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 燕,杨 柳
(武汉轻工大学 经济与管理学院 , 湖北 武汉 430023)
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税收问题研究
高燕,杨柳
(武汉轻工大学 经济与管理学院 , 湖北 武汉 430023)
摘要:在信息化时代,电子商务得到前所未有的发展,这既是知识经济快速发展的必然产物,也是经济全球化迅猛发展的必然结果。电子商务因其方便快捷,因而带来网上经营企业的数量不断增加,直接导致采用传统贸易方式交易的企业的数量大大减少,这无疑会侵蚀现行的税基。同时,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型的经营模式,其发展显著领先于税收立法、税务征管及其信息化建设,从而造成网上交易的“征税盲区”,带来严重的税收流失问题。该研究分析了对电子商务环境下税收征管面临的新问题,进而提出加强税收征管的对策。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征管
1引言
电子商务是指在当代因特网自由开放的网络环境下,以浏览器、服务器操作形式,在全世界遍及的商业交易中,买卖双方进行各类商贸交易,以完成消费者的网上购物或者商户之间的网上交易,并且以电子支付为主要支付形式的一种新式的贸易运营形式[1]。电子商务因其方便快捷的电子化交易而得到了飞速发展,到网上经营的企业数量不断增加,直接导致传统贸易方式交易数量和金额的下降,侵蚀了现行税基,同时,由于电子商务是一个新型事物,电子商务的进展明显领先于税务部门的征管及其信息化建设,造成了网上交易的“征税盲区”,网上交易的税收流失问题也由此变得相当严重。本文围绕这一问题展开讨论。
在这种背景下,电子商务下的交易所产生的税收问题成为本年国际上涉及互联网交易等国家关注的一个热门话题,因为这颠覆了以往的税务模式,有好有坏。从积极的角度来看,电子商务的发展不仅能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还有利于促进国家经济发展和繁荣,增加国家税源,更有利于促进世界资源得到更加合理有效的分配,使世界人民享受到来自世界各地的商品。然而,从消极的角度来看,电子商务给税收征管带来了难题,对原有的税收政策、征管方式与管理方式形成了挑战。我国尚未出台针对电子商务的税收立法问题(如应否开征新税种、应否优惠如何优惠等),更缺乏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税收征管技术(如征收环节的确定以及是否代收代缴,电子发票的应用,亦或支付环节的监控等),这无疑会造成新的税收纰漏,形成巨额的税收流失。因而,新的税收征管模式和国际标准的制定已刻不容缓。本文根据国外已有的电子商务征税形式,联系我国实际情况,对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税收问题进行分析,探究电子商务环境下实现税收征缴的对策,维护国家财政安全,引导我国电子商务向更为有利的方向发展。
2电子商务环境下税收征管面临的新问题
2.1税收立法面临的新问题
税制的核心是课税对象、税率与纳税主体。电子商务环境下,各种收入的界限比较模糊,使收入的界定比较难,因而在课税对象的判断上面临着一些难题,比如对于特许使用费,电子商务环境下特许使用费与劳务所得往往出现很多交叉,导致税目辨别比较困难。再比如数字化产品,究竟作为销售商品所得还是作为稿酬所得也比较难划分。
对于税率,电子商务环境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尤其是跨国电子商务的发展。税率本是税制的核心要素,但基于互联网而达成的国际贸易使规避高税率变得容易,这无疑会影响一个国家在立法时对税率水平的确定。另外,电子商务即使不直接冲击税率,但由于课税对象的不同税率差异而会产生。
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纳税主体的确认是另一大难题。比如,在法人居民的确认方面,传统税法以注册地(或者住所所在地)与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为划分标准,但电子商务环境下,企业的各种会议以及审批手续可以通过便利的互联网技术以远程方式进行,这样使得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不存在,而随着企业管理与财务的电子化,使得企业的账簿、档案也无固定的保存地,从而导致纳税主体的确认出现失灵。
2.2税务管理面临的新问题
(1)现有的税务机制和征管形式无法满足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税收征管。从增税环节来看,由于电子商务下产销直接关联,无需中间环节,便可向全球售推。从交易支付方式来看,互联网交易资金动态分配下的电子货币等支付手段,也使交易往来具有模糊性。众所周知,传统的征税机制是依据销售环节来征税,从计税凭证来看,基于发票账簿等纸制凭证计税,毋庸置疑,电子商务环境下,现有的税务机制和征管形式无法满足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要求。
(2)国际税收征管管辖权的冲突加剧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传统的税收的管理均按照居民管辖权与收入管辖权原则来征收[2],然而,电子商务的出现,打破了传统的区域限制,扩大了跨地区,跨国境的交易规模,使传统的税收秩序无法对其控制,这就是税收管管辖权变得模糊不清。商业交易已不受地域的限制,如全世界各地的工程师通过互联网可以为任何地区连网的客户提供维修服务。这一系列跨国跨境交易必然会使各国行使所得来源地管辖权变得困难,因而增加了解决国与国之间税收问题的难度[3]。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也因此要求扩大居民税收管辖权的范围,而引进资本、技术的发展中国家同样要求扩大本国的来源地税收管辖权,这无疑会激化关于国际税收管辖权的冲突,使各国关系变得紧张,不利于各国和平稳定的发展。
2.3税务监管面临的新问题
税务机关进行有效的税收管理,必须掌握大量的事实凭据作为纳税人申报纳税的依据,以确保税务机关基础数据的准确性。为此,传统的税务征管办法规定,各国税法规定纳税企业及单位必须如实记账核算并保存账簿、记账凭证以及其他与纳税有关的资料,税务机关以实施账证追踪和审计检查,从法律上为保税提供了依据[4],便于确定税额以及打击逃税,漏税等情况。
而电子商务环境下,互联网贸易的支付形式多样,网上银行和电子现金等支付工具被广泛使用,一些资深银行借“机遇”纷纷在网上开通“联机银行”业务,以此来避税[5]。“联机银行”实质上成为税收筹划者躲避税收的工具。目前国内银行一直是税务机关的关键信息源,即使税务当局不对纳税人的银行账号实行定期性的检查,潜在的逃税者也会意识到风险,所以境内银行的交易及税务尚在银行的交易尚可监控;但是如果信息源为境外等地的银行,则税务当局就很难对支付方的交易进行监控,从而也丧失了对跨境交易逃税者的威慑。
传统征税模式采用现金(极少)或银行账户进行支付,但电子商务环境下消费者可采用匿名方式,直接利用互联网对交易进行转账,使得交易税收依据难以追踪,由此可见和现金货币相比,数字现金给税务检查带来了新问题。对此,美国政府要求执法检查税务的官员拥有进入每一台企业计算机的“钥匙”,但即便如此也无法使这一问题得到合理解决。因为随着计算机加密技术的发展,交易信息一般只有企业利用“私人密钥”才能看见,但如果责令企业交出“私人钥匙”,又将违背法律规定的隐私权保护。由此可见怎样隐私权的保护和征税依据的收集的矛盾,使得互联网税收征管成为难题。
3电子商务环境下加强税收征管的对策
3.1电子商务环境下税务管理对策
由于互联网经济的迅速发展,征税管理模式也应相应做出改变以适应新的环境,如明确课税主体,课税对象,将各个互联网交易的税种清晰地以法律条文形式规定下来,目前来看,需主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第一,在法律上确定纳税主体。对于国内电子商务,纳税主体和现行税法都是把卖方企业作为纳税人。而国际全功能模式下的电子商务,则需要依据消费地征税的原则下,消费地征税机构有征税权,认定纳税主体的主要依据是所采用的消费地。 一般而言,电子商务销售的是货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需要缴纳增值税,如果提供的营业税劳务,则缴纳营业税[6]。
第二,积极推进电子商务税务登记系统。为了电子业务征税的便捷,纳税主体必须都要有一个专门的税务登记号[7],办完网上交易手续之后必须定期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电子业务税收登记,完善各类信息。
第三,充分利用“金税工程”。“金税工程”可以根据电子商务的特征对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形成监控,包括增值税发票计算机交叉稽核、防伪税控、税控收款机等等,因而电子商务环境下可以充分利用好“金税工程”,为税收征管做好技术准备[8]。
3.2电子商务环境下税款征收对策
鉴于我国仍然属于发展中国家,先进技术是纯进口的,从维护国家利益的角度来看,在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制定上,应兼顾居民管辖权和地域管辖权原则。虽然从短时间来看,不必对电子商务增加征收税种,但从长远来看,必须讨论研究拟定相关的税收法规,确定网络交易的性质、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等,对现行税收要素进行相应的补充和调整。对电子商务课税对象性质的认定必须明确,适当扩大纳税义务人的适用范围,将商品、劳务和特许权等和电子商务有关概念区分开来,将电子商务纳税环节的确定与支付体系联系起来。
尤其应加强对电子支付的管理。当前各政府部门应以互联网技术为基础,建立银行与税务部门之间的虚拟专用外联网,而企业部门则不能登录。通过该网站来实现信息共享,传输各个企业的交易信息以及税务情况,或者可以委托银行支付缴税以及让银行直接代扣缴纳税款。对商务网站来说,其开户银行和结算帐户具有稳定性和公开性,其收入情况可以通过其帐户数额的变化反映出来。
3.3电子商务环境下税务稽查对策
电子商务环境下,税务稽查的要区分开票的网上销售和不开票的网上销售。对于开票的网上销售,税务稽查有依可循,但同时还有检查发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对于未开票的销售,税务稽查难度很大,只能逐笔检查其是否需要申报纳税,主要是通过网上抽查、协查的方法,将纳税人发生的成本、费用列支的凭据与其发票的开具进行核对。
3.4制定电子商务税收优惠政策
国际上目前暂时还不会对电子商务交易进行征税,这就为我国适应电子商务的税务机制提供了缓冲期,我国财政部门应在这段时期,抓紧制定我国的电子商务税收优惠政策。如对提供电子贸易服务,建立电子商务交易中心的网络营销商给予一定税收优惠,对电子商务交易中的新型盛起的服务行业,给予一定的政策优惠,对BTOB电子商务企业,实行投资抵免。鼓励企业运用互联网进行国际产品销售或跨境服务等电子商务交易,提高企业国际经济竞争力,加大企业出口退税税率,扩大国际市场占有率。
总之,对电子商务,我国政府部门针对国情以及国际互联网发展的趋势,应实行税收优惠政策,要保证其不会对国家的财政收入造成冲击的前提下,引导我国电子商务朝健康的方面发展,促进我国互联网经济的发展。
4结束语
随着因特网的时代来临,电子商务的发展已然成为一股势不可挡的趋势。 虽然电子商务与传统贸易在交易本质上并没有实质性区别,只是交易的形式改变了,税收待遇也应该保持一致。但是因特网与电子商务的诸多特性,现行适用于传统交易方式的税收制度将受到很大程度的影响。
互联网经济的发展已成不可阻挡之势,目前发达国家及先进组织成立了相关部门来研究电子商务相关的税收问题,从一般税收原则看,税收中立性的原则应继续坚持[8],买卖双方交易税收对待均应相同,不应受订购方式以及传输方式的影响。对于电子商务交易不应课征新的税种以及歧视性税收,且各国政府应相互协调,避免重复课税与重复不课税的情况发生。再者,为了不影响企业利用电子商务扩张其市场规模,必须简化现行的税务稽征制度。另外,我国政府应积极与各国加强国际合作,深入电子商务征税管理以及管辖权等涉及世界互联网经济问题的交流,在尊重国际税收惯例的基础上,与各国共同探讨方案。同时要合理地维护我国的国家主权和相关利益,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并且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政策。美国1998年通过的《互联网免税法案》确定了虚拟商品不应该征税的基本原则,足见美国是给电子商务提供的发展空间。欧盟的做法是将电子商务的税收体制融入进现有的税收制度。新加坡对于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是以境内交易、境外交易作为是否判断征税的主要依据。我国要减少电子商务的税收推行成本,避免额外负担的总体指导思想下,选用高科技征管手段,简化纳税手续。因此我国应尽快研制开发针对电子商务经济交易的电子类的税制资料,如发票、报表、税票等,研制、开发能够使计算机能够监控的税务电子化管理程序,从而降低税收成本,提高征税管理的效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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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of tax questions under electronic commerce environment
GAOYan,YANGLiu
(School of Economy and Management,Wuhan Polytechnic University,Wuhan 430023,China)
Abstract:In the information age, unprecedented development of e-commerce is the inevitable outcome of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intellectual economy and economic globalization. Electronic commerce is a quick and convenient form of transaction ,so that it attracts a large number of companies,directly lead to the traditional trade way of enterprises greatly reduced the number of trading there is no doubt that the current tax base?was severely eroded. At the same time,the electronic commerce as a new business model, significantly,its deve-lopment ahead of tax legislation, tax collection and management and information construction, resulting in online trading tax "blind spots and serious", serious problem of tax evasion. In this paper,the electronic commerce environment of tax collection and administration is facing new problems, and further puts forward some measures for strengthening tax collection and administration.
Key words:e-commerce;taxation;collection
DOI:10.3969/j.issn.2095-7386.2015.04.024
文章编号:2095-7386(2015)04-00101-04
通讯作者:龙子午(1971-),男,博士,教授,E-mail:642406576@qq.com.
作者简介:王云鹏(1988-),男,硕士研究生。E-mail:wypsj2009@126.com.
中图分类号:F 810.423
文献标识码: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