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健
(咸阳师范学院 政治与管理学院,陕西 咸阳 712000)
社会性突发事件升级的诱因及其治理路径
张 健
(咸阳师范学院 政治与管理学院,陕西 咸阳 712000)
摘要:社会性突发事件升级对我国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极大地冲击着社会秩序。其升级的诱因主要与事件中个体或群体的生理心理应激反应、获得的社会支持和治理主体的迟钝行为有关。要科学合理有效地防治社会性突发事件的升级扩散,必须加强对事件中个体或群体的心理疏导,提高地方政府和执法机关的管治能力,建立公众参与的有效治理机制,从而形成社会协同治理的格局。
关键词:社会性突发事件;社会管理机制;社会协同治理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我国各种突发事件时有发生,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极大地冲击着社会秩序。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加快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加强源头治理,就是要求在处置突发事件时关口前移,尽可能将引致突发事件升级扩散的因素化解在萌芽期或初始阶段;加强动态管理,就是要求用动态发展的思路妥善处理各方面关系,及时化解社会矛盾,使社会矛盾的发生发展处于动态平衡、动态协调的良性状态,确保不积累、不蔓延、不激化、不恶化;加强应急处置,就要建立健全有效应对和妥善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机制。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根据引发原因的属性,理论界和政府将突发事件分为自然性突发事件和社会性突发事件两大类。对自然性突发事件,政府和社会往往会达成一致的治理思路和控制措施,而对社会性突发事件,政府和社会在治理路径上还有不少的分歧。有学者认为,社会性突发事件是社会建设滞后导致的“社会结构紧张”。当社会处于“结构紧张”的状态时,社会矛盾就会激增且容易激化,社会问题、社会危机发生的几率也较高。国家和政府应通过调整社会结构,改善民众生活,从而缓解社会矛盾的诱发因素。而也有学者认为,社会突发事件发生的原因是部分人为了维护经济利益、社会泄愤或通过社会骚乱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政府应准确判断事件性质,制定有针对性的治理措施。然而,这两种具有代表性的解释均没有回答为什么有的社会性突发事件会升级扩散,而有的会相对和缓地逐渐褪去?这正是我们防治社会性突发事件必须且急迫要回答的问题。本文结合社会性突发事件升级扩散的过程分析其升级扩散的诱因,提出有针对性的治理路径。
二、社会性突发事件升级的诱因分析
朱力认为,社会性突发事件与自然性突发事件具有共同的特征,即产生的瞬间性、爆发点的偶然性、发展趋势的危机性以及产生的后果对主体和社会的危害性;引发社会性突发事件和自然性突发事件的原因却有着本质的区别,社会性突发事件主要是由人的利益冲突因素与价值冲突因素造成的。也就是说,有的社会性突发事件是利益主体间的利益冲突引起的,有的则是政策、制度漏洞造成的,有的是管理者的工作作风、管理能力弱、处置方法不当造成的。这种解释阐明了社会性突发事件发生的根本原因,但没有更为细致地分析社会性突发事件发生的直接诱导因素,而一系列直接诱导因素才真正反映了社会性突发事件的各种特征。现已发生的社会性突发事件表明,个体或群体的应激反应、事件当事人获得的社会支持和政府及相关部门管理的时效性和有效性,对个别或偶发事件演化成社会性突发事件起着直接作用。
(一)“剧中人”的生理心理、应激反应
现实中,社会性突发事件均源于突发个案或偶发个别冲突,而这些突然发生的冲突之所以能够发酵演化,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它一定发生在一个特殊的“剧场”中。试想,如果这些冲突发生在深山老林之中,还会升级吗?无论这个“剧场”的建构是因个体或群体应对所处社会环境时产生了不协调或非平衡状态,还是仪式化的表象,都会导致“剧中人”生理、心理的应激反应。这就是社会性突发事件发生的“应激源”或“致紧张因素”。生理学家认为:“应激是对侵扰机体平衡的情境或事件所做出的生理和心理的反应。”当个体或群体遇到易感性情景或事件时,就会激发其适应性防御反应,生理和心理的应激反应促使产生相应的应激行为。当情景中的应激源刺激个体或群体生理和心理的认知诱导不能适应其防御性反应时,应激行为就会持续不断地升级扩散。
从应激源来看,突发个案或偶发冲突发生时,个体或群体会产生一种无助甚至绝望的情感体验,这种生理或心理的应激反应不仅会导致他们体力与精神的极度耗损,还会产生“余波”效应,即延缓应激障碍,使个体或群体的精神陷入极度崩溃的边沿。精神分析理论认为,当人们遇到严重的应激性生活事件或处于持续不愉快的环境时,就会产生应激反应或适应障碍。特别是,突如其来且超乎寻常的威胁性生活事件和灾难对人们产生了难以承受的创伤性体验或对生命安全产生严重的威胁性时,就会导致他们表现出一定程度的意识障碍、精神运动性兴奋或精神运动性迟滞状态、无目的的零乱动作和不受意识控制的情绪障碍等。总之,突发个案或偶发冲突会使人们产生非特异性反应。这种非特异性反应就是社会性突发事件升级扩散的应激源。所以,生理和心理的认知诱导刺激了个体或群体应激行为的升级演化,是社会性突发事件发生的直接诱因。已经发生的诸如贵州瓮安事件、广东潮安事件表明,生理和心理的应激是社会性突发事件升级扩散之源。特别是当这种应激源被赋予了某种社会或政治意义时,就会激发直接关联者甚至无直接利益相关者的偏执行为,从而导致聚众行为,引发大规模的群体性冲突。
(二)事件当事人获得了社会支持
如果突发个案或偶发个别冲突发生时,事件当事人不能得到包括初级群体、次级群体、无直接利益相关者和弥散在“剧场”中各种信息的社会支持,他们就会感觉孤立无援,仅凭单个或几个人的叫嚷、哭闹、呼喊、倾诉以及愤怒的打闹是不会扩大事端促成社会性突发事件升级扩散的。
首先,突发个案或偶发个别冲突演化成社会性突发事件并导致其升级扩散的诱因在于“场域”中人群规模的膨胀。一旦个体或小群体置身于更多的或规模化的群体之中,他们的应激反应就会被强化,其行为就会彻底失去理性而难以约束。勒庞认为,进入群体的个人,在“集体潜意识”机制的作用下,其心理就会产生一种本质性的变化,就像“动物、痴呆、幼儿和原始人”一样。这样的个人会不由自主地失去自我意识,完全变成另一种智力水平低下的生物,表现出明显的从众心理。这种精神统一性的倾向,造成了一些严重的后果,如教条主义、偏执、人多势众不可战胜的感觉,以及责任意识的缺失。可见,个体或小群体的非特异性反应一旦与群体的社会支持共融生长,突发个案或偶发个别冲突就会迅速演化成社会性突发事件并继续升级扩散。在“场域”中,行动者的社会地位、握有的资本力量和权力、“生存心态”、文化因素以及所接受的历史条件构成了场域的相互关系网络,决定着他们行动的策略和事件的走向。“群体性事件中民众规模的膨胀,可以突破日常状态下政府与民众之间的‘管理者——被管理者’的关系模式,终结民众在以个体形式面对政府时的卑微和无助心理。”而且,人群规模膨胀渲染了一个非制度化利益表达的空间表象,无直接利益相关者就会在这种表象的感召下参与表演。他们争先显示应激行为,不顾一切地突破法律的界限,企图用自己非理性的行为碾碎政府及执法机关的公务活动,发泄积蓄心中的各种情绪,使处于“场域”中的群体应激行为井喷式升级扩散。
其次,散布于“场域”中的各种虚假的、杜撰的、捕风捉影的和想象的扭曲事实的信息的传播,鼓噪着利益受损者和无直接利益相关者的生理应激反应和利益剥夺情绪,致使事态不断升级至难以控制。现实中,突发个案或偶发个别冲突发生时,一些无直接利益相关的围观者、不良媒体等向缺乏信息的利益受损者释放各种似乎很有依据的、空穴来风的小道消息、谣言,赋予了冲突本身特定的社会和政治意义。也就是说,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散布的不实信息所具有的社会化和政治性成为了利益受损群体非理性行为的催化剂和助燃剂。“人在情境中”(Person-in-Environment)理论认为,个人和他所处的环境处在多重的互动中,而社会环境对个体或群体行为的影响最大,是个体或群体问题产生的缘由。社会性突发事件发生时,各种非真实性信息会通过不同渠道源源不断地传递给事件当事人,营造出一个荡激情绪的社会情景,助推着事件参与人之间的多重互动。特纳(Ralph H Turner)的突生规范理论(emergent norm theory)认为,一个符号性事件以及与之相伴的谣言对集体行为往往会起到关键的作用。由于这个符号性事件以及相伴的谣言能够使事件参与人产生某种共同看法或规范,从而引发一场针对那个符号的反感或仇恨以及相应的聚众行动。已经发生的社会性突发事件表明,突发个案或偶发个别冲突发生时,弥散在事件“情景”中的情绪性符号或谣言刺激了参与者的神经,激发了他们身份感知、情绪释放、情感亢奋,使他们不断互动,搅拌着原本原子化的人们的活动,使事件迅速向更高层级演化。应星用“气场”概念解释了社会性突发事件发生过程的六个层面:“气”的形成、“气”的弥散和凝聚、“气”的加压、“气”的引爆、“气”的再次加压、“气”的彻底释放。这六层分布的每一层都是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必要条件。随着这些分层逐次推进,发生群体性事件的可能性也在逐渐增加。一旦这六层分布全部完成,事件的发生就成为不可避免的了。这也进一步证实了以上的逻辑推理。
(三)治理主体的迟钝行为
突发个案或偶发个别冲突发生时,如果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能够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就能将突发个案或偶发个别冲突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有效控制利益相关者冲突的蔓延、扩大和升级,从而降低其社会危害。然而,已经发生的社会性突发事件的升级表明,有些地方政府、执法机关、自治组织和民间组织因体制性迟钝而表现出的“昏睡”状态,成为社会性突发事件升级的主要诱导因素。
所谓“体制性迟钝”,是指某些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社会性突发事件的萌芽和聚集初期反应迟钝,信息失真、处理失当,不但未能及时有效化解社会冲突,而且导致社会冲突的扩大和爆发,致使其处置突发事件陷入了“起因都很小——基层反应迟钝——事态升级爆发——基层无法控制——震惊高层——迅速处置——事态平息”的怪圈。地方政府处置突发个案或偶发个别冲突迟滞的原因主要有:第一,地方政府对冲突定性的“第一定义”判断有误,导致错过了治理的最佳的、及时的关键时间段。在互联网和手机普及使得信息的传递近乎实时的情况下,为事件定性的“第一定义”成为控制突发个案或偶发个别冲突、防止其演化成社会性突发事件并升级扩散的关键。在社会性突发事件发生时,处于“剧场”中的无直接利益相关者最想了解的是事件起因、细节以及地方政府的处置态度和方式等情况,然而有些地方政府忽视了事件的发展态势,不能派有关人员第一时间到场,发布相关新闻信息迟缓,导致谣言满天飞,使事件当事人内心充满恐慌,激起无直接利益相关者的义愤,最终致使事态升级。第二,地方政府高度紧张,反应过度,害怕承担维稳不力的后果和责任。在这种政治心理的暗示下,一些政府官员不敢迅速奔赴第一现场了解情况,与事件参与者进行对话,唯恐自己承担相应的责任,而是等政府班子成员集体讨论制定措施后才去解决问题,必然会延误时机,使事件不断升级扩大。第三,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未能及时有效地隔离、驱散无直接利益相关者的聚集,致使围观人群不断聚集,规模不断扩大,事态难以控制。有直接利益冲突的人希望把事情闹大,以鱼死网破的方式给政府施加压力,但他们毕竟是少数人,处理起来较为容易。而那些无直接利益冲突但积怨已久的人,巴不得借助突发事件宣泄过往的不满,他们的助威加起哄,很容易使事态失控。而有些地方政府未能及时有效地将这些人驱离现场,显示了处理方式不当的问题。
三、社会性突发事件升级的治理路径
基于社会性突发事件的发生过程和升级扩散的具体诱导因素,我们认为,治理社会性突发事件的升级扩散首先必须预防、化解事件发生初期个体或群体的身心应激反应,然后迅速、有效地阻断其具体诱导因素。总之,必须创新社会治理方式,调动地方政府(特别是基层政府)、执法机关、自治组织、民间组织等各种力量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动性,强化其依法治理的能力,形成社会协同治理的格局。
(一)加强地方政府、社会组织的心理疏导能力
控制社会性突发事件的升级首先要缓解事件参与人的社会心理冲突,消除其社会心理障碍,促进其心态成熟化和理性化,从而为理性、依法、及时、有效地处置事件奠定必要的条件。对于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来讲,对待社会性突发事件应该不是去防去堵,关键是要去进行心理疏导,就像大禹治水一样,要积极、迅速、及时、有效地进行正面的疏通和引导,平息事件参与人心里的怨气。通过对话与协商、信息公开与权益保护解决突发个案或偶发个别冲突中事件当事人遇到的实际困难,使他们能够理性地、心平气和地与政府沟通、商谈,从而使问题得到解决。不能采取失当、过激的措施,激发他们的心理应激反应。同时,地方政府更要发挥社会和自治组织反映其成员合理利益诉求的作用,使群众追求自身利益的行为合法、有序。社会和自治组织参与治理社会性突发事件,能够强化事件参加者的道德约束力量,规范其社会行为。第一,要强化社会或自治组织服务社会的功能,而不是集聚权力控制或压制社会。社会和自治组织要通过服务社会化解民众积怨,消除社会矛盾,从而缓解社会转型期人们的“社会剥夺”心理和情绪。第二,社会或自治组织要规范其成员的社会公德,使成员遵守组织的规章制度。一旦成员权益受到损害,社会或自治组织要通过制度化利益表达使其成员利益诉求得到满足。第三,社会或自治组织要依法办事。社会或自治组织要认识到只有在国家法律制度的框架内开展活动,才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吴同和文军分析了SNS公司工人抗争的过程后,认为工人抗争的成功不仅在于工人及精英依据《工会法》成立了SNS工会抵抗外界的不公并施加集体的压力,而且也是工人们遵守法律和地方规则的结果[10]。第四,媒体单位也要依法承担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责。媒体传播的信息具有广泛性、快速性和权威性特点,他们发布的真实信息能够使事件参与人了解事件真相,减弱相对剥夺感。因此,媒体单位应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保证传播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社会稳定的责任。
(二)提高地方政府和执法机关的管治能力
地方政府和执法机关是治理群体性事件的主要力量,发挥着主导作用。首先,地方政府要克服体制性迟钝行为,在事件发生之前,定期主动地向公众征询意见、调研访问并定期解释回答问题;在事件发生之后要及时主动地公开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问题。其次,地方政府要迅速预判突发事件的性质、程度和范围,对一般群众的利益诉求,按照正常的行政程序进行处理,而对带有明显反政府、反社会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严惩不贷。第三,执法机关要迅速赶赴现场,调查事件起因,掌握发展态势,合理调动警力,控制现场秩序,及时发布事件真相信息,避免谣言、流言、谎言对无直接利益群体的煽动与蛊惑。总之,地方政府和执法机关要快速、文明、果断地处理偶发事件,最大限度地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建立公众参与的有效治理机制
建立公众参与的有效机制能够拓展群众参与社会治理的渠道,畅通群众参与的途径,形成社会治理人人参与、和谐社会人人共享的良好局面,从而排解事件参与人的社会排斥感和利益相对剥夺感,防范激愤应激行为的产生。建立公众参与的有效机制主要包括:第一,完善群众利益表达机制。这就要求国家相关部门及其社会组织要尽快创造平等化的利益表达格局,通过制度安排,畅通群众利益表达渠道,落实不同利益主体拥有平等的利益表达权利,从而实现群众利益表达的便捷性和法治化。第二,健全社会公共政策制定的群众参与机制。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广泛收集和听取群众意见,将群众利益表达贯穿于公共政策备选方案的规划、政策执行、政策评估、政策监控直至政策终结等各个阶段,确保民意在社会公共政策中得到充分体现。第三,完善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体制。建立有效的心理干预、矛盾调处、权益保障机制,使群众问题能反映、矛盾能化解、权益有保障。
参考文献:
[1]李强.“丁字形”社会结构与“结构紧张”.社会学研究,2005,(2):55-73.
[2]于建嵘.当前我国群体性事件的主要类型及其基本特征.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9,(6):114-120.
[3]朱力.突发事件的概念、要素与类型.南京社会科学,2007,(11):81-88.
[4]Bonnie B Strickland. The Gale Encyclopedia of Psychology. Gale Group:Farmington Hills, 2001:531.
[5]古斯塔夫·勒庞.乌合之众——大众心理研究.冯克利,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5:9-11.
[6]许尧,刘亚丽.群体性事件中的冲突升级及遏制机制研究.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1,(1):17-21.
[7]Ralph H Turner,Lewis M Killian. Collective behavior. Englewood Cliffs: Prentice-Hall, 1972:388.
[8]应星.“气场”与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机制——两个个案的比较.社会学研究,2009,(6):105-121.
[9]黄豁,朱立毅,肖文峰,等.“体制性迟钝”的风险.瞭望,2007,(24):6-7.
[10]吴同,文军.自我组织与遵纪守法:工人依法维权的集体行动策略——以上海SNS企业工人抗争为例.社会,2010,(5):121-141.
【哲政阐赜】
Causes of Deterioration and Governance Paths of Social Emergencies
ZHANG Jian
(SchoolofPoliticsandManagement,XianyangNormalCollege,Xianyang712000,China)
Abstract:Deterioration of social emergencies had caused serious social consequences. The causes of deterioration lie in the physiological and psychological response of the individuals or groups, the social support, and the retarded action of the governance subject. To effectively prevent and control the deterioration, this thesis suggests that measures should be taken to strengthen the psychological guidance of individuals or groups in the event, to improve the governance capability of local governments and law enforcement agencies, and to establish effective governance mechanism of public participation, so as to form a pattern of social collaborative governance.
Key words:social emergency; social management system; social collaborative governance
作者简介:张健(1969— ),男,陕西西安人,副教授,博士,主要从事社会治理研究。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西部和边疆地区项目(13XJA810002);陕西省科学技术研究发展计划项目(2014KRM102)
收稿日期:2015-05-10
文章编号:1672-3910(2015)06-0041-05
中图分类号:C916
文献标志码:A
DOI:10.15926/j.cnki.hkdsk.2015.06.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