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要求,住宅工程参建单位的工程项目负责人、工程技术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按照各自职责,对所承担的工程项目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负责。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严格落实永久性标牌制度,将责任单位及责任人铭刻在永久性标牌上;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现标牌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责令建设单位及时改正。为了确保全市在建住宅工程质量过硬,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参建单位市场行为的动态监管,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启动责任单位资质条件核查;对不符合资质条件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限制其资质升级和增项,限制承揽新工程;责令改正期满、经复查仍不符合资质条件的,将依法撤回其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