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 勇,高 兴
(湖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湖南 长 沙 410003)
社会控制(social control)是欧美在社会理论研究中大量使用的一个基本概念,在广义上,指使人们接受社会价值、原则及规范的全过程,也即使人们实现社会化的所有活动的总和;在狭义上,指如何界定并规制人们的异常行为。不论是从何种层面上理解社会控制,它的存在的意义都在于协调社会运行的各个系统之间的关系,修正他们的运行轨道,控制他们的运行方向和运行速率,使之功能耦合、结构协调、相互配套,尽量使各社会运行系统同步运行,促进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一个社会能对其社会成员进行有效控制,使其遵守社会规范,以维护社会秩序,关键在于这个社会掌握了必要而有效的控制手段。这些控制手段通常包括经济手段、法律手段、行政手段、道德手段、艺术手段、风俗手段、宗教手段等。经济手段包括基本经济制度和人的需要的满足两个方面,属于社会控制中的经济因素;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具有明显的强制性,属于社会控制中的政治因素,通常也称为硬控制;道德手段、艺术手段、风俗手段以及宗教手段则具有非强制性,属于社会控制中的文化因素,通常也称为软控制。自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之后,政治因素和文化因素历来都是社会控制的最重要手段,尤其是道德和宗教等文化因素还在某些历史时期被突出地肯定和强调。而且,从人类社会历史的发展进程来看,文化因素在社会控制中的作用变得越来越重要。在某种程度上,人类社会的文明程度越高,文化因素发挥社会控制的作用就越大、越持久。可以说每一个人类社会发展阶段的社会控制都与特定的文化相联系,都与文化在控制过程中的渗透、参与和融合相联系。社会控制的发展与人类社会文化的进步是同向的,它是人类社会文化成果的反映。
在社会控制或维护社会秩序这个问题上,最核心的,或者是最关键的问题就是如何处理个人与社会之间的矛盾。社会和个人表现之间是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首先,社会由众多的个人所组成,然而,社会又不同于个人,具有非个人化的客观属性。所以,社会秩序是由构成社会的、众多的个人的行动相互作用、相互联系而形成的,社会秩序一旦形成,就具有了非个人化的公共性特征;而这种公共性对社会中的个人行为等又会产生反作用。也就是说,一个稳定的社会秩序能够为社会中所有的人带来福利,而一个混乱的秩序则会导致所有人的利益受损,维持一个稳定的社会秩序显然是社会控制最重要的目的,也是最为关键的因素,是为所有人都能带来福利的事情。社会是人类所特有的组织,人类建立社会的前提条件应该是在其塑造文化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是在文明的推动下人开始由动物的生存状态进入人类的文明生存状态。
任何类型的社会都要涉及到人与社会关系的调整,也就是说任何社会都需要一定的社会控制。因此,社会控制并不是阶级社会的专利,它并非是私有制与国家的产物。人类在文明社会和原始社会都存在社会控制这种现象或活动,只是不同类型的社会有着不同的社会控制发展水平和方式。在人类社会的最初阶段,并不存在专门负责社会控制的社会部门或机构,人类社会秩序的保持更多的是基于一种围绕自然秩序的自律。但是,在进入阶级社会之后,就出现了国家以及阶级统治这样的专门的社会控制机构与社会控制方式。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对国家进行过这样的描述:“国家是从控制阶级对立的需要中产生的,由于它同时又是在这些阶级的冲突中产生的,所以,它照例是最强大的、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国家,这个阶级借助于国家而在政治上也成为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因而获得了镇压和剥削被压迫阶级的新手段。”[1](P172)既然在不同类型的社会和不同文明阶段社会控制的方式和手段是不同的,那么社会控制活动在人类社会中究竟呈现出一个怎样的发展理路呢?
根据摩尔根对人类古代社会所处发展阶段的划分,人类社会是从蒙昧社会、野蛮社会上升到文明社会的。摩尔根说:“人类有一部分生活在蒙昧状态中,有一部分生活在野蛮状态中,还有一部分生活在文明状态中,这是无可否认的;这三种不同的社会状态以必然而又自然的前进顺序彼此衔接起来,这同样也是无可否认的。”[2](P3)这里指的人类所处的蒙昧状态和野蛮状态实际上就是人类原始社会状态,而文明状态则是指人在进入阶级社会及其之后的社会状态。在原始社会,人类过着群居生活,社会的基本单元是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氏族。氏族后来发展为胞族、部落、部落联盟,最后构成了民族。原始社会的人与人、人与氏族的关系都十分简单,因此社会控制体系也十分简单,基本上是处于自发而形成社会秩序,这种社会秩序依赖的基础是血缘关系或自然关系。这一时期的社会控制可以称为是自发控制或简单控制,其主要特点是社会秩序反映着自然的要求,不存在专门的社会控制机构或阶级。恩格斯对原始社会的这种自发控制做出了如此评价:“这种十分单纯质朴的氏族制度是一种多么美妙的制度呵!没有军队、宪兵和警察,没有贵族、国王、总督、地方官和法官,没有监狱,没有诉讼,而一切都是有条有理的。一切争端和纠纷,都由当事人的全体即氏族或部落来解决,或者由各个氏族相互解决;在大多数情况下,历来的习俗就把一切都调整好了。”[1](P95)可见,在原始社会中发挥社会控制作用的就是习俗这种软控制手段,而且原始人对这种习俗的遵守是严格的、自愿的。美国法学家罗斯科·庞德在描述人类社会早期的社会控制时也指出,“大部分社会控制仍留给血亲集团的内部纪律、共同体的伦理习惯和宗教组织去处理。”[3](P11)而且,这一 时期,这些习俗、内部纪律、伦理习惯等在形式上并没有严格的区分,往往都是混为一体的。
随着政治观念、家族观念以及财产观念的发展以及私有制的出现,人类进入了阶级社会,国家也因此出现。摩尔根所指的政治形态除了社会,再有就是国家。他说:“第二种方式以地域和财产为基础,我们可以名之为国家。这种组织的基础或基本单位是用界碑划定范围的乡或区及其所辖之财产,政治社会即由此而产生。政治社会是按地域组织起来的,它通过地域关系来处理财产和处理个人的问题。”[2](P6)从国家诞生以后,人类社会的社会控制便进入了自觉控制阶段,其主要特点是国家和以法为主要工具的阶级统治成为了社会控制的最主要手段,而社会秩序更多的是一种人工构建的秩序。按照国家和法在社会控制中所发挥作用的不同,自觉控制阶段又可以分为复合控制阶段、复杂控制阶段与系统控制阶段。自觉控制的出现与人类理性的发展密切相关,在某种程度上这一阶段又可以称之为理性控制阶段。
复合控制是在阶级社会的早期出现的社会控制形式,这种类型的社会控制对应的社会类型是奴隶制社会和封建社会。在人类社会的早期蒙昧状态和野蛮状态,社会秩序的维持依靠的是习俗、伦理道德以及以亲情为核心的血缘和以情感为基础的“自然秩序”,这种秩序的基础是人类的亲情、爱等血缘与情感归属关系。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与变化,人类社会变得越来越复杂、越来越多元化,人际关系与社会关系逐渐变得客观化和非个人化的时候,单纯依靠情感归属来加以维持的自然秩序就暴露出极大的局限性。所以,社会的发展会对自然秩序带来强有力的冲击和影响,随着人们交往的深入,方式的变化以及观念的改变,积累下来的一系列社会问题对人性中本有的自然秩序会造成非常严重的破坏。在美国社会学家爱德华·A·罗斯看来,如果仅仅是依赖于个人所具有的某些自然情感来维系的“自然秩序”即“没有人工设计和作用的秩序”[4](P32)是极其不稳定,也远不完美的。罗斯还指出,“即使在和平的共同体中,随着社会发展而出现的共同体的更加接近、人们交往和联系的更加密切,自然秩序便遭遇到冲击而发生改变。不和磨损了人们生活‘在开放的秩序中’所盛行的良好意愿。争端繁殖起来,随之和平的干扰机会也增加了。”[4](P39)罗斯这种关于“人工设计和作用的秩序”的认识,其实和我国古代先贤关于国家和法律起源的思想如出一辙。先秦儒家后期的代表人物荀子就说:“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量度分界,则不能不争。争则乱,乱则穷。先王恶其乱也,故制礼仪以分之,以养人之欲,给人之求;使欲必不穷乎物,物必不屈乎欲,两者相持相长,是礼之所起也。”荀子这里说的“礼”,其实就是一种规制,也就是说含有“法”的意义。可见,法最初的目的就是要避免纷争和社会秩序混乱,实现“不争”,也即和谐的社会状态。先秦时的“礼”与“法”尽管在概念的表述上有区别,但从制度的层面看就是一种人工设计的秩序,它代表的是人类理性建构与发展的一个新高度。国家和法的出现,象征着人类从自然秩序阶段进入社会秩序阶段,尽管在初期自然秩序依然发挥着某些重要作用。然而,随着社会的深入发展,文明程度越来越高,而人、组织、集体等行为越来越难以捉摸和控制,国家和法在社会控制中作用的发挥,就需要依靠强大的阶级统治政权体系。但是中西方在这个问题的认识上却出现了分野,中华民族由于长时间的氏族统治,以血缘为基础的社会控制深入影响着中国的社会发展和文明进步,因此,中华民族走上了以宗法等级制为依托的专制主义道路,而且专制程度愈演愈烈,但却也开创出了优良的德治主义传统;代表西方文明的古希腊、罗马则走上了共和主义道路,并奠定了西方社会的法制主义传统。但是,二者仍具有一些相同之处,即无论道德与法律在社会控制中发挥着怎样的作用,它们都沦为了统治阶级治理民众的工具,社会秩序实际上变成了统治秩序。
复杂控制与人类社会从农业文明向工业文明过渡的进程相伴,它是资本主义社会主要的社会控制方式,其特点是国家、法律等阶级统治工具的专制性、强制性被弱化,甚至还披上了自由、平等、民主的合法外衣,法律和道德仍然是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但是道德的作用已明显削弱,一些更为隐秘的控制方式逐渐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尤其是近代以来,人的理性被抬到前所未有的高度,一方面理性在争取人的自由和解放方面确实发挥了不可磨灭的作用,极大地促进了人类社会的发展,但另一方面理性的过度膨胀和无度也造成了人对自然的无情奴役和社会对个人的奴役,从而导致人的异化与社会危机,社会又重新沦陷到新的无序状态。这些隐秘的控制方式被马尔库塞称为“控制的新形式”,他指出:“发达工业社会的显著特征是它有效地窒息那些要求自由的需要,即要求从尚可忍受的、有好处的和舒适的情况中摆脱出来的需要,同时它容忍和宽恕富裕社会的破坏力量和抑制功能。在这里,社会控制所强求的正是对于过度的生产和消费的压倒一切的需要;对于实际上已不再必要的使人麻木的工作的需要;对于抚慰和延长这一麻木不仁状态的缓和方式的需要;对于维持欺骗性自由的需要,这些自由是垄断价格中的自由竞争,审查制度下的自由出版,以及商标和圈套之间的自由选择。”[5](P8)在这种压制性的社会控制之下,自由本身就已沦为强有力的统治工具,而且这种压制性控制越是合理、越是有效、越是技术性强、越是全面,被控制的人们用以打破奴役状态并获得真正自由的手段和方法就越是不可想象。
然而,随着人类主体理性的高歌猛进,以技术理性和工具理性为原则的控制模式在现代社会中被越来越广泛使用的同时,它对社会、文化以及个体的侵蚀也变得越来越严重,最终导致了非理性的危机。从20世纪开始,从人类社会的两次世界大战到极权主义暴行,从热核威胁到全球生态危机,我们已经进入了一个逐渐失控的世界。幸运的是这种失控也已经被越来越多的人所认识到,法兰克福学派以及后现代主义的思想家们便对技术理性和工具理性展开了深刻的批判。他们几乎一致认为,现代性的危机不是简单的技术的、科学的危机,而是人类思想基础和思维前提的危机,是文化的危机。因此,社会控制的模式应该有一个根本性的变革,即系统控制的时代已经到来。系统控制是一种主体间性的控制模式,而不再是主体性控制模式。主体间性意味着在社会系统中不再存在“把一切权利赋予一个阶级,另一面却几乎把一切义务推给另一个阶级”[1](P178),而是社会系统的成员以对话的方式达成共识,以保持系统的稳定;而在整个生态系统中,人类社会也是其中的一部分,系统秩序依靠类主体的对话方式实现。系统控制的出现反映的是人类世界观、道德观和价值观的转型,是要将在发达工业社会终结的形而上学哲学重返人间。等到系统控制发展到较高的阶段,“国家政权对社会关系的干预在各个领域中将先后成为多余的事情而自行停止下来。那时,对人的统治将由对物的管理和对生产过程的领导所代替。”[6](P631)社会秩序将成为一种由价值理性引导的主体间的高度自觉秩序。而这种自觉是基于对系统秩序——主要是对共同生活所依据的道德、价值观——的高度认同,因此是一种高度的精神自觉,亦或是文化自觉。
总的来说,从社会控制的这四个发展阶段来看,虽然控制手段和方式在不同选择之间此起彼伏,但始终有某种贯穿其中的东西,它们是习俗、道德、价值观、宗教等,概括起来就是文化,而且特别是指人类所创造的精神文化。社会控制理论和模式的发展,与人类文明(文化)的发展是相伴相随的。不同的文明阶段、不同的文化类型、不同的政治倾向、不同的价值系统都将产生不同的社会控制理论和模式。因而,社会控制的理论和模式具有明显的历史性、阶段性、地域性、民族性等特征。在进入阶级社会之后,社会控制就成为了统治阶级进行阶级统治的工具,对社会秩序的需要被对统治秩序的需要所取代。这难免就导致了作为建构社会秩序的社会控制的科学性与作为维护统治秩序的社会控制的合理性之间的矛盾,古今中外各种为了维护统治秩序而罔顾社会秩序的文化专制主义和文化霸权主义比比皆是,如基督教的十字军东征、秦代的焚书坑儒、汉代的所谓“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等。
从罗斯所讲的“自然秩序”到自觉的社会控制,这是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必然。如果从社会学的角度看,由于科学技术的进步和人类文明程度的提高,人际交往越来越广泛、深入,社会发展也给社会关系带来了复杂性。而随着经济上的分化和政治上的组织化,个人周围的社会关系中不断涌现出大量的他所不关心的陌生人,在这种社会关系的渐变过程中,那种依赖于血缘、亲情和友情关系来调控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自然情感所形成的社会秩序控制对公众来说就很难保证其发挥调控作用了。因此,随着人们的关系日益变得客观化和非个人化,同情心、友善、爱等人的自然情感便不足以保卫和促进社会的利益了,而这恰恰又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即“以稳定的不受人的情感影响的关系逐渐取代无常的私人的关系。”[4](P9)然而,近代以来社会控制过度强调人性恶的观点,并由此加强制度等方面的建设来限制人性的恶的发展和蔓延,即社会控制就是对人的动物性的控制;同时,在工具理性的支配下,人特别是处于被控制地位的人也沦为了某种工具,完全否定了人本身的目的价值。当人类的文明程度提高到一定的水平,人类所创造的文化已达到一定的高度时,再从人性恶的角度和工具理性的视角来考察社会控制问题,对人类文明将是一种否定。因此,从文化的角度,结合控制论的理论、方法以及顺应文明发展方向的世界观、道德观和价值观,并融合罗斯开创的社会控制理论对社会控制进行综合的探讨,就不仅可以进一步完善社会控制理论,同时也可以极大地达到控制的效果。尤其是对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的中国而言,将对我国当前的社会控制研究提供可能的参考。
任何社会都会要求其社会成员遵从社会规范,维护其社会秩序,也即任何社会都要实行社会控制。而且,社会控制是全方位的,任何社会采取的社会控制手段不可能是单一的,而是系统的、多样的、综合的。这是由社会控制的目的、社会矛盾和冲突的复杂性、各种社会控制手段特点和作用的不同以及其相互之间的互补性所决定的。因此,只有充分利用各种社会控制手段,并充分发挥这些手段的互补和综合作用,才能保证社会控制的根本目标得以实现,才能维护社会的稳定,促进社会的文明发展。具体来说,文化因素对社会控制的影响力包括如下几方面:经济的驱动力、政治法律的强制力、道德的约束力、理论的说服力、文化的渗透力、艺术的感染力以及科学的推动力。[7](P154)在一定程度上,道德的约束力、理论的说服力、文化的渗透力、艺术的感染力和科学的推动力等意识形态控制手段的表现形式,都属于社会控制的文化因素。社会控制的这些文化影响力对社会成员的控制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可以是积极的,也可以是消极的;可以是外在的,也可以是内在的;可以是限制性的,也可以是建设性的。因此,文化因素是社会控制手段的三驾马车之一,它与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一道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促进社会的和谐与持续发展。
在进一步讨论社会控制的文化影响因素之前,有必要对“文化”的概念予以清晰界定。“文化”一词可以说是迄今所有语言中最为复杂的词汇之一,现在关于文化的定义有两百多种。世界许多著名的哲学家、社会学家、人类学家、心理学家、政治学家等,都从自己的研究领域和知识背景对文化进行了界定。总结起来,“文化”这个词汇有着从小到大、从狭义到广义的多种涵义。最狭义的文化,通常是指“识文断字”,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有知识,知识就代表文化。而在广义上,文化就是“人类创造的物质和精神成果的总和”,是“人的本质力量的对象化”,包括物质文化、制度文化和精神文化等,几乎是一个无所不包的概念。而处在广义和狭义之间的 “观念形态的文化”,则仅指思想理论、道德伦理宣传教育、新闻出版、文学艺术等意识形态,这是介于最“小”和最“大”之间的“中”义文化,实即“精神文化”[8](P5)。总的来说,文化是人的意识的产物,但不是意识的全部,我们所指的作为社会控制手段的文化因素特指与人生和社会关系相关的意识,主要包括价值观、思想和道德,即精神文化。
价值观是对人生的基本态度和目的以及对自身和别人的评价,包括个体价值观和社会价值观。个体价值观是个体根据自身的存在、需要、利益以及社会关系等诸多因素形成的,是决定个体行为的本质性力量;社会价值观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中形成的,是具有总体指导性的社会意识,对个体价值观的形成和个体行为具有指导和约束作用。价值观是社会控制的文化影响因素的核心和基本内容,它进一步表现在思想和道德上。思想是人们对社会关系和社会发展的理性认识,通常是指哲学、宗教和人文社会科学。社会的制度和结构,都是基于对社会的认识,也即根据一定思想而建立的。在一定的社会制度和社会结构的基础上,所进行的政治经济活动,也都是以既定的思想作为指导。而这些社会思想又具有明显的阶级性和历史阶段性,因此它又代表着特定阶级的利益和意识。道德是一定社会的重要行为规范,它是价值观和思想的具体化,主要通过习俗、舆论和内心信念发挥作用。一般来说,作为社会过程的道德包括了道德行为、道德品质、道德评价、道德教育和道德修养等环节。道德是一种非强制性的社会规范,但却几乎无所不在地制约着社会成员的行为。因此,古今中外,道德都是最重要的社会控制手段之一。从文化的存在方式来看,文化的这三种构成又以两种基本方式存在着:一是个体的文化,也即个体的价值观、思想和道德,它存在于社会成员的意识中,主要是作用于个体自身的行为;二是总体的文化,或者说是社会的文化形态,也即社会的意识形态[9](P54)。
文化因素对于社会控制的意义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文化在某种程度上是社会控制活动的反映,是人对社会控制活动认识的结果。从文化的内容来看,任何一种文化都是直接从事一定社会的政治经济实践的人们对这个社会的政治经济活动过程中的矛盾以及人生过程中的各种矛盾的认识,这些活动是人通过人脑的观念、意识活动,认识矛盾、解决矛盾的过程。也就是在这一过程中,人形成了价值观、思想,也形成了特定的道德规范以及法律制度。因此,在广义上社会控制是“人化”、“社会化”的重要途径,它本身就是一种文化活动。而且,文化还不仅是消极被动地反映社会经济政治及其矛盾,人的能动性又使文化积极主动地参与这些矛盾,成为这些矛盾的内在因素,从而起到促进社会矛盾解决、提高社会控制效力的作用。这也就解释了,为什么社会制度和结构的建立以及变革都必然有某种文化作为理论依据。
二是文化体现在具体的社会经济政治实践中,对人们的意识和行为都具有引导、规范和制约的作用。文化不同于经济活动、科学技术活动那样,直接作用于自然物,而是作用于作为社会成员的人,它是通过影响人的意识而影响人的实践活动。个体有意识地参与社会活动,认识社会现实,形成符合客观现实的价值观。价值观简单地说就是好坏、是非的评价标准,是个体对自我行为和其他社会成员的行为进行评价的主要依据,因而可以对个体的行为进行引导和约束。文化对人的制约,也体现在社会思想对个体的意识和行为上。不同的社会、不同的时代,有着不尽相同的社会思想和思潮集中反映社会的经济政治矛盾和社会关系,而社会成员就是从社会思想和思潮中来认识这些矛盾和关系,并按照其所接受的思想和思潮开展经济政治活动以及人生实践活动,并自觉规范自己在这些活动中的行为。社会化其实就是社会意识控制个体意识,或让个体意识主动接受社会意识的支配,使自己的行为符合社会规范的要求。文化中的道德也是社会总体制约社会成员个体的重要手段。道德作为社会控制的手段比法律和制度出现的历史更悠久,它对人的实践活动的制约也更为直接和普遍。
在社会经济政治活动过程中,统治者就是用文化将其中所体现的社会制度和社会结构让社会成员的意识所认可,并以此来制约社会成员的意识和行为,从而实现并维护其利益。阶级统治无一例外都是要依靠社会制度和社会结构来体现,而这些制度和结构的维系不仅仅是需要政府、军队、法律这些强制性构件,更需要以价值观、思想和道德等文化软件来贯彻。这也是为什么不同社会形态的统治者都如此重视文化的社会控制作用的原因。而且,自从社会分工和阶级出现以来,几乎任何一种形态的社会都有专门从事社会价值观、思想和道德的研究与宣传的职业和相关的从业者,不论是学校、教会、文化团体,还是政府或政党的宣传机构,都以各自的方式和手段,对社会成员进行着思想意识的灌输和渗透,从而使个体的思想意识自觉接受社会思想意识的制约,达到有效社会控制的目的。
[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 [美]路易斯·亨利·摩尔根.古代社会[M].杨东莼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
[3] [美]罗斯科·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M].沈宗灵,董世忠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
[4] [美]E·A·罗斯.社会控制[M].秦志勇,毛永政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
[5] [美]赫伯特·马尔库塞.单向度的人——发达工业社会意识形态研究[M].刘继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9.
[6]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7] 谭玉林.试论社会控制的模式、手段和方式[J].上海师范大学学报,1989,(2):154-157
[8] 李德顺.什么是文化[N].光明日报,2012-03-26(005).
[9] 孙富江.文化的定义、内容与作用[J].国际关系学院学报,2003,(3):54-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