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的“柔性不合作”与社会治理的应对

2015-03-18 23:09杨善华刘畅北京大学社会学系北京100871
关键词:失地农民抗争管理

杨善华,刘畅,北京大学 社会学系,北京 100871

日常生活中的“柔性不合作”与社会治理的应对

杨善华,刘畅,北京大学 社会学系,北京 100871

在既有的研究中,失地农民迁入城市之后出现的越轨行为往往被视为文化不适应,本文通过对Y市巴村村民回迁后城市生活的调查和分析,指出其被视为不适应的行为其实是一种以“柔性不合作”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变相的抗争。“柔性不合作”对于社会稳定而言存在诸多危害,且中国的“情理”传统使其具备一定的正当性基础,这使得政府更应该以“疏”而非“堵”的方式来面对这些越轨行为。最后,本文提出一种新的治理思路,即要将社会治理的重点放在社区治理上,把社区治理与社区建设结合起来,通过加强社区建设来减少不合作或抗争行为,以维护社区的稳定。

不合作; 社会治理; 社区建设

一、导 言

自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首次提出“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始,“社会管理”就与社会建设一样,纳入党和政府的工作任务的范围。

十八届三中全会将“社会管理”提升为“社会治理”,全会公报提出,“创新社会治理,必须着眼于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增强社会发展活力,提高社会治理水平,维护国家安全,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要改进社会治理方式,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创新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体制,健全公共安全体系”。社会治理的提出源于特定的时代背景。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发展,不断增加的社会问题、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构成了对社会生活的冲击[1],而社会矛盾多发归根到底还是源于民生问题。处于社会转型期的中国,利益分配格局出现严重分化,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中国社会发生的几件大事,包括国有企业改制引发的下岗失业、快速城市化下的农村土地征用和城市房屋拆迁,以及大量农民工流入城市等,使得我国不协调因素的活跃期显得非常突出,有学者判断,社会上已经形成了以失地农民、城市下岗职工、拆迁户、流动民工等为代表的处于社会底层的弱势群体[2]。

本文以对失地农民城市生活状况的研究为例,结合笔者赴宁夏银川若干回迁小区进行田野调查获得的资料,尝试讨论社会治理在面对具体问题时的应对方式及其应有的成效。

二、相关文献研究

1.抗争研究中的悖论——理解农民行动的意义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全国各地城市向郊区快速扩张,农民土地被大量征用,基层农村社会矛盾尖锐化,对失地农民行动的研究及相关对策的探讨因而成为学界的热门话题。围绕征地拆迁相关事件,社会学研究分为相对独立的两块。 一是针对农民由于对补偿标准偏低、社会保障措施不配套等事由不满而与政府发生冲突。我国学界目前有这样一些经典的概念:“依法抗争”、“草根动员”、“弱者的韧武器”[3]表达的是中国农民抗争过程中采取的策略行为——不违反法律、 临时性的有限动员、非对抗性抵制;“权力-利益的结构之网”、“合法性困境”[4]反映的是中国农民抗争面临的种种限制,如一整套以官权力为中心组织起来的社会人情网络、国家对维稳的高度重视等;“作为武器的弱者身份”[5]则直接指出由于中国法制社会建设的不健全,农民不得不采取这样一种以自身的身体、尊严甚至是生命的损失为代价的“破釜沉舟”式的纠缠式抗争,引起社会关注和政府重视。

总之,中国学界对于这一领域的农民抗争行动的研究甚众,也提出了许多相应的应对策略,如补偿标准要合理、社会保障措施要配套等。概括来说,这一领域的研究是将失地农民视为国家的关系中处于弱势的一方,因而其利益应受到重视,权利应得到保护。

当农民们因种种原因接受搬迁条件、迁入城市居住成为一个城市居民后,他们由于对利益受损不满而拒绝遵守城市规则的行为却被认为与抗争不再相干。因此此时对失地农民们的城市生活状况的研究只将他们视为破坏城市规则、素质低下的不合格的市民。更准确地说,失地农民住入回迁小区后这些“不守规矩”的行为在社会学研究中被归入“社会适应”的研究范畴,被定位为“不适应”的行为。

对社会适应的讨论一般分为三个层次:经济层面、社会层面和心理层面。这三个层次是依次递进的关系。失地农民从农村到城市,首先必须找到一份相对稳定的工作,获得一份相对稳定的收入和一个至少能安身的住所,才能在城市中生存下去,因此经济层面的适应又称生存适应,是立足城市的基础;在完成了初步的生存适应之后,新的生活方式和社会交往是失地农民城市生活的进一步要求,它反映了进城农民融入城市生活的广度;而心理层面上的适应是属于精神上的,它反映出失地农民对城市化生活方式等的认同程度。这样一种对于经济、社会、心理三维度的区分在这一大类的讨论中被广泛接受[6]。

心理层面的适应或者说文化层面的认同是社会适应的最终阶段,也是决定一个农民是否顺利地转变为市民的最为关键的方面,而失地农民们的越轨行为统统被归为文化上的不适应,被视为尚未习得城市小区的生活守则,不了解正当的权利申诉途径和应当履行的义务,甚至是文化素质低下的体现。住进城市小区前他们还是抗争的主体,常常被视为在不对等的国家-社会关系中受损的一方,一夜之间,他们就成为了不合格的城市居民,受到原本的城市居民的歧视,成为劣等公民,在学术的界定中,在以同化论为主导的社会适应研究框架下,成为本身是有问题的、应该逐渐改变的。明明是同一群人,剥夺还在延续、怨恨也没有结束,他们只是在继续表达着不满,为何学者对他们的理解变化如此之大呢?

事实上,我们的田野研究发现,经由征地拆迁过程,农民所得到的有限的经济补偿往往很快耗尽,再加上不健全的社会保障,征地拆迁带来的负面效应在其后续城市生活中才会最大程度的展现,而怨恨的情绪也会逐渐累积。在我们的调查中,这种效应表现为拒绝交纳物业费、争夺路权、绿化权等行为,这些以“不合作”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行为同样具有抗争的意义。当我们把抗争行动放入一个连续的时间序列之中观看,就可以看到抗争兴起、发展、达到高潮、结束,最后逐渐隐没在日常生活中,以常态化的形式表现出来的整个过程。

对于我们调研案例中的失地农民来说,对不同抗争形式的选择只是取决于客观的力量对比和己方所拥有的资源多少的权衡,但是抗争的伦理是贯穿其中的,因为作为相对弱势的群体,他们受到的损害一直在继续。可以说,失地农民所感受到的自己遭遇的不公是前后一贯的,同时,他们也一直在坚持自身对外界施加的剥夺的拒斥。因此,对于农民来说,正面的抗争和“不合作”这两种抗争形式具有同等的意义。

倘若社会适应的研究简单地将农民“不合作”的行为理解为文化上的不适应,就是一种对失地农民的社会偏见,显然这样的偏见丝毫无助于问题的解决。只有真正进入农民的视角,理解他们行为的意义,才是从认识问题过渡到解决问题的第一步,因而也是社区治理的基点所在。

2.从社会管理到社会治理

另一与本文相关的研究领域是“社会治理”,从相关的研究来看,对“社会治理”的探讨有一个发展的过程,“社会治理”是“社会管理”理念的发展与深化。

从中央文件来看,“社会管理”的提法最早出现在十六大的文件中,《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明确提出将“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 作为今后的工作任务,强调要“深入研究社会管理规律,完善社会管理体系和政策法规,整合社会管理资源,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中国共产党视野中的“社会管理”应该是什么样的由此脱颖而出[7]。

学者们在把握“社会管理”时,习惯上从广义和狭义两个维度来解释[8]。例如郑杭生认为广义的社会管理,是指对整个社会的管理,包括政治子系统、经济子系统、思想文化子系统、社会生活子系统在内的社会大系统的管理;狭义的社会管理则着重指与经济、政治、思想文化各子系统并列的社会子系统的管理,即对社会生活的管理,包括计划生育、人口流动、教育、医疗卫生、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社会组织、社会稳定等方面的管理。

关于社会管理的特征、类型、主体等,学界尚存在争议,但在社会管理的目标上存在较为普遍的看法。社会管理不是加强权力对社会的全面控制,社会管理的真正目的是改善人类的生存状况,建设一个充满幸福感的、更好的社会[9]。随着社会管理事业发展的不断深入,社会公共事务也不断向复杂化发展,这使得我国的社会管理体制表现出诸多的不适应,具体表现在社会管理理念滞后、管理主体极化、管理载体不明等方面[10],这一切都呼唤着新的治理理念的出现。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适时提出了“社会治理”。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上,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全会公报中,有一段关于“社会治理”的阐述十分令人注目:“全会提出,创新社会治理,必须着眼于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增强社会发展活力,提高社会治理水平,维护国家安全,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要改进社会治理方式,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创新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体制,健全公共安全体系”。这一段阐述言简意赅,但能体会它与国内社会安定形势变动的关系,自此,中央将“社会管理”提升为“社会治理”。

治理理论最早由西方社会提出。二战后,西方福利国家出现管理危机,被视为“超级保姆”的政府职能扩张、机构臃肿、服务低劣、效率低下,难以应对复杂的社会问题,政府几乎丧失了行政能力,颁布的政令无力迫使各种社会群体执行,对社会的需求也无法做出应答,社会急需新的调节机制[11]。治理理论正是在这样的情况之下兴起,它强调多元的分散主体达成多边互动的合作网络,国家不再是惟一的权力重心,管理对象的政治参与在社会内部形成自组织网络,进而能够弥补市场失灵、政府失灵,还可大大减轻社会管理的成本[12]。若是社会领域中的多元利益主体共同参与公共管理,他们就有机会为自身的利益要求说话,推动社会治理朝着更加合理、灵活的方向发展,国家也能够做到既还权于民,又保持自身的权威和主导能力。

然而,关于社会治理理论如何运用到经验实践中去,既有的研究大多立足于抽象的指导原则和基本的治理思路,缺乏具体的操作方案。本文希望以失地农民在城市生活中面临的困境为例,尝试讨论社会治理在面对具体问题时的应对方式。

三、农民的“柔性不合作”:研究背景与调查发现

1.研究背景

本文的田野点丰收苑与春满苑*按照田野研究的惯例,文中所涉人名、地名均作化名处理。是两个回迁小区,2014年1月和6月,笔者跟随调研团队两次前往回迁小区,团队共进行了约100组访谈,本文分析所引用的材料就来自这些访谈和团队之前十多年的积累。

回迁小区的前身是巴村,巴村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Y市的东北部,隶属于春风乡。2002年,随着“大Y市战略”的实施,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巴村也逐渐纳入征地的视野。2003年,Y市政府启动“康居工程”以解决拆迁农民的住房问题,即“统一政策、统一征地、统一拆迁、统一规划、统一设计,集中建设一批城市康居住宅小区”[13]。2003年4月,兴夏区政府正式出台征地方案,并经由春风乡政府、巴村村委会下达第七生产队。自此,村民们从争取补偿到质疑建筑质量,开始了一波三折的抗争史。

然而抗争并不成功,集体拒绝与政府签约的行动很快土崩瓦解,住进小区后通过上访、曝光等形式表达自己利益受损处境的行为也收效甚微,直接与间接的抗争都没有达到目的,于是他们逐渐从公共活动的舞台上退出,回到个人的日常生活中去。可是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全盘接受了一切,拒交物业费成了他们最后的表达形式。从我们对安置村民的若干个回迁小区的调查情况来看,拒交物业费的行为相当普遍,春满苑大约有1/3的回迁户拒交物业费,丰收苑则几乎所有回迁户都拒交物业费。

不过,从社会适应研究的角度出发,对此常见的解释是:这是因为农民对于城市社区的管理方式不熟悉与对花钱买服务的市场逻辑不理解,因此这是文化上的不适应。然而,韦伯倡导的理解社会学强调对于行动者赋予行动意义的理解,这样的理解的达成仅仅依靠外部标准的判断显然是不够的,所以我们必须回到行动者对自己行为的解释这一点,看他们是如何为自己不交费的行为进行辩护的。

2.拒交物业费——“柔性不合作”的主要表征

(1)“生活好了,只是没钱”——拒交行为作为不满情绪的信号

在春满苑,拒绝交费的主要理由是物业服务质量不佳,然而这是个备受争议的话题,笔者列出了两种对立的观点:

“(询问对物业是否满意)咦!物业咋说呢,你都说现在的不好,好的钱多呀。”

“(物业)没脸皮,光是要钱不办事……(问:这样那不交物业费啊?)不交,可以不交……去年我拖到10月份,我讲你们光知道要钱,卫生也搞不好,里面这么哄乱。”*2014年6月访朱大姐。

关于小区物业的服务质量实际究竟如何,一部分居民(以春满苑中交费的居民为代表)认为目前的服务情况是与相应的服务等级匹配的,因而可以接受;另一部分拒绝交费的居民也不会直接反对“一分价钱一分货”的道理,而是会模糊地强调物业公司(即使在职责范围内)做得也不好。谁的说法更贴近真实情况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双方的辩护方式帮我们确定了什么才是会被各方共同接受的话语领域:可以看出市场逻辑其实是深入人心的,失地农民事实上非常清楚一种金钱与服务对等交换的原则,而这在小区内即表现为不同等级的服务标准对应不同的服务水平。由此可见,学者对其文化适应水平较低的判断是有偏颇的。

随之而来的一种批评认为,他们只是掌握了一套城市生活的合法话语,但并不会按照自己表面上承认的标准去行动,否则似乎很难解释为何会在同样的标准和同等的服务之下出现如此迥异的评价。首先,我们无法否认即使是理由充分的拒绝交费行为也多少带着一点“占便宜”的色彩,但这不足以抹杀行动的意义,生活在社会底层的失地农民的行动自然会有很强的追求物质利益的意图,因此将他们的所作所为理解为纯粹道德层面的行动只是学者乌托邦式的想象;其次,虽然通过访谈来判断被访者是否口是心非存在一定的困难,但是我们还是可以通过进一步挖掘被访者对于服务质量的抱怨背后深层的含义来解释他们为何会评价迴异。其实我们可以充分地设想,按章程办事的物业公司已经照服务标准客观上履行了他们应尽的职责,然而,失地农民们的抱怨是因为他们并没有真的一条一条去比对细则,而是直观地表达出对处境的不满,这不是一种为了逃避交费的胡搅蛮缠,而是对困苦处境的无奈回应。

“我说今年我是不给你交,你卫生搞不好不给你交,今年绝对不给你交,你搞不好……我花钱我要享受的……你要现在说人管理的怎么样的,都是胡扯蛋呢,你要说跟过去比起来那就是天上地下,那生活水平也是天上地下,光知道跟农民要钱,跟老百姓要钱,办事呢不是?”*2014年6月访张大哥。

从这段话我们可以看出的是失地农民对于搬入城市后生活水平的预期:“要享受”。“我花钱我要享受”不是不懂得花钱买服务的道理,他的抱怨指向的是自己的整体生活处境,即他花了钱没有得到该有的享受。背后的逻辑在于接受政府安排成为市民之后,生活反而大不如前,甚至是“天上地下”。那么,难道失地农民不明白自己所抱怨的一切不应当由物业来负责吗?这种行为难道是不明就里的胡乱发泄吗?

其实,失地农民很清楚应该为一切负责的是房地产商,甚至他们也直白地点出了政府的默认和共谋,“基本还是跟政府有关系,正丰公司给的,大家嫌质量不好,但是政府在里面操作。”因此在访谈中他们会避开讨论物业是否有责任的话题,甚至因为物业仍然维持了基础的服务,而表现出对物业的感激和愧疚。

然而,其中问题固然出在政府,但是当失地农民的影响力无法延及政府时,一个便利的策略即为直接指责眼前“降低”了生活质量的物业。其实即使是愿意交物业费的部分居民,对于服务水平或者说生活质量也是不满的,只是因为服务标准与收费板上钉钉,他们找不到不交费的理由。

“五毛钱的物业费,收了他给你管啥呢,就能把树维护住就行了,小偷来偷就让他偷吧。”

“(水电暖坏了)自己家修,五毛钱的物业能让你修个啥呢,一年就是500来块钱,能给你服务多少,就是把你楼道扫一扫,里面的垃圾捡一捡,就这么个,物业公司嘛,也就是进门收个钱,不能让别人车子不收钱就进门。”*2014年6月访打牌众。

因此,关键在于,作为信号的拒绝交费让我们看到了不满情绪的集聚。既然对目前的服务质量不满,为何不转而选择更高的服务等级呢?其实,表达不满正是因为对当前处境的无能为力,而这种无能为力又与他们不能掌握自己的命运直接相关。调研中我们能够很清楚地看到他们“被决定”的方方面面的生活。

比如,物业服务标准在他们成为城市居民之初就已经被决定。这不仅是因为回迁小区引进物业公司时选择的就是三级物业,更是因为绝大部分人的经济水平决定了他们无法选择高质量的服务。这里的“经济水平”包含了很多层面:对于中青年来说,其拥有的人力资本使其难以进入高级劳动力市场,只能靠从事低收入服务业和打零工谋生;对于老年人来说,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养老金微薄;然而城市生活成本很高,于是大多数家庭陷入“现金危机”。总之,多数经历被动城市化的居民注定要经受的是一种低质量的城市生活。

除此之外,被决定的还有整体的生活环境。春满苑可以算是粗制滥造的回迁小区的典型,春满苑即将建成之时,施工队拉走了小区预留的绿地里的黄土,将建筑渣滓填埋在地里,又铺上薄薄的一层土作为掩饰,这对于小区绿化无疑是毁灭性的打击。第一批种上的草木因为得不到充分营养很快枯死。显然,只要渣滓不取出,再补种任何草木都是枉然。路面也是如此。由于使用廉价建材快速铺就,承压能力差,小区不过新建两三年,路面就出现开裂现象,现在已经到处都是坑坑洼洼了。然而修复绿化和重整路面都是大工程,势必要动用物业储备金,可是倘若现在用了这笔钱,再过若干年,到了房屋整体需要翻修时又去哪找钱呢?小区居民陷入两难:

“路面是政府的问题,咋就是咋,草坪不好也是政府的,咋就是咋,外面路就是烂渣滓,这就是政府干的,水泥标号达不到。谁来修,修不起!这就是政府不负责任……我们老百姓啊,知道这个黄土,大门前那个树长的多好,那是地地道道的黄土,这边后面全部都是垫上的……找了上面说动用物业筹备金,可我们咋动这钱呢……要留着以后用啊,对吧,你考虑这个呢。”*2014年6月访周大哥。

小区的内部装修同样很差,与一墙之隔的商品房小区形成鲜明对照。前文曾说到他们习得了消费逻辑,然而消费逻辑强调的是一分钱一分货,因此这样的原则支配下的交换行为在今天不仅是对具体物品的消费,同时也体现了消费者为塑造自己社会身份所做的努力,故而消费行为体现的是消费者所属的社会阶层之特征。调研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到,许多家庭在装修房屋上都很用心,墙上挂着十字绣,居室里亦有花草点缀。温馨的家装可以看出他们对于幸福生活的向往,然而由于小区建设之初房产商的偷工减料以及区别对待,结果低档次的小区环境就成了居民社会地位低人一等的标志,惟一可行的努力方向就是逃离。因此小区中不少家庭都在考虑卖掉这里的房子以为子女购置商品房,别处购房的理由往往是出于社会地位的考量:

“咳(叹气),现在娃子都是好挑剔的……尤其说我们小区那个楼道不是,有亲戚来就说你们家装那么好,那个楼梯就那样……你们待会儿出去仔细看一下就知道了。我们再到别的小区看一下,别的小区的墙,都是瓷砖,底下都是铺大理石的,一进去感觉就不一样。现在他们(孩子)都懂呢,他那个上初三就说,将来我不要这个房子……”*2014年6月访王夫妇。

“生活好了,只是没钱”,原来的村民们这么表达自己目前的处境。所谓“生活好了”,强调的当然不是时间维度上社会整体发展水平的变化,而是空间意义上从乡村到城市,参照背景的变化。“只是没钱”这句话背后则传达出他们内心的辛酸,恰恰是因为进入了城市,他们才发现自己的生活与真正的城里人比还有那么大的差距,这也增加了他们的不满。

(2)“你不给我弄,我就不给你交”——作为权力资源的交费行为

在丰收苑,拒交物业费行为背后的抗争意味则更为浓烈。丰收苑是巴村最早回迁的小区之一,且2003年建成的丰收苑一期是少有的纯回迁小区,由于早期的回迁房建设缺乏健全的规范标准,再加上纯回迁房对于房产商来说利润空间较小,因此造就了极端的偷工减料的状况,这导致一期与同属丰收苑的二期相比相差悬殊。了解内情的工作人员向我们解释了不同房屋成本上的差别:

“二期当时直接就奔着商住楼去的,想出去卖,所以这边一平米一千四五,那边(指一期)就一千,一百平米的房子多出来好几万。”*2015年6月访物业赵大姐。

一期的楼房整体没有保温层,冬冷夏热,涂料也不过关,仅建成几年就出现大片墙皮脱落的情况,甚至还出现了整片屋顶脱落的情况。

“有一家五楼的奶奶孙子爷爷在客厅坐着吃饭,在沙发和茶几上,孙子正在吃饭,看见掉灰,觉得不对劲,一把把孙子拉开了。房顶掉下来比那个圆桌面还大,客厅的东西全部砸了。”*2011年7月访孟大妈。

针对回迁房屋质量不过关等问题,巴村村民尝试了多种申诉与维权的方式,从直接与政府、房产商交涉,到向媒体曝光,乃至联名上书赴京上访,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这些抗争都失败了。从2003年入住到如今,在这数十年中,随着上访、曝光、写诉状这样一些抗争方式逐渐消失,每天早晨会在丰收苑门口例行聚集的怨恨的人群也渐渐散去,拒交物业费的现象却越来越普遍。据物业给出的数据,丰收苑一期拒绝交费的住户比例从2003年入住时的10%逐渐上升到了现在的95%,失地农民们用默契一致的越轨行为,做最后的抗争。笔者认为这些行为是有理性的、有着明确目标的抗争行为,而非单纯的逃避交费,这一点可以在如下两个方面得到佐证。

首先,失地农民并非毫无理由地将一切归咎于物业,丰收苑的特殊情况在于开发商和物业属于同一集团旗下,二者是责任连带关系,回迁户们也很清楚物业公司与房地产公司之间的“兄弟关系”,因此损害物业的利益不过是换一种形式、间接地从房地产公司处索取应有的补偿。

“他们也很清楚我们是兄弟公司,他就说你们自己内部协商去吧,我们不管你。”*2015年6月访物业赵大姐。

与春满苑相比,同样是采取拒绝交费的策略,丰收苑实施得更为有效。因为不缴纳物业费作为一种越轨行为是受到法律禁止的,春满苑的物业通过起诉的方式成功地瓦解了部分的抗争,在丰收苑情况却更为复杂。当我们问为何不起诉那些常年不交物业费的住户时,物业的工作人员这么回答了我们:

“我们也都没起诉,我们起诉别人,别人不会起诉房地产啊,闹来闹去,还是要房地产掏钱,我们是兄弟公司。(问:房产商是不是也暗示过?)不知道,反正我们领导也没让我们起诉这一部分人。”*2015年6月访物业赵大姐。

我们从中可以看到,在文化资本、法律资源缺乏、法制保护不健全的情况下,当合法途径的申诉行为遭遇失败后,他们仍能够理性地把握全局,利用与房地产公司和物业公司之间的制衡关系,守卫最后的抗争领域。

其次,失地农民的拒交行为有着明确的目的性,他们以拒绝交费为筹码,希望实现自己的诉求。丰收苑的一位保洁员(同时也是住户)概括了大家的想法:

“但是他们对物业的感觉还挺好,就是说我们不交,物业还给管……其实现在也不是那边不交物业费,就是因为这房子质量问题持续就是得不到相关部门的合理解决,要说起来,这些问题要是都解决了,大家都还是愿意去(交费)。因为我也在那边,我也想着,你要是解决的话肯定,怎么说呢,毕竟物业费也没多少,对吧。”*2014年6月访马大姐。

房屋质量问题始终“得不到相关部门的合理解决”,尝试过上访、法律诉讼、媒体曝光等各种方式的失地农民已经无计可施。如果说权力是指主体自主地施以影响的能力,权力的行使则需要以“意志”和“资源”作为必要条件[14],光有意志而无资源也不能达到目标。有学者指出日常斗争的传统场域和秩序对于面对城市化进程的农民而言不复存在,正是指农民在拆迁过程中只有几次直接与政府交涉的机会,且除了少数乡村精英外,普通农民根本没有借以影响政府的行动资源。“问题要是解决了,大家都还是愿意去(交费)”,言下之意在于,居民们拒绝交费这一行为的喊话对象其实是政府,他们力图将小区内部的事务问题化,以引起上级政府的关注和重视。一位农妇在访谈中这么表述自己不交费的行为:“你不给我弄,我就不给你交”,物业费成为了农民与政府讨价还价的筹码,也是农民为了实现自身意志而惟一可以施用的手段。

因此,居民以拒绝交费等形式表现出来的“不合作”行为并非仅仅出于对城市规则的陌生,而是对不满的理性表达,是一种有着明确目的性的变相的抗争行为。

四、“柔性不合作”的范围界定及其实际危害

以为农民的越轨行为进行辩护而闻名的斯科特拒绝全盘接受精英叙事,他将农民在日常生活中旨在拒绝上层阶级的索要的行为命名为“弱者的武器”,这些隐蔽的、非正式的抗争形式不可小觑,尽管它们不如公开的对抗行动那样富有戏剧性,却能够改变或缩小上层阶级可用的政策选项,乃至迫使国家调整政策以符合现实的期待,农民正是以这样一种方式表现出其政治参与感[15]。本文对于回迁小区中失地农民的生活的观察也借鉴了这一视角。

我们可以看到,相比于正面的直接对抗,同样是表达个人利益诉求和拒绝上层阶级不合情理的制度安排,进入城市后失地农民们采取了一种“不合作”的姿态。

除了拒交物业费外,还有在商品房小区的门里塞石子*新建的商品房小区恰好堵住了丰收苑的孩子们上学的路,他们不愿绕行,便在封闭化管理的商品房小区的铁门里塞上石子,使其无法正常关闭,进而孩子们就可以畅通无阻了。等行为都是如此,本文将这些行为定义为一种“柔性不合作”。“柔性”强调其行为不再表现为与政府或其他侵害自己利益主体的直接对抗,而是以消极的“不合作”的方式表达出来,他们或是以不服从的姿态表达对遭受剥夺的不满,或是拒绝遵守不合情理的城市规则,失地农民们试图通过自己的行动建构一种生活空间,而这一空间的底线是基本的生活条件和被尊重、被倾听的需求。

就“抗争”意味着一种对抗性的状态而言,是指当弱势群体或个人意识到自己的利益(物质利益或符号利益)与强势的社会群体或个人不一致并且自己利益受到强势一方的损害时,发起的一种直接或间接地向强势一方表达利益诉求的方式。“柔性不合作”是一种消极的抗争方式,尽管它不会以爆发性的方式表现出来,在短期内危及社会稳定,但作为抗争的一种方式,它同样具有危害性。首先,不合作现象的存在意味着部分群体被剥夺境遇的延续和不满的存留,若放任不管,可能会使怨恨积累,在局部激化矛盾,乃至影响社会稳定的大局; 其次,“柔性不合作”不同于可以被直接压制的正面集体抗争,面对诸多的“不合作”现象,平日有效的国家机器的重拳如打在棉花上一般难以用力,例如拒交物业费,强者面对众多的个体无法采取强制性手段,风险被群体中所有的个体分摊。而更多的不合作行为,如因为商品房小区规划时欠考虑,挡住了回迁小区孩子上学的路,人们便在封闭的商品房小区的门锁里塞上石子以阻止其关闭,这种屡禁不止的匿名行动更是无从纠正。“不合作”行为会大大阻碍社会政策的推行,类似于德沃金提出的“非说服性策略”,其“目的不在于直接改变多数派的主意,而在于增加完成多数派仍然赞成的那个方案的成本,希望多数派发现新的成本已经高到了无法接受的程度”[16]。

因此,“柔性不合作”理应引起政府的高度重视,要视之为社会问题并积极加以解决,而非视之为失地农民因为素质等问题导致的不适应状况而消极地置之不理。

五、社会治理的应对策略:将重点放到“社区治理”上

从这些过去的村民的“柔性不合作”角度看社会治理,那么上文对抗争行动正当性标准的界定其实也表明了越轨行为形成的条件,因此我们应当转变思路,追根溯源,从抗争生成的条件上减少、化解矛盾。由于这些过去的村民目前都生活在回迁小区这样的社会生态环境中,笔者据此提出相应的政策性建议的思路是将社会治理的重点放在社区治理上,将社区治理与社区建设结合起来,通过加强社区建设来减少这样的不合作或抗争,维护社区的稳定。

加强社区治理对社会治理具有固本培元的作用,这是因为对社会而言,社区是社会和组织的一个基本单元或基本载体,因此它可以被看做是社会建设的一个物化的入手点,由此,我们可以把社会管理或社会治理具体化为社区管理或社区治理。根据中国传统的修齐治平的理论,可以说社区安则社会安。

总之,只有失地农民成为社会利益博弈中平等的一方,他们的声音才会被倾听,以往他们以“柔性不合作”展现的抗争才不会因为被简单归为社会不适应而遭到粗暴对待;他们的需求才会被考量,他们的“不合作”才会越来越多地转化为制度化的维权实践从而有助于社会稳定。

[1]孙立平:《走向积极的社会管理》,载《社会学研究》2011年第4期。

[2]应松年:《社会管理创新引论》,载《法学论坛》2010年第6期;郑杭生:《社会学视野中的社会建设与社会管理》,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0年第2期。

[3]应星:《草根动员与农民群体利益的表达机制——四个个案的比较研究》,载《社会学研究》2007年第2期;折晓叶:《合作与非对抗性抵制——弱者的“韧武器”》,载《社会学研究》2008年第3期。

[4]吴毅:《权力-利益的结构之网与农民群体性利益的表达困境——对一起石场纠纷案例的分析》,载《社会学研究》2007年第5期;应星:《草根动员与农民群体利益的表达机制——四个个案的比较研究》,载《社会学研究》2007年第2期。

[5]董海军:《“作为武器的弱者身份”:农民维权抗争的底层政治》,载《社会》2008年第4期。

[6]李伟东:《从社会距离看农民工的社会融入》,载《北京社会科学》2007年第6期;朱力:《论农民工阶层的社会适应》,载《江海学刊》2007年第6期。

[7]贾玉娇:《国家与社会:构建何种治理秩序?——基于中国社会管理研究的反思》,载《社会科学》2014年第8期。

[8]郑杭生:《社会学视野中的社会建设与社会管理》,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0年第2期。

[9]孙立平:《走向积极的社会管理》,载《社会学研究》2011年第4期;金华宝:《如何理解社会管理——基于已有文献的回顾与评析》,载《山东社会科学》2013年第2期。

[10]麻宝斌、任晓春:《从社会管理到社会治理:挑战与变革》,载《学习与探索》2011年第3期。

[11]汪向阳、胡春阳:《治理:当代公共管理理论的新热点》,载《复旦大学学报》2000年第4期。

[12]胡仙芝:《从善政向善治的转变——“治理理论与中国行政改革”研讨会综述》,载《中国行政管理》2001年第9期。

[13]刘珍珍:《作为一种生活方式的“上访”——对城市化背景下的宁夏巴村村民集体上访行为的考察》,载《北京大学本科学位论文》2007年版。

[14]俞弘强:《被动城市化视角下地方政府与农民的不对等较量——对国家与社会关系的重新解读》,载《北京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4年版。

[15](美)斯科特:《弱者的武器》,郑广怀、张敏、何江穗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7年版。

[16](美)罗纳德·德沃金:《原则问题》,张国清译,江苏: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责任编辑 吴兰丽

“Flexible Noncooperation” in Daily Life and the Coping Strategy of Social Governance

YANG Shan-hua, LIU Chang

(DepartmentofSociology,PekingUniersity,Beijing100871,China)

Present researches of the resistance of land-lost farmers mostly focus on the procession of their collective resisting actions, while taking their subsequent urban life as a subject of social adaptation. This article presents an investigation of the land-lost farmers’ urban life in Village Ba, Y city, which shows that the so-called cultural incompatibility phenomenon is nothing but a kind of normalized resistance, thus is consistent with subject’s prior collective resisting actions. Further, this article tries to reveal the theoretical reasons for such a lasting ignorance of the internal consistency of these two sorts of resistance, which is actually due to an implicit barrier of western research paradigm. Finally, this article emphasizes the importance of returning to the fact itself and of investigating resistance in a whole temporal continuum, which is crucial for both theoretical development and social governance.

noncooperation; social governance; community construction

杨善华,社会学博士,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家庭社会学;刘畅,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本科生,研究方向为家庭社会学。

2015-03-10

G912.82

A

1671-7023(2015)05-002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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