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广谦 张小平
中国在国际政治格局中的崛起和作为后发工业化国家在实现现代化进程中所取得的突出成就,是改变20世纪历史态势并将持续影响21世纪世界走向的重大历史事件。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中国以开放的心态、高速的经济增长、人民生活的显著改善和对人类和平与发展的重大贡献为世界瞩目。在改革开放一以贯之的接力探索中,中国始终坚持因时为变、革故鼎新,坚持把普遍规律与中国国情相结合,坚持把远大目标与脚踏实地相结合,坚持把集中统一与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创造性相结合,取得了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制度文明建设的重大成就。
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我们面临着抓住历史机遇、凝聚全民族智慧和力量、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发展和完善的新挑战和新使命。推进经济学和法学交叉学科研究,为建设现代国家经济治理体系提供智力支持,进行理论探索,是理论工作者义不容辞的光荣使命。
在现代科学研究与教育体系中,人文社会学科基本上都经历了一个从作为“知识总汇”的哲学中分离出来、进而独立发展的过程。学科分化不仅是市场分工带来的社会结构变化在学术领域的反应,同时也是一门学科能够在细腻观察基础上获得对研究对象准确把握和精确认知的必然要求。[注]参见刘大椿、潘睿:《人文社会科学的分化与整合》,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9年第1期。在相当长的一段历史时期中,经济学家专注于研究稀缺性和效率,法学家则倡导从实证立场出发研究法律的规则及其效力。[注]See Raymond J. Heilman, “The Correlation between the Sciences of Law and Economics”, California Law Review, Vol.20, May 1932, p.379.在过去几十年中,经济学的面貌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其关注的焦点从市场转向包括法律在内的各种制度。经济学的这个“制度转向”在很大程度上归因于包括道格拉斯·诺斯在内的一大批学者的努力,并且在今天仍然表现出旺盛的学术活力,挑战着传统的学科划分。[注]See Ron Harris, “Legal Scholars, Economics, and the Interdisciplinary Study of Institutions”, Cornell Law Review, Vol.96, 2011. p.789.与此同时,对法律的研究从内部视角转向内部视角和外部视角兼顾,认为法学是一门自足的学科的传统看法逐渐被修正,并且用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等其他学科的方法加深对法律问题的理解。[注]See Erika Arban, “Interdisciplinary Approaches to Legal Research: Law and Economics and Critical Legal Studies from a North American Perspective”, http://www.amministrazioneincammino.luiss.it/wp-content/uploads/2011/01/E.Arban_giur-cost2.pdf(last accessed 15 Nov 2014).经济学与法学的交叉融合研究,催生了被称为“法经济学”的这一交叉学科的诞生。
经济学与法学的交叉研究有较长的历史。现代法经济学形成有两个标志性事件:一是1958年《法和经济学杂志》的创刊出版;二是科斯在该杂志上先后发表《联邦通讯委员会》和《社会成本问题》等文章,奠定了现代法经济学的方法和范式基础。[注]参见魏建、周林彬主编:《法经济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3页。
“现代法经济学的专家们将1960年罗纳德·科斯著名的论文《社会成本问题》的发表认定为这一学科的起源。从纯粹现代视角来看,毫无疑问他们正确的。”[注][美]皮特·纽曼主编:《新帕耳格雷夫法经济学大辞典》(第二卷),许明月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531页。科斯没有简单地继承传统经济学关于“将外部性内部化”的讨论,而是认为在“外部性”后面隐藏着相互冲突的需求。科斯解决冲突的方法不是简单地判别两方的对错,而是认为应建立两种活动或两方主体之间适当的交易机制。科斯意识到,产权初始配置能否导致有效率的结果,和交易成本有关。无论产权进行怎样的初始配置,零交易成本会导致最有效率的分配状态,而交易成本较高时则未必。因此倒过来讲,为产生有效率的结果,产权的初始配置应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在科斯之外,1957年,格雷·贝克(Gray Becker)曾经用经济理论研究过反垄断法的问题;1961年,圭多·卡拉布雷西(Guido Calabresi)用经济理论分析过侵权中的风险分配问题。但是相比较而言,科斯的理论提供了一个几乎可以用来分析所有法律权利的方法论框架。1970年,理查德·波斯纳出版《法律的经济分析》一书,较为系统的运用经济学的方法分析了法律的各个领域,将经济学与法学的融合推向一个新的高度。[注]James Penner, David Schiff & Richard Nobles (ed.), Introduction to Jurisprudence and Legal Theory, London: Reed Elsevier Ltd.,2002, p.856.
近几十年来,经济学与法学的交叉研究已取得了许多重要成果。许多法学家认识到,所有法律活动,特别是经济领域中的法律活动,在解决公平和正义这一根本问题的同时,事实上也是在促进着资源有效配置与合理运用,即促进效率最大化的实现。因此,所有法律活动都可以用经济的方法来分析和指导。对法律的经济分析,在可能的条件下不仅是定性的,而且很多部分也可以是定量的,从而使人们可以比较精确地理解各种经济行为之间的经济效益和差异。这一认识具有两重意义,一是可以增加立法与司法的科学性和适用性;二是可以对经济运行和经济改革提供法律上的规范和指引。
许多经济学家认识到,所有的经济活动,包括稀缺资源的配置、要素市场的发展、效率的提升、经济运行秩序和规范、调控的手段和效果等,都与法律及制度体系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都需要在法律、制度的框架内来进行。因此,在经济研究中引入法律的因素和分析方法,在解决资源配置和效率提升,增加社会财富和人民福祉的同时,可以用公平正义的基本理念调整经济活动中人们的行为规范。这一认识也有两重意义:一是可以增强经济改革和经济运行中的公平公正性,二是可以助推立法与司法改革,完善法律制度。
中国改革开放是理性规划和经验探索相互结合、相互促进的典范。尽管过程充满曲折,但是较为科学的顶层设计和试点推广的制度路径是中国模式得以稳健推进的基本保障。从“真理标准大讨论”开始,中国的经济学家和法学家回应时代召唤,以敢为人先的理论勇气和严谨求实的学术作风,为国家和社会贡献出丰硕的学术成果,为各项改革措施的出台进行理论准备,为各项改革方案的实施进行具体设计,对社会各领域发生的变化进行及时的总结和评估。
在经济学领域,从计划和市场的争论,到制度变迁路径的比较与选择,再到所有制结构、农村经济体制、财税体制、金融体制、流通体制、收入分配体制、社会保障制度、对外开放体制等重点领域的攻坚克难,经济学理论工作者始终把握时代主题和理论脉搏,立足中国实际,借鉴国外研究成果,用自己的学识推动改革共识的形成。在法学领域,法学理论工作者不断解放思想,清除“法律虚无主义”的负面影响,肯定法的历史继承性,强调法治、反对人治,肯定“权利本位”、“无罪推定”等代表人类法治文明进步方向的思想观念,推动民主法治观念深入人心,并配合各个时期的中心工作,为法案的起草、疑难案件的解决、法律文化的反思和法治观念的传播作出了重要贡献。
新中国成立以后,如何治理一个人口众多、贫穷积弱、地缘政治形势复杂的大国,成为当时中国所面对的历史性课题。经过几十年艰难曲折的探索,逐步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改革目标和“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并将其写入宪法。在改革开放所提供的理论沃土上,经济学和法学成为发展迅速、研究人员众多、社会关注度高的“显学”。全方位深化改革,不仅要求我们进一步推进经济学和法学各自的研究水平,更要求我们根据形势的需要和学科本身的发展规律,推进经济学与法学的交叉学科研究。在良好秩序及其可行的治理安排这一点上,法学和经济学是相通的。通过这个桥梁,法律经济学和经济法理学这两门交叉学科都可以以此为基础来构建学科理论体系,共同研究经济法秩序以及国家经济治理结构的演进及其发展规律。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学和经济学都可以对国家合作秩序的治理作出智识性质的贡献,因为二者都是研究达成良好经济秩序和国家经济治理可行安排的学问,二者的有效结合可能催生具有重大价值的学术成果。[注]参见张建伟:《法律、经济学与国家治理》,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2页。从研究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来划分,这种交叉研究可能呈现“法学—经济学—法学”和“经济学—法学—经济学”两种研究进路。其中,前者讨论问题的出发点是基于法律问题和法学研究的现实需要,方法论与认识论手段多采用经济学理论和经济分析方法,最终分析解决问题的归宿和落脚点还是法律和法学;后者讨论问题立足于扬弃与突破传统的研究范式,将法律制度的成本效益纳入总体经济学研究当中,纳入关系主体的相互博弈结果中,扩大经济学对人类行为的解释力。[注]参见冯玉军:《法经济学范式》,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3-14页。
时代的需求以及学科融合所展示出的动人前景,要求我们在人才培养、学科建设、学术资源配置方面作出相应的安排,提出具有交叉性质的研究课题,培养具有交叉学科背景的学术团队,完成具有交叉学科特色的研究成果,立足中国语境,突出问题意识,拓宽研究视野,鼓励协同创新,为构建现代国家治理体系、优化公共政策设计、提高平衡政治稳定与改革发展的能力、增强治理的合法性与有效性,做好必要的知识准备。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需要通过相关法律体系的建设,为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发挥基础性和决定性作用提供各种制度性的“基础设施”。因此在立法领域,必须注意两个要求:第一,经济立法应该能够保证和规范经济的顺畅有序运行,这需要更多的借鉴西方国家对市场经济运行立法的经验。第二,经济立法应该能够引导经济运行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方向,这需要我们根据中国的发展阶段和特色定位加以创新。
民商法是调整市场经济活动的基本法律。民商法确认市场交易参与者的主体地位、财产所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在此基础上,国家需要通过狭义的“经济法”进行三种基本调节活动:第一,通过《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排除市场障碍;第二,通过相关法律规范和保障国家以直接参与方式进行投资经营;第三,通过相关法律,规范和保障国家对社会经济实行宏观调控。[注]参见漆多俊:《转变中的法律:以经济法为中心视角》,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6-37页。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白皮书中指出:“中国立法机关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加快经济立法,在规范市场主体、维护市场秩序、加强宏观调控、促进对外开放等方面,制定了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商业银行法、乡镇企业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拍卖法、担保法、海商法、保险法、票据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告法、注册会计师法、仲裁法、审计法、预算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对外贸易法、劳动法等法律。”[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2011年10月发布,载http://www.gov.cn/jrzg/2011-10/27/content_1979498.htm,2014年11月10日访问。这些法律是已经初步建成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是中国特色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法律框架。
在基础性、大规模的市场经济立法告一段落之后,市场经济立法的中心将转移到相关制度的完善方面。包括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构建民生促进与保障的社会体系,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保障经济安全运行,完善权力运行的约束机制、有效防范权力滥用以及完善对外贸易法治、积极应对经济全球化挑战等。[注]参见许明月主编:《中国市场经济法治发展报告(2011—2012)》,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15-48页。
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继续列为重点立法领域,并且要求“健全立法机关和社会公众沟通机制,开展立法协商,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探索建立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等对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机制。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健全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广泛凝聚社会共识”,深入推进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
立法的质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律草案的质量。而法律草案的质量又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案起草者的知识、经验和责任感。“法案起草人有如工程的设计建筑师。他的任务一方面在于完成工程的设计建筑,另一方面也在于对建筑物的用途、形式、效用及其他有关问题作综合考虑和协调……法案起草人所要解决的难题是多方面的。理解立法意图或立法主旨并用适当方式将其表述出来,以科学的方法加以构建,所构建的法案要能为有关方面认可,往往为协调有关方面在某一个具体条文上所形成的不同意见而费尽周折。”[注]周旺生:《立法学》,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446页。起草者的重要责任在于,要赋予法案以来自经验的理性,将政策转换为法律。要明确规定法律调整对象的具体行为模式,实现法律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同时要使用一种符合国家立法习惯的技术形式,起草清晰、准确的法案,实现有效起草和为善治起草。[注]参见[美]安·赛德曼等:《立法学:理论与实践》,刘国福等译,中国经济出版社2008年版,第33-34页。
为满足对于法律草案在内容和形式两方面的要求,相关领域的经济学和法学工作者应当以一种更为科学有效的方式参与到法律案的起草和后续修改工作中。根据以往的经验,经济立法基本上主要是由经济主管部门主导,主管部门起草法案初稿后,邀请经济学界人士参与讨论,然后再请法学界人士参加,业界人士参与较少。这使得最终通过的法律在实际执行中与现实的契合度有差距。建议今后在立法时,经济主管部门、法学家、经济学家和业界人士应该建立一种更为紧密、更为深入的全程协作关系,使法案起草工作既尊重经济规律,也体现法治要求,提高立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实现科学立法,并以此为司法的专业化、技术化创造前提,奠定基础。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中国特色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已经初见轮廓,但是仍然有若干重要的领域亟待完善或强化。例如,在中国经济高速增长的过程中,国有经济发挥了重要作用。不仅在拉动投资、扩大就业和技术创新方面举足轻重,而且在经济赶超、技术扩散和弥补市场失灵方面发挥着难以替代的作用。如何协调好国有经济公益性与盈利性的关系,保持国有经济对国民经济的控制力,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探索建立科学的公有制实现方式,尤其是对于政府(特别是各级地方政府)以投资主体身份直接从事经济活动、大量举债兴建公共工程的行为怎样进行规制,绝非一部《国有资产管理法》所能胜任。又如,在经济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如何调节不合理的收入分配,使社会各阶层公平分享改革与发展的成果,解决收入差距持续扩大和不合理收入分配格局固化的问题,理顺国民收入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协调好公平和效率的关系,是一个需要多部法律、法规、规章综合配套的系统工程。再比如,随着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加剧和劳动力跨地区流动的日益频繁,如何统筹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覆盖范围不断扩大、内容不断充实的社会保障体系,应对常态化的“风险社会”和“老龄化社会”,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大课题。所有这些领域法律的完善,都需要经济学家和法学家在总结历史发展、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协力合作,进行理论创新,并通过学术成果的传播和对立法活动的实际参与将其转化为立法创新。
经济学家和法学家不仅是社会生活的观察者和解释者,更应该是社会体制构建的工程师。“立法的这种发明赋予了人类以一种威力无比的工具——它是人类为了实现某种善所需的工具,但是人类却还没有学会控制它,并确使它不产生大恶。立法向人类开放出了诸多全新的可能性,并赋予了人类已一种支配自己命运的新的力量观或权力观”[注][英]弗里德里希·冯·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一卷,邓正来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第113页。。
为实现良法善治的理想,经济学与法学工作者有必要以审慎的态度、求实的精神、前瞻的眼光,深思博览,通达致知,为社会贡献更为卓越的、包括学科交叉研究在内的学术作品。
资本市场是经济运行的晴雨表,各类与经济活动有关的纠纷数量也是经济运行的指示器。例如,2014年上半年,全国法院系统一审审理的合同纠纷为2 265 604件,同比增加10.32%;其中结案1 755 235件,同比增加6.78%。[注]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1—6月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案件情况》。http://www.court.gov.cn/qwfb/sfsj/201407/t20140725_196854.htm,2014年11月12日访问。合同纠纷数量的增速超过经济增速,说明宏观经济运行的压力可能已经在微观经济运行中体现出来;而结案数量的增速低于受案数量的增速,可能意味着案件的复杂程度的增加和法院司法资源的不足。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商事、经济案件的数量与经济总量的增长呈现高度正相关关系。实证研究表明,在经济发展的高峰期,商事纠纷案件也随之增加,而在经济发展的低潮期,商事纠纷案件也随之下降。在经济发展的冷热交替期,商事纠纷案件则有显著增加。[注]参见陈胜蓝:《商事审判与中国经济发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74页。良好的司法审判活动具有执行契约、保护产权、执行政策、管理经济等多重职能,能够矫正市场失灵,保障社会整体效益最优化,追求经济领域的实质正义[注]参见徐子良:《“民商事”审判中经济法思维之运用》,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61-64页。,有利于为市场参与主体提供可预测的、稳定的经营环境,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和长期繁荣。
现代经济活动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交易方式的复杂化、专业化。司法机关主要通过司法组织的专门化和司法职业的专门化来回应解决经济纠纷的需求。所谓司法组织的专门化,就是设立各种专门法庭来处理相应的具有专业性、技术性的纠纷。而司法职业的专门化,则是指培养专门审理某类案件的法官。[注]See the Ad Hoc Committee on Business Courts, “Towards a More Efficient Judiciary”,The Business Lawyer, Vol. 52, May 1997, p. 948.
就目前审判工作的需要而言,一方面,应加强对法官经济、商事领域专业知识的培训。在金融、证券、期货、保险、知识产权等类型的纠纷日趋专业化和复杂化,并且新型商事纠纷层出不穷的情况下,法官如果不掌握一定的专业知识和具备基本的经济常识,就难以应对司法中的难题,难以把握何种裁判可以导向社会财富最大化的结果。另一方面,应着力培养法官在司法裁判价值取向上的职业共性,提高法官对于社会和经济发展规律、方向和特点的敏感度和认识,以实现价值取向和裁判结果的相对统一。司法实践中,对商事判决产生争议的原因往往在于判决违背了商业发展的基本规律,从而增加了企业的交易成本并阻碍了行业的发展,而判决的不一致则往往源于法官对案件背后所涉经济发展规律的认识的不同,因此,加强法官对于社会经济发展规律的深入认识,形成科学的司法裁判价值取向,具有重要意义。[注]参见第11页注③,第183页。
在疑难案件中,对成文法可能存在多种解释。法律经济学的思维方式可以帮助法官运用自由裁量权选择妥当的解释方案和判决结果。“在不同的、相互冲突的法律解释之间进行取舍的工作很大程度上本身就是一个价值取舍的过程,而价值取舍则必然牵涉到对社会现实的判断,这种判断往往需要借助法律经济学,或者更广义的社会学知识。”[注]周林彬、董淳锷:《法律经济学》,湖南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508-509页。
在经济案件中,引入经济专家担任专家陪审员,是提高案件审判质量的一个重要途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公民陪审权利,扩大参审范围,完善随机抽选方式,提高人民陪审制度公信度。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这一规定,为专家陪审员制度的发展指明了方向。例如,金融审判中,相当数量的案件具有专业性、新颖性、疑难性和国际性的特点。如果法官缺乏对相关领域知识的了解,裁判结果难以获得具有专业背景的当事人的认同。专家陪审员弥补了法官在审判过程中专业知识不足的缺陷,对复杂的专门案件作出权威判断,增强了当事人对判决的信任度,有助于提升司法的权威性和公正性,契合了专业审判的特殊需求。
专业案件的审理结果不是单向的、唯一的,而是具有扩散效应和示范效应,会对整个金融市场运作产生一定影响,具有更强的能动效果。但是如果案件审理质量不高,这种能动作用不仅不能发挥出来,而且会产生一定的副作用。相关专家对金融行业有着更为专业和前瞻的视角,能够帮助法官深入理解相关金融政策和市场走向,为金融审判把握方向,引导市场健康发展,发挥好司法能动作用。[注]参见林晓君:《金融审判中专家陪审的实践及制度转化》,见王卫国主编:《金融法学家(第二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17-118页。在相互学习、深度参与经济类案件审判、协助法院提升司法能力、回应经济领域对于纠纷解决的需求方面,经济学和法学工作者大有可为。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就是使国家治理体系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使国家治理跟上时代步伐,创新治理方式,回应国民的现实需求,实现最佳的治理效果,为人民幸福安康、为社会和谐稳定、为国家长治久安提供一整套更完备、更稳定、更管用的制度体系,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各方面的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国家的效能。[注]参见江必新等:《国家治理现代化: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重大问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年版,第1页。从学术研究和学科发展的角度看,现代国家治理体系的建设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而经济学和法学无疑是在其中扮演重要角色的主轴。在民族复兴的大背景下,经济学和法学工作者应该勇于担当,大胆创新,用优秀的理论研究成果特别是学科交叉研究成果,践行学术研究的社会责任,为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和“中国梦”贡献才智与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