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资源共享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2015-03-13 03:58姚焕岭
经济研究导刊 2015年26期
关键词:资源共享知识产权资源

姚焕岭

(黑龙江大学 信息管理学院,哈尔滨 150001)

引言

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信息资源以一种更新、更强、更便捷的方式传播发展,人们的生活和工作也越来越依赖于通过网络进行各类信息的收集和处理,信息资源的发掘和有效利用成了人们适应信息化社会的关健所在。在信息化高速发展的今天,我们通过借助越来越先进的信息化社会力量,在全社会的共同参与下进行庞大的信息发掘和有效利用,新的社会信息资源已经创造了巨大的价值并以它鲜活而富有生命力的创造性,为人类社会做出了贡献。这些被发掘出来的有价值的社会信息资源,我们称之为知识产权(创造知识的人对他所创作的智力和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所以,在信息需求者和信息创造者之间就出现了一个矛盾:信息资源更好地共享与个人知识产权能够有效保护之间的矛盾。我们需要采取相应的策略来解决二者之间的问题。

一、信息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之间的矛盾

(一)信息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的矛盾根源

信息资源共享(Information Resource Sharing),在不同领域有着不同的含义,单就我们研究的图书馆领域来说,指的是图书馆与图书馆或者与其他机构之间在平等、自愿、互惠的原则下相互合作、一起交换资源,把单个的资源和其他的资源加以整合、重组,形成新的更有价值的信息资源共享体系。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一般权利人对其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是有时间限制的,其专有权只在有限时间内有效,超过有限的时间就会失效。

信息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两者之间的矛盾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随着信息化社会的不断发展而逐渐明显起来的。我们应该认识到,这些信息资源不是凭空出现的,是一个又一个有真知灼见的知识者和科学家们耗费巨大的人力、财力和物力,不断研究和总结出来的对社会进步和人类发展有积极作用的信息资源,这些信息资源凝结了他们的智慧和才华。我们如果堂而皇之地做拿来主义者,而不对他们付出一定的利益回报,那还有多少人会有积极性和创造性研究并且奉献出这么多有价值的信息资源呢?所以,信息资源共享和知识产权之间最根本的矛盾就是个人利益。索取信息者不愿付出个人利益,提供该信息者又不愿把自己辛苦创造出来的有价值的信息共享,这就产生了矛盾。

(二)信息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的矛盾表现

1.信息的无国界性与知识产权保护地域性的矛盾

每个国家因其国情的不同,对“作品合理使用”和“私人目的使用”有不同的法律规定。这也容易使侵权者在这种信息条件下钻了空子,利用法律条文中的“合理使用”和“私人目的使用”当自己的挡箭牌,最终,因地域的模糊性使得著作权的侵权行为难以确定。因此,全球信息化时代的信息资源共享,就出现了很多侵权和盗版的现象,不管是对侵权者还是对产权享有者来说都因这种地域性而处于一种尴尬的局面。

2.信息的共享性与知识产权保护专属性的矛盾

由于知识产权具有其独特的专属性,它只属于一个人或者一组人,而不可能无条件地让所有人共用,这种专属性就使得信息资源在较大程度上难以广泛共享和有效传播利用。但是人们往往更趋向于自由地得到廉价的信息资源,所以就让社会上各种侵权现象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在这种情况下,有的专家提出自己的观点:不断弱化知识产权的专属性,有效发挥其共用价值,就能在保证知识产权的专属性的同时,让信息资源公开、公用、共享的优点惠及社会。

3.信息的快速传递与知识产权保护的时效性的矛盾

当前信息网络化发展迅速,加剧了信息的产生、扩散速度,同时信息的老化过程也相对加快。也许当某种信息所拥有的知识产权保护刚刚开始的时候,其信息所具备的价值就已经面临被淘汰的风险。同样,知识产权的保护也是有时间限制的,一旦过了法律所规定的保护期限,其所拥有的专有权就会失效。随着信息化的不断发展,如果还没等专有权失效,信息可能已经失去了其价值。知识产权的实效性与信息资源再生利用息息相关。如果保护期限过长,必然会导致有利信息自由流动的长期阻碍,不利于公众社会对其有效利用,也不利于被保护信息本身的延展更新。但是,若保护期限过短,又会产生对知识产权人保护不力的嫌疑,有损个体创造的积极性,同样不利于信息的再生。如何做到既能使权利人的知识产权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又能促进信息产品在社会中实现最大限度地广泛传播,这是一个两难的问题。

二、信息资源共享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及邻接权、专利权、发现权、商标权、制止不正当竞争权等智力创作活动所产生的权利。在当今社会生活中,有很多人都在追求生活的极致,让生活、学习和工作变的完美,于是,他们创造性地研究出一些改变我们生活,美化我们生活甚至和生活无关但是可以创造价值的东西,这些东西是他们智慧的结晶,承载了他们对于生活的追求,同时他们又希望可以通过自己创造性地活动获得一定的个人利益,因为这是他们通过自己辛苦劳动得来的成果,情理上,他们的知识产权应该得到保护;另一方面,这种个人利益和成就感的得来是他们再次创造新的信息资源的动力,如果他们个人努力得来的知识产权没有得到有效保护,势必会导致他们创造性和积极性的降低,这对于社会信息资源的扩充和发展是极其不利的。

通过相关调查得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如下:

图1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调查(曾子颖/图)

从这份调查报告看出大部分人对于现在知识产权的保护并不满意,比如,有46.3%的人认为当前我国知识产权维权存在的最大问题是维权成本高,52.78%的人认为中国为了维护知识产权成立著作权协会等机构来运作这条路是对的,但是需要更长时间才能得到体现,41.67%的人认为我国知识产权状况明显改善但是依然任重道远。综合分析,造成这种现象的最基本原因就是大众对于知识产权的淡漠意识,让盗版等侵权的行为越来越猖獗。同时,有62.96%的人认为保护知识产权的有效途径是加强司法保护力度,这说明我国的相关法律还不够健全,实际中面临着很多问题,比如投诉无门、各相关部门相互推脱责任等现象都是比较严重的。通过这些问题,我们可以了解今后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做出改善的方向。随着社会发展,人们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也越来越强,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我国政府对于信息资源共享和知识产权保护这两方面所做出的努力,比如提出了相关的行动计划。该行动计划中提出要建设两大基础工程:第一是要展开知识产权的数量统计入库,知识产权要有记录和统计才能有迹可循,逐渐建立知识产权的跟踪记录习惯。第二是要不断鼓励和发展知识产权方面的相关人才,只有知识产权方面的人才引进和更新制度有了好的发展,信息资源共享才能有可靠的保障。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有超过30位代表的提案涉及现行的著作权法,这足以说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得到了重视。

三、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

伴随网络的迅速发展,信息资源得到广泛传播,时代发展的不断更新换代就要求信息资源要以更快的速度传播和更新,这种传播是实现信息资源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所在,这也是现在所要努力的方向。在网络的作用下,信息资源共享实际上就是优势资源的混合重组,以一种新的姿态出现在网络上,这种姿态更加促进了信息资源的快速传播。这是一种好的现象,但是,我们不能为了得到更便捷有价值的信息资源就无视知识产权的保护,也不能因为过多的知识产权保护而阻碍信息资源共享的发展。所以,在目前大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信息资源共享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笔者认为,要使信息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协调发展,应该采取以下措施。

(一)加大宣传,全民参与,法律监督

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应该只是简单地停留在道德层面。如果窃取别人知识产权只是受到道德上的谴责,那么对于窃取者不具有威慑力,不能有效地遏制这种“拿来主义”横行的恶习。所以,知识产权保护需要全民参与,法律监督。首先,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就目前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来说,虽然各方面都有相关规定,但对于某些行业的行为准则和细化程度不够具体;其次,要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执法人员要有一种一丝不苟的工作态度,保持相关法律的神圣感和敬畏感。另外,还要加大力度宣传知识产权保护知识,实现全民参与知识产权保护和法律监督管理。

面对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还比较薄弱的情况,我们不仅要建立健全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在制定法律过程中,我国要鼓励自主创新,全民参与,努力维护其公平公正,不断提高与国际接轨的能力。可以预见,在这样的法律环境下,很快会形成良好的市场秩序,有力促进社会创新,推动社会发展。在全社会的积极参与下,共同维护权利人的利益。

(二)注重信息资源的有效合理利用

如果一味强调知识产权保护,那么信息资源的利用势必会受到阻碍,同时也会失去活力,不仅导致知识产权涉及到的个人利益无法保证,而且社会价值也无法实现;信息资源创造出来的价值如果得不到有效利用,也就称不上是“资源”了。因此,要注重信息资源的合理有效利用,使信息资源实现价值最大化。相关机构一方面要和信息资源出版机构和个人做好协调工作,另一方面也要结合现代科技,让信息资源插上科技的翅膀,实现资源更便捷地服务于社会大众,创造最大的社会效益。

(三)采取相互合作促进资源共享策略

信息在不断更新变化中,人们对信息的需求也是无止境的,仅是获取一些免费的信息资源是无法满足该需求的,有时候也需要付出更多的成本来获取更多的资源,要积极采取相互合作,节约成本,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对此我们可以借鉴国外图书馆经常采取的策略:当个人或者团体无法承担这个成本时,则可以选择与其他组织相互合作,根据不同的需求对信息进行分类,降低成本,有效利用资源,相互之间可以共享,共同受益,达到信息资源更加有效合理利用的效果。通过这种策略可以帮助信息需求者能够以更小的成本获取更多的资源。因此,采取相互合作可以有效地促进资源共享策略,实现信息资源价值最大化。

结语

信息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二者密不可分、相辅相成。信息资源共享有助于达到缓解信息资源社会分布不均,促进社会发展和国民素质的提高,实现国家经济繁荣的目的;知识产权保护也能保证信息资源传播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为信息资源共享创造一个公平公正合理合法的环境,保障个人利益,保持信息资源的发掘活力,促进信息资源健康有序的传播和发展。所有的知识产权法都是所处的社会环境和国家经济发展所需要的产物,这种情况势必需要追求信息资源共享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平衡,这是社会各界的愿望,决定着国家文化未来的发展,需要我们共同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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