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新时期依法治国的实现途径——基于“礼治”与“法治”融合视角

2015-03-17 20:24李嘉琛李小方
海南开放大学学报 2015年3期
关键词:礼治依法治国法治

李嘉琛,李小方

(广东海洋大学思想政治课程教学部,广东湛江524088)

一个国家繁荣进步、社会安定和谐,离不开法治保障与支撑。法治是现代社会最核心的价值、最突出的标志,也是现代国家治国理政最基本方式、最鲜明特征。我国自古就是礼仪之邦,基于差序等级式社会格局,我国传统社会治理方式是“礼治”。“礼治”给我们法治国家建设提供了雄厚人文底蕴,与此同时也增加了挑战与难度。

一 差序格局下“礼治”传统

在我们主流传统思想里,并没有存在像基督教那样“不分差序的‘兼爱’”观念。与西方教育理念也是大相径庭,人本主义心理学流派创始人——罗杰斯就提出要“无条件的积极关注”①无条件积极关注:美国心理学家,人本主义心理学流派创始人罗杰斯提出。认为,不管对方学识、成就、品质怎么样,都不能做要求和评价。要无条件接纳对方,关注对方,使其认为自己是个有价值的人。。而在我们传统社会里,人和人的往来所构成的关系网中,最重要的就是一个“差序”关系,这也是儒家思想里最考究的人伦问题。每个家族里有着明确“等级排序”观念,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认为“在这种尊卑等级式家庭中衍生出等级分明的社会家庭制度与‘礼治’体系,其好处就是:一个人能意识到他在他的家庭中所处的地位,他会因此而获得一种安全感。因为他知道,如果履行了家庭指定给他的那部分职责,他便能指望家庭中其他成员反过来也对他履行应尽的职责”[1]。因此在这种相互制约又互惠互利的人际关系中,家庭成员关系得到巩固。一定程度上,也强化了人们认为只要通过“自上而下”道德规范的制约便能维系社会稳定这样一种认知。

(一)“礼治”形成的社会性原因

社会学家费孝通先生说过:“中国的社会具有乡土性”。这不仅因为中国土地幅员辽阔,同时也因为土地是人们赖以生存的生产工具。这与西方游牧民们常迁徙的生活方式差别甚大。种植小麦、水稻成为大多数中国人主要生产方式。种植整个过程中,从播种、栽植、灌溉、施肥、犁田到移栽都离不开人力。“人口密集与精耕细作二者相辅相成。这种经济一旦建立之后,就凭其惯性继续发展,并形成一种关于人的价值标准,把许多人折腰断背的劳动视作当然,而一直把节省劳动的创造发明视为异端”[1]。“团结协作、互惠互利”是人们生产互动的常态,没有效率以及产量上的竞争,很少有人为了个人私利而破坏社会规则,扰乱社会秩序。因而,人们在这种和谐、安定社会大环境下就衍生出了“人性本善”的原始意象;另一方面,在这种差序格局的社会结构中,人们对于“礼教”式社会规范的习得,多是通过家庭“自上而下”方式。这种特殊的“自上而下”中“上”是指差序格局的社会环境中划分成高等的长者,反之,则是指不谙世事的年轻人。由拥有丰富社会生活经验的人向年轻人教导、灌输与“礼”相关的社会规范与准则。“下者”必须服从、拥护“上者”管教。因此,不仅使人们意识里这种“差序”等级观念得到强化,而且用礼治来规范社会人的制度也得到强化。

(二)中国传统“礼治”社会治理绩效与局限

中国自古就是礼仪之邦,“礼治”作为传统社会治理方式有着深远历史,有关礼教仪法方面的书籍、民乐、舞蹈、礼纪至今仍保存完好,社会极其重视对个人品德教化。在这种社会环境下“礼治”理念渗透到家庭人伦关系中、社会人际交往以及政治权力中。“礼治”体现着我们社会特有人文观念与治理特色,是中国传统文化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正是这种传统社会治理方式衍生了当今社会“以人为本”治国理念与方针政策。然而这种约束个人在组织团体当中的行为力量,已经内化到人们潜意识层面当中内隐的约束力,演变成为整个民族的集体无意识,“当大多数人的集体无意识深处的某种原型被激活,人们就会表现出某种高度一致的行为与思想观念,这就构成了种时代精神”[2]。“礼治”作为主要甚至是唯一社会治理手段意识被强化之后,人民群众就被封锁在崇尚礼治,忽视外在法律约束力的无意识当中,而这种集体无意识会逐渐麻痹与钝化法律制度的自主感。

(三)礼治传统与法治社会建设的关联

心理学家科尔伯格对个体道德认知发展阶段研究表明:个体最先习得的规范是由他人引导以及以行为带来的奖惩后果为导向,这就意味着个体一开始是无法对“法律”有个清晰的表征,传统“礼治”为个人习得良好行为模式、树立正确道德修养观念奠定了基础,之后随着认知发展,个体会认识到维护自身切实利益,就需要依靠法律来提供保障,从而习得对法律、权威的倾向与服从;到个体辩证思维发展成熟之时,会进入遵守社会契约,墨守法规定向阶段。传统社会治理与法治社会建设是互构互建互动关系,传统社会治理为法治社会建设提供道德基础,法治社会建设为保存优良传统提供制度基础。当下正值全面推行依法治国之际,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就要完全摒弃“礼治”传统,因为传统文化当中精华也是我们进行法治建设的文化基础与理论基石,传统“礼治”的社会治理方式在法治社会建设过程中扮演着补充、稳定角色,将法治与已经内化成为了“集体无意识”的礼治传统融合,更能加强人们对法治建设心理认同感,因为上千年的礼治教化是我们的民族特色。“礼”给人们提供行为准则,“法”规定人们行为尺度与范围。

二 全面推行依法治国乃固国安邦之磐石

法者,治之端也。意思就是说运用法律制度,是治理国家的开始。法治是治国理政的框架、轨道。我国已经进入改革发展深化期,只有不断加强法治建设,完善法制体系,健全法律法规监管覆盖面,才能为社会变革与发展提供法理依据与制度保障。全面推行依法治国乃固国安邦之磐石,法治是指引中国改革这艘船在风雨中坚定驶向胜利彼岸的灯塔,是守护我们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卫士。以法治减少社会震荡,是主动适应新常态,推动中国现代化进程的基本保障[3]。

(一)当代中国实施“全面依法治国”的社会限制

早在春秋时期,“法治”思维渐现雏形,法家也曾提出要把“法治”当成治国理政手段,但与今天的依法治国理念迥然不同。受当时盛行的儒家宗法等级制度影响,“法治”仅被当作是巩固宗法等级制度手段,法治思想处于维护封建奴隶制度的附庸地位,无法演变为独立的社会治理力量;另一方面,民主是法治建设基础,法治离不开民主[4],然而以前政治上的高度集权制是我国长期以来政体上的一大弊端,它是制约法治建设进程的主要因素[5]。此外,“法律工具主义价值观”至今仍是大众的一种普遍心理状态。表现在:没有把法推崇为人民维权以及行为准则的调控机制,而是被当作部分行政官员统治社会的“阶级斗争工具”和“专政的工具”[6]。普通大众法律意识薄弱,没有对法律形成正确表征,更不能自动化运用法律来维护自身权益,权利运行主体也缺乏法治意识。究其原因,可以依据一位学者所说过的话为线索来思考,“一切有关法律制度的问题都需要与产生法律的社会条件相联系来加以领会”[7]。由此可见社会条件、群众对法治建设心理认同感对法律制度生成、法律效力发挥、法制体系健全有着深远影响。

(二)当代中国实施“全面依法治国”刻不容缓

全面实行依法治国是深化改革、促进发展的必然要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解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面临的一系列重大问题,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证。我国改革开放事业已经进入深水期,社会矛盾也日益凸出,只有从法治高度才能为解决矛盾提供合理的、制度化方案。

全面实行依法治国是从严治党前提条件。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领导核心,同时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领导核心[8]。共产党作为治国理政先行者,承担着领导全体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使命,共产党自身的建设是共产党事业取得成功的法宝。而在我们社会中,钱权交易,钱权谋私,玩忽职守现象还很多,仍有很多行政人员,国家权利运行主体身上存在着“唯官是从”“官本位”等这些难以祛除的弊病,只有解决了自身问题,才能使党成为推进依法治国、加快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主体。因此这对党的建设提出新的要求,从严治党是将共产党这支队伍纳入到法治化轨道中来,用法制框架监管共产党的行政职能,全面实行依法治国,为实现全面从严治党提供法律支撑与法治环境。

全面实行依法治国给是社会主义市场化经济正常运作的必要保障,也是完善市场经济制度的现实需要。“在资本时代,在经济活动中占支配地位的并不是商品流通,也不是货币流通,而是信用,既“票据”流通”,这是马克思最具时代性的一个预见。“正是‘信用’的流通把这个时代的经济活动以世界性的规模组织了起来”[9]。现在我国已经进入了“市场”,在经济活动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新纪元,想要规避经济活动中存在的各种风险机制,那么“信用”成为了经济活动中最稀贵资源。这时法制建设尤为重要,它是保证市场机制合理运行,根除西方那种“信用机制”被少部分人垄断和控制弊端的必然选择。实践证明,我国必须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道路,因此这给我国法治建设进程、程度等多方面提出了更高要求。市场机制倒逼相关部门加快法律制度体系整合,加强法治监管,从“法治”高度制约权力与行为,形成法治化市场的长效机制。

三 坚持“礼治”与“法治”融合,实现依法治国战略目标

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仅仅靠礼教是不足以治理国家的,只有法律条文也无法使法治发挥其效力。治国理政单单依靠法治这一个利器是不够的。一些法律难以解决的领域,就必须依靠道德来规范[3]。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准绳。我国法律法规尚不够完善、健全,建设高度民主法制的条件还不够成熟,国家法律作为一种社会控制方式存在其局限性[10]。破除我国法治建设壁垒和藩篱,就必须要构建适合我国国情实际的法治环境,而我们要遵循的实际国情就是将“礼治”和“法治”融合。“礼治”与“法治”是我国依法治国道路上两个相辅相成、相得益彰利器。

(一)优良传统文化是依法治国价值导向

正如人生前进需要正能量驱动,一个国家发展也需要一股信仰作为其前行导航。过去五千多年历史长河中,伟大中华民族缔造的灿烂文化、形成一套完整的“礼治”的治理社会德育体系与礼仪规范。全面推行依法治国是我国发展的刚性需求,优良“礼治”传统可为全面实行依法治国提供价值导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全面实行依法治国总目标树立一个道德风向标。优良传统文化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源泉,这种价值体系是从传统文化中提炼出来的精华,而优良传统文化是传统“礼治”社会治理方式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新时期全面推行依法治国,首要任务是加强向全社会灌输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全民族的道德底蕴,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构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将优良传统文化与法治思想二者双管齐下,使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依法治国法治思维二者都成为当代中国人民自觉恪守的道德标尺。

(二)宣扬对传统文化传承,加强对法治观念内化

传统文化对法治建设起着无可替代支撑作用,它是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也是依法治国灵魂所在。近来,很多地区兴建了很多以法治文化为主题的公共场所。例如:许多公园以标语、碑刻等形式宣传法规,传播法律常识。文化作为一种软实力,为法治建设提供不竭动力,因此,正值全面推行依法治国战略目标之际,宣扬对传统文化传承,加强对法治观念内化是必不可少环节。

近日,越来越多公共场所倾力设立随处可见的遵纪守法标语,以及法律常识口号。这些举措初衷就是为了使群众加强对法律知识、法治观念等相关信息储存,以便之后对法律常识可随时提取,进而转化成其潜意识层面内容。但是,仅仅创建标语、主题公园就要求大众记住这些法律常识是不够的,也是很难达到记忆效果的。那么如何使人们能永久地保持对这些法律知识的储存呢?认知心理学关于人体对大脑信息进行编码过程研究中发现:个体对图像记忆比对纯粹文字记忆效果要好。因此,将法律常识、法律法规与社会百态以漫画、视频等方式传达给社会大众,既便于记忆又丰富了文化生活。

(三)坚持将“自律”和“他律”紧密结合

法律是成文道德规范,道德是内心法律准绳。二者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一方面,要通过礼教使道德规范内化到每一个社会人价值体系当中,“礼治”的社会治理手段已经成为人们约束、规范自身行为的内隐准则,通过“礼治”让每一个人做到“自律”;另一方面,树立起法治权威,个人要坚定法治信念,让“法治”成为一种外在、“他律”的力量,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说过:“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心中”。这就说明,法律始终只是作为一个“他律”的外力,要坚持将“自律”和“他律”紧密结合,只有在人们把它内化成一种自动化行为,法律的效力才能真正完全体现。法治建设最高境界就是使法治精神内化为人们自觉践行的道德准则,使这种外在、“他律”的力量成为个体自身能够自觉恪守的,“自律”的内在行为准则。

结 语

美国社会学家E.A.罗斯提出社会控制思想,他认为:法律、信仰、社会暗示、宗教、礼仪、艺术等,都是社会控制手段。人是理性的,但也只能在有限特定格局中生活,因而人无法凌驾于社会进程之上,超越社会格局去感知、评价、调整社会,因此这就决定了法律必然存在其有限性[11]。能给社会带来安定的是法律和礼貌这两个力量,法治建设过程中传承中国优良礼仪传统,对实现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目标有着重大现实意义。全面推行依法治国,必须增强全社会道德底蕴,提升全社会道德素养,积极发挥道德规范的正性能量,这样能有效降低依法治国成本,提升依法治国社会效益[12]。

[1] 费正清.美国与中国[M].上海:世界知识出版社,1999.

[2] 霍尔.荣格心理学入门[M].北京:三联书店,1987.

[3] 中共中央宣传部理论局.法治热点面对面·2015[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5.

[4] 范席晶,吴燕.浅析“礼治”与“法治”[J].法制与社会,2006(21).

[5] 王德广.中国法治建设进程面临的困难与对策研究[J].三峡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2).

[6] 崔自力.从人治走向法治——新中国法治建设中法治理念的变迁[J].改革与开放,2009(6).

[7] 科特威尔.法律社会学导论[M].北京:华夏出版社会,1989.

[8] 张荣臣.把依法治国和从严治党结合起来[J].求知,2015(1).

[9] 韩毓海.为什么要一起读马克思[N].光明日报,2015-05-12.

[10] 罗斯柯·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

[11] 边芳.新乡土社会中礼治和法治的冲突与整合[D].南京:江苏大学,2010.

[12] 梁剑锋.价值观教育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支撑[N].光明日报,2015-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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