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科技学院 蔡青青
科技保险支持科技型企业发展的路径与对策研究①
——以咸宁为例
湖北科技学院 蔡青青
摘要:科技保险对扶持我国科技型企业发展、创建创新型国家具有深远意义。2014年10月24日的东湖保险论坛上,湖北保监局局长王斌宣布将把咸宁纳入科技保险试点城市,咸宁科技型企业即将迎来发展有保险护航的新时代。在科技保险支持咸宁科技型企业发展的过程中,咸宁市政府要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推动相结合,积极做好引导和服务保障工作,在科技型企业和保险企业之间搭建好合作的桥梁。
关键词:科技保险 科技型企业 科技银行 保险风险证券化
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但科技的进步需要研发资金的支持,金融能为科技型企业提供助力,是科技进步的第一推动力,将科技与金融有机结合就能实现第一竞争力。作为第一生产力,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度不断增强,并成为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关键因素。然而科技创新是一种风险投资,必然伴随着失败的风险,影响着科技进步的持续正常推进,尤其是作为主力军的科技创新型企业,其资金不够雄厚、融资能力也比较弱,且一旦失败即陷入危机。因此,能否有效化解高新技术产业风险,关系到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增强经济发展后劲的大局。科技保险作为一种全新的险种,对我国科技创新型企业发挥着分散风险、支撑保障作用,是科技与金融结合的重要内容,必将对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产生重大、深远影响。作为首批科技保险创新试点6个城市之一的武汉,已累计为364家次科技型企业提供639亿元风险保障,保费收入达2.35亿元,极大地扶持了武汉科技型企业的发展,也为保险公司创造了良好的经济效益。日前,经国务院批准的武汉城市圈科技金融改革创新专项方案已经公布,武汉城市圈成为全国首个科技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方案明确提出要通过“支持设立专营机构、加快推动多元经营和鼓励参与科技投资”等方式来建立健全科技型企业保险服务体系。湖北保监局局长王斌在2014年10月24日的东湖保险论坛上宣布,将把咸宁纳入科技保险试点城市,科技保险险种也将在武汉试点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加,咸宁科技型企业即将迎来发展有保险护航的新时代。
1.1 科技保险的内涵
所谓科技保险,就是运用保险作为分散风险的手段,对科技企业或研发机构在研发、生产、销售、售后以及其他经营管理活动中,因各类现实面临的风险而导致科技企业或研发机构的财产损失、利润损失或科研经费损失等,以及其对股东、雇员或第三者的财产或人身造成现实伤害而应承担的各种民事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给予保险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保障方式。科技保险借助保险手段来分散企业科技创新投资风险,是一项服务高新技术产业的保险业务,其目的在于支持科技创新型企业发展。科技保险是一种准公共产品,能够使高投入、高风险的科技型创新企业和科研机构在出现损失后获得补偿,从而让更多的资金和人才在推进我国科技事业中充分发挥作用,我国科技部和保监会于2006年推出了科技保险业务。
1.2 发展科技保险的意义
1.2.1 大力发展科技保险,能够为企业推进自主创新提供有力保障
科技创新活动风险大、融资困难、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对企业而言,一旦投资失败,所面临的往往是灭顶之灾,因此企业普遍创新动力不足。实践证明,高新技术产业可能遭遇到市场、技术、人才风险,科技保险能有效将此类种种风险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1.2.2 大力发展科技保险,能够开拓保险市场,促进保险业做大蛋糕
科技保险的发展显然需要以科技与金融相结合为前提,科技与金融的结合必将促进科技的发展和经济的繁荣,科技的发展和经济的繁荣又将刺激保险的市场需求,进而提高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同时带动信息技术、管理技术等不断升级,从而促进保险企业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经营管理效率,实现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
1.2.3 科技保险是科技与金融相结合的一项重要内容
保险业是金融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推广科技保险也是推动科技与金融相结合的一项重要举措,这种结合与创新已经给众多科技型企业带来了巨大助力,在科技型企业持续快速发展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开展科技保险不仅对高新技术企业创业、创新发挥分散风险、支持保障的作用,事实上也促进了金融业的创新发展,对金融业改革创新产生了一定的推动作用。
2.1 国内科技保险的发展现状
早在2006年,保监会就与科技部密切合作,相继出台《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强和改善对高新技术企业保险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关于进一步支持出口信用保险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服务的通知》等相关政策,同时将包括武汉在内的“五市一区”确定为首批科技保险试点城市,积极推动科技保险试点工作稳步向前迈进。在地方政府、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人保、中国平安和华泰保险公司等机构的积极参与下,已对众多科技型企业的持续快速发展产生一定的积极影响。
2.1.1 试点城市发展状况基本良好
北京市、天津市、重庆市和无锡市的试点中,政府比较重视,对开展科技保险的支持力度较大,科技保险推进较快,业务开展得也比较好。有的市成立了科技金融促进会等专项组织,有的市成立了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心和生产力促进中心等服务机构,这些组织和机构不仅负责科技保险的资金申请和审查等工作,还负责建立保险企业和科技企业之间的联系,促进他们之间的沟通与交流。在这些政策与机构的有力推动下,科技保险在这些试点城市发展迅猛,其中重庆市已开发了高新技术产品信用险、研发设备险等20多种科技保险产品。无锡市更是将补贴资金最高提高至200万元,有力地推动了科技保险工作的开展。
2.1.2 科技型企业参与热情逐渐增加
由于科技保险能够有效降低高新技术企业高科技产品研发和成果转化过程中多方面的风险,科技保险这种专门针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产品特性,已逐渐得到科技型企业的认识与青睐,也在科技保险的实践中得到证实。科技保险降低了科技型企业人才、设备、研发以及生产各环节的风险,提升了科技型企业和研发机构的积极性,使得众多科技创新型企业从中获益,科技型企业参与热情不断涨高。
2.1.3 地方政府支持力度不断加大
科技保险受到越来越多地方政府的重视。有关数据显示,在试点过程中,科技保险的发展速度越来越快,高新技术企业和保险企业双方对科技保险的认知度越来越高,双方均从中获得了一定收益。这一局面与地方政府的支持力度密不可分,天津等城市试点之初便实行对参加科技保险企业的补贴政策,在促进科技保险发展的同时,政府的信心也倍受鼓舞,如今有些城市支持力度最高达到保费70%的比例,实现了地方政府、保险企业与科技型企业的“互利多赢”。
实践证明,科技保险的开展有利于分散和化解科技创新型企业开展科技创新的风险,提升科技型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进而支持我国科技强国战略。与此同时,科技保险的发展为我国保险业开拓了新的市场空间,正日益成为科技型企业和保险业相伴共荣、共同融合创新的舞台,逐步得到科技型企业和保险企业的认可。
2.2 科技保险发展初期存在的不足及原因分析
客观上讲,自2006年试点以来,我国科技保险的发展得到长足发展,取得突破性进展,但仍存在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险种不多且设置不合理,总体销售规模不大、总额赔付率偏高且盈利有限,科技型企业参保率不高及政府支持力度不够等方面。
2.2.1 险种设置不够合理
与传统企业相比,科技型企业在发展壮大过程中面临更多的风险。然而现有的科技保险险种设置基本照搬传统企业险种设置,第一批设置的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研发责任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营业中断保险、出口信用保险、高管人员及关键研发人员团体健康保险和意外保险等科技保险“六大险种”中,仅有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研发责任险1种新开发险种,其余5项险种均是从针对传统企业的传统险种中演化而来的。体现出保险企业对科技型企业缺乏足够认知,险种设置缺乏对科技型企业面临特殊风险的针对性,难以保障科技创新型企业开展创新、研发活动的保险需求。现实情况中,出口信用保险占去了我国科技保险的绝大部分份额,原因在于保险公司在面对科技保险这一新事物时,统计样本积累不够、风险数据积累慢、精算数据匮乏,没有形成开发新的科技保险险种所需的数据资料和科学依据,因而缺乏开发新险种的积极性。
2.2.2 政府对补贴程度参差不齐
前文所述,各试点城市采取了利好政策或措施推动科技保险发展,很多地方政府出台了科技保险保费补贴政策,鼓励已认定的且具有发展潜力的科技型企业参与科技保险,并给予其10%到70%、10万元到200万元不等的保费补贴。但是有些城市对享受补贴政策对象企业的认定灵活性不够、门槛过高,把一些具有发展潜力、有参保需求的企业拒之门外;有些试点城市对科技保险的重视程度不够或者受限于地方财政财力不够,企业补贴的面过窄、补贴金额过低,对企业的支持力度不够,未能有效发挥政府政策导向的“指挥棒”作用。
2.2.3 保险公司盈利有限
目前,多家保险企业开展了科技保险业务,然而各保险企业并未充分认知到科技保险的特殊性,仍然按照以往的思路和传统的经营模式经营科技保险,保险企业投入巨大人力、物力、财力开发的科技保险险种也很容易被竞争对手抄袭,这也造成保险企业并不是很热衷于新险种的开发,影响了他们开展科技保险的积极性。此外,科技创新的高风险性和风险评估机制不够决定了科技保险出险率相对较高、赔付比例较大,造成了保险企业盈利相当有限。从长远来说,盈利不足也会影响保险企业开展科技保险的积极性,也给保险企业的政策运营造成一定冲击,不利于科技保险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
2.2.4 科技创新型企业参保积极性不高
自科技保险业务开展以来,已有数以千计的科技创新型企业参与了科技保险,但这些参保企业在为数众多的科技创新型企业中仅仅是九牛一毛,参保比例任然很低。造成这一局面的主要原因如下:一是科技保险相对于其他险种有其特殊性和复杂性,有关推进部门对其宣传仍不够到位,大多数科技型企业对科技保险缺乏足够的认识;二是政府补贴力度不够,科技型企业参保积极性不高;三是科技保险相对来说保费较高,出于降低企业运营成本等方面考虑,很多科技型企业不得不忍痛割爱放弃科技保险投保。
从试点以来的情况来看,科技保险需要政府通过法规、财税等手段来推动,很大程度上科技保险的运行体系都是靠行政手段来搭建的,政府既可以对科技保险进行政策和产品供给,也可以给予特定的科技保险产品进行支持,可以说科技保险具有很强的政策性特征。依据政府参与程度,可以将科技保险的运行模式分为以下三种。
3.1 “政府主办兼政府经营”模式
政府或者其辅助经营机构直接供给、经营科技保险产品,政府参与运营,采取自行经营或成立科技保险企业等机构作为供给主体,与保险公司一起进行科技保险产品的选择和有效配置。这种政府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大包大揽的“政府主办兼政府经营”模式,是政策性最强的一种科技保险运行模式。
3.2 “政府主办+商业保险公司代理经营”模式
政府设计、开发科技保险产品,然后委托给商业保险公司代理经营。与此同时,政府出台相关的政策及制度,引导科技型企业参与投保,并委托有丰富经验和经营能力的商业保险公司代办科技保险业务,统筹收取保费和给予赔付、承担补贴资金及代办费用,积余则存入准备金或交付政府。政府承担全部风险,代办保险公司只收取代办费用而不能享受其他任何利益。因此,“政府主办+商业保险公司代理经营”模式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市场化运作,但政府需要承担所有风险。
3.3 “政府主导下的市场运营”模式
保险公司设计、开发科技保险产品,然后按照市场机制进行运营,经营风险全部由保险公司自己承担。政府只需提供优惠政策和财税补贴,并指导保险企业合理设置险种和产品。在这种模式中,政府主要承担设计、引导职责及提供政策支持;保险公司则通过和科技型企业之间的契约合同及价格信号等市场手段,进行科技保险产品的选择和有效配置;在此基础上,以科技中介为依托,建立包括有关政府部门、科技型企业、保险企业等多方主体参与的协调合作机制小组和多部门组成的监管体系。由此,在政府引导下,通过市场化运作,实现科技保险市场的有效配置,为科技型企业提供风险保障的同时,也保证保险企业产品供给的积极性与有效性。这种模式是市场化程度最高的一种科技保险运行模式,对制度的设计、市场环境等均提出较高的要求。
基于咸宁经济发展现状,在咸宁科技保险发展的初期,比较适合选择“政府主办+商业保险公司代理经营”的运营模式;待科技保险进入平稳发展时期后,再转变为“政府主导下的市场运营”模式。与此同时,地方政府要做好引导和服务保障工作,搭建好科技型企业与保险公司之间合作的桥梁,具体来说,政府、保险公司、科技型企业三者应该做好以下工作。
4.1 政府方面
一方面,科技保险的发展必须遵循政府引导与市场推动相结合的原则,另一方面,作为一种准公共产品,尤其在科技保险发展的初步阶段,政府作为科技保险的主要推动者,对科技保险的发展起着不可或缺的推动作用。
4.1.1 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在制订科技保险的法律法规和促进政策时,应从多方面、多角度进行考量,充分考虑科技保险双方的需求和利益,在给予科技保险参保企业一定补贴的同时,采取多种手段进一步降低科技型企业参加科技保险的参保成本。
4.1.2 加强对科技保险的宣传力度
对广大科技型企业,咸宁政府要通过制定完善的科技保险制度及相关政策,并加大宣传力度、知识普及、政策普惠,提高科技型企业的风险意识和对科技保险的认知度,进而引导他们利用科技保险这个平台加大高科技产品研发、生产力度。在科技保险的起步阶段,选取例如经济技术开发区这类具有一定经济基础、创新活动比较活跃的地区进行科技保险试点;当条件成熟后,再渐进有序地将科技保险推广至全市。
4.1.3 加大对金融机构和科技型企业的补贴和扶持力度
首先,可以尝试成立科技银行,并对有潜力、有价值的科技创新项目,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或者补助,支持其创新发展。其次,设立优惠政策对科技保险双方进行支持,为开展科技保险业务的保险企业提供经营管理费用补贴,为参与科技保险的科技型企业提供保费补贴。最后,灵活认定科技保险补贴门槛,对一些未来发展潜力大但目前不符合认定门槛的项目可适当降低门槛。在财政状况允许的情况下加大补贴力度,提高科技型企业参保的积极性,尽可能使中小型科技企业能够参与其中。
4.1.4 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科技保险
我国科技保险工作起步较晚,缺乏成熟的经验和充足的数据资料,使得科技保险公司在研发新险种并制定费率时缺乏一定的参考依据和精算基础,因此,商业保险公司在开展科技保险业务时存在诸多顾虑。面对这种情况,政府可以对积极开展科技保险业务的保险企业给予一定的优惠待遇或者一定的荣誉奖励,适当对保险公司的科技保险保费收入予以财税支持,打消保险公司的诸多顾虑,进而提高其开展科技保险的积极性。
4.2 保险公司方面
保险公司在科技保险业务开展过程中的作用不言而喻,与此同时,科技保险业务的开展也必定为保险公司带来更多的保费收入。随着科技保险工作的不断深入,各家保险公司应注意以下几点。
4.2.1 明确发展思路
针对科技型企业发展规律及其对保险的特殊需求,首先,科技保险公司要积极研发适合科技型企业的新险种,为科技型企业在科技产品研发、人才引进、科技设备、市场拓展等方面开发新产品和风险管理方案,有效缓解企业面临的科技创新窘境,提高其科技创新力;其次,收集各类科技型企业各发展阶段的风险数据,形成数据库,为科技创新型企业规避风险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效参考;最后,保证在出险后及时向企业赔付,为科技型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吸引科技型企业投保,增强自身核心竞争力。
4.2.2 合理转移风险
承接保险业务的同时,必然意味着累积了大量的风险,保险公司必须采取有力措施来转移这些风险,避免因过大的赔付量对企业运营造成冲击。除了壮大保险公司自身经济实力外,一方面可以积极设立专营科技风险的科技保险公司或再保险公司,另一方面可以将科技保险风险证券化,开发科技保险风险证券化产品转移风险,确保科技保险持续发展。
4.2.3 规避道德风险
任何事物发展都有两面性,科技保险的飞速发展拓展了保险企业市场的同时,也产生了一定的风险。因科技保险的产生,一些科技型企业一味投资高风险高收益项目,并对这些项目进行投保,由于保险企业对这些项目并不十分了解,缺乏足够的风险评估资料,形成了道德风险。为防止这种道德风险的发生,一方面保险公司要充分完善科技保险风险评估体系,规避风险;另一方面要对科技保险的承保模式进行创新,尝试着与诚信好的科技型企业建立一种长期合作的战略联盟关系,避免因信息不对称形成的道德风险等问题。
4.2.4 强化服务意识
一方面加强与咸宁科技银行等单位联手,加强与投融资机构联系,既开发出适合科技型企业的保险产品,又开发出适合投融资的金融产品;另一方面,做好产品跟踪服务工作,对于有潜力的项目,保险公司可以帮助其搭建与金融机构的联系桥梁,帮助科技型企业取得银行信贷等资金,提高科技型企业投资成功率。
此外,要组建过硬的专家团队,人才是科技保险发展的关键因素,能够为科技保险的长期稳定发展提供必要的智力支撑。一方面,科技保险的工作内容要求其专业人才不仅需要具备过硬的保险专业技能,而且还要具备一定的高新技术专业知识及英语水平;另一方面,科技保险工作的开展由多个程序构成,需要团队的共同参与,因此,具有高度工作热情、团队精神和责任感的保险专家团队是推动科技保险向纵深发展的必要前提。
4.3 科技型企业方面
科技型企业首先应该转变思想,充分认识到科技保险化解和分担风险的作用,积极参与科技保险;其次,要充分了解政府的支持政策,积极营造条件争取得到政府保费支持,降低投保成本;最后,科技型企业要结合自身实际需求选择合适的险种进行投保,通过办理科技保险业务实现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程度的风险保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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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刘坤坤.科技保险发展现状与需求研究[J].保险市场,2012(07).
中图分类号:F2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15)07(c)-047-05
基金项目:①湖北科技学院“咸宁科技保险发展模式研究”项目(KY14005);咸宁市思想库“科技保险支持咸宁科技型企业发展的路径与对策研究”项目(XNSK-Y1429)。
作者简介:蔡青青(1983-),女,湖北随州人,硕士,湖北科技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讲师,主要从事地方资本市场方面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