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珊
(中央社会主义学院 学报编辑部,北京 100081)
法国和意大利文化遗产保护的经验与启示
王珊
(中央社会主义学院 学报编辑部,北京100081)
当今,重视和保护文化遗产已成为全球性的课题。法国和意大利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无论是文化遗产保护意识、保护体系,还是文化遗产保护法制建设、资金投入,对于我国保护文化遗产、发展文化产业都有一定的启示和借鉴作用。借鉴法国和意大利文化遗产保护经验,我们必须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建立健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制度,正确处理文化遗产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努力营造有利于文化遗产事业发展的和谐环境,促进文化遗产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法国;意大利;文化遗产保护;经验;启示
2013年12月17日至26日,我随中华文化学院考察团一行五人,赴法国、瑞士、意大利进行了为期十天的学术交流和考察活动。参观考察所到之处,优美的自然环境、辉煌的建筑艺术、浓郁的历史文化气息和特色鲜明的人文风情,都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尤其是法国和意大利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无论是文化遗产保护意识、保护体系,还是文化遗产保护法制建设、资金投入,对于我国保护文化遗产、发展文化产业都有一定的启示和借鉴作用。
我们考察团所到之处,举目所及都是历史文化遗迹,无论是古代的考古遗址,还是近代的优秀建筑;无论是单体文物,还是成片的历史古迹,甚至整座古城,文化遗产都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护,传统文化都得到完美的继承和延续,让我们充分领略了欧洲城市闻名于世的古建筑多、教堂多、广场多、雕塑多、博物馆多的独特迷人风采。他们认为,在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的进程中,自己国家古老的东西都是文化,都有保留的价值。因此,人们普遍珍视自己的文化遗产,保护文化遗产已成为全体人民的自觉行动;政府也采取立法、行政等手段大力宣传和保护这些文化遗产。
(一)宣传教育和文化推介密切结合,文化遗产保护意识深入人心
第一,采取多种措施和手段,营造文化遗产保护良好氛围。在法国,每个城市都有由当地居民义务担任的文化遗产“宣传员”,他们协助学校进行保护文化遗产的教育,通过组织参观、讲解和发放宣传材料等手段引导人们树立起保护遗产的意识。此外,为了让更多的人走近和享受文化遗产,1984年,法国率先推出了“文化遗产日”活动。在这一天里,法国的博物馆、艺术馆、总统府、市政厅和城堡等免费向游客开放,法国民众以各种方式举办各种丰富多彩、富于创意的活动,大大提高了对文化遗产的关注与自觉保护。意大利所有的文物古迹,除了少数博物馆,都可以免费参观。从1997年开始,在每年5月份的最后一周举行“文化遗产周”活动,免费开放所有国家级文化和自然遗产地,在此期间,文化遗产部还会举办以历史和文化为题材的音乐会、研讨会等形式多样的数百项活动,帮助公众增加对历史文化知识的了解,提高自身艺术修养。 在这种潜移默化的熏陶下,遗产保护意识深入人心,已成为一种民族自觉和文化素养。
第二,积极申报世界遗产,提升本国文化遗产的知名度。法国拥有丰富的文化遗产,截至2013年6月,法国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名录的共有38处,列为国家文化遗产的共有约4.4万处。[1]这些散布在法国各地的名胜古迹历史建筑是法国人的骄傲,也与法国政府不遗余力地保护文化遗产、重视文化遗产推介密切相关。意大利是全世界遗产数量最多的国家,现有45项文化遗产和4项自然遗产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排名世界第一。意大利面积仅32万平方公里,但整个国家却有约3500家公立和私人博物馆、10万座教堂、5万座历史建筑和花园城堡、2000处考古遗址。[2]由此可见,申报世界遗产,不仅可以提升本国文化遗产的知名度,增强人民的民族自豪感,而且有利于扩大社会影响,吸引世界各地的游客,吸引更多的企业、基金会和其他组织对历史遗产保护进行投资或资助。
(二)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有机统一,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完备详尽
第一,在管理模式方面,逐步建立了以国家保护为主、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文化遗产保护体制。在法国,主要是通过中央、大区、省三级管理机构实现对文化遗产的保护。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由文化部统一管理,文化部下设遗产司,遗产司下设高级考古研究部、遗产调查总部和历史纪念物、纪念地资金公共管理部等部门。除了国家和各城市设立有专门管理历史文化遗产的机构外,各类受保护的历史文化遗产所在地也分别设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在法国还有200个具有文物建筑工程资质的国家建筑规划师,专门代表国家部门负责管理文物古迹和历史建筑的保护修缮工程和处理相关事务。[3]此外,由于受保护的建筑物半数属于私人所有,因此,私人业主联合组织社团和协会,为保护他们所拥有的文化遗产而积极活动。意大利则实行由中央政府统一管理和各地区分管各自区域文化遗产的管理模式。即强调文化遗产是“立国之本”,文化遗产管理权必须由中央政府行使,全国各地的重要遗址、考古区、文物建筑、文物和博物馆藏品等,统由“文化遗产和文化活动部”直接管理。从 1994 年起,意大利政府开始将一些博物馆、古迹、遗址等逐步交由私人资本管理,但是,国家掌握所有权、开发权和监督保护权。[4]此外,意大利还有一些保护历史城市和古建筑的民间团体,如“我们的意大利”、“意大利历史建筑协会”、“意大利环境基金会”等保护文化自然遗产民间组织,它们在推动政府建立法律、健全制度、保护遗产、社会宣传等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第二,在资金保障方面,主要是政府、非政府组织、社会团体、慈善机构和个人(志愿者)多方参与的运作机制。在法国,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拨款通常是保护资金最主要的来源,款项数额巨大;同时,以国家投资带动地方政府、社会团体、慈善机构及个人的多方合作投资的方式也存在;各类相关政策的制定也为文化保护提供了多渠道、多层次的资金筹措方式,如减免税收、贷款、公用事业拨款、发行奖券等,使资金得到有效保障。据不完全统计,法国民间每年用于文物保护的资金达100亿美元之多,相当于政府财政的拨款总额。意大利则是从四个方面加强文化遗产的保护力度。一是政府加大公共财政投入,每年都要编列约20亿欧元的财政预算作为文物保护的经费开支,约占当年税收的千分之八;二是鼓励企业和私人投资保护文化遗产,同时对投资文物保护和文物修复的企业和个人给予税收优惠;三是注意发挥宗教组织的力量,依靠教堂自己的资金和力量,对教堂进行修缮以及对里面的艺术品和收藏品的保存和维护;四是依靠使用单位对部分正在使用的建筑进行日常维修和保护。[5]
(三)法律体系和制度日益完善,文化遗产保护机制合理全面
具有管弦乐色彩的三声中部(Trio)则是三个乐句,第一与第三乐句是八个小节,分别由两个小节的问句(第17至18小节、21至22小节)与两个小节的答句构成。第二乐句是六个小节,构建在两个小节的属九和弦之上,然后四个小节通过典型的“紧缩”引向第三乐句。在贝多芬的钢琴奏鸣曲中,这是最后一次出现小步舞曲。
法国向来重视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从大革命时期的初创阶段发展至今,先后颁布了一百多部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在不断发展之中确立了明确的法律理念,构建起日益完善的体系和制度,涉及古迹、建筑等大型有形文化遗产,考古文物、图书档案等小型有形文化遗产以及自然遗产之使用、保护、监管、维修、补偿、税收,文化遗产保护组织(委员会、基金会、信托)的行为规范等。[6]早在1887年,法国就通过法律保护具有国家历史及艺术价值的纪念性建筑和艺术品,成为世界上第一个立法保护文化遗产的国家。1913年,法国立法设立了专门负责对历史古迹分类的机构,成为世界上第一部保护文化遗产的现代法律。1943年,法国立法通过的《纪念物周边环境法》明确规定:一旦一座建筑根据《历史纪念物法》列级或登录保护,对其周边范围的保护规定即刻生效,即在其半径500米范围内的建设都将受到一定的制约。1962年,法国又制定了“历史性街区保存法”,亦称“马尔罗法”。如今,法国已形成以《遗产法典》为核心,以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为主体与《城市规划法》、《环境法》、《商法》、《税法》、《刑法》等相互配合有机协调的完整的法律保护体系。[7]
意大利政府认为,文化遗产关系到民族特色,是国家魅力和竞争力的重要体现,因此,意大利非常重视立法的地位和作用,把保护、开发和利用文化遗产定为长期国策,颁布了严格的法律进行规范。 1820年4月,红衣主教巴尔托罗梅奥·巴卡在罗马颁布了第一部关于“保护古物和挖掘工作”的法令。这部法令为今后关于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奠定了基础。1909年,统一的意大利颁布了第364号法令,再次对历史、艺术、建筑作品的保护进行了规范。1948年,意大利强制性地将文化和自然遗产的保护写入了宪法,以后各届政府又多次对具体规定加以修改和完善。目前,意大利已经形成了一整套完备的保护文化遗产的法律法规体系。[8]意大利宪法第九条规定,“意大利共和国负责对国家的艺术、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的保护。”意大利的《文化和自然遗产法》也规定:“未经有关部门的批准,禁止对在考古、历史和人类研究等领域有价值的文物,进行任何形式的拆除、改造或修复。”尤其是把文物保护分成四个等级:第一级是具有重大历史价值的建筑艺术精品,称之为“重要文化价值建筑”,其保护方法是一切按原样保存,保护原物不得改变;第二级指具有特色的建筑,室内外的可见部分不可改动,但结构可以更新;第三级是地方价值建筑,仅保存外观,室内可以改动,增加现代化的设施,以便更好地加以使用;第四级指上述文物建筑周围环境中的一般建筑,只保存其外形,只要原样不改可以重建。[9]
(四)开发利用与有效保护并行不悖,文化遗产保护理念先进科学
第一,经济建设、城市发展要服从于文化遗产保护的需要。意大利环境保护法规定,任何建设(不论是否公共设施)都要进行环境评估,同时还有一个机构专门评估建设项目是否对自然景观造成破坏,强调在保护的前提下发挥文化遗产的精神文化与教育功能,同时促进当地旅游经济的发展。因此,早在20世纪20至30年代,意大利政府就决定在老的罗马城外建设一座新的罗马城,使城市的建设尽量远离文物古迹;城市建设中遇到有文物埋藏的地方,先进行考古发掘,重要遗迹就地保护;在古遗址保护范围内建高楼时极为慎重,或另行选址进行建设,或将残垣断壁在新建筑内予以保护展示,古今和谐共存。[10]
第二,文化遗产保护应遵循真实性和完整性的原则。所谓真实性原则,就是不仅不得改变文化遗产的历史原状,还要尽可能地保护文化遗产所拥有的全部历史信息。例如,意大利对历史文物尤其是历史遗址的保护比较讲究原汁原味,尤其是一些著名的历史遗址,不搞大规模修复,更不去重建。像罗马著名的大竞技场(角斗场),就不急于将它恢复成原样,观众到那里参观,看见的虽是一片残垣断壁,感受到的却是几千年历史留下的沧桑。所谓完整性原则,则要求将文化遗产及其周边环境作为一个整体,保护不仅限于其本身,还要保护其背景环境,特别是对于历史性城市更要保护好整体环境,这样才能体现出历史原貌。法国于1962年8月4日通过了著名的《马尔罗法》,确立了“历史街区”的概念,即对具有历史、审美等价值的建筑物所在地特定范围内的区域予以整体保护。在意大利的 8000 多个市镇中,“法定历史中心区”就有900个,而对“法定历史中心区”的保护,同样遵循是文化遗产保护的整体性原则。
当今,重视和保护文化遗产已成为全球性的课题。我国是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在漫长的岁月中,创造了丰富多彩、弥足珍贵的文化遗产。改革开放以来,各级政府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坚决执行“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文物保护各项基础工作扎实推进,保护领域不断拓展,保护体系不断完善,博物馆事业迅速发展,社会参与热情日益高涨,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不断提高,文化遗产事业呈现出蓬勃发展的良好局面。[11]但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随着经济的全球化趋势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我国的文化生态正在发生巨大变化,各类文化遗产及生存环境受到不同程度的威胁。借鉴法国和意大利文化遗产保护经验,我们必须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建立健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制度,正确处理文化遗产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努力营造有利于文化遗产事业发展的和谐环境,促进文化遗产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一)加大宣传教育力度,营造全社会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良好氛围
第一,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全社会的文化遗产保护意识。一是要注重公共参与,大力开展文化遗产宣传教育。要通过多种途径,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增强社会公众的责任感,形成全社会都来关心、爱护并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良好社会风气。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逐步将优秀的、体现民族精神和民间特色的优秀文化遗产内容和文化遗产保护知识纳入教学计划编入有关教材,开展教学活动,激发青少年热爱祖国优秀传统文化的热情,提高他们保护、珍爱祖国文化遗产的自觉意识;各类新闻媒体如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互联网等,要通过开设专题、专栏等方式,介绍文化遗产和保护知识,大力宣传保护文化遗产的先进典型,及时曝光破坏文化遗产的违法行为及事件,有效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各级各类文化遗产保护机构要经常举办展示、论坛、讲座等活动,使公众更多地了解文化遗产的丰富内涵;各级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机构,要充分利用“文化遗产日”、博物馆免费开放等平台,考虑不同社会背景、不同文化层次、不同年龄阶段的人员的需要,积极开展对世界文化遗产的传播和展示。二是要积极寻求国际交流,重视国际互联网的作用。要组织文化遗产保护人员参加不同类型的国际会议,争取参与国际合作项目,对外树立良好形象,提高知名度;要举办高质量的国际研讨会,吸引国外专家学者参加;要本着突出重点、办出特色的原则建设完善中国文化遗产网,扶持重点省份建立文化遗产网站;要整合全国网上文化遗产宣传资源,增加信息量,扩大覆盖面,确保网上宣传的质量;要主动策划一些选题新颖、具有声势的网上宣传活动,增强宣传的吸引力和影响力。
第二,加大培训力度,加强文化遗产保护人才队伍建设。目前文物博物馆队伍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仅占27%,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仅占7.1%,学历结构、知识结构均与快速发展的文化遗产事业不相适应。[12]为此,要努力建立起更加开放、更具活力、更有实效的人才教育培训体系和长效机制。一是在人员引进和编制上要向专业技术人员倾斜。要引进现代化的管理制度、理念和机制,制定出有利于事业发展的人才培养近期目标和长期规划,通过深化改革、精简机构,引入竞争机制招揽人才,分流和压缩行政管理人员,大力培养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所需的各类专门人才,让专业技术人员达到一定的比例。二是要建立科学的文化遗产保护专业教育和培训体系。发挥优势互补作用,构建以行业主管部门为主体,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博物馆相结合的文化遗产保护领域人才培训网络,多渠道开展各类文化遗产教育培训工作,通过岗位培训、学历教育、竞争上岗等多种途径,建立完善的人才培养模式,尽快形成文化遗产保护人才队伍的基本格局。
(二)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建立协调有效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制
做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责任。因此,为了实现历史文化遗产的可持续发展,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履行职责,不断加大投入力度,着力推进机制创新,努力为文化遗产事业的发展创造条件;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加快建立完善国家保护为主、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文化遗产保护体制,不断增强文化遗产事业发展的生机和活力。
第一,要完善文化遗产保护管理体系。一是要建立直属于国务院领导的国家历史文化遗产管理委员会。国家历史文化遗产管理委员会要集中精力于宏观层面管理,直接管理自然遗产、文化遗产、自然文化遗产及非物质文化遗产,通过法律、规章、标准、政策的制定和经费支持行使管理权、监督权,为文化遗产事业的发展定向。二是要建立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各级政府要将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城市建设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体制改革,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协调文化遗产保护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文化行政部门与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合力,确保工作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三是要广泛吸纳有关学术研究机构、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方面力量共同开展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建立文化遗产保护的专家咨询机制和检查监督制度。
第二,要加大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经费投入。作为文化遗产保护的主要责任者,各级政府要加大遗产保护资金的投入,建立以政府为主体、社会广泛参与的多元化的投入机制。一是要将文化遗产保护资金列入国家财政预算,确保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资金来源;要设立财政专项资金,用于文化遗产的保护、开发、人才培训、紧急救援、宣传、咨询、考察、教育、交流等一系列活动。二是要积极出台相关政策,大量吸收民间资本。要抓紧制定和完善有关社会捐赠和赞助的政策措施,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积极参与,调动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积极性,多方筹集资金;要鼓励以个人名义设立基金,尤其欢迎港、澳、台及外国企业家为保护和开发文化遗产设立基金,甚至可以向旅游、交通运输、餐饮等部门征收一定的文化遗产资源税或以冠名权等形式,以扩大资金来源。
(三)加强法律法规建设,推进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需要法制体系和法制环境的建立、健全和完善,进而推进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制化。但是,与法国和意大利相比,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仍很不健全。目前,我国有关文化遗产保护的法规文件均散见于各类不同层次的法律、法规、通知及规定之中,或者多以国务院及其部委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颁布的“指示”、“办法”、“规定”、“通知”等文件形式出现,大部分文件由于缺乏正式的立法程序,严格意义上都不能算作国家或地方的行政法规。因此,要进一步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加大对破坏文化遗产行为的惩处力度,做到对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有法可依。
第一,加强法制建设,把文化遗产的保护纳入法制轨道。一要建立健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建设。要尽快出台国家和地方专项法规,积极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立法进程;要抓紧制定和起草与文物保护法相配套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抓紧研究制定保护文化遗产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二是要建立健全文化遗产保护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成立国家文化遗产保护领导小组,定期研究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大问题,统一协调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文化遗产保护协调机构。三要建立文化遗产保护定期通报制度、专家咨询制度以及公众和舆论监督机制,推进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
第二,要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依法办事。要严格依照保护文化遗产的法律、行政法规办事,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作出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各级文物行政部门等行政执法机关有权依法抵制和制止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决定和行为,严厉打击破坏文化遗产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重点追究因决策失误、玩忽职守,造成文化遗产破坏、被盗或流失的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要充实文化遗产保护执法力量,因执法不力造成文化遗产受到破坏的,要追究有关执法机关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坚持全面协调发展,正确处理文化遗产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
在加快推进城市化和城市现代化进程中,继承和保护城市的自然遗产和文化遗产,本身就是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城市现代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当今世界,许多著名的城市,在现代化建设中都采取比较完善和有效的保护措施,使城市现代化建设与文化遗产浑然一体、交相辉映,既显示了现代文明的崭新风貌,又保留了历史文化的奇光异彩,彰显出特有的文化魅力。因此,正确处理文化遗产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关键是要将文化遗产的保护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总体格局中去,实现城市建设与文化遗产保护的协调发展。
第一,要正确认识继承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文化遗产的开发和保护既相互联系又相互矛盾,共同推动文化遗产的可持续发展。因此,正确处理文化遗产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一是要牢固树立“保护第一”的思想,严格遵循“统一规划、依法开发、合理利用、科学保护”的原则,充分发挥其展示历史、弘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独特功能。二是要在实践中积极探索有效保护文化遗产的具体措施,促进文化遗产的科学利用,走“保护—开发—利用—发展—保护”的良性循环发展之路,在实施重大文物保护和考古发掘中,要重视保护与利用的结合,深入挖掘文化遗产潜在的文化内涵、社会价值和对城市发展的积极意义,使文化遗产融入人类现代生活,发挥更大作用。
第二,要正确认识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发展文化遗产旅游,要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通过合理利用遗产资源获取利益,但也不能把经济价值作为惟一目标,更重要的是要把它作为先进文化建设的一项内容,立足于满足人们的精神文化需求,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一是要发掘文化遗产的多重价值,不仅关心其旅游观光价值和经济价值,还要注重文化价值、社会价值及遗产资源的保护,树立新的文化遗产旅游发展观,实现文化遗产旅游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尤其是要将文化遗产保护与当地环境改善相结合,注重对文化遗产所依存的生态环境保护。二是要充分发挥文化遗产在旅游中的作用,将一定比例的旅游收入投到文物保护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上来,反对耗费国家大量资金去伪造不伦不类的历史文物景观。为旅游业和文化产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环境,为区域经济的发展提供新的增长点。
[1] 法国文化遗产保护——法律健全体制完善[EB/OL].http://news.xinhuanet.com/cankao/2013-06/21/c_132473492.htm.
[2] 意大利保护文化遗产不遗余力 [EB/OL].http://news.xinhuanet.com/2013-06-24/c_116264032.htm.
[3] 张松.城市文化遗产保护任重道远[N].中国文化报,2011-11-02.
[4] 穆方顺.意大利:让文物古迹与历史衔接[N].光明日报,2007-06-08.
[5] 杨青.意大利的文化遗产保护[J].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2(1).
[6] 顾 军.法国文化遗产保护运动的理论与实践[J].江西社会科学,2005(3).
[7] 叶秋华,孔德超.论法国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及其对中国的借鉴意义[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1(5).
[8] 意大利如何保护浩繁的文化遗产[EB/OL]. http://www.gmw.cn/sixiang/2011-12-13/content_3162072.htm.
[9] 从文物保护单位到历史建筑——文物古迹保护方法的深化[J].城市规划,2011(增刊):46-47.
[10] 英、意、秘三国的文化遗产保护及其启示[EB/OL]. http://news.artxun.com.
[11] 蔡武.开拓文化遗产事业新局面——2008年12月22日全国文物局长会议上的讲话[EB/OL].http://culture.people.com.cn/GB/87423/8560235.html.
[12] 单霁翔.城市文化建设与文化遗产保护[EB/OL]. http://www.npc.gov.cn/npc/zgrdzz/2012-05/21/content_1722792.htm.
(责任编辑:王荻)
The Experience and Inspiration of the Protection of Cultural Heritage in France and Italy
WANG Shan
(Editorial Department of Journal Central Institute of Socialism, Beijing 100081, China)
Nowadays, attention and protection of cultural heritage has become a global issue. France and Italy have accumulated rich experience in the protection of cultural heritage, whether it is the cultural heritage protection consciousness, protection system, or cultural heritage protection legal system construction, capital investment. It has certain inspiration and reference for the protection of cultural heritage, cultural industry development in China. Learning from these experience, we must give full play to the leading role of the government, establish and improve the cultural heritage protection legal system, correctly handl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development of cultural heritage protection and economic society, and strive to create a harmonious environment to the development of the cause of cultural heritage and promoting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the cause of cultural heritage.
France; Italy; cultural heritage protection; experience; inspiration
2014-11-19
王珊,女,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学报编辑部副编审。
C912.4;G122
A
1008-2603(2015)02-007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