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政协第四职能
——“协调关系职能”的实现路径研究

2015-03-16 06:58:57高国舫
观察与思考 2015年8期
关键词:社会阶层政协委员人民政协

□高国舫

人民政协第四职能
——“协调关系职能”的实现路径研究

□高国舫

在社会阶层分化、社会矛盾高发的背景下,人民政协行使协调社会关系职能不但必要、可行,而且非常有效。过去,政协的重点多放在“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方面;今后,行使协调职能可能更会迫切。但是,真要行使协调职能,还须明确如何协调的思路,弄清协调关系的实现路径,开展协调社会关系的配套改革。总之,政协行使协调职能,乃是一个协调工程。

人民政协 协调关系 第四职能

“协调关系”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一样,均是人民政协的固有职能,即政协第四职能。早在1954年政协结束代行人大职权时,毛泽东就曾提出:政协今后要“协调各民族、各党派、各人民团体和社会民主人士领导人员之间的关系”①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人民政协重要文献选编》,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中国文史出版社,2009年版,第202-203页。。在庆祝人民政协成立五十周年大会上,江泽民同志又进一步指出,人民政协作为广泛联系社会各界的重要组织,要在协调关系、化解矛盾方面发挥积极作用。②江泽民:《在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五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人民日报》1999年9月23日。党的十七大报告强调,要重视发挥人民政协协调关系、汇聚力量、建言献策、服务大局的重要作用时,③胡锦涛:《深刻认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意义,扎扎实实做好工作,大力促进社会和谐团结》,《人民日报》2005年2月20日。将“协调关系”居于政协四个重要作用之首。

在党的统战历史中,无论是社会主义改造时期,还是在以后的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人民政协一直在从事对“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的协调工作。时至今日,阶层的构成结构出现了量的扩张,社会阶层的分化进一步加剧。④李春玲:《中国社会阶层与生活方式的新趋势》,《科学社会主义》,2004年第1期。因此,也就意味着人民政协今后协调关系的难度大大增加了。所以,如何在社会阶层结构变化的背景下,顺利实现人民政协的协调关系职能,这是目前人民政协不得不认真面对的一个现实课题。

一、需要确立的几点共识

尽管在党和国家的领导层面,一直都倡导人民政协发挥“协调关系”这一政协第四职能。但客观地说,现实中还是有许许多多的人对人民政协行使“协调关系”职能一事充满质疑,连人民政协内部,也有不少人对此心怀疑虑。认识乃行动之先。如果认识上绝大多数人不能统一,那么,人民政协在行使“协调关系”职能时,自然也不可能获得必须的社会支持合力。所以,要实现人民政协的“协调关系”职能,厘清围绕人民政协“协调关系”职能问题上的种种困惑和疑虑,确立共识,乃是前提性举措。

第一个共识:人民政协积极行使“协调关系”职能,是社会现实的客观需求。

首先,政协行使“协调关系”职能,缘于社会矛盾的多发和恶化。尽管也有人提出社会分化“有利于社会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变、有利于推动民主化和法制化的进程”①吕庆春:《阶层分化的理论视角》,《青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3期。。但今天的阶层分化已经出现了一些非常不妙的情景:比如,社会结构呈金字塔状,除少数既得利益者外,大量的人群被压制在金字塔的底层;比如,社会富裕阶层与贫困阶层的差别越来越大;②西南财经大学中国家庭金融调查与研究中心2012年12月9日发布的《中国家庭金融调查报告》显示,2010年中国家庭基尼系数为0.61,超过0.4的相对合理线,其中城镇家庭内部的基尼系数为0.56,农村家庭内部的基尼系数为0.60。比如,社会阶层固定化,高端阶层与中下阶层之间不能正常流转等等。这些社会阶层分化过程中出现的扭曲现象,直接导致了近年来的种种群体性事件和社会不满情绪。如果对这些社会矛盾和社会情绪不及时进行协调,其后果是非常令人担忧的。

其次,政协行使“协调关系”职能,缘于阶层矛盾各方和管理层的内心期盼。面对众多的社会矛盾,各阶层都知道,如果任由“社会阶层分化的扭曲”和“社会阶层的断裂”发展下去,那么,对社会任何一个阶层而言,结局都将是灾难性的。任何一个清醒的管理层也都明白,当前的社会阶层矛盾必须及时缓解,而且绝不能以通过激烈冲突、“两败俱伤”的极端方法加以缓解。结论只能有一个:即社会各阶层必须尽快通过对话和协商,在一些基本政治、经济权益方面达成某种程度的谅解和妥协。在这种时候,人民政协如果能挺身而出,担负起协调社会各阶层关系的职能,无疑是满足了大多数人对解决社会矛盾的内心期许。

最后,政协行使“协调关系”职能,缘于人民政协地位提升的愿望。一个组织其地位的获得,一般有两途:一是用法律、制度的形式授予某一个组织以崇高的地位;二是通过自身的努力,使一个组织获得社会各阶层内心的服膺。即通常所说的“有作为,然后才有地位”。人民政协中许多人,过去由于深感地位不如党委、政府等部门,因而每每希望通过修改法规、制度以提升政协的地位,事实上,这种想法不很现实。提升政协地位的主要目光,应该投向“加大自己在政治、社会生活中的作为”。而协调社会阶层关系,无疑是政协当下最可为、又最能为的选择。

第二个共识:人民政协协调社会关系,具有独特的自身优势。

首先,人民政协行使协调社会关系职能,具有比较优势。在一个国家里,固然还有政府组织、社会组织。他们事实上也在对社会矛盾进行着协调关系的工作。但是,他们行使协调关系职能,都或多或少存在着某种局限:就政府组织而言,由于其日常事务性工作繁杂,故不可能有太多的耐心和时间去认真协调社会关系。至多是间或为之。而且政府组织一般有自己的目标关切(如经济发展等),这种强烈的目标关切,往往会影响政府在协调关系中的公正度。而没有公正的协调,最后往往又会制约其协调的效度。就社会组织而言,虽然他们的协调时间相对充裕、协调立场相对中立。但在中国,社会组织的发展还非常不成熟,协调关系的权威和经验严重不足。而与政府组织和社会组织相比,人民政协拥有协调关系之“立场超然”、“时间充裕”、“威信较高”、“经验丰富”之特征,因而,从与横向的政府组织、社会组织比较看,政协在协调社会关系方面有明显的比较优势。

其次,人民政协行使协调社会关系职能,具有天然的便利优势。一方面,政协就是由各党派、人民团体、各界代表和特邀人士四个方面30多个单位的委员组成的政治组织。来自各个方面、代表各个阶层的政协委员每年都会以正式提案或即兴发言的形式,表达他们所代表之阶层的利益诉求。可以说,政协的每一次会议都是一个各方利益代表协商解决社会阶层矛盾冲突、共商社会各阶层多方共赢路径的具体实践。即政协的活动和其协调社会关系,天然的是合二为一的。另一方面,参加政协的委员,都是各个社会阶层的精英,他们理智、冷静、有见解。在他们中间,社会阶层关系的协调最易见效。如果先对各社会阶层的代表协调好关系,然后通过政协委员说服其代表的阶层,相互间再开展社会关系的协调,往往事半功倍。

第三个共识:人民政协协调社会关系,会产生出人意料的功效。

首先,政协提出的协调社会关系方案,一般都能得到党和政府的积极回应。即由人民政协来协调社会关系,其在协调过程中,一般都能够得到党和政府在物力、财力和政策方面的大力支持。人民政协的协调思路和建议,其中许多都能变成实际的国家政策和法规制度。

其次,在社会上,人民政协对协调社会关系的每一个举动,常常能引发舆论的广泛关注。即通过政协协调社会关系,往往会引起全社会对阶层分化等社会矛盾的思考。一旦全社会都来讨论社会关系协调问题,那怕一时尚无法解决导致社会关系分化的实质性问题,但社会只要能倾诉,也会某种程度缓解社会关系的紧张程度。更何况,一旦引起全社会关注,就会启迪大众智慧,就已经向解决社会矛盾走近了一步。

二、人民政协协调社会关系的具体运作

人民政协在过去,主要精力都放在了“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上,协调职能虽然也一直在谈,但客观地说,在社会分层简单化和固定化的时代,协调职能的作用并不突出。因而,对如何在实践中开展协调工作,人民政协过去并没有进行过认真地思考。今天,社会阶层激烈分化的时代已经到来,社会各阶层关系的矛盾已经大量呈现。因此,协调职能再也不能停留于抽象意义上的强调,而是应该进入实质意义上的具体规划了。

根据中国的社会阶层分化现实和人民政协的自身地位,人民政协协调社会关系,必须遵循以下思路:

(一)“在现有法规、制度框架中协调”的思路

应该承认,目前大部分社会关系矛盾,其实并不是因为现有法规、制度框架造成的。像“一部分农民工遭社会保障体系抛弃”、“垄断行业限制民营经济进入”、“部分国企内部瓜分高额利润”等行为,本身就是与现有法规、制度相违背的。基于这样的基本评估,人民政协的协调,其重点不是要激发各阶层人们对现有法规、制度框架的质疑和否定。而是要引导各阶层如何共同恪守现有法规、制度的严格约束,按法规和制度严格划分各个阶层的经济利益和政治权利。如果各阶层都能守法、按规行事,社会分化断不会如此严重。当然,确实也有一些社会关系矛盾,是应归咎于现有法规、制度的不合理,但就算要改革这些不合理的法规和制度,人民政协也要按法规和制度的程序允可,才能就完善制度和法规问题,与党和政府机关进行必要的组织间的“外部关系协调”。

(二)“分级协调”的思路

社会阶层关系矛盾,是一个十分庞杂的大问题。如果笼统地要求人民政协协调这个社会关系矛盾,会让人民政协有无从入手之尴尬。因此,对社会关系矛盾,人民政协应分级协调。首先,在每个阶层中,要鼓励建立各种各样的社会团体。因为现在阶层内部的分化也很严重,同一阶层中的人们,也需要有能反映自己利益诉求的社会团体。其次,政协委员应根据各阶层的真正意愿选举产生。一些原本没有的界别,也应及时补充齐全相应的政协委员。最后,要像工会组建行业工会那样,在政协内部组建各个界别委员会(原来的政协专业委员会并不反映社会阶层的分层)。有了上述工作后,人民政协开展协调工作,就可以实施“人民政协——→界别委员会——→社会团体——→阶层群众”的分层协调模式了。即先由政协协调各界别间的社会矛盾;再由各界别委员会协调界别内部各社会团体间的矛盾,最后由各个社会团体来协调社会团体内部之阶层群众的矛盾。

(三)“先易后难、渐次推进”的思路

许多人,也许是因为有感于社会阶层矛盾的日益严重,因而希望能有一个治本的根本办法,一揽子解决眼前的社会矛盾。这些人一般比较讨厌“协调社会关系”的说法,认为这是“改良主义”。事实上,目前的社会关系矛盾既有历史的原因,也有现实发展偏颇的原因。如同一团乱麻,根本不能一下子理清。所以,人民政协在协调社会关系矛盾时,要先易后难。先从一些人们共识度比较高的、操作起来牵涉的体制障碍不多的社会关系矛盾入手。对一些处理条件一时尚不成熟的社会矛盾,不妨先缓一缓。如果政协对所有社会关系矛盾同时出手协调,可能会陷入“四面出击、四面受敌”的困境。

(四)“秉承共识价值”的思路

人民政协协调社会关系的时候,有些地方政府会提出:“协调关系”应照顾到经济发展的需要,要求对一些精英阶层和利税大户作一些优惠和倾斜。有一些地方党委会提出:“稳定压倒一切”,要求“协调”时,对既存的社会利益格局不要触动过多,免得出现动荡。也有一些既得利益者会提出:“中国情况特殊”、“社会矛盾原因复杂”等,要求对目前的利益格局予以宽容。针对上述协调过程中常见的干扰,人民政协必须明确,“民主、公正、共同富裕、缩小社会差别、统筹兼顾、保护弱势”等价值理念,是这个时代的共识,也是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共识。人民政协在协调社会关系时,必须尊重这些共识价值理念。须知,如果不按时代共识价值来协调社会关系,虽然能维持一时的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但就长远来看,对地方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是绝对不利的。

(五)“立足高远”的思路

人民政协的协调,不能混同于一般民间组织、行业协会的协调。一般的民间组织、行业协会也参与社会关系的协调,对社会的和谐也发挥过不少积极的作用。但一般民间组织和行业协会协调社会关系,有三个局限:一是陷身与一些具体、琐碎的“个人与个人”、“企业与企业”的矛盾调解中,对导致这些具体矛盾的政策性原因和制度性症结,则往往无暇顾及。二是过分强调维护自己所代表一方的利益,因而所思、所言、所为,都一味为己申辩、一味指责对方,使协调每每演变为“博弈”。三是“一事一协调”。个案的协调经历颇多,但往往无法以此类推、举一反三,得出普遍性经验。有鉴于此,人民政协的协调就要有别于此:一是要着眼于从宏观角度来把握社会矛盾的关键所在,注重对导致社会关系紧张的政策缺陷和制度不足进行协调。二是要对矛盾双方多向立场进行综合考虑,要求矛盾各方进行换位思考。三是要善于对诸多社会矛盾进行分门别类,学会对社会矛盾的“类解决”。同时,还应学会从众多社会关系协调事件中,归纳出能指导今后协调工作的一般性原则和方法。

(六) “运用非权力权威协调”的思路

在传统政治领域,主要的管理手段,基本上都采取运用“权力权威”(如行政强制权威、组织命令权威等)的方式。很多人都已经习惯了用“权力权威”管理社会的范式。因此,当讨论人民政协协调社会关系的时候,一些人很自然地提出希望赋予人民政协一些行政或法律权力,以提高人民政协的协调功效。其实,这样设想是不切实际的。许多社会关系矛盾,固然最终确实是要靠“权力权威”才能解决。但那是党委和政府的职责。人民政协是非权力组织,这是早已定性了的。人民政协的协调,不是要“复制”党委和政府的协调,而是要用“非权力权威”方式的协调,以弥补党委和政府“权力权威”方式协调的不足。所以,人民政协在协调社会关系过程中,只能借助“教育说服、情感吸引、个人人格魅力”等“非权力权威”开展协调工作。如果“非权力权威”不能协调的,就移交党委和政府部门协调。

思路明确后,就是具体操作问题了。人民政协要行使协调社会关系的职能,有三个环节必须采取相应的对策:

1.帮助健全社会各阶层的 “利益表达机制”。要协调社会矛盾,人民政协首先需要明了社会阶层各方的利益诉求是什么?该阶层对其他阶层的不满和指责是什么?为了实现这个目标。人民政协必须推动各个民主党派、社会团体、界别代表和特邀代表们深入到自己所代表的阶层中去,准确地梳理出各阶层对社会矛盾的意见和期许。这就是政治学所说的“利益表达机制”。

“利益表达”看似简单,但有四个关节点非常重要:一是在表达的时候,一定要弄清所要表达的意见到底是所在阶层大部分人的诉求,还是其中仅仅个别人的诉求;是面临一些特殊事件时的情绪性诉求,还是日常的理性诉求。二是对任何一个阶层群众提出的意见,要进行必要的甄别。分析一下这些意见到底是符合实际的呢?还是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的误解?是切实可行呢?还是“发泄式”主张?三是要对五花八门的各阶层群众意见进行适度整合,该归类的归类,该综合的综合,以便于协调的实际操作。四是对各阶层群众的各种口语化和随意性意见表达,须进行语言规范和逻辑条理的重新整理,以便于该利益表达为他人所理解。

2.要完善多种多样的对话协商方式。对于协调社会关系而言,阶层各方之间的对话协商,是关键的环节。通过对话协商,首先,是让居于矛盾一方的各阶层,知道对方阶层处于一种什么样的境遇、对方阶层对自己阶层有什么不满和建议。以便于理解对方阶层的所思、所为,从而产生“调整自己阶层利益和做法”的自觉。其次,在对话协商中,一般都会发现一些共识的东西,然后求同存异,先在一些已经取得共识的问题上,实现相互关系的协调,最后,就算在一些问题上,相互的意见相左,一时难以协调的,只要各方之间多对话协商,在情感方面也会取得一些认同和理解,从而为今后社会关系和谐取得实质性进展,打下基础。

作为统一战线的主要载体,人民政协的主要工作本来就是组织各民主党派间、各社会团体间、各界别间的对话协商。但是,为了更好地完成协调社会关系这一政协第四职能,人民政协对社会各方的对话协商还应作三点改进:一是在对话协商的时候,要保证问题关联的各方,尤其是弱势一方,都能出席对话协商。在当今,每当在讨论诸如水费、税率等问题时,弱势一方,往往缺席对话协商。缺席的对话协商,不但不能协调各方关系,反而会激化各方原有的矛盾。二是对话协商应围绕社会焦点问题随时展开。当需要社会各方对话协商的问题高发时,人民政协组织的对话协商,则刻板地按工作日程计划进行。结果,常常是开政协会议的时候,社会矛盾问题还没有凸显,社会矛盾凸显的时候,政协会议又没到召开时间。从而使得不少社会矛盾冲突中,人民政协没有能及时组织应有的对话协商。三是在对话协商中,不但要鼓励社会关系各方畅所欲言,同时人民政协也要学会“主导”对话协商:即引导社会关系各方运用公平、民主的协商规则进行协商;对各方的对话协商确立正确的政治导向;尽量控制不切实际的空头争论,把对话协商引向可操作方案的设计等等。总之,不能让对话协商留于形式,要让对话协商有正确、可行的协商结果。

3.要不断整合协调社会关系的其它主体力量。协调社会阶层关系,其协调主体有许多,党和政府、社会组织、媒体都可以是某种程度的协调主体。人民政协在协调社会关系中固然要担当首任,但担当首任,并不是让人民政协对协调社会关系事事亲力亲为,而是指政协要主持整合各方主体力量,共同致力于协调社会关系。

具体而言:一是要整合好人民政协自身的力量。人民政协内部虽分四大职能,其实,四大职能之间相互交叉,很难明确区分。比如,要协调,就要控制强势阶层,这就需要“民主监督”;要协调,就要改革不合理的政策、法规,这就需要人民政协的“参政议政”。因此,当人民政协行使协调职能的时候,须要求行使其他三大职能的政协部门,也要同时关注政协的协调职能,配合协调工作的需要。二是要做好人民政协与党和政府之协调力量的整合工作。因为,要协调好社会关系,一些全局性和根本性问题,还是要依靠党和政府的决策,才有可能彻底解决。所以,人民政协协调社会关系时,要善于借助党和政府的力量,要督促党和政府介入到协调社会矛盾中来。三是要做好人民政协与媒体之协调力量的整合。为了协调社会关系,需要对一些既得利益层进行必要的抨击,使其有所顾忌。这方面工作,媒体开展起来比人民政协更在行;为了协调社会关系,需要对一些边缘群体予以同情和关注,这方面工作,媒体的号召力比人民政协更强。所以,人民政协如果能够借助媒体力量来协调社会关系,则协调职能之行使,必会顺畅数倍。

三、人民政协协调社会关系所必须的配套改革

在理论层面,人民政协协调社会关系,已经得到了逻辑上的多方论证。但在实践层面,人民政协要完成协调社会关系职能,还有三个关键问题需要解决:其一,人民政协有没有能力来协调社会关系?其二,人民政协想不想协调社会关系?其三,人民政协在协调社会关系时,能否取得相关组织的配合?为解决上述三个关键问题,就需要进行三个方面的配套改革。

(一)要加强政协委员队伍建设,提高政协协调社会关系的能力

协调社会关系是一项非常复杂的技术工作,需要具备广博的社会知识,深厚的理论功底。客观地说,目前政协委员的整体素质离协调社会关系的要求,还有相当一段距离。在许多社会矛盾协调中,政协委员们往往不是不想协调,而是无力协调,不知如何协调。为此:

1.要改革政协委员的选举规定。要提高政协委员整体的素质,关键在于把好政协委员的入门关:即通过充分的民主竞选,使优秀的人才能脱颖而出。而以往政协委员的选举,受到的干扰和限制过多。比如,即将卸任的党政领导总不能一步退下来吧,故而在政协常委会中就需留一些职位,以供安置。比如,在选举政协代表的时候,提出要考虑“界别结构、党派结构、年龄结构”。结果,选出的政协委员,组织意图、身份比例要求是符合了,但协调社会关系水平却被大大忽视了。如果要政协真正能承担协调社会关系的政治职能,过去这种政协委员选举制度,必须进行相应改革。

2.要积极开展针对政协委员的履职能力培训。过去对政协委员,常常是“有选无育”。政协委员无法从现有的教育培训体系中获得如何协调社会关系等履职的有关知识,只能凭自己在有限的参政实践中盲目摸索。因此,要提高政协委员的协调社会关系能力,今后要有针对性地开展系统、规范的政协协调业务培训。这种对政协委员协调业务的培训,可以由现有的各级社会主义学院来具体负责承担,其培训内容应包括国家政策、社会问题剖析、群体性事件处理等必备知识。培训时间应每年至少一次,每次十天左右。培训方式可以采取现场考察、教师讲授、互动座谈和案例分析等相结合。

3.要推动政协委员的团队化合作。过去,政协委员在协调社会关系中,往往各自为阵,难以形成合力。因此,今后要鼓励政协委员围绕某一个协调社会关系难题,形成团队,然后以团队协调来弥补委员个人协调能力和素质的不足。为了推动政协委员的团队化合作,政协平时要多组织一些政协委员的联谊活动,提供几个固定的政协委员活动场所,来促进政协委员内部的组织化程度。要鼓励各政协委员在日常联谊交往中,把具有相同识见的政协委员凝聚在一起,以团队的方式启动对社会矛盾的协调。

(二)要建构一个压力体系,激发人民政协协调社会关系的主动性

如果人民政协除了举办例行的会议和一些形式化的政治活动,既没有必须完成的硬任务和具体目标,也不需要接受别人的考核。在这种情况下,政协及其委员是否行使协调职能,就没有了外部压力。没有压力,人民政协行使协调职能就只能是凭籍自身的主观自觉。而主观自觉,从根本上说是不能持久的、不能确定的。因此,要让政协认真履行协调职能,必须建构相应的“外部压力体系”,这种压力体系应有四部分内容组成。

1.舆论压力。如果某一地区出现需要协调的社会矛盾,舆论就应开始自己的施压工作。这种舆论既包括传统媒体型舆论、现代网络型舆论,也包括社会民众以日常评论为基本形式的舆论。在舆论传播中,舆论首先要表达的是公众对人民政协行使协调职能的期许,即舆论呼吁政协委员,充分利用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等政治权利,以缓解社会矛盾。其次,如果社会公众向政协委员发出的期许和呼吁,得不到政协委员的回应,那么,舆论接下来就要发动对政协委员“不作为”的诘问、批评乃至谴责。使一些因某种顾虑不想或不敢协调社会关系的政协委员,切实感受外部舆论的压力。一旦受制于这类舆论压力,相信大部分政协委员会因此站出来,率先介入到社会矛盾的实际协调工作中来。

2.考核压力。政协委员从本质上说不是一种荣誉称号(虽然有不少委员一直把它当作一种荣誉称号),而是代表了一种人民赋予的责任。是责任,就应该有一些具体的责任内容规定:比如,政协委员一年中需要参加多少次会议?一年中需要深入基层调研几次?一年中要与选民见面、沟通几回?建立上述硬性规定后,然后每一年都应对每一位政协委员进行考核。虽然考核也有一些流弊(如繁琐、成本大等),但不可否认的是,对责任而言,考核至今仍不失为督促责任人行使其应尽责任的“相对最优办法”。

3.述职压力。政协委员是选民选出来的,理所当然有责任向选民汇报工作和履职情况。这种述职可以分为二种:连选竞争前的述职和当选后的述职。前者五年一次,后者最好每年一次。在述职中,政协委员必须向选民报告自己履行的工作和对自己表现的评价,而后由选民对其履职情况做出评价,或表扬或批评,甚至弹劾。如果能对政协委员采取述职制度,那么,为了在述职中获得选民认同,对选民有所交待,政协委员在日常政治生活中,必会积极代表民意、履行必要的协调社会关系职能。

4.“无作为即罢免”压力。如果一个政协委员一旦当选,只要不违法犯罪,都能当满一届,那样的话,政协委员注定是不会有多少履职热情的。不少政协委员会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思想,极力避免介入社会矛盾之中。所以,人民选出了政协委员,同时必须握有随时罢免所选政协委员资格的权利。从而促使政协委员不敢懈怠,勤力行使协调社会关系的职能。

(三)要推动各种组织对政协的支持、配合,保证政协协调职能顺利行使

在中国的政治架构中,党委、政府、人大、政协四大组织里,党委、政府两大组织处于相对强势,而人大、政协两大组织常常处于相对弱势。这是一个无法否认的客观现实。处于相对弱势的政协要完成协调社会关系的职能,没有同级党政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支持配合,显然是很困难的。为此:

1.要推动同级党委的支持配合。在所有对政协履职的支持配合中,同级党委的支持配合,无疑是最关键的。党委应如何支持配合政协的协调工作?首先,“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即党委自己不要陷到社会矛盾中去。党委保证自己不成为社会矛盾的一方,是党委对政协协调职能行使的最基本支持。其次,对政协的协调社会关系活动,应坚持不干涉、不插手。哪怕政协的协调结果与党委的协调思路不一致,党委也必须尊重。最后,党委在宣传上要大力强调政协的地位。对政协是“养老院”、“橡皮图章”的偏见,要理直气壮地进行批评、纠正。

2.要推动 “一府两院”的支持配合。“一府两院”在现实政治生活中常常更愿意支持、配合党委的工作,而不太愿意支持、配合政协的协调工作。为此,首先,“一府两院”主要领导要率先垂范,不但自己要主动接受政协的协调,更要管好自己的部下,配合政协的协调工作。如果发现下属对政协的协调工作有阻扰、压制和打击行为,应严惩不贷。其次,“一府两院”要完善对政协的情况通报制度。除向政协委员定期通报情况外,还应辅之以不定期的工作通报(这主要是针对一些临时的、突发的社会事件而言)。只有让政协充分掌握社会矛盾状况,才能使政协正确把握社会矛盾的症结,正确协调社会关系。

3.要推动社会的支持配合。首先,社会应该在情感和道义上支持政协的协调工作。当政协委员开展协调工作的时候,常常可能会遭到当地党政部门的阻扰和责难,陷入孤立苦闷的尴尬境地,当此时,如果所在社区、邻居圈、社交圈、亲友圈能给以理解、鼓励和支持,那对于政协委员在协调社会关系之路上继续前行,无疑是大有裨益的。其次,社会还需在行动上配合政协委员的协调工作。政协委员协调社会矛盾,常常受制于证据的匮乏和调查线索的缺失。当此时,如果社会各界能运用各自的信息渠道和人脉资源,协助政协委员获得协调所需的证据和线索,这无疑能大大推进政协协调社会关系的进程。最后,社会要成为政协协调工作的坚实后盾。当政协委员在协调社会矛盾过程中遭受可能地打击、报复时,社会应为之声援,同时提供必要的经济和司法援助。

责任编辑:凌 雁

作者高国舫,男,中共杭州市委党校教授(杭州 31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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