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遗产中保护的内涵与外延

2015-03-10 14:21郑林伟
环球人文地理·评论版 2015年1期
关键词:高昂真性代价

郑林伟

摘要:重新思考建筑遗产中“保护”的内涵与外延。讨论保护与发展的辩证关系,正视保护的代价。

关键词:建筑遗产保护发展原真性

一、什么是保护

当我们确认一古建筑为文化遗产后,就要进一步探讨对其保护的可行性。当前业内一般认为保护工作要尽最大的力量去维护历史遗迹的真实性,以能够完全无损失地保护为最高目标,而不惜高昂的代价。

我们完全有必要换一个角度来看待保护问题。针对每一个案例,我们都保护下来了哪些东西,或者换句话说,我们都保护了该案例中的哪些原真的东西。有哪些是被我们放弃的,有哪些是应该发展变化的。这种选择实际上代表了当代人对该作品的理解和取舍。试图全盘保留是错误的逻辑,也是不可能实现的空想。且不说保护与发展是辩证统一的,历史本身就是一种解读——历史不是史实本身。

陈志华先生在讨论乡土建筑保护问题时曾说到:“什么叫保护?保护就是把文物,包括定为文物的乡土建筑遗产的原生态真实地、完整地长久传承下去,不论是急性还是缓慢的消失,都不允许。”

而笔者认为保护是一种动态的积累。对文化遗产的保护是对人类所共同拥有的文明的一种积淀,这种文化的积淀代表了某种价值取向。有了动态的积累才有人类文明有方向有目的的发展。没有积累的发展只是一种无序的变化,不能叫发展。没有积累的保护已经不能再叫保护,只能叫保留。反过来说,没有发展也无所谓积累,拒绝发展的积累是保护的死亡。保留一个凝固的瞬间,保留一种记忆中的东西,保留过去留下的某样东西、某个片段。保留可以发生在博物馆,但不应该发生在和生活紧密联系的活生生的建筑中。

保护具有程度上的差异。世界上并不存在原生态真实的、完整无损的保护。严格地说,只要外部环境发生改变,文物建筑的历史信息就必然会有所丢失,而不象陈先生所认为的那样,只要愿意,我们就可以保留全部的历史信息,完全没有遗憾地保留历史全部的“原真性”。不存在完全的原真性,自然也不会存在完全的、没有损失的保护。那么对历史信息能保留多少,应该保留多少就是一个程度问题了;面对一个历史信息丰富的遗产,我们重点保护那些,则是一个取舍的问题。个人认为,当前国内许多学者将“原真性”放大成事物完整的历史定格了,这正是将保护与更新对立的矛盾根源所在。

所以保护是一种选择。这种选择存在于大到城市、区域,小到建筑局部和装饰的各个层面。有选择就会有损失,历史真实性的损失可能是由于人们的无知造成的,也可能是由于不可抗拒的历史因素造成的,还有可能是人们基于理性评估而做出的主观选择的结果。我们不要一味地责怪保护工作不得力,难以符合要求,实在是因为我们自己对保护抱以过高的期望。在很多案例中之所以会有选择地放弃一些历史真实性,我相信主要原因是人们需要兼顾保护与发展的辨证关系。要求保护工作者在保护的过程中学会放弃何等艰难,但我们必须学会。

二、保护和发展的关系

保护在一定层面上表现出与更新的矛盾,但保护和更新统一与人类健康有序的发展过程中。⑴保护是发展的前提。没有保护,没有积累,就不会有真正意义上的发展。我把合目的性的,遵循一定秩序的保留称之为保护。而没有取舍的保留掺和在发展中只会带来混乱。⑵发展是保护的价值体现,保存保留本身不构成目的,作为人类积累自身文明的重要手段的保护,是为了和创新共同建立起文明的大厦。如果没有创新,保护就会变成一潭死水,那么叫保留或保存也许会更合理些。

建筑遗产保护应该是一种贯穿城市发展全过程的理念和意识,而不仅仅是一种保护的行为。城市是一个复杂的巨系统,在一座城市中,新老建筑同时存在是必然的。抛开大多数平庸的建筑不谈,被我们视为文化遗产的老建筑(建筑群、村落等)应该和优秀的当代建筑和谐共生在城市中。而不是相互漠视,或是谁替代谁、谁迁就谁的关系。

三、保护的代价

既然有大量的历史建筑应该被妥善保护,那为什么历史遗产保护在现阶段仍然会遇到这么大的困难呢?撇开领导者的认识水平不谈,保护的代价高昂,而等待保护的回报期又慢得惊人是两个最重要的原因。

保护建筑历史文化遗产远不像有些人认为的那样简单。①费用高就拿单体建筑来说,修缮它的费用也许比新建一栋还要高,而面对文物建筑,设计和施工还要考虑防腐、防锈、防潮、防火,设备改良等诸多因素。②人才缺修缮古建筑需要有极高的专业素养,在我国真正能科学修缮一处文物建筑的人才还不多。③情况复杂如果是历史街区的保护,还要保护很大范围内的历史风貌,而为了历史风貌的维护很可能要损失一部分的生活便利。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更要充分考虑保护与城市长期发展的战略关系。不论是有形的损失,还是无形的代价都是巨大的。

保护究竟是什么?我们究竟应该怎样去保护?

保护的实质是要与事物消亡的趋势相抵抗。因此,保护历史建筑困难重重的更深层原因在于保护行为实际上是以抵抗消亡为代价的。而整个人类的文明就是在这样一点一点和死神争夺中积累起来的,整个人类的文明从虚空中走出来。如此看来,保护之步履维艰就不足为奇了。不但不足为奇,而且还会继续这样和寂静的死神争夺生命和美好。我们承认万物必归于灭亡,并不代表存在已失去意义。即使世间万物都无法逃脱灭亡的宿命,过程也依然有意义,人类文明大厦的建设也依然伟大。万物有生必有灭,有灭自然也会有生。如天上的云聚了会散,散了又聚,不知疲惫。无论何时保护都将是困难的,但不保护又是无法接受的。在保护与发展中,在付出与忍耐中我们保持这脆弱的平衡。

有保护存在就会有损失存在,损失部分历史原真性是不可避免的,重要的是我们必须清楚保留一件遗产的价值有多大,保护它有多少种方法、多少种程度,它们付出的代价又是多少,社会能承受多大的代价。换句话说,比保护原真性更重要的也许是对“原真”的选择,古建筑保护的代价是高昂的,尤其当问题涉及到历史古城的深度保护、成片聚落的深度保护时,不是任何城市在任何时期都有能力付出的。

四、如何保护

保护应该分层次,分别对待。国家级文保单位的综合价值当然跟区级文保单位的不同,需要保护的深度也一定会有区别,文物法的限制应该只能作为一种底线,而不是成为一刀切工作的理由。从现在的情况来看,我们将文物保护单位笼统地划到一起,为他们建立一个共同的保护标准,而不管它是世界文化遗产,还是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或者是区级文物保护单位。这显然是不对的,是事情没有做深入的表现。既然提到分级,那就要说到有些历史建筑还够不上文物的级别,但显然并非不是文保点就没有保护的必要,为此我们应当建立更多、更细的级别以便保护。是文物,是否就一定丝毫不能动了呢?依我看,这也还有值得斟酌的地方。关键是要看我们想保护哪方面内容,建筑是最终的物质形式,但我们实际要保护的不是建筑本身,而是以建筑为载体的隐藏在建筑背后的方方面面。而每一个案例都有其独特性,都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进一步讨论,我们容易得到另一个结论:某些建筑、街区、聚落,本身无法成为文物保护单位,或无法全部划入文保范畴,我们同样需要保护,可能是保护一个街区的肌理,可能是保护一种空间特质,也可能是通过保护建筑而保护一种独有的生活方式。这或许会给设计师带来更多的创作空间,但无疑他们既是创新的又是保护的。另一方面,由于保护的代价非常高昂,我们有必要对每一个细节都进行分析比较,所以保护是当然是一种高昂的投资,当然回报也是巨大的。事实是我们无法过分苛求那些尚不发达的地区能做出什么惊人的保护举措,对它们而言,能做到不蓄意破坏,开辟新区建设就已经很不容易了。换而言之,对于欠发达地区我们可以那文物法来要求他,而对于较发达地区,我们就可以给他们追加更多的责任。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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