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祚庥 王亦楠
自2012年10月国务院做出“十二五”不建内陆核电站的决定后,“十三五”成了部分核电业人士重启内陆核电的希望所在。2014年11月,国家核安全局核电安全监管司副司长汤搏曾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根据核电相关规划,“十二五”期间不会核准内陆核电项目开工,“十三五”能否开工仍在讨论,目前无定论。近期,业内却一直盛传“湖南桃花江核电站、湖北咸宁大畈核电站和江西彭泽核电站(下称‘湘鄂赣核电站’)的各项准备工作都按照2016年开工进行”。
“采取国际最高安全标准、确保安全”是党中央国务院一再强调的核电发展前提。然而,以这一前提重新审视“2016年或将动工”的湘鄂赣核电站,却发现无论是电站选址还是所采用的技术,其安全问题还有一些关键因素亟待深入研究、审慎决策。湘鄂赣核电站均地处敏感的长江流域,其安全风险不容低估!
一、湘鄂赣核电站的厂址条件与欧美内陆核电差距甚大
与沿海核电相比,内陆核电选址要求更为复杂,除了地理位置、地震地质、工程地质条件等自然因素外,电站选址的安全要求还涉及人口增长限制、应急撤离、放射性废液和废气排放等重要的社会稳定及生态环境因素。因此,尽管美法两国60%以上的核电机组都在内陆地区,但绝不能简单笼统地因为“欧美都有”就推断出“中国也该有”,而应该具体比较中外内陆核电的厂址条件是否一样以及是否适合建设核电站。
根据中国核能行业协会2013年公开发布的《内陆核电厂环境影响的评估》及湘鄂赣核电站公示的环评报告,不难发现,按照美法两国在内陆地区的核电选址标准,我国湘鄂赣三省并不适合建设核电站。
1.核电站厂址周边的人口密度远远高于欧美内陆核电。在方圆80公里范围内,美国现有内陆核电厂址的人口平均为153万(最多为427万,绝大部分在250万以下),美国9个拟建内陆核电厂址的人口平均为142万(全部小于250万)。法国被认为“人口太多”而被呼吁关停的3个内陆核电厂址的人口分别是440万、160万和390万,而我国湘鄂赣核电站方圆80公里范围内的人口分别高达738万、617万和666万,人口密度是欧美的4~5倍以上,对我国较为薄弱的应急指挥响应和技术支持能力是巨大挑战。
2.核电站放射性排放物的大气弥散条件低于美国要求。大气弥散条件是内陆核电选址的重要关注点之一,年平均风速越高,静风频率越低,大气弥散条件越好,越有利于放射性气载污染物扩散,核电站正常运行时对周围公众的辐射影响越小。反之,则产生微米级“放射性气溶胶”颗粒,形成“核雾霾”。
美国内陆核电厂址的大气弥散条件远远好于我国,9个拟建核电厂址的年平均风速都在2米/秒以上,年静风频率在1%以下(只有一个厂址高达2.28%),即每年无风期不到4天(最长也不过1周)。而湘鄂赣核电站中除江西彭泽气象条件稍好外,湖南、湖北的年平均风速均在2米/秒以下,年静风频率则分别高达16%、8%,即每年无风期长达29天~60天,均大大超过了美国标准,也超出了美国“高斯烟流模式”分析工具的适用范围(但中国核能行业协会却用此工具,得出湘鄂核电站对大气影响可接受的结论)。(相关数据对比见右图)
3.其他不能忽视的湘鄂赣核电厂址的不安全因素。一是内陆核电将加重长江流域近年频发的旱情。核电的热污染比火电严重得多,发达国家已注意到内陆核电对气候变化呈干旱趋势的区域造成很大负面影响。我国长江流域多次有连续三年大旱的记录,而素以水量丰富著称的湘赣两省近年均出现了鄱阳湖和洞庭湖湖底大面积干裂、人畜饮水困难的严重旱情。
二是湘鄂核电站所依托的水源的稳定性差。桃花江核电站的资水落差大,枯水位平均流量只有400立方/秒,是典型的“易涨易退山溪水”。湖北咸宁大畈核电站面临富水水库垮坝和洪水频发的危险。水库工程质量差,且当地山洪暴发、县城被淹的情况时有发生。一旦出现河床断水、水库垮坝、电站被淹等情况,后果不堪设想。
三是彭泽核电站存在赣皖交界厂址的邻避纠纷。其中暴露出我国《核动力厂辐射环境防护规定》的相关要求亟须根据国情完善。因为承担核事故应急风险的是一定区域内所有居民,并非只有城镇非农业人口。若按全部人口计,彭泽核电10公里和5公里半径范围内的人口均大大超出了核事故应急所要求的人口限制。
二、湘鄂赣核电站的AP1000技术并非国际最高安全标准
1.我国在建的AP1000 (编者注:由美国西屋电气公司研发的核电技术,后于2006年由我国引进)达不到美国本土AP1000的安全标准。湘鄂赣核电站与美国本土4座新核电站虽然都采用的是AP1000型第三代核电技术,但两者的设计控制文件有本质区别:我国依据的是DCD15版(在美国获得安全认证时被限定“仅限在中国使用”),而美国依据的则是多次升级后的DCD19版。
然而,中国核能行业协会在对湘鄂核电站进行案例研究后指出“在严重事故工况下其环境风险可以达到与美国本土AP1000核电项目相同的低水平”。不知在中美AP1000的设计控制文件存在上述重大区别之下,这一结论是如何得出的?
2.国际社会对美国AP1000的安全可靠性持观望和怀疑态度。尽管美国的升级版AP1000比我国的AP1000做了重大设计修改、安全性要求有了较大提升,但以AP1000为主要技术的美国西屋电气公司却在世界核电市场竞争中屡遭败绩,甚至2011年6月在英国竞标时在安全资质评审环节就惨遭出局。
针对英国核安全监管当局提出的51个未解决的技术问题(其中包括屏蔽厂房、屏蔽电机泵、爆破阀等重要核设施和安全设备)和明确要求的“飞机撞击评估的批准分析报告”,西屋电气公司无法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材料,项目负责人Mike Tynan不得不承认“在安全方面仍有大量工作要做”。如果美国升级版AP1000尚且如此,那么湘鄂赣核电站依据的DCD15版AP1000又该如何呢?
美国升级版AP1000在英国惨遭安全评审出局,而DCD15版AP1000却能在中国的核安全评审中顺利通过,值得深思!事实上,首次采用AP1000的我国三门和海阳核电项目均已严重拖期两年以上,美国本土4台机组也于2014年8月宣布延期一年,原因都是设备研制(其中包括核电厂安全可靠性的核心设备)有重大障碍,目前还在试制中!2011年,中国工程院曾有研究报告指出“AP1000引进项目有重大经济风险,必须高度重视,采取措施规避风险,使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3.我国核安全法规亟须根据国际最新标准完善和升级。湘鄂赣核电站一直宣称“设计标准、安全评审和环保评审都是按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都完全满足国家法律法规的约束和要求”。然而,这一“完全满足”却是建立在“我国核安全法规严重滞后于国际最新安全标准”的基础上。
比如:安全壳和屏蔽厂房是核电站最重要的安全设备,是抵御大量放射性向环境释放的最后有效屏障。福岛事故前国际社会就已要求“安全壳必须能抵抗大型飞机冲撞”。然而这一对欧美早已是强制性的安全要求,至今也未能在我国核安全法规中反映出来。相反,我国核安全监管机构和核电界却一直强调“我国《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HAF102)没有这项规定”。
虽然国务院早就要求对不合时宜的HAF102等系列法规应不拖延地修改升级,2014年中央领导也多次强调我国核电发展“要按照国际最高安全标准”,然而福岛核事故已经过去近4年,我国2004年修订的HAF102法规至今仍未改变。
特别需要强调的是,日本国会福岛核事故独立调查委员会最后判定“福岛核事故并非天灾,明显是人祸”,祸根则是日本核安全监管机构和东电公司共同触及了“核安全文化”的红线——将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置于公众安全利益之上,并未按当时已有的新安全导则对核电站进行结构性加固。这一教训需要我们高度重视。
三、湘鄂赣核电站一旦出事将对长江流域造成致命打击
1.长江流域地位特殊——关系着中华民族的生存与发展。“湖广熟、天下足”,长江流域是中国最重要的农业生产基地,目前饮用长江水的人口约4亿,南水北调工程建成后将达到8亿。长江流域经济占全国的“半壁江山”。
中美自然条件和社会环境迥异,美国密西西比河流域的核电发展样本是不能复制到我国长江流域的!正如国际原子能机构原副总干事钱积惠所言,“长江流域是中国城市和人口稠密的地方,在这里建设核电站,一旦发生地震或者其他原因而导致核泄漏,整个长江流域将受到致命打击”。切尔诺贝利和福岛核事故是不能忽视的前车之鉴。
长江流域是否应该发展核电,绝不能仅仅从能源短缺角度考虑,更不能建立在核电站“不会出事”的乐观预想之上,必须考虑到核泄漏一旦发生的最坏情况下,我们能否应对水源危机、社会稳定危机以及如何应对?因为无论是第二代还是第三代核电技术,都不能百分之百地保证不出核事故,而一旦出事,必然危及数亿人赖以生存的水源,而水资源是没有任何资源可以替代的!
2.福岛教训亟须重视——控制核污水至今在全世界无解。中国核能行业协会《内陆核电厂环境影响的评估》报告指出“日本福岛直到2011年6月才逐渐实现了闭式循环冷却”,并认为“类似日本福岛核事故那样的灾难性事件在我国内陆核电厂是极不可能发生的”,因为“目前可供内陆核电选择的AP1000、ACP1000和ACPR1000+,均已采取了各种严重事故预防和缓解措施……可以确保严重事故工况下安全壳的完整性,确保安全壳内实现堆芯闭式循环冷却”,进而计算出“在最严重事故工况下,我国内陆核电站产生的放射性污水量也仅为4800~7000立方米”!
然而,来自国外的《福岛核事故1000天》以详实的资料显示:日本福岛至今也未能实现堆芯闭式循环冷却,这三年多来核污水一直在以每天800吨的速度激增(一半源于不断流入厂区的地下水,一半来自注入机房的冷却水),厂区积累的核污水总量已高达50万立方米以上,反应堆机房内的高放射性积水高达10万立方米,厂区早已污水罐堆满为患,只好排向大海。“污水不断增多”已成为解决这场核灾难的最大障碍,事故处理难度远远超出了人们的想象。
对比中国核能行业协会的“乐观评估结论”和日本福岛核电站的“极其糟糕处境”,不能不问:湘鄂赣核电站的安全壳何以做到“在任何情况下都保持完整、保证实现堆芯闭式循环冷却”呢?在全球科技界对福岛核电站核污水控制尚且束手无策的情况下,我们何以做到“在严重事故情况下核污水可封堵、可贮存和可控制”呢? “类似日本福岛核事故那样的灾难性事件在我国内陆核电厂是极不可能发生的”这一结论又何以让人信服呢?
相比国内核电企业对核电安全性的“自信满满”,国际核电界却在福岛事故后对核电发展“慎之又慎”!2012年2月9日美国核管会主席Gregory B. Jaczko强调“我们有很多办法阻止三哩岛式的核事故,但切尔诺贝利和福岛核事故告诉我们,我们所做的尚不足以防止更重大的严重事故”,同年3月9日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总干事天野之弥指出“今后仍然无法完全排除发生类似事故的可能”。法国在安全大检查之后投入100亿欧元,强制要求所有核电站按照IAEA的最新标准进行改造;因为核事故的严重影响跨越国界,欧盟甚至提出对周边国家的核电站给予技术和经济支持帮助提高核电站的安全性,等等。
四、当务之急是尽快修改升级核安全法规
核安全事关“总体国家安全观”的贯彻落实,事关公众利益、社会稳定、政权安危和国家未来。我国核电发展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党中央、国务院“采用国际最高安全标准、确保安全”的要求。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1.湘鄂赣核电站“是否重启”还须审慎决策。《我国核电发展“十三五”规划》尚在制定之中,长江流域是否应该发展核电,必须考虑到湘鄂赣核电站与欧美内陆核电迥然不同的气象、人口、水源等不能忽视的厂址差异,必须考虑到“小概率事件”一旦发生后,我们是否有确保核污染不会扩散的“兜底”方案和应急措施(包括省内、省际以及长江上下游等),必须高度重视长江流域发生核事故、核泄漏的严重后果,不能有一丝一毫的侥幸和轻判。
2.尽快修订HAF102等早已过时的核安全法规。恪守“安全至上”必须从法规、标准做起,从源头上提高核电的安全水准,核安全监管机构对此责无旁贷,当务之急是抓紧修改早已过时的HAF102等核安全法规,把“抗大型飞机撞击”等国际最新要求反映在法规里,并用新法规严格审核所有新建项目。
3.核安全监管机构要确保安全评审的独立性和真实性。福岛事故再次警示世界:核电“安全至上”必须超越于其他一切经济目标。安全至上必然导致成本上涨,欧美实践证明第三代核电技术设定的经济性指标根本无法达到。我国核安全监管机构承担着核安全的国家责任,要着力提升独立评审能力,并切实保证安全评审不受任何来自经济部门、企业商业利益、地方政府的影响和干扰,确保重要安全事项的真实性,负责核电项目安全评审的专家委员会要依法对评审结果负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