鄢 广(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401147)
随着放射诊疗设备广泛运用,电离辐射犹如一把双刃剑,给医用辐射防护带来巨大挑战[1]。放射卫生工作事关医务人员和患者健康权益,必须按照国家放射诊疗法律法规和卫生标准开展,各级政府应切实提高医疗机构和放射工作人员等的放射防护意识和防护能力,防患于未然[2-4]。本文对全市医疗机构放射防护现状及问题进行了调查分析,就加强医疗机构放射卫生监督工作进行了讨论。
1.1 对象 重庆市现有放射诊疗机构1 440个(包括:放射治疗机构23个、核医学机构31个、介入放射学机构53个、X射线影像诊断机构1 440个),各专业放射工作人员5 972人,各种放射诊疗设备共2 606台。
1.2 研究方法 采用问卷调查的方法,将调查表格发至全市各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监督机构、放射诊疗机构等有关单位,调查内容为各放射诊疗机构的《放射诊疗许可证》和《放射工作人员证》持有情况,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情况,设备、场所检测情况,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及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辐射危害告知及警示标志设置情况、行政处罚情况[5-6]。对39个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统计上报的调查数据进行汇总并用EpiData3.1软件建立数据库,采用双录质控检错,然后进行统计分析,分析方法为描述性分析。
2.1 放射诊疗机构和放射工作人员持证情况 全市1 440个各级、各类放射诊疗机构中持有《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机构1 294个,持证率89.86%。1 440个放射诊疗机构中有各专业放射工作人员5 972人,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5 343人,持证率89.46%。放射工作人员在岗体检率94.23%,个人计量检测率94.61%,各区县无放射性职业病和放射性职业禁忌报告,见表1。
2.2 建设项目放射危害预评价和竣工验收情况 全市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应作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单位65个,实际完成审核41个,审核率63.08%。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应验收项目63个,实际完成42个,占应验收数的66.66%(表2)。
2.3 放射工作场所和设备检测情况 各类型放射诊疗工作场所放射防护应检测2 566处,实际检测1 797处,检测率70.03%;医用电子加速器、头部γ刀等各类型放射诊疗设备防护性能和影像质量应检测2 606台(套),实际检测1 524台(套),检测率58.48%;放射诊疗设备稳定性检测应检测2 606台(套),实际检测97台(套),检测率3.72%(表2)。
表3 放射工作场所和设备检测情况
2.4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查情况 全市现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机构4个(甲级1个、乙级3个),放射卫生防护检测机构33个,个人剂量监测机构3个。调查发现,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都在批准范围内开展工作,有较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文件,出具的技术报告基本符合相关规范和要求,人员、仪器、设备能够满足工作要求。
2.5 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建设项目未经卫生审查、未按照规定进行检测、未开展个人剂量监测和职业健康检查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查处。全市共查处放射诊疗机构93家,其中警告68家,警告并罚款25家,罚款金额共5.52万元。
3.1 调查发现,全市医疗机构放射诊疗防护工作日益规范,医疗机构和放射工作人员持证上岗意识明显增强。但是全市仍有个别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未及时办证,可能成为医患纠纷的潜在隐患[7]。检查发现约35%的放射诊疗新改建项目未依法及时申请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以及防护评价、竣工验收,表明本市部分医疗机构对预防性职业卫生审查工作未能真正重视,可能成为放射工作人员和患者的健康隐患。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进一步规范放射诊疗机构和放射工作人员持证执业制度,严格实施建设项目放射防护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3.2 调查发现本市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情况在岗体检率为94.23%,个人剂量检测率为94.61%,重庆市职业健康体检覆盖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表明近年来全市放射卫生监督工作成效明显。但是,少数医疗机构尤其是基层医疗机构对放射性职业病防治不够重视,仍然存在不依法建立健全相应的放射性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放射卫生相关档案,个人防护设备用品配备不足,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没有落实到位等情况,部分医疗机构特别是基层医疗机构对职业病报告事项不熟悉,可能出现职业病瞒报漏报现象[8]。因此,有关区县行政部门应督促医疗机构制定实施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监护制度,完善放射防护措施。
3.3 放射治疗任何环节出现失误,均有可能引发严重后果,必须依靠严格的质量保证计划和质量控制措施对其治疗效果加以保证[9]。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定期对设备性能进行的质量控制检测,是放射治疗质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除了接受取得卫生行政机关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定期进行的质量控制检测外,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质量保证检测规范自主开展QA和QC工作。调查发现部分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设备稳定性检测率过低,主要原因是各放射诊疗机构缺乏必要检测设备或检测技能,未能按照国家标准开展放射诊疗设备稳定性检测。因此,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各放射诊疗机构应逐步增加资金投入,配备检测必需设备,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规范开展放射诊疗设备稳定性检测。同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有针对性的加强放射卫生技术培训,系统提高全市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设备稳定性检测的技能水平。
3.4 进一步加大《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卫生标准宣贯力度,增强放射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放射工作人员、体检者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同时,加强监督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放射工作人员和患者的健康权利[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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