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吉县财政局 李佳霖
关于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建议
●永吉县财政局 李佳霖
P2P网贷的典型的模式为:中介机构提供平台和有借款需求的信息,出借人进行点对点投资,且自行承担风险并获取利息收益;借款方按照约定到期偿还本金。其中负责对借款方资信状况的考察,并收取服务费等收入的中介机构即为P2P网络借贷平台,其本质属于信息中介。如何有效防止P2P平台出现跑路和诈骗集资等现象,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同时又能促进P2P平台健康发展,是政府及管理部门无法回避的课题。
P2P 网络借贷平台 监管
P2P网贷是通过网络完成“个人到个人”的借贷,于2005年3月诞生于英国。得益于第三方支付和大数据等技术手段的日臻精进,现阶段,P2P平台以其融资成本低、融资模式直接透明、交易方式便捷和准入门槛低等特点在我国迅猛发展。然而,没有准入门槛、没有运行规则、没有外部监管这种“三无”情况,非常容易成为不法分子从事非法集资和诈骗等犯罪活动的温床。2014年全国122家P2P平台跑路,2015年10月全国共出现684家问题平台。2015年下半年《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出台和《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预示着我国对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高度重视。
(一)设立准入门槛,消除监管灰色地带。2015年1月20日,银监会宣布进行机构调整,成立普惠金融部对P2P平台业务进行监管,同时《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也对其进行了规定。然而在日常工作中,一些投资咨询公司类公司偷换概念,利用P2P平台这一噱头开展理财产品销售的业务。投资咨询公司目前在市场准入方面尚无特殊规定,工商部门由于相关法律条件的限制,无法对该类经营活动进行调查和取证,而银监部门只能对P2P平台进行管理,无法对咨询公司进行监管,这种情况于是形成了监管灰色地带,导致非法集资或诈骗行为不能提早发现。
基于此,与实体门店业务剥离,是保障P2P平台有序经营的重要原则,即P2P平台只能在网上进行业务,不能开设门市、实体店和雇佣专门针对大众的销售业务人员开展业务,以防止违规经营者利用P2P平台混淆视听,规避监管,形成资金池造成非法集资隐患。
(二)建立流程透明的公开交易系统。目前P2P平台涉嫌非法集资的情况主要有三种:第一种是资金池,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放贷人,归集资金后再寻找借款人和项目;第二种是发布虚假借款信息向不特定人群募集资金用于其他投资或高利贷;第三种是发布虚假的高利借款标的募集资金,采取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模式,短期募集大量资金。
建立一个完善的、完全中立的、双向互动的借贷信息公布平台系统是解决上述问题的有效途径。该平台应该由国家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运营,主要职能在于对P2P平台本身情况进行公开,对P2P平台重大信息进行披露,P2P平台通过该系统向管理部门进行报表以利监管。同时设立4套子系统,在不涉及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对平台业务的标的、担保、第三方支付和收益情况进行实时监控。
(三)提高P2P平台资金存管安全等级,将银行作为资金存管的首选机构。资金存管混乱是P2P平台出现跑路等问题的根源,利用银行进行资金存管无疑是降低风险、提高资金运用透明度和保护投资人利益的有力模式。为了降低自身风险、维护投资人利益,有的银行要求平台必须存入一定金额的风险准备金。在此情况下,P2P平台的入门成本将大幅提高,在另一个层面上有利于平台的优胜劣汰。
卢馨、李慧敏.2015.P2P网络借贷的运行模式与风险管控[J].改革,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