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加强国有金融企业直接股权投资资产管理

2015-03-11 03:33
中国总会计师 2014年6期
关键词:金融资产股权资产

6月6日,财政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金融企业直接股权投资有关资产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31号),以规范相关股权资产的管理,厘清投资责任,确保国有金融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通知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直接股权投资,是指国有金融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行业监管法律法规等规定,以自有资金和其他合法来源资金,通过对非公开发行上市企业股权进行的不以长期持有为目的、非控股财务投资的行为。

通知明确,国有金融企业开展直接股权投资,应当建立有效的退出机制,包括:公开发行上市、并购重组、协议转让、股权回购等方式。按照投资协议约定的价格和条件、以协议转让或股权回购方式退出的,按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国有金融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或其他机构自行决策,并办理股权转让手续;以其他方式进行股权转让的,遵照国有金融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此外,国有金融企业所投资企业通过公开发行上市方式退出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国有股减转持义务。

根据规定,国有金融企业开展直接股权投资业务,可以按照监管规定组建内部投资管理团队实施,也可以通过委托外部投资机构管理运作。内部投资管理团队和受托外部投资机构应当符合监管部门要求的资质条件,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决策流程和内控体系,设立资产托管和风险隔离机制。

通知还强调,国有金融企业开展直接股权投资,应当加强项目投后管理,充分行使股东权利,通过向被投资企业提供综合增值服务,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市场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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