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卫中
(湖南大学 法学院,湖南 长沙 410082)
法治道路的选择对于一国法治的实现至关重要,对我国也不例外。世界各国的法治道路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模式,都呈现出自己的特色,既有自上而下的政府推进型模式,也有自下而上的社会自然演进模式;既有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法治发展模式,也有社会主义国家的法治发展模式;既有法国及欧洲大陆国家法治发展模式,也有英国资产阶级法治发展模式,还有美国法治发展模式[1](P253)等等。可见,各国法治道路呈现的是多样性,而不是统一性。我国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总结近代以来长期斗争以及现阶段社会主义建设经验的基础上,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明确提出了 “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有机组成部分,它和其他国家的法治道路相比较,特色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也就是说,它具有以下四方面的本质特征。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法治作为一种上层建筑,同样取决于经济基础。所以任何国家的法治发展模式、道路的形成,都是建立在一定的社会制度基础之上的,与一定社会的经济发展、民主政治及统治阶级的状况相适应。总的来说,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法治发展道路建立在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资产阶级私有制基础之上,但具体到每一个资本主义国家来说,又各有其自身的特色。如以法国为代表的欧洲大陆国家的法治模式是伴随着文化革命和政治革命推翻封建制度而逐步确立的,具有鲜明的阶段性特征,从“法”个人走向 “法”国家。[1](P253)英国法治道路则是英国式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是在封建贵族和资产阶级革命相互妥协的基础上逐步实现的,体现了英国资产革命的不彻底性,因而,有学者指出英国的法治道路仅仅是 “英国学会了和掌握了解决问题的新方法而已,改革和渐进成了英国资产法治发展的特色”。[1](P263)“美国作为移民社区组成的联邦制国家,……通过从社区法治到州法治,再到联邦法治而逐步建立了自己的独具特色的国家法治模式。”[2](P5)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最大特色之一是: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同时,我国现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生产力不发达,坚持改革开放、发展经济成为社会主义建设的主要内容,我国实行的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同时也保护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这是我国法治发展道路所面临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基础。党的十三大系统提出我国处于并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论述后,到党的十七大报告、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报告都反复强调 “必须立足于我国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这说明我国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础上进行法治建设,既与西方发达资本主义的法治发展道路不同,也与其他国家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不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既是其制度基础又是其制度保障。制度基础的差别,决定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根本目的、指导思想以及面临的任务等方面,与其他的法治道路有着根本的区别。
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意味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根本目的不能脱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生产力发展状况,不能违背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因此 “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增强综合国力,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3]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根本目的。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础上的法治道路必须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为其指导思想和行动指南。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科学的理论体系,是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的中国化。它从整体上了阐述了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精神、法的信仰、法的原则和法律制度等基本问题,“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精髓和灵魂,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的指导思想”[4]。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础上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必须与改革开放及党的建设紧密相连、同步推进。目前,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虽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但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没有得到完全有效的贯彻,法律缺乏必要的权威,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和有效的执行。因此,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强化权力运行的监督与制约机制,树立宪法与法律的权威,确保法律的统一、正确、严格实施,深化经济体制、文化体制、司法体制、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尊重和保护人权,为改革开放提供法律支持是现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重要任务。
任何一种法治发展模式的形成与发展总离不开一种推动的力量,也离不开各国政党的影响与促进。自下而上的自然演进的法治模式,其法治发展的动力来自市民社会,来自强大的社会自治力量;至于自上而下的政府主导模式下的法治道路,法治发展的动力则更为明显,从广义上说,指国家上层建筑的推动,除了行政机关外,还包括执政党及国家权力机关等。从狭义上来理解就是政府,即行政机关。同时,无论采用哪种法治发展模式,各国的政党都会对法治发展产生影响,主要是通过竞选、大选选举自己的成员参加到国家机关中来间接推动法治运作与法治道路沿着自己党派的意志发展。可以说,西方资产阶级国家的政党,是通过国家机关这个中介来间接对法治道路的发展施加影响。
我国实行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共产党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与西方的党派轮流执政不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离不开党的领导与推进,“党的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领导力量和推动力量,中国共产党既是法治道路的直接领导者,也是法治道路的直接推进者,由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政府和人民共同参与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因此,在党的领导下,做到在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的同时建设法治社会,也就是要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的执政党,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保证。改革开放以来所取得的一系列辉煌成就,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的集中体现。这充分说明了,只有共产党,才能救中国,也只有共产党,才能发展中国。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保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正确方向,才能巩固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才能顺利进行。
由中国共产党直接领导和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主要原因在于:
第一,我国宪法确立了党的领导地位。我国宪法序言中明确指出 “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取得的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宪法第一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条。,从而在宪法上,确立了党的领导地位。这种领导地位的取得,既是中国人民历史的选择,也是中国革命经验和现实要求的结果。因此,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才能符合党和国家的根本要求,才能符合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也只有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发展社会生产力,增强综合国力,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根本目的才能最终实现。
第二,由中国共产党率先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作为执政党实行什么样的治国方略直接影响该国治理方式的采用。”[5]中国共产党在历经坎坷、反复权衡之后,认识到了依法治国的重要性,率先在党的十五大上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举措,确立了 “依法治国”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
第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建构由中国共产党为其提供各种资源。中国共产党拥有七千多万名党员,集中了一大批优秀人才,广泛地分布在各行各业。“中国共产党代表中国先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因而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具备合法性及正当性。“目前,中国共产党各级党政部门有效地治理着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具有很强的社会动员能力、组织能力和推动能力,这就能够充分保证转型时期的中国在政治、经济等方面的稳定,保证中国法治道路的稳步推进。”[5]
第四,党的领导符合法律价值。“法治的核心价值在于公平正义,终极追求是人的全面发展和自由权利”[6]。中国共产党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党除了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党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江泽民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8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把共产主义社会概括为三个方面:“共产主义社会,将是物质财富极大丰富,人民精神境界极大提高,每个人自由而全面发展的社会。”可以说,党的领导体现了法的价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也符合全国人民的根本利益。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这与其他国家的法治发展道路具有根本区别,具体表现在:第一,法治进程时间表的确定是由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直接领导制定的,不是由政府单独制定。从西方国家的法治发展道路来看,没有哪个国家由执政党制定了法治进程时间表。第二,法治的主要领导者和推动者来自中国共产党,从某种意义上讲,没有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就没有中国特色的法治化运动,因此,法治化运动的动力主要不是来自 “社会”或 “民间”,而是来自执政党自身。如最近召开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就集中讨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 “认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①参见 《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全文,新华网,2014-10-26.。第三,西方国家法治的目标既不是执政党提出来的,也很少由政府提出,大多是由市民社会自发形成的。在我国,中国共产党直接领导人民制定法治目标,并直接推动法治目标的实施,如中国共产党直接领导制定的法治目标是到21世纪中叶,将我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也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综观各国法治道路的发展模式,比较成功的经验就是都从法治本身的规律出发,结合本国的特点,找出法治发展的核心之处和关键之点,加以重点突破,从而最终实现法治。如德国在经历了两次世界大战之后,进行了深刻的反思,最终摒弃了实用主义的法制思维,认识到特别权力关系理论所导致的法治盲区,并将其打破后,最后建立了资产阶级民主法治[7](P192)。韩国的法治道路是在反思政治威权主义的基础上,强调减少政府主导,充分发展市民社会,才最终走向法治。[7](P192)
在我国,党大还是法大的问题一直困扰着我国法治理论的研究,影响着我国法治的发展,既是亟待厘清的理论问题,也是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必须解决的现实问题。要解决好这个问题,必须正确认识好党和法治的关系。有学者将党与法治体系的关系归结为领导关系、保证关系、支持关系和服从关系四种[6],也有学者提出,党大还是法大是伪命题是陷阱②中央党校教授:“党大”还是 “法大”是伪命题是陷阱,http://news.china.com/domestic/945/20141114/18960941_2.html。对于如何处理好这类关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进行了阐述,即 “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
本来一国实现法治,依法执政是其应有之义。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进程中,为何要突出提到党要依法执政?可以说,依法执政的提出,是中外法制史上的首创。西方国家实行的是多党轮流执政,有执政党和在野党之分,由于政党轮流更替频繁,导致执政的资产阶级政党更多的考虑自身的党派利益,政党执政更多是以选举产生国家机关的组成人员。我国实行的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它们之间不是执政党与在野党的关系,而是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派合作,形成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关系,这意味着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执政地位是长期的,这与西方资产阶级政党制度有着本质的区别。因此,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领导者的中国共产党认识到,依法执政关系到党领导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成败,也事关中国法治建设成败,不得不对其加以突出并重点考虑。
在这个背景下,党能否做到依法执政,正确处理好党和法治的关系成为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关系到法治建设能否成功的大局。“这一关系处理得好,则法治兴;处理得不好,则法治衰;党严格守法,则法治存;党不守法,则法治废[7]。”依法执政成为了依法治国成败的关键,一国的执政党采用什么的执政方式,可以有不同的选择,可以依靠党的领袖的威望、党员的积极带头作用执政,也可以采用党的政策来执政,还可以采用党组织与国家权力相结合,并用国家权力直接控制人的方式来执政。只有作为执政党的共产党依法执政,依法治国才能真正得以实施和实现。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必须突出依法执政,强调其重要性。
在现阶段,中国共产党意识到要采用依法执政的方式执政,这是中国共产党执政理念的改变和升华,表现了中国共产党在法治建设中的自觉与积极作为。中国共产党从革命党到领导人民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的执政党,这一历史地位的根本性改变,对当代中国共产党人及其领导集体治国理政的方式提出了新的要求。中国共产党与时俱进,自我革新,彻底摒弃了自上个世纪50年代形成并延续到70年代末的党内盛行的 “法律只能作为办事的参考、要人治不要法治”的传统习惯,也超越了80年代初期党中央提出的 “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的一般要求,到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 “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这表明,中国共产党认识到法治成功的关键在党能否依法执政,否则,实现法治就是白日说梦,纸上谈兵。
要实现党依法执政,在理论上要厘清执政权的性质,规范执政的行为,落实执政的责任,这些都需要进一步的研究和探讨。在实际工作中,依法执政首先要做到依宪执政,在我国,宪法是党领导人民制定的,体现了党和人民的意志,只有党带头遵守宪法,依据宪法完善党委依法决策机制、依据宪法完善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切实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等,才能有利于社会宪法观念的形成,而宪法观念作为法治观念的核心内容,它的形成支配着整个法治观念模式,关系法治建设的成败。其次,党在执政理念和方式上进行革新与转变,即党要从主要依靠党的政策执政转变为主要依靠法律执政;从强调严格守法执政到学会主动创制和运用法律执政;从加强党内制度建设到领导国家、社会法治建设分头实施到两者一体推进,统一于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进程中[7](P200-201)。第三,党要带头守法,树立法治信仰,弘扬法治精神,培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同时,必须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的能力。
综观各国法治道路的历程,大凡搞得好的西方资产阶级国家的法治发展模式,都较好地坚持了吸收有益法治经验和本国国情有机结合。例如,英国是在近代资产阶级革命中,封建贵族和新兴的资产阶级势力相当,导致两者相互妥协而不流血逐步实现法治。法国则是在以国王为代表的封建贵族势力顽固阻挡第三等级的崛起,残酷镇压人民反抗的背景下,法国人民以暴力革命推翻封建势力,从而最终实现法治;美国作为一个移民国家,通过借鉴英、法两国的法治理论和法律制度,从社区法治到州法治,再到联邦法治而逐步建立了具有自己特色的法治。
这些经验告诉我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必须立足于中国国情之上,兼容并蓄、吸收其他法治有益经验。中国法治建设的基本国情是:第一,我国地大物博,人口众多,且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国的法治建设属于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不能脱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制度;第二,政治的民主化得到全面的提升,但还有待完善。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指导下,党依法治国的方略深入民心;党内民主进一步扩大,党政关系逐步得到改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日臻完善,人大的各项职能不断强化;中国特色的政党制度,即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以及政治协商制度得到进一步的巩固;第三,中国是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一,法制文明是中国文明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古代法制文明中有许多成功的经验可以借鉴。
基于上述国情,党适时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且党中央一直强调我国的法治建设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在依法治国的同时,不忘法律的局限性,法律不能取代社会道德教化去解决思想道德问题,因而也注重德治,强调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等,这些都是吸收了我国古代礼法合治、德主刑辅,以人为本,以民为本等古代法制思想的合理内核。[8]
中国的社会主义建设处于世界和平和发展的宏观环境中,也处于经济社会发展全球化的时代。全球化进程中任何国家都不可能独善其身,人员、资本、技术等的国际化流动的加剧,导致了解决问题的理念、方式及手段的国际化,在这个背景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必须顺应这种潮流,以全球化的视角去发展和完善中国的法治建设,借鉴其他国家法治道路的有益经验。事实上,中国的法治建设作为世界法治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直在消化吸收世界法治文明的优秀成果,也十分重视借鉴国外法治有益经验、吸收现代法治文明的成果,如西方资产阶级国家法治所关注的国家权力分配和监督,保障人权等问题。[9]
但是我国法治建设不是照搬照抄西方法治的经验,而是借鉴其中的合理成分。西方国家法治思想中为了防止国家权力滥用而侵犯公民权利,普遍认识到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因而需要对政府权力加以限制。为此,他们认为国家权力是有限的,国家不能行使未经人民同意的权利,从而总量上限制国家权力;国家权力集中也不利于人民权利的保护,因而把国家权力按其性质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个部分,并由不同的国家机关行使,各权力之间相互制约,以防止任何机关侵害公民权利。我国吸收了对国家权力需要监督与制约的合理内核,最近召开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就提出了 “要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①《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http://news.163.com/14/1029/03/A9MMP25200014AED.html.;但我国不搞西方的三权分立制度,而是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其他国家机关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可见,这是一种不同于横向平行模式的纵向权力结构模式,有利于形成治国理政的强大合力,切实防止出现相互掣肘、内耗严重的现象”[6]。政党之间的监督,我国实行的是民主协商,互相监督,而不是西方奉行的多党轮流执政,并且将政治协商统一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框架内运行。
同样,在人权保障方面,西方法治以社会契约论为理论基础,以人权反对神权,但是西方人权观念认为人权的主体仅仅是个人,从而使个人和社会分开,人权保障的重心是公民政治权利方面,西方资产阶级国家人权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之上,有其虚伪的一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认识到人权保障的合理性,因而注重人权的保障制度建设,将人权保障建立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既重视公民政治权利,也关注经济、文化权利,以及环境权、发展权等;既发展个体人权也包括发展集体人权,并且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从而使其和资产阶级国家的人权比较起来,对广大人民来讲人权具有真实性。[10]
综上,可以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表现了古为今用、洋为中用、中西合璧、与时俱进的博大情怀,它兼容并蓄,既立足国情也不忘吸收世界优秀的法治成果。
[1] 王人博,程燎原.法治论[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8.253.
[2] 袁曙宏.社会变革中的行政法治[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5.
[3] 周叶中.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几点认识 [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9,(6):137-138.
[4] 李龙.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J].杭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5):7-12,21.
[5] 李志明.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主要动因[J].时代法学,2009,(3):52-55.
[6] 汪习根.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N].人民日报理论版,2014-11-06(07).
[7] 袁曙宏,韩春晖.西方国家社会转型时期法治发展的路径和规律——兼论我国法治的未来发展趋势[A].李林.依法治国与和谐社会的建设[C].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200.
[8] 黄硕,张德淼.中国法治理念的时代演进——以改革开放为主线[J].求索,2013,(4):180-183.
[9] 崔志鹰,徐漪.试论韩国社会转型期的政治变革[J].上海社会科学院学术季刊,1996,(3):20-26.
[10]陈云良,汪湛.法治中国的节点——2012年中国法治进程分析[J].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5):95-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