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斓,杨瑞
(河北工程大学 科信学院,河北 邯郸 056038)
自1980年9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通过至今,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已经历经了34个年头。从2003年财政部科学研究所公布报告建议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到2005年个税免征额1600元的政策实施,再到2007年免征额由1600元提高至2000元,及至2011年个税免征额提高至3500元,可以看出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求,我国一直在个税征收减免政策方面做出与时俱进的努力,但相对于税收体制更加健全的发达国家而言仍存在较大差距,尤其是在个税征管制度中存在很多滞后和不尽合理的问题。
在应税收入扣除方面,我国现行的个税制度属于分类税制,对纳税人不同性质的收入进行分类,然后采取定额扣除与定率扣除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扣除。详情如下: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以及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每月允许的定额扣除费用为3500元;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允许扣除相应的成本、费用、损失和税金;对个人劳务报酬所得、稿酬、特许权使用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按次数实行定额与定率结合的扣除方式,每次收入在4000元内的,可从中扣除800元后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税金,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包含4000元),允许其金额的20%作为费用扣除。
在税金抵扣方面,我们现行的抵扣项目较少,主要涉及境外所得税抵免和境外所得税补扣。
在个税征收减免方面,我国现行税法中优惠政策较为详细和丰富,其中个人所得的免税项目多达数十项,减税政策设涉及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免、灾害减免、稿酬所得减税、外籍人员存款减税、个人出租房屋减税等。
总的来看,现行的个税减免抵扣政策考虑国家政策性补助扶持因素较多,考虑纳税人个体真实纳税能力较少,尤其缺乏对影响纳税人实际可自由支配收入的家庭因素的考量,因而无法充分体现量能征税原则和社会公平性。
现行个税减免抵扣政策中涉及国家政策性补助的抵扣项目较多,如各类社会公益基金、公益项目捐赠的扣除,各类科技发明创新奖项收入的免征和针对军属、烈属、退役军人的各类税收优惠政策,而针对广大工薪阶层个人生活和家庭情况的税收优惠政策较少,严重忽视了对纳税人实际可自由支配收入的关注和真实纳税能力的考量。
社会主义税收的职能之一在于通过改变社会财富分配状况来影响不同经济主体的物质利益,进而调节社会分配,以实现更加合理的资源配置,纠正社会分配不公,促进社会公平,从而改善民生。因此个税征收不仅应该单纯着眼于纳税人的收入,更应关注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
所谓真实纳税能力,除了纳税人的收入之外,还需要考虑满足生活基本需要的支出需求。人类社会的活动是以家庭为单位的,因此家庭因素对一个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影响非常显著。 比如收入水平及收入构成基本相同的两个纳税人,如果一个是单身而且不需要赡养老人,而另一个已婚有子女并且需要赡养老人,两者的实际生活负担、消费能力和真实纳税能力一定存在较大的落差。然而根据现行的个税减免抵扣制度,两者所适用的免征额以及税收抵扣政策却并无差异,这将导致严重的纳税不公平,也违背了量能征税的原则,从长远角度讲也会对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及和谐社会的营建造成负面影响。
根据《中国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预测研究报告》,自1999年开始中国已步入老龄化社会,21世纪的中国将是一个不可逆转的老龄化社会,从 2001到2010年是人口快速老龄化阶段,2021到2050是加速老龄化阶段,2051到2100是稳定的重度老龄化阶段。当前我国人口老龄化速度已经居于世界首位,到 21世纪中期,我国60岁以上老人数量将超过4亿,然而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还处于探索和改革阶段,其健全程度尚无法跟上我国人口老龄化步伐,因此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老年人的赡养费用主要还将由家庭承担,并成为许多家庭的主要支出项目之一。
在上述背景下考量我国现行的个税减免抵扣制度,不难发现,我国现行的个税制度,应税收入扣除项目较少,标准单一,不足以体现纳税人的个体差异,如年龄、健康程度、婚姻家庭状况,是否需要赡养老人和抚养、教育子女等情况,忽视了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难以体现补偿原则与公平原则,难以满足高速发展的经济与复杂的社会状况下调节社会收入分配、促进税收公平、改善民生的需求,脱离了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因此亟待调整和改革。
考虑到家庭因素对个人真实纳税能力的影响,世界上许多国家索性施行家庭联合申报的个税制度,以“家庭”做个税的征税单位,比如日本、法国和德国等国家。
甚至有人提出中国的个税改革也应以家庭联合申报为方向,然而家庭联合申报制对税收信息化水平要求较高,且无法适应我国现行的分类税制、财产登记、收入申报等制度,因此现阶段我国个税征收还不具备发展家庭联合申报制的条件和能力。
因此,现阶段的个税改革更具可行性的方式,是从增加相应的费用抵扣出发,尤其是增加家庭相关的费用抵扣政策。在这方面,澳大利亚的个税征收制度中许多减免抵扣政策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
澳大利亚的个税征收制度中有丰富而细致的费用扣减和税金抵消政策,涉及个人生活和家庭生活的许多层面。首先,澳洲的个税免征额为 18200澳元,此免征额与我国对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以及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每月允许的定额扣除费用为3500元,性质相似,但是针对纳税人在应纳税期间的全部收入而言的扣除数,并不对具体收入的性质和种类加以区分。
而在这个基本扣除数 18200澳元之外,澳洲个税征收制度在应纳税所得额扣除(deduction)和税款抵消(tax offset)方面还有丰富而详细的规定。
其中应纳税所得额中允许扣除的项目包括了生计费用扣除和经营支出扣除,后者与我国现行税制中的个体工商户的税前扣除规定大同小异,本文不再赘述。而前者则涉及到为取得应税收入而发生的费用扣除,比如应纳税所得额中允许扣除的项目包括:与工作直接相关的交通差旅费用(vehicle and travel expenses),例如从一个工作地点到另一个工作地点产生的交通花费和差旅支出;购买工作需要的制服费用支出及相应的洗衣费(Clothing,laundry and dry-cleaning expenses);与职业发展直接相关的继续教育费用(self-education expenses)可以从应税收入中扣除,甚至在这个过程中取得的奖学金也不用算入应税收入;
为获得收入而购买的工具、设备及其他资产(tools,equipment and other assets)也在税法允许的费用扣除之列。
另外,需要抚养子女的纳税人,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无暇照顾子女,允许其在应纳税收入中扣除聘请保姆照顾子女的费用。
这类费用本身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所占的比重通常不大,乘以相应税率后产生的税款金额也不会太高,但诸如此类的费用扣除政策却对纳税人充满了人性化的关怀,值得我们关注和学习。
不仅如此,澳大利亚在税款抵消方面的优惠政策更多的关注到了纳税人的家庭情况,比如:
1.有关家庭赡养的税金抵扣 (taxpayer with dependants)
如果纳税人有赡养家人的负担,可以申请相应的税金抵扣,此处的被赡养人需要符合相应的规定,比如是残疾人或者残疾家属或子女、年满16周岁兄弟姐妹的全职照料人,并同时是纳税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年满16岁的兄弟姐妹,以及配偶的父母或者年满 16岁的兄弟姐妹。供养配偶最高可抵消2286澳元的税款,赡养无收入来源的父母最高可抵消1676澳元的税款。其中具体的抵扣金额还将跟随具体的社会经济状况每年进行调整。
2.儿童看护者税金抵扣(Child-housekeeper tax offset)
如果纳税人没有在偏远地区税金抵扣和海外兵役税金抵扣项目中申请过此类抵扣,或者纳税人家庭年度应纳税收入低于 15000澳元,则可针对雇佣保姆看护儿童的费用申请相应的税金抵扣。
3.有关医疗费用的税金抵扣(Medical Expenses tax offset)
纳税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则可享受医疗费用税金抵扣:一,如果纳税人在 2012-2013的纳税年度曾经享受过此项医疗费用抵消,则本年度可继续享受同等税金抵扣;二,如果纳税人不符合一中所述条件,则只可申请与残疾人救助、残疾护理和老年护理相关的医疗费用支出。此外,因医疗费用支出较高,而抵扣金额有限,未用于本年度税金抵扣的部分费用可以在未来的纳税年度继续使用,2014-2015年度符合抵扣政策的医疗费用支出一直可以使用至2018-2019纳税年度。
此项税金抵扣的具体金额分个人和家庭两种情况。对于个人而言,年度应税收入在 88000澳元以下的,其医疗花费超过2162澳元的部分可以申请20%的税金抵扣,而年度应税收入在88000澳元以上的,其医疗花费超过5100澳元的部分可以申请10%的税金抵扣;对于家庭而言,年度应税收入在176000澳元之内的,其医疗花费超过2161澳元的部分可申请20%的税金抵扣,年度应税收入在 176000澳元以上的家庭,其医疗花费超过5100澳元的部分可申请10%的税金抵扣。
此处所说的医疗费用不仅可用于纳税者本人,配偶和子女(无论他们是否有工作),纳税人的父母以及配偶的父母,还包括其他年龄在21岁以下、需要由纳税人养育、收入在一定标准之下、非学生的家庭成员,和年龄在21岁到25岁之间、需要由纳税人抚养、收入在一定标准之下的正在上学的家庭成员,甚至还包括不能自理的亲属以及符合特定要求的儿童保姆。
4.低收入者税金抵消 (Low Income Earners tax offset)
如果纳税人收入低于一定标准,或者只从事兼职工作,则可适用于低收入者税金抵消条款。
5.高龄工作人士税金抵扣(Mature Age Worker tax offset)
在2014-2015年度,如果纳税人生于1957年7月1日之前(即年满58岁),且该年度净收入低于63000 澳元,则适用此项税金抵扣,最高可抵扣金额为500 澳元。
由上可见,澳大利亚个税体系有着详尽而精细的费用扣除和税款抵消政策,以个人为纳税单位,同时充分考虑了纳税人的个体情况及家庭情况,因人因地制宜,而我国现行税制在考虑纳税人具体情况方面则欠缺灵活性和适应性,税收优惠政策中缺乏对纳税人个体生计和家庭情况的关照。诚然,由于社会体制不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尚存在差距,照搬澳大利亚的经验显然不切实际也无法发挥有益功能,但是澳大利亚个税体制中的费用扣除和税款抵消政策给我们的最大启示就是:现阶段个税改革应从健全和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制度入手。比如,在税收优惠政策中可以考虑增添的费用扣除或者税款抵扣项项目有如下几个方面:
1.家庭赡养费用
此处的赡养对象,可以包括父母、未成年或已成年但仍在上学的子女、未就业的配偶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其他家庭成员。前面已经阐述过,因社会人口老龄化及生育政策的调整,导致我国家庭人口结构发生剧烈变化,随之而来的是作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纳税人在赡养家庭方面需要的支出大幅度增加,个人实际可自由支配的收入严重缩水,纳税者个人及整个家庭的消费能力都严重被削弱。如果没有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给予支持,任此情况长期发展,整个社会的消费能力都将处于低迷状态,阻碍社会经济整体健康、有序和可持续发展。
2.子女教育费用
我国中小学阶段属于义务教育,相应的费用支出不算太多,可把优惠政策的重点放在支出较高的高等教育费用上。在个税征收问题上制定针对子女教育费用的优惠政策,不仅有助于减轻纳税人的经济负担,而且有助于促进教育消费的增长,从长远看也有利于国民素质的提高,实为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3.医疗费用
虽然现行个人医疗费用支出有一部分可以通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医疗保险或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等形式报销,但仍有相当数额的费用需要个人负担。伴随着近年来医疗改革的持续进行,医疗费用的增长速度超过了多数家庭和个人收入的增长速度。医疗费用对纳税人的实际纳税能力的影响之大,使得在税收优惠政策中增添医疗费用扣除或税金减免的需求日益迫切。
4.与住房相关的费用
随着福利分房时代的终结,我国开始了货币化、商品化的住房制度改革。数年来,中国房地产价格增长的速度之快、幅度之大已是有目共睹,房产价格的增幅和增速都远远超过了居民收入,因此与住房相关的费用支出不仅成了大多数城镇家庭的刚需项目,高额的首付款和房贷支出给许多家庭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如果能在个税征收方面允许纳税人申请一定比例或一定数额的费用扣除或者税款抵消,则可缓解纳税人的经济压力,也有利于社会消费的增长。
综上所述,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势在必行。对于他国经验,不可生搬照抄,而应取其精华,学其精髓,同时结合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循序渐进, 根据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设计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不仅是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的迫切需求,而且有助于个人所得税真正发挥组织财政收入和调节社会收入分配的作用。
合理地设计符合纳税人真实纳税能力的个税减免抵扣政策,通过个税征收的调节功能保障纳税人的基本生活需要,既能减轻纳税人的生活负担,提高个人以及整个家庭的消费能力,又能促进整个社会的购买力良性增长,从而保证社会经济整体良性健康运行和可持续发展。
另外,制定人性化的个税减免抵扣政策,充分考虑并照顾到纳税人的具体情况,如婚姻状况、基本生计需求、家庭人口数量、成员结构、个体及家庭成员健康状况、受教育状态等因素,有利于最大限度缓解纳税人的家庭矛盾,进而优化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社会的关系,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营建以及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都有强大的助推作用。
[1]中国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预测研究报告[N].中国社会报,2006-02-27.
[2]吴从慧.家庭申报:未来个税改革的选择[J].人民论坛,2011(14):118-119.
[3]吴从慧.我国个人所得税家庭联合申报改革——基于费用扣除的思考[J].财会通讯,2013(1):41-43.
[4]周钦.澳大利亚个人所得税税制[J].中国纳税人,2007(5):65-69.
[5]王娆.中澳个人所得税异同浅析[J].经济视角,2011(5):175-176.
[6]陈隽.澳大利亚与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体制若干方面优劣分析[J].财说金融,2011(4):53-56.
[7]李栋文.澳大利亚所得税制度借鉴[J].发展研究,2009(5):48-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