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松长
(湖南大学 岳麓书院,湖南 长沙 410082)
正在整理的岳麓秦简中,出现了好些比较少见、或容易引起误解的官名(包括官署名),对这些官名的分析和解读,或将有助于我们对秦代职官制度的进一步认识和了解。因此,不揣浅陋,试做考略,以请教于大家。
“执灋”这个官名在《睡虎地秦简》、《里耶秦简》(壹)中都没有出现,但在岳麓秦简中却多次出现,如:
1872:· 御史、丞相、执灋以下有发征及为它事皆封其书,毋以徼(檄)。不从令,赀一甲。·卒令乙八·令辛
1689:[律]曰:□□□发,必官吏及丞相、御史、执灋发,卒史以下到县官佐使,皆毋敢名发。其发治狱者,官必遣
这两条律文中出现的“执灋”都与“丞相、御史”并列,很显然,“执灋”当是与“丞相”、“御史”职位或职级相同的官名。这种用法,同样见于传世文献,如《史记·滑稽列传》:“执灋在旁,御史在后。”这里的“执灋”也是与“御史”并列者,再如《战国策·魏策四》:“秦自四境之内,执灋以下至于长挽者,故毕曰:‘与嫪氏乎?与吕氏乎?’虽至于门闾之下,廊庙之上,犹之如是也。”这里所谓的“庙堂之上”,说的是其官位之高,这也就是说,“执灋”是位居朝廷之上的高官。岳麓秦简中的“执灋”与“丞相”、“御史”并列,或正可与传世文献记载相印证。
但岳麓秦简中除了上述两条简文之外,还有不少简文中出现的“执灋”并不是与“丞相”、“御史”并列者,如:
1781:一牒,署初狱及断日,辄上属所执灋,执灋辄上丞相,以邮行,且以□□□□及弗以为事,当论。而留弗亟
1612:· 廿一年十二月己丑以来,县官田田徒有论毄及诸它缺不备获时,其县官求助徒获者,各言属所执灋、执灋辄
1611:为调发。书到,执灋而留弗发,留盈一日,执灋、执灋丞、吏主者,赀各一甲,过一日到二日,赀各二甲,过二日[到三]
这两条简文中的“执灋”显然不是与“丞相”并列的朝廷命官,而是“丞相”之下的专属灋官。前面有一个“属所”的定语,说明这“执灋”不是朝廷灋官,而是“属所执灋”。
简1612中更是明言,“其县官求助徒获时”,“各言属所执灋”,可见这“属所执灋”是比“县官”更具“调发”力和权威的官或官署。既然是比“县官”的权威和职能要大,那么,这属所也就可能是郡或县的特殊“属所”,它可能更负有特定的使命。
我们在岳麓秦简中发现,这里的所谓“属所”或当是“狱属所”的省称。岳麓秦简1973中有“咸阳及郡、都县恒以计时上不仁邑里及官者数狱属所执灋,县道官别之”的记载,或可证明这“属所”当是郡或县的“狱属所”,即郡县中专司狱事的机构。如果这种推断成立的话,那么,所谓的“属所执灋”也就是郡县内专司法律事务的官名或官署名。也许正因为是郡县的“属所执灋“,故有关狱案的情况要由“执灋”上报“丞相”。
作为郡或县的“执灋”,它有独立的官署和下属的吏员,其官署或称“府”,如岳麓秦简0346上就记载:“勿令兵计,皆识射其执灋府”,其下属的吏员有“丞”、“吏主”、“卒史主”之类,例见上引秦简1611上就明确云:“执灋、执灋丞、吏主者赀各一甲”。由此可知,“执灋”是有丞为其辅佐的,所谓的“执灋丞”多少可与文献中常见的“县丞”相模拟。
在岳麓秦简中,“执灋”常与“县官”发生关系,上引1612简上记载的是县官在收获季节缺少劳力时,要报请“执灋”去协调调发,说明“执灋”比“县官”的职权大。同时,我们也看到“执灋”又常与“县官”并列,如简1034上记载:“·诸执灋、县官所治而当,上奏当者。”又如简1304上记载:“□会狱治,诣所,县官、属所执灋即亟遣为质,日□行日,日行六十里。”可见“执灋”或“属所执灋”是常与“县官”相提并论的。这多少也说明,“执灋”是不同于“县官”的一个由朝廷直接派遣和管控的专司狱状的法官。
综上所述,我们或许可以大致归纳如下几点:
1.“执灋”在秦代是一个常见的官名或官署名。
2.“执灋”既可以是朝廷法官,与丞相和御史并列,又可以是郡或县里专管狱状的灋官。
3.“执灋”的职权范围大于县官,它有专门的官署和属吏。
“属”或称为“属官”、“属吏”,在汉代是很常见的一个泛指官称。如《汉书·百官公卿表》:“少府,秦官,掌山海池泽之税,以给共养,有六丞。属官有尚书、符节、太医、太官、汤官、导官、乐府、若卢、考工室、左弋、居室、甘泉居室、左右司空、东织、西织、东园匠十六官令丞”。有关于汉代郡县的属官制度,早在台湾严耕望先生的《秦汉地方行政制度》①严耕望《秦汉地方行政制度》台北史语所专刊之45,1961年版。中做过详细的分析。后来北京社科院历史所的谢桂华先生结合出土的尹湾汉墓简牍的研究,也对西汉地方行政制度中的属吏进行过细致的探讨。②谢桂华《尹湾汉墓简牍和西汉地方行政制度》,载《文物》1997年第1期。在此基础上,台湾的廖伯源先生更做过很细密的研究,③廖伯源《汉代郡县属吏制度补论》,载《简牍与制度》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应该说,关于汉代的属官制度,在他们的论著中多已阐释得很清楚了。这里,我们之所以再将“属”专门提出来讨论,是因为在秦代简牍中反复出现的“属”的使用,我们不能简单地都理解为泛指的“属官”或“属吏”,它还是一个经常专指的官称。如:
岳麓秦简0782:“佐弋隶臣阳家臣,免为士五,属、佐弋而亡者,论之,比寺车府、内官、中官隶臣。”
我们知道,“佐弋”是一个特定的官名。《汉书·百官公卿表》曰:“秦时少府有佐弋,汉武帝改为佽飞,掌弋射者。”可见“佐弋”本身就是少府中掌管弋射的属官之一,因此,简文中的“属”就不可能是“佐弋”的属官,而应是与“佐弋”并列的一种特指的官名。
与此相类似者亦见于岳麓简0559:
·狱史、令史、有秩吏、及属、尉佐以上,二岁以来新为人赘壻者免之。
又见于简1866:
诸吏为诈,以免去吏者,卒史、丞、尉以上上御史,属、尉佐及乘车以下上丞相。
两条简文中的“属”都与“尉佐”并列,“尉佐”本来就是尉的属官,自然“尉佐”本身不会再配属官,所以,这里的“属”也不是“尉佐”的属官,而应是特定的官名。
关于“属”这种官称,在尹湾汉简中排列得更加清楚:
《尹湾汉简》一正:“(东海郡)大守一人,丞一人,卒史九人,属五人,书佐十人,啬夫一人,凡廿七人。”
这里很明确,“属”是相对于“卒史”、“书佐”而单列的官名。
秦简中值得注意的是,“属”并不与“卒史”并列,而是与“尉佐”并列,可见它的级别要略低与“卒史”。
至于“属”的职掌范围到底如何?这可能不太好具体落实。《史记·儒林列传》记载:“文学掌故补郡属。”苏林注曰:“属亦曹史,今县令文书解言属某甲也。”既然类似于曹史,那职掌的范围就会比较宽泛,它可能是专司某一方面的曹史,或类似于今天的专门助理。但从简文中所并列的那些官名如“佐弋”、“尉佐”、“书佐”来推断,它又应该是跟“尉佐”、“书佐”相类的所谓“少吏”①《汉书·百官公卿表》:“百石之下有斗食、佐史之秩,是为少吏。”。
准此,我们可以大致判断,“属”在秦代即可泛指,即所谓“属官”、“属吏”之类;也可以特指,即是与“斗食、佐史”相类似的一类曹史。当然,虽然同是“属”或“属官”,也有朝廷公卿府属、郡属和县属的差别。上引《汉书·百官公卿表》的属官是少府的属官,是朝廷公卿府的“属”,《尹湾汉简》中的“属”是东海郡太守、丞下面的佐官,是郡属,这也与上引《史记·儒林列传》的记载正可相印证。而县属的名称,亦见于岳麓秦简中,如
1404:县属而有所之,必谒于尉,尉听,可许者为期日。
关于郡属和县属的具体官名如何?严耕望先生曾指出:“大抵秦及汉初常统称一切属吏曰史,郡府属吏曰卒史,县丞尉属吏曰丞史、尉史,县令属吏则曰令史也。”②严耕望《秦汉地方行政制度》第45页,台北史语所专刊之45,1961年版。
其实,严先生的推论当只是概论之而已,因为郡和县的属官远不是“史”所能包括代替者,仅就尹湾汉墓所出的《东海郡吏员簿》所统计的郡县属吏名目就有:卒史、属、书佐、用算作、小府啬夫、官有秩、乡有秩、令史、狱史、官啬夫、乡啬夫、游徼、牢监、尉史、官佐、乡佐、邮佐、佐、亭长等。③廖伯源《汉代郡县属吏制度补论》,载《简牍与制度》第53页,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至于郡属和县属的秩禄差别如何?我们暂时只能根据“卒史”这类官称的秩禄来做些推断。
《史记·儒林列传》:“比百石已下,补郡太守卒史。”《汉书·兒宽传》:“以射策为掌故,功次,补廷尉文学卒史。”颜师古 注引 臣瓒 曰:“《汉注》:卒史秩百石。”严耕望先生曾指出:“西汉郡国皆有百石卒史”,又曰:“丞以下之大吏曰卒史。”④严耕望《秦汉地方行政制度》第108-109页,台北史语所专刊之45,1961年版。可见卒史是郡吏级别之最高者,既然“卒史”其秩百石,那么,与“卒史”并列的郡属就当是秩百石以下。至于县属就应该是百石以下的所谓“斗食、佐史”之类的曹史了。
“别离内佐”不见与传世文献中,岳麓秦简中首见,其简文曰:
·延陵言:佐角坐县官田殿,赀二甲,贫不能入,角择除为别离内佐,谒移角赀署所。署所令先居之延陵,(简1858)
据简文可知,佐角因为在县官田的考课中排在最后,要罚“赀二甲”,角因家贫,不能交付赀罚的钱,所以角选择减免为别离内佐,并谒告移其赀钱于署所。
从简文判断,“别离内佐”或许是比一般的“佐”级别更低的佐史。秦汉时期的“佐史”数量众多,如岳麓秦简中就多次出现了“冗佐史”,这多少说明当时还有许多空有“佐史”之名,但无实职的佐史。这里的“别离内佐”或为这众多“冗佐史”中的一种。
“别离”或当理解为同义复词。《玉篇·另部》:“别,离也。”别有辨别、治理之义。《方言》卷三:“别,治也。”戴震疏证:“辨别不淆紊,故为治之义。”《荀子·宥坐》:“有父子讼者,孔子拘之,三月不别。”杨勍注::“别,犹决也,谓不辨别其子之罪。”准此,“别离”或为治狱之官称。
“内佐”亦见于岳麓秦简1149,其全称为“狱史内佐”。我们知道,“狱史”本来就是县的属官,上引尹湾汉简的郡县属吏名中,“狱史”就是位于“令史”之后的属官,照理,它应该不会再配属官。但也许是秦代的官狱事务繁杂,所以在“狱史”之下,还配有“内佐”,所谓内佐,或为辅佐内务的小吏,而“狱史内佐”当就是协助狱史处理内务的佐官,其秩级当更是低于“斗食”之下。
如果以上的分析可以成立的话,那么这里的所谓“别离内佐”或就是类同于“狱史内佐”一类的最底层的小吏。
“里人”是一个最容易被忽视的官名,在已出的秦汉简牍文献中,“里人”还从没享受过被注释的待遇,因此也常常被误解为同里之人。
在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置后律》中有“里人”的记载:诸当拜爵后者,令典若正、伍里人毋下五人任占。
整理小组在释文时就将“里人”与“伍”连读,其意思可能认为是伍里之人,所以没有出注。仅注:“任、保。占,登记。”后来朱红林作集释时,一仍其旧。①朱红林:《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集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
正在整理的岳麓秦简第四卷中两次出现了“里人”,其一是:
0634:·里人令军人得爵受赐者出钱酒肉饮食之,及予钱酒肉者,皆赀戍各一岁。
此处的“里人”有指令军人的职权,那么,它肯定不是一般的所谓同里之人的泛指。
其二是:
0443:廿年二月辛酉内史言:里人及少吏有治里中,数昼闭门不出入。
这里的“里人”与“少吏”并列,且能“治里中”。故知“里人”是与“少吏”一样的基层官吏。
其实,里人作为官名的解读,在传世文献中就有,《国语·鲁语上》:“若罪也,则请纳禄与车服而违署,唯里人之所命次。”注曰:里人:里宰,犹里长也。
据此,我们知道,岳麓秦简中的这两个“里人”都是官称,即里宰或里长。准此,再反观《二年律令·置后律》中的简文,其句读或许应作如下调整:
诸当拜爵后者,令典若正、伍、里人毋下五人任占。
简文中的典或即里典、田典,正即里正,伍即士伍、里人即里宰,他们都是并列的里一级的小吏,律文规定是这样的小吏不能少于五人才能取担保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