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沧州师范学院 061001)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和壮大。但随之而来的诚信问题,也越来越成为全社会高度关注的焦点。一个国家经济的繁荣和国力的强盛,离不开诚信这个基础。市场经济正常有序的基本内容就是诚信。“人无信不立,国无信则衰”,这是最基本的常识。如今,社会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在这个重要的转型时期,市场经济的发展迫切要求改变传统的行政管理模式。旧的模式已经不能适应需要,新的模式还有待探索。于是,诚信方面出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社会信用产生了严重的危机。规范的经济秩序的建立,需要诚信。在经济生活中加强诚信观念,进行商业道德建设,法治手段也很重要。系统的、全面的、规范的法律体系,对市场监管非常重要,可以有效改变社会信用低下的现状,让市场经济进入良性循环,保持可持续发展的优势。
作为一种传统美德,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立身之本,是日常生活中为人处世的法宝。《商君书·靳令》最早出现信诚信一词;儒家思想的中心就是“诚”,以诚信为立身处世的基本原则。宋代理学家朱熹,他认为“诚者,真实无妄之谓”。他肯定“诚”是一种美德,“诚”的核心就是“真实不欺”。他要求人们效法天道,修德做事要真实可信,说真话,做实事,不要欺诈,不要虚伪。孔子也说过:“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也就是说,人如果不讲信用,就无法在社会上立足,就做不成什么事情。程颐也提出过类似的观点。他说“以实之谓信”,反对弄虚作假。由此可以看出,“信”不仅包括说的话要诚实,不要说大话,说空话,说假话,而且还包括做的事更要可靠,它的内涵就是重承诺、言行合一。从天道而言,就是“诚”;从人道而言,就是“信”。孟子说:“诚者,天之道也;思诚者,人之道也。”这句话的意思是说,“诚”是自然的、本质的,效法天道就是“诚”,就是追求诚信,就是做人应该遵循的道理和规律。“诚”和“信”在哲学上是有区别的,但是从社会道德的角度来看,“诚”和“信”是意义相同的概念。在《说文解字》中,许慎认为:诚,信也;信,诚也。由此可见,“诚”和“信”基本涵义是一样的,都是做人和做事最基本的要求。
从法律上来讲,诚信也在法律规范的道德之内,依据法律,是可以实现的利益期待的一种。也就是说,如果违反所担负的义务,当事人就应该承担责任。这一含义的体现就是诚信原则,始于罗马法,后来逐步形成了法律原则,并在法制史中被重要的民法予以继承和发展。在原则上,诚信包含着利益关系的正义要求,它从整体上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平衡,而要实现这种正义要求,又要求双方当事人和法官的道德品质有一定的水准。对于当事人来说,在相关的民事活动中,要保持诚信的态度,行使相应的权力,履行相应的义务。其中“善意”,就是要求当事人在主观上不可以损公肥私、损人利己,而且要有足够的警惕性,不发生类似的过错,从而在客观上达到维护他人和社会的利益的目的;其中“诚实”,就是要求当事人实事求是,从善意出发,做到以诚相待,不进行欺诈一类的活动;其中“守信”,就是要求当事人按照契约履行承诺,对各方的利益都要维护,最终达到互利的目的。
诚信缺失,是目前市场经济中的一个严重的问题。在现实生活的各个方面,都存在着“假冒伪劣”的现象。文凭和学历的造假危害社会,政绩和数字的欺骗误国误民,信用方面的欺诈后果严重,新闻和广告虚假有损形象,等等。粗略统计,每年有高达上亿元的经济损失是因为诚信缺失直接或间接造成的,这对于国家和企业来说,都是一种灾难。如果不下决心整治这些诚信缺失的问题,将给市场经济带来一连串的问题:(1)经济发展迟滞。诚信缺失会严重破坏经济领域的市场秩序,交易成本会大大提高,交易效率会大大降低,市场的健康成长会受到直接的影响。(2)政治秩序受到威胁。诚信缺失危害政治领域,不仅市场的健康发展受到阻碍,而且社会的政治、法律都会受到影响,使正常的政治秩序受到威胁。(3)社会风气遭到污染。长期的诚信缺失,势必给人们造成各种观念的冲突,使人们的价值取向发生错位,让人际关系紧张起来,社会丧失安全感,造成人人自危的社会现实。
造成诚信缺失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利益的驱动。市场经济下,利益最大化是最根本的追求。过去的计划经济,依靠权力运行,资源配置通过指令分配,竞争根本不存在,诚信缺失的可能性很小。市场经济中,靠契约运行,这就离不开诚信的支撑。企业或个人,都将自己的追求目标定为利润的最大化,在利益的强力驱动下,违背诚信成为可能。(2)法律的漏洞。由于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发展滞后,从目前来讲,不仅失信者不能受到有效的打击,而且因为执行难等相关问题,反而使违反诚信付出的代价太小,这让诚信缺失的当事人有恃无恐。(3)道德的滑坡。市场经济下,过多的不诚实守信的案例,造成了人们道德观念的动摇,是非善恶混淆不清,致使诚信缺失成为司空见惯。
早期的自然经济和从前的计划经济,市场空间相对较小,市场交易的参与者彼此之间相互了解,交易信息互相对称,交易的安全由自然人的品质和道德来维护是完全可以的。然而,市场经济下,市场空间相应的扩大了,市场交易的参与者对对方的底细不清楚,交易信息处在严重不对称的情况之下,使交易的风险大大增强了。因此,要实现交易的诚信,就必须维护交易的安全。这种支持和保障,必须通过完善法律来实现。
在社会的转型时期,出现诚信缺失的问题,司法滞后是一个重要的原因。长期以来,存在于司法和行政中的问题,如权利寻租、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让失信违法者钻了空子。他们通过很少的成本投入,运用非法手段,获得的回报却是丰厚的。长此以往,多数守信者从自身利益出发,纷纷转向失信者,无形中使违法失信者的行列不断壮大。所以,信用缺失的根治,社会诚信的培植,严格执法和依法管理是关键的一环。
要实现诚信通过法律来制约,就必须树立牢固的诚信守法观念。要广泛地开展诚信的宣传、教育活动,并进行相应的理论研究,确定以实事求是为最基本的思想路线,培养社会公民诚信的道德思想。同时,还要建立一整套的经济价值体系,把诚信作为核心,规范社会经济行为,使经济活动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对于国外经济管理中的合理因素要积极吸收,还要摸清现实社会的经济发展状况,把国家的利益要放在首位,还要对个人的利益充分尊重。提倡效益原则,鼓励竞争意识,还要倡导协作精神。在一定的范围内,允许追求个人和局部的利益,更要注重社会的责任和全局的利益,并由此形成一系列符合诚信的道德评价标准。
社会不断发展,市场经济也会不断扩大,无论是政府部门还是非政府部门,都已经高度重视诚信原则。它是从事经济活动的基本准则,在市场经济下尤其适用。所以,要把诚信原则提高为法治理念,通过法律的手段,让全社会共同遵守,自觉遵守,最终使诚信原则成为社会经济生活中最基本的行为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