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南海涉外侵权中渔船保险制度探讨

2015-03-18 13:04海南大学法学院海南海口570228

黄 海(海南大学法学院,海南海口 570228)



我国南海涉外侵权中渔船保险制度探讨

黄海
(海南大学法学院,海南海口570228)

摘要:针对南海渔船遭遇涉外侵权导致渔民遭受经济损失的情况,可以通过建立南海涉外侵权渔船保险制度来解决该问题。渔船保险制度不仅能保障渔民权利,促进南海渔业资源开发,还能起到宣示主权的作用。其体现的公益性和政策导向表明其政策性保险的特征。渔船保险制度的建立离不开政府的主导支持,商业保险公司的经营,渔船互保协会的参与以及再保险公司对风险的分散。

关键词:涉外侵权;渔船保险;政策性保险;渔船互保协会

渔业属于弱质农业,以渔业为生的渔民属于社会弱势群体,渔船是渔民开展渔业资源捕捞的重要工具。渔船对渔民而言就是赖以生存的载体,我国渔民群体数量众多,除近海养殖水生动植物资源外,远洋捕捞是渔业的另一重要表现形式。在广袤的海洋中有数量丰富的渔业资源,开展远洋捕捞往往容易与周边国家产生冲突。近年来随着南海丰富的油气资源的勘探和开发,各国均对南海主张权力,南海局势日益呈现出紧张趋势。我国渔船在南海遭遇涉外侵权的情况时有发生,这值得我们思考。除了依据国际法规则,运用外交手段外,可以考虑建立渔船保险制度,在国内法的规则下为南海渔船提供风险担保机制,有效规避渔民在南海捕捞时可能遭遇的社会风险。

一、建立南海涉外侵权中渔船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首先,可以更好地宣示国家主权。从2003年到2008年,海南籍的渔船在南海生产作业被周边各国抓扣的总共有75起,被抓扣的渔船75艘、人员738人,直接经济损失达到3500万元[1]。对渔民而言,每次出海都是一次探险。2011年6月9日,在南沙万安滩正常作业的中国渔船,突然遭到越南武装舰船的驱赶,越方拖曳中国渔船倒行了一个小时,最后中国渔船不得不主动剪断渔网,才避免船毁人亡的局面[2]。若南海渔船的保险制度建立得当,则我国渔船会更多地出现在南海海域进行捕捞,当悬挂中国国旗的渔船数量形成一定规模时,可以起到对国外宣示南海主权的作用。我国渔民经常到南海海域进行捕捞作业,这要比直接的油气招标、在某个岛上宣示主权更具长期性。随着我国渔民的大量出现,我国渔船在南海海域的活动日益频繁,这自然会对其他国家产生影响,这是一种和平宣示主权的方式。民间与军队、海上执法部门共同努力,形成一套组合拳,共同宣示南海主权[3]。这一情况的出现是基于渔船保险制度的完善,若缺乏对渔船在南海进行捕捞的保护,则会挫伤渔民赴南海捕捞的积极性。事实上也正是如此,现阶段大多数渔民并非不愿在资源丰富的南海进行捕捞,只是迫于社会风险而不敢赴南海捕捞。因此,建立南海涉外侵权中渔船保险制度可以激励渔民更多地进行远洋捕捞,以民间力量作为国家力量的有益补充,更好地宣示国家主权。

其次,可以更有效地保障渔民权益。进行远洋捕捞的渔船除了遭受自然风险之外,还可能遭遇社会风险。当前的保险市场上关于渔船的保险主要是针对自然风险而言,但渔民在远洋进行捕捞作业还可能遭受其他难以预测的社会风险,即南海渔船被其他国家扣押导致渔民被迫承受各种损失。当我国渔船被其他国家扣押后,渔民赖以生存的工具不在自己的支配管理下,这对渔民的正常生活而言无疑是一个沉重打击,处于弱势地位的渔民往往没有足够的能力来抵御这种冲击。一旦出现渔船被国外扣押的情况,渔民的基本生活恐将难以保障。与可能遭受的自然风险相比,遭受社会风险对渔民的影响更深,对渔民的生存权利影响更大。保证渔民权益对于中国在南沙维权来说非常重要,远洋捕捞显示了中国在南海采取更积极的态度。因此,建立南海涉外侵权中渔船保险制度可以更有效地保障渔民权益。

最后,可以促进南海渔业资源的开发利用。南海是我国最大的边缘海,南海渔业资源不仅数量丰富而且独具特色。由于水质清新、水温较高,渔业资源生长速度比大陆省份快1/3以上。渔业资源具有成熟早、繁殖力强、生命周期短等特点。如蓝园鲹等中上层集群鱼类,繁殖力强且寿命短,若不及时捕捞,两三年内会迅速死亡[4]。南海丰富的渔业资源等待渔民的开发利用,在渔船保险制度的保障下,渔民赴南海捕捞的热情和信心都会高涨。在国家的支持下,渔民对南海渔业资源的开发利用不仅可以提高渔民收入,也是对国家海洋战略的一种呼应。在渔船保险制度的保障下,南海渔业资源得到充分利用并促进海洋捕捞业增产增收。

二、南海涉外侵权中渔船保险的性质

南海涉外侵权中的渔船保险有其特殊性,传统的商业保险在大多数法则下可以实现盈利,但渔船保险的高赔付率使得保险公司望而生畏。纯商业保险模式在渔船保险领域难以运作,为了维护渔民在南海捕捞的正当权益,需要在政府的主导支持下,吸收保险公司经营,在渔船互保协会的参与下,共同构建南海涉外侵权中的渔船保险制度,这种渔船保险宜定性为政策性保险。

首先,涉外侵权中渔船保险的设立体现政策性保险的公益性特征。渔船保险的服务对象是渔民,渔船保险的服务目的是提高渔民应对突发的社会风险的能力,保障渔民在遭遇社会风险后能及时得到补偿和帮助,顺利度过危机。根据经济学理论,消费品大致可以分为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渔船保险的特点是社会效益高而自身效益低,属于准公共物品,具有明显的公益性[5]。渔船保险的目的不在于盈利多少,而在于能否帮助失船渔民走出困境。渔民处于弱势地位,当渔船在海上遭遇被国外扣押的风险后,若处理不当,渔民权益得不到保障,由此产生的问题将会带来其他方面的影响。只有对渔民遭受的损失进行充分有效的补偿,才能避免出现不稳定的因素。因此,渔船保险制度具有明显的公益性特征,体现国家对广大渔民群体的关怀。

其次,涉外侵权中渔船保险的实施体现国家的政策导向。渔业属于大农业的范畴,三农问题一直是各级政府关注和着力解决的问题。我国《保险法》、《农业法》和《农业保险条例》规定了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的建立及相关内容。联合国粮农组织在1995年通过的《负责任渔业守则》中规定船旗国应当促进渔船的船主和租船主参加保险,渔船船主或租船主的保险应当足以保护渔船船员及其利益。从上述法律规定及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内容来看,农(渔)业保险的建立是必要的,政府给予支持是有益的。涉外侵权中的渔船保险亦是如此,政府主导体现的正是国家对南海问题、渔业问题的重视,表明国家对渔业的扶持,推行海洋战略的意图。因此,渔船保险体现的政策倾向是国家对于海洋的重视,对渔民权益保护的关切。

最后,涉外侵权中渔船保险的实施效果体现政策性保险的保障目的。若渔船保险实施得当,将体现明显的社会效果。通过远洋捕捞集结而成的民间力量是对南海主权宣示的重要力量,渔民通过渔船保险可以增强赴远洋捕捞的信心,在权利受到非法侵害后,可以寻求保险公司的帮助以尽快渡过难关。渔船保险在保障渔民权益的同时也能有效维护社会的稳定,避免渔民受损后因诉求无门而产生负面情绪。渔船保险在鼓励远洋捕捞的时候也保障了渔产品的供应,进而促进海洋经济的发展。对渔民而言,渔船保险是保障渔民生存权益的重要方式;对渔业而言,渔船保险是促进远洋渔业发展的重要力量;对国家而言,渔船保险是宣示我国南海主权的重要途径。渔船保险的实施效果在个人层面、行业层面和国家层面都会产生深远的影响,其体现的社会效应与商业保险是有明显区别的。

三、南海涉外侵权中渔船保险制度的构建

南海涉外侵权中渔船保险制度的建立离不开政府的主导、保险公司的经营和渔船互保协会的参与,只有多方共同努力,才能构建完整的渔船保险制度,帮助渔民抵御可能遭遇的社会风险。渔船保险应沿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和协同推进的原则构建。

(一)渔民投保

参照农业保险条例中不得强迫、限制农民参加农业保险的规定,渔民是否参加渔船保险需要由渔民自己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渔民投保。若渔民符合参保条件,则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渔民的投保请求,因渔船保险具有明显的公益性,承担着保障渔民基本生活的重要作用,基于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和处于弱势地位的渔民群体的利益需要,保险公司在此种场合下负有强制缔约义务,不得无故拒绝渔民投保。渔船保险可以由渔民自行投保,也可以由渔船互保协会等自治团体组织渔民投保。渔船互保协会是渔民自主设立,实行自我服务、民主管理的社团组织,能代表渔民群体的利益。互保协会不以盈利为目的,而是以服务渔民为宗旨。单个渔民投保往往费时费力,渔船互保协会可以代为渔民投保,方便渔民及时参保。渔民和渔船互保协会之间是委托关系,互保协会在获得渔民的委托授权后与保险公司进行交涉,以渔民的名义订立保险合同。渔民可以向渔船互保协会反映自己的意见,渔船互保协会在渔民和保险公司之间进行沟通和协调。在渔船互保协会这个团体中,渔民不仅获得身份上的认同感,还加强了对远洋捕捞的信心。

渔船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是渔民,保险标的是进行远洋捕捞的渔船。投保船舶应取得船舶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所有权证书、航行签证和捕捞许可证,无捕捞许可证、无船名船号、无船舶港籍的“三无”渔船或“三证不齐”的渔船不能投保,保险公司可以拒绝承保该类渔船[6]。虽然政府鼓励渔民赴南海捕捞,但进行远洋捕捞的渔船必须适航,且取得捕捞许可证,证件不齐的渔船显然不具备远洋捕捞的资格,为保障渔民生产安全,该类渔船不得投保。

(二)保险公司承保

进行远洋捕捞的渔船通常都是大渔船,在渔船保险领域有着“保大不保小、保钢不保木、保远不保近”的说法。在南海进行远洋捕捞的渔船正好是保险公司倾向于承保的渔船类型,即大型钢质渔船。要全面推行南海渔船保险,就需要市场化运作,离不开商业保险公司的经营。保险公司在接到渔民及渔船互保协会的投保请求后,对投保人是否符合参保要求进行审查。根据《保险法》第16条规定,渔民应如实告知投保渔船的实际情况,若渔民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可以解除合同。保险公司只对渔民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而渔民需要对自己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保险公司通过与渔民签订渔船保险合同建立保险关系,双方各自享有相应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保险公司有收取保费的权利,若渔船发生事故,保险公司负有对渔民进行赔偿的义务;投保渔民需要按时缴纳保费,当渔船受损后,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合同作为格式合同,为了保障渔民的权益,保险公司应当站在公平的角度,合理地拟订渔船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拟订好的渔船保险条款需要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审批,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在审查后可以提出修改意见。

保险公司的承保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一是我国渔船在南海被外国扣押致损。渔船被外国扣押后,渔民在短时间内往往无法取回渔船,保险公司需要先行支付部分保险金。若渔民事后取回被扣渔船,则根据渔船受损情况进行理赔;若未能取回被扣渔船,则按渔船损毁处理,进行赔付。二是我国渔船与外国渔船碰撞致损。渔船所受的损失不仅包括因碰撞而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还应包括间接损失,如渔船受损导致不能出海捕捞而遭受的损失。但我国现行渔船商业保险条款对碰撞责任产生的间接损失却不予赔偿,从而使承保范围限制在很小的范围内[7]。笔者认为,从保护渔民权益的角度出发,应当扩大承保范围,使渔民的损失得到充分补偿。

(三)再保险分散风险

《保险法》第28条规定了再保险,再保险是分散风险的一个有效手段。南海渔船遭遇涉外侵权后,往往会遭受较为严重的损失,保险公司需要支付大笔保险金,面对高赔付的情况,有必要将风险进一步分散。日本、韩国、法国的渔船保险事业都由国家给予再保险支持,以国家信用为经营渔业保险的团体进行担保,提高了经营渔业保险经营实体的信用等级和可信程度。日本由渔船保险中央会代替政府进行再保险,韩国国家再保险公司承担韩国水协共济保险50%的共济保险责任,法国渔业互保集团下的渔业再保险公司主要负责对内对外的分保业务[8]。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我国专门从事再保险业务的集团公司,其下属的中国财产再保险公司可以作为南海渔船保险的再保险承保人。

再保险范围可以是原保险人保险金额的30%至50%,当保险公司对遭遇事故的渔民进行赔付时,再保险公司协助保险公司进行理赔。要注意理清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和投保渔民之间的关系。根据《保险法》第29条规定及合同相对性原理,再保险公司与投保渔民之间没有直接联系,渔民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再保险公司在再保险的范围内向保险公司提供保险金。再保险公司的介入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保险公司的理赔压力,避免渔船保险市场出现大的波动和起伏,保证渔船保险市场平稳健康地发展。

(四)政府扶持

渔船保险作为准公共物品,由私人部门通过市场提供是不现实的,其发展离不开政府的主导支持。政府作为渔船保险的主导者,在渔船保险的构建过程中起着统筹的作用,在渔民、渔船互保协会和保险公司之间搭起协作的平台。政府扶持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对投保渔民给予保费补贴。由财政对保费进行补贴是激发渔民投保的一种途径。政府对保费的补贴比例需要保持在一个适度的范围内,既要减轻渔民的经济负担,激发渔民的投保积极性,又要控制在政府的财政能力范围内并与其他补贴配套。与保费补贴配套的是油费补贴,虽然油费补贴并不是渔船保险的内容,但政府可以通过对参加渔船保险的渔民提供油费补贴的方法激励渔民投保,以获取双重补贴。保费补贴分为中央补贴和地方补贴。只有属于国家规定的险种范围才能享受中央财政补贴,目前渔船遭受自然风险属于国家险种,可以享受中央财政补贴和地方财政补贴。因涉外侵权中南海渔船保险的特殊性,建议将南海渔船保险纳入国家险种,享受中央和地方的双重补贴。渔民需要多大的补贴,政府能够补贴多少的问题需要在调研的基础上对统计数据进行定量分析之后得出结果。一般而言,保费补贴额和补贴率主要取决于保险纯费率、保险保障水平高低、政府的政策目标和财力、渔民对保险产品的接受或购买能力[9]。参照农业保险的保费补贴率不低于50%的情况,渔船保险的保费补贴率也不宜低于50%。为鼓励大渔船赴南海进行捕捞,对大型渔船的补贴比例要适当高于中小型渔船,如对长度超过60米,载重1000吨以上的大型渔船补贴比例可以定为60%,中小型渔船补贴比例为40%。第二,对承保的保险公司给予税收优惠。在这方面,日韩等国的经验可资借鉴。日本渔船保险中央会、韩国水协共济保险业务都被减免各种税收,主要有所得税、法人税、事业税、固定资产税等税种,从而降低了管理经营成本,促进了风险准备金的积累[10]。我国可以借鉴日韩的做法,对开展渔船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进行税收优惠支持,由于保险公司除渔船保险外,还经营其他内容的保险,故税收优惠范围限于开展渔船保险的营业所得。在渔船保险建立的初期阶段,从筹集资金的角度考虑,不适宜对保险公司免除税负。税收优惠要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减税比例可以控制在20%至30%之间。

(五)保险公司理赔

当渔民在南海遭遇社会风险导致渔船被扣押毁损后,渔民可以向投保的保险公司申请领取保险金,以填补自己遭受的损失。保险公司的市场化运作是保证渔船保险市场活力的重要方式,一方面渔民在渔船受损后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另一方面政府的支持使获得及时、充分的理赔变得更有保障。从保险公司的支付能力实际出发,渔船保险的赔付应设定限额,即最高赔付不得超过一个数额范围。若渔民遭受的损失特别巨大,仅凭渔船保险一己之力就度过难关是不现实的,渔船保险制度在保险能力范围内对遭受损失的渔民进行赔偿。赔偿限额可以规定为保险金额的两至三倍。我国鼓励渔民赴南海捕捞,但不鼓励渔民挑衅,因渔民人为因素导致的损失不属于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即渔民故意与国外船舶碰撞,故意与国外渔政执法机关发生摩擦引发的损失属于保险公司的除外责任。

渔民申请理赔时,应当向保险公司提供保险合同、海损事故证明、损失清单、船舶和渔政部门签发的有关证书及涉及理赔的各种原始单证。保险公司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应迅速审查核实,审查期限不宜过长,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督促保险公司在十日内审查完毕。审查结束后,保险公司就其核实的损失赔偿情况与渔民进行确认,保险公司制作理赔清单并由渔民签字确认。为保障渔民的生产生活,保险公司应在双方确认后五日内赔偿结案。参照《农业保险条例》第13条的规定,保险公司不得主张对受损渔船残余价值的权利,保险合同另有约定除外。为了督促渔民及时申请理赔以确定损失,若渔民自发生保险事故之日起一年内未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视为渔民自愿放弃权益。

综上,南海涉外侵权渔船保险制度的构建还处于探索阶段,相关法律规定还不明确,推进渔船保险事业前进,发展政策性渔船保险,需要各方共同努力,我们应在不断的探索与实践中找到建立南海涉外侵权渔船保险制度的努力方向和发展道路。

参考文献

[1] 赵叶苹. 中国渔民在南海屡遭外国抓扣[EB/OL]. [2014-03-24]. http://view.news.qq.com/a/20100908/000015.htm.

[2] 赵叶苹. 南海渔民直面外国军舰屡遭扣押与抢劫[EB/OL]. [2014-03-24]. http://mil.news.sina.com.cn/2011-06-17/ 1134652460.html.

[3] 杨春. 远洋捕捞显示我在南海积极作为[N]. 南方日报, 2012-07-17(A07).

[4] 范南虹. 浩瀚南海凭鱼跃[N]. 海南日报, 2012-05-07(B2).

[5] 刘婷, 平瑛. 我国政策性渔业保险模式思考和政策分析[J]. 江苏农业科学, 2010, (2): 405-409.

[6] 温怀斌. 省域政策性渔船保险经营模式探析[J]. 福建金融, 2010, (1): 46-49.

[7] 王艳玲, 周莎. 中英渔船商业保险条款的比较[J].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 2008, (3): 5-9.

[8] 龙文军. 谁来拯救农业保险[M]. 北京: 中国农业出版社, 2004: 5.

[9] 孙颖士. 论现代渔业建设中的渔业保险制度[C] // 孙颖士. 渔业保险和渔船安全论文集. 北京: 中国农业出版社, 2008: 32.

[10] 赵领娣, 郑艳芳. 各国政策性渔业保障制度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J]. 中国渔业经济, 2008, (6): 12-16.

(编辑:付昌玲)

Study on Insurance System of Fishing Boat in Foreign Infringement of the South China Sea in China

HUANG Hai
(School of Law, Hainan University, Haikou, China570228)

Abstract:The fishermen’s economic losses caused by foreign infringement of fishing boats in South China Sea can be avoided by establishing insurance system of fishing boat. The system can not only protect the rights of fishermen so as to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fishery resources in the South China Sea, but also play the role of declaring sovereignty. Its characteristic of policy insurance is reflected by the public welfare and policy orientation embodied in it. Its establishment needs leading support from government, management of commercial insurance company, participation of Fishing Mutual Assurance Association, and risk spreading of reinsurance company.

Key words:Foreign Infringement; Fishing Boat Insurance; Policy Insurance; Fishing Mutual Assurance Association

作者简介:黄海(1989- ),男,湖北恩施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基金项目: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13SFB2030)

收稿日期:2014-04-15

DOI:10.3875/j.issn.1674-3555.2015.02.014本文的PDF文件可以从xuebao.wzu.edu.cn获得

中图分类号:D923.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3555(2015)02-008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