相长的过程。因此,机构性话语研究可以为ESP教学与研究提供多种启示。
第一,真实的语言材料可以为ESP教学提供教学素材。机构性话语研究重视研究材料的自然发生性和真实性,尽量回避研究者的主观性影响。这样的话语材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真实地再现机构性语境内共同体成员的语言生活现状。同时,为保障研究的客观性,机构性话语研究者多通过录音或录像的方式采集第一手语料,并经过严格地转写与标注后形成自建的语料库。这些都可以为ESP教学提供丰富、可靠的教学材料。
第二,机构性话语的研究结果可以指导ESP教学实践与教材编写。机构性话语研究机构语境下成员之间的话语,研究目标是揭示机构性话语的规律与特点。因此,这种通过考察大量语言事实所得的语言选择规律可以被直接用于ESP教学和教材编写。这在很大程度上能够保证教学与实践的一致性,使学生可以尽快适应话语共同体的生活。ESP的诞生正是源于以往的普通英语教学不能满足现实需要。因此,ESP的改革目标是能使学生尽快掌握话语共同体的话语选择方式,以改善教学效果,提高外语教学的质量,让学生做到学以致用。
第三,机构性话语研究可以为ESP研究提供启示。近年来,ESP研究在我国发展迅速,很多学者提出将我国大学英语教学从普通英语教学转变为ESP教学。刘润清曾指出,ESP教学是21世纪英语教学的主流。虽然学者们在理论和教学方面都主动向国外学习,但是国外的情况与我国不同。因此,应当结合我国外语教育的国情,特别是结合各自学校的特点合理地开发ESP课程。相应地,学者们也需要开展针对我国现状的ESP研究、编写教材以及相关材料,而这正是机构性话语研究可以提供支撑的关键所在。
综上所述,虽然机构性话语与ESP分属不同的研究领域,但是在话语共同体的视域内二者具有紧密联系。机构性话语研究不仅为ESP教学提供语言素材,也可以为ESP研究提供方法借鉴。二者是话语共同体研究中不可割裂的两个层面。
“我们可以把语言看作一种世界观,也可以把语言看作一种联系思想的方式,实际上,语言在自身中把这两种作用统一起来。”(Humboldt 1988:44) 伽达默尔曾经指出,我们只能通过语言来理解世界,语言体现人与世界的一切关系(Gadamer 1975:98)。“我国是一个外语学习大国,但是国家所拥有的外语能力却远远不能满足国家发展之需。一个好的外语规划,首先需要摆正外语在国家发展中的位置,制定有利于提升国家语言能力的外语政策”(李宇明 2012:II)。在政策的指导下,如何提高我国外语教学质量、为国家培养出优秀的外语人才是外语界学者的重要任务。本文在话语共同体的视域内整合机构性话语研究与ESP研究,可以充分发掘话语的共性特征,将基于语言现实的研究成果直接用于指导一线的语言教学,以弥补以往教学内容与实践活动相脱节的不足。
李洪儒.西方语言哲学批判——语言哲学系列探索之七[J].外语学刊, 2008(6).
李宇明.总序[A].国家战略视角下的外语与外语政策[C].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2.
刘 辉.索绪尔与后期维特根斯坦:继承与超越[J].外语学刊, 2009(3).
钱冠连.哲学轨道上的语言研究[J].外国语, 1999(6).
严 明.话语分析的基础:话语共同体[J].外语学刊, 2009(4).
严 明.话语共同体理论建构初探[J].外语学刊, 2010(6).
严 明 冯 莉.国外ESP教学研究及其启示[J].黑龙江高教研究, 2007(4).
Bacon, F.DeDignitateetAugmentisScientiarum[M].London:C.Baldwin Printer, 1826.
Cutting, J.AnalysingtheLanguageofDiscourseCommunities[M].Oxford:Elsevier Science Ltd., 2000.
Fennell, B., Carl, H., Carolyn, M.MappingDiscourseCommunities[Z].Paper Presented at the CCC Convention, 1987.
Foucault, M.L’ArcheologieduSavoir[M].London:Edition gallimand, 1969.
Gadamer, H.TruthandMethod[M].Beijing:China Social Sciences Publishing House, 1975.
Habermas, J.TheoryofCommunicativeAction[M].London:Heinemann, 1984.
Herzberg, B.ThePoliticsofDiscourseCommunities[Z].Paper Presented at the CCC Convention, 1986.
Humboldt, W.OnLanguage[M].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8.
Stevens, P.ESPafterTwentyYears:ARe-appraisal[M].Singapore:SEAMEO Regional Centre, 1988.
Swales, J.GenreAnalysis:EnglishinAcademicandResearchSettings[M].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 2001.
OnInstitutionalDiscourseandLanguageforSpecificPurposes
Guo Jia
(Changzhi University, Changzhi 046011, China)
Discourse community, which is a new perspective of discourse analysis, focuses on the function of discourse in the formation of community.Although the research foci of institutional discourse and language of specific purposes are different, they both belong to the same discourse community.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institutional discourse and language of specific purposes, in order to show the real language life to the students, and then improve the teaching of language of specific purposes.
institutional discourse; language for specific purposes; discourse community; relationship
* 本文系教育部重点基地重大项目“语言哲学与语言学的整合性研究”(10JJD740004)的阶段性成果。
H030
A
1000-0100(2015)04-0049-4
10.16263/j.cnki.23-1071/h.2015.04.011
定稿日期:2014-06-15
【责任编辑谢 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