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晓
在支出压力的逼迫下,既定的“有增有减”的“结构
性减税”政策难免陷入“增多减少”的尴尬境地。
载入史册的消费税上调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12月12日下发通知,宣布再次上调汽油和柴油等成品油的消费税。短短半月之内,成品油消费税连续上调两次!如此做法不但出乎市场意料,在中国税改史上也属首次,背后折射的政策意图是什么呢?
官方的解释是当前恰逢油价“十连跌”窗口期,适当提高成品油消费税是“正当其时”。主要理由有三:合理引导生产和消费,充分利用价格杠杆促进石油资源的节约利用;有利于促进新能源产业发展,利用税收手段推动我国经济结构升级;筹集更多财政收入,改善人民生活环境。
但上述的解释显然还不能完全让人信服。因为从目前的调整幅度看,提高汽油消费税对居民消费习惯并不会产生太大的影响。以北京为例,消费税两次上调后,92号汽油的价格为6.63元/升,和最高位近8元/升的价格相比还是下降了不少。难道说8元/升的时候都开车,到6.63元/升的时候反而会由于上调了消费税就不开车了吗?
消费税的筹资功能不丢人
其实,既然是一种“税”,最主要的功能还是为政府筹集财政收入,各个国家都是如此。只是由于消费税的特殊性,在筹集收入的同时,还兼具调节消费结构、引导消费方向的功能。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发生主权债务危机的国家为应对危机、控制财政赤字,纷纷采取增税措施,其中扩大消费税征收范围、提高消费税税率就是重要选择。比如:匈牙利从2009年1月1日起,将煤炭纳入能源税征收范围;希腊2010年3月为削减财政赤字对特定类型的产品开征奢侈品税。如此种种增税措施,其实看重的都是消费税的筹资功能。
在中国当然也不会例外。一方面,由于经济增速放缓,从2013年开始,中国的税收收入罕见地跌入个位数增长;另一方面,由于民生需求和经济“稳增长”的需要,财政支出快速增长。在支出压力的逼迫下,中国既定的“有增有减”的“结构性减税”政策难免陷入“增多减少”的尴尬境地。
消费税征收范围的调整,按理说应该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将部分已经成为日常生活用品的消费品移出征税范围,比如普通化妆品、普通酒等等;二是把部分严重污染、大量消耗资源能源产品和奢侈消费行为纳入征收范围。但现实的情况却是,减税的项目迟迟没有出来,增税的措施已经连续出台。以此次消费税上调为例,汽油每升上调0.4元,柴油每升上调0.3元,2014年全国汽油表观消费量大约为1亿吨,柴油表观消费量大约为1.7亿吨,以此计算,一年消费税大概能增收1200亿元,这可不是一个小数目。
当然,官方对此有进一步解释,即增加的消费税将“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新增收入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主要用于增加治理环境污染、应对气候变化的财政资金,改善人民生活环境,还有一部分用于促进节约能源,鼓励新能源汽车发展。既然是“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而不是“专款专用”,那么,这些纳税人的钱能否用得好,是不是达到了预期效果和目标,其实难以说清。
被增税挑战的公共管理能力
透明和专业应该永远都是为政者追求的目标。在中央级次收入中,消费税已经成为继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之后的第四大税种,强调消费税的筹资功能,没有必要回避,更没有必要遮遮掩掩。在此次的官方解释和媒体报道中,之所以不怎么提及消费税上调的“筹集财政收入”功能,应该是有意回避增税对民众的“刺痛感”,以利于保证税改的顺利进行。
但无论如何,半个月内连续两次上调成品油消费税税率,而且调增的幅度达到了40%,“突击”做法和“频繁”调整,绝对值得商榷。还是那句老话,动税就是动产权,政府之手伸向百姓口袋的事要格外慎重。这一轮成品油消费税的调整决策过程实在应该做得更透明些、更坦率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