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342400) 廖春梅
村委会无权开采本村矿产资源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342400) 廖春梅
【咨询】我是一位村委会主任。3个月前,我们村委会无意之中发现本村所有的一块土地下面埋藏着含量较高的铜、锡矿石。出于开发资源、提高经济收入的考虑,村委会当即决定通过本村村民集资的形式自行开采,可由于响应者有限,资金严重不足,只好再次召开村委会成员会议,经一致商议之后,于近日向外发布了招标广告。可有人提醒,村委会无权开采或许可他人开采,即使有人中标,合同也属无效,即村委会的行为违法。请问:该说法对吗?
读者:应丽萍
【解答】村委会的行为是违法的,其无权开采也不得许可他人开采。
一方面,村委会对矿产资源没有所有权。我国《物权法》第46条规定:“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我国《矿产资源法》第3条更加明确地指出:“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虽然矿产资源位于村委会所有的土地之下,但村委会能够行使所有权、管理权的只是土地本身,并不包括土地下面的矿产资源。另一方面,村委会对矿产资源没有开采权。我国《矿产资源法》第3条规定:“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即矿产资源的开采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登记,只有在经过审批,获得国家颁发的相关证照之后,才能获得开采权。村委会未向任何部门申报,也没有得到任何部门批准,仅仅因为铜、锡矿石埋藏在自己所有的土地下面,便擅自决定通过本村村民集资的形式自行开采,明显与之相违。再一方面,村委会对矿产资源没有转让权。我国《矿产资源法》第42条规定:“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违反本法第6条的规定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而根据该法第6条之规定,除“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外,采矿权不得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