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两宋经济立法的专门化对两宋社会及后世的影响

2015-03-01 11:36军,刘
西昌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年2期
关键词:专门化统治者经济

杨 军,刘 金

试析两宋经济立法的专门化对两宋社会及后世的影响

杨军,刘金

(西华师范大学 美术学院,四川 南充 637000)

两宋在中国历史上是一个十分特殊的时代。其特殊性首先表现在:政治上积贫积弱,受到来自北方的少数民族政权的滋扰,远不能与以前的朝代相比。但同时,它又是一个经济文化高度繁荣发展的时代,在中国古代的历史长河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它的政治的特殊性与经济文化的繁荣同时体现在它的立法过程之中。两宋的立法,尤其是经济领域的立法,也就是我们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在中国古代的法制建设史上具有重要的开创性的意义。两宋的经济立法吸取了前代的法律中的合理有用的成分;同时,两宋的经济立法的专门化对宋代乃至后世经济领域的立法都产生了不可磨灭的影响,成为宋代以降立法的典范与蓝本。

两宋社会;经济立法;专门化;影响

两宋以前的法制建设中,很少注意到对当世社会经济领域的立法;又或者说,对经济领域的立法包含在其他法律方面,对经济的立法并未给予高度的重视。但到了宋代及其以后,这种情况得到了彻底的改变。经济立法加强了,不再与其他社会法律相互混杂在一起,而是作为一个单独的层面来进行立法,并加以重视。由此,我们可以看到,在中国漫漫两千多年的历史上,两宋的法制建设,尤其是经济领域的立法在中国古代法制建设史上,起着一个承上启下的作用,具有开创性的意义。两宋经济立法的专门化究竟给我们暗示了一个什么样的历史信息?经济立法的专门化对当世及其后世究竟会产生什么样的历史影响?笔者希图通过撰写此文,给后来者在对两宋经济立法的专门研究中能提供一些具有可以借鉴的资料。

一、两宋经济立法的特点

两宋是中国历史上一个极其特殊的时期,政治上,自宋太祖赵匡胤开始,历代统治者吸取唐末五代以来藩镇割据,尾大不掉的教训,更加的重视推行以文制武,强干弱枝的政策。为了使这一方针能正确的执行,维护其封建统治,统治者们可谓是费尽心机,在中央以及地方,各个部门的官员相互牵制,以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这样一来,各级官员的数量与以往历代相比大大的增加,逐步地形成了冗官的局面。在北方,受到如西夏,辽,金,以及后来的蒙元等少数民族政权的滋扰,军需用度大大增加,同时,还推行养兵政策,仅就都城开封来说,在当时驻扎在京师的军队人数就达到了二十万,每日军费开支庞大。虽说两宋时期的社会经济极其发达,但是用度大增,财政吃紧,这一切都导致了两宋时期的财政状况不佳,出现积贫积弱的局面。再者,两宋时期,由于社会生产力水平的大大提高,社会经济得到了巨大的发展,商业呈现出一派繁荣的景象,为了解决国家积贫积弱,财政用度大增的局面,统治者改变了以往重本抑末、重农抑商的传统经济政策,转而默许并鼓励支持工商业的繁荣发展,以从中取利。为了从工商业繁荣中获取更大的利益,两宋统治者们无一不重视加强对经济领域的立法,这样一来,与宋代以前相比,两宋的经济立法呈现出与以往朝代不同的特点也就不足为奇了。笔者认为,两宋的经济立法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具体化和详细化

中国古代主要法典的编纂结构是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的。但是到了宋代,两宋经济立法趋于具体化、详细化。与以往朝代相比,两宋更加重视对经济的立法,它将社会经济生活中人与人之间可能发生的经济关系都用法规定了下来,法律涵盖面几乎涉及到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今仅就《宋史》所载对税法的规定为例:“宋制岁赋,其类有五:曰公田之赋,凡田之在官,赋民耕而收其租者是也。曰民田之赋,百姓各得专之者是也。曰城郭之赋,宅税、地税之类是也。曰丁口之赋,百姓岁输身丁钱米是也。曰杂变之赋,牛革、蚕盐之类,随其所出,变而输之是也。岁赋之物,其类有四:曰谷,曰帛,曰金、铁,曰物产是也。谷之品七:一曰粟……帛之品十……两税折科物,非土地所宜而抑配者,禁之。”[1]4202-4203以上所列的事例在《宋史》中的记载比比皆是。仅此一例,就可以对宋代经济立法的具体与详细窥知一二了。

(二)复杂性和多样性

两宋时期的法律名目有很多种,几乎囊括了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形成了严密的法网。尤其是到了南宋时期,法律之多之滥更是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据粗略统计,在宋朝三百多年间,共制定各种不同类型的法典约二百四十多部。在有史可考的宋代史料中,宋代涉及民事的经济法律就有很多种,如《户绝条贯》《遗嘱财产条法》《户绝田敕》《户婚敕》等等。像这样的例子还有很多,限于篇幅,在此不一一列举。此外,两宋的法律规定,一些案件如地方审判不了,需上报中央,这样一来,统治者们通过对具体案件的审判而下达的诏书之类的东西,也成为了法的补充,这些诏书,在两宋时期具有法的作用。通过这些实例,我们可以看到两宋时期的经济法律的多样与复杂。通过这些立法,将人们的社会经济关系用法律明文的形式加以规定,使得人与人之间的经济联系可以有法可依,有法可循,同时也加强了中央政府对地方,对普通劳动人民的人身控制。

(三)立法过程中的民生体现

宋代统治者们在立法过程中,十分注意“民生”。孙中山先生曾经把“民生”界定为“人民的生活,社会的生存,国民的生计,群众的生命”[2]12。这个界定可以说基本上概括了民生的含义。统治者们重视“民生”不是其立法或变革的目的和出发点,他们不可能真正关注民生,所谓的“民生”不过是统治者巩固封建专职政权的借口罢了。虽说,他们的出发点总是为了维护巩固其封建统治秩序,但是,在当时,对于广大人民大众来说,是具有进步意义的,在一定程度上放松了对劳动人民的人身控制,提高了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比如:北宋几次政治改革中都提出要抑制土地兼并,并且在立法中对兼并土地的方式和数量予以了明确的规定。《景德农田编敕》《元丰司农敕令格式》等就是其在法令上的表现。另外,北宋变革中的经济立法,还规定了佃农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获得土地所有权,确立了租佃制度,使佃户摆脱了人身依附,获取了一定的人身自由。对于商人,不再受到社会的歧视,他们与其他社会劳动者一样享受到很多的政治权利。可以参与国家政策的制定等等。这些人性化了的法律规定,使得普通劳动大众,特别是商人的社会地位得到提高,极大地增强了他们劳动的积极性,这也是两宋社会经济能够成为中国古代经济发展的一个高峰的重要因素。

二、两宋经济立法专门化的原因

(一)加强封建专制中央集权的需要

宋太祖赵匡胤建国之初就讲:“王者禁人为非,莫先于法令”。基于这一点认识,在现在看来,宋代统治者之所以非常重视法制建设,原因也就不难理解了。两宋历经三百多年,历代统治者认识到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对于治国安邦的重要作用,都十分重视国家的法制建设。两宋的统治者们通过频繁的立法,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囊括到法的范围之中,希图通过法的建立来维护自己的封建统治秩序,消弭下层人民对其统治的反抗,加强自己的中央集权。以此推论,两宋的经济立法之所以发展程度如此之高,是两宋统治者加强中央集权的需要。

(二)国家财政入不敷出

两宋时期,由于生产工具的改进,生产技术的进步、对外商贸的发达,使得两宋时期的社会经济高度繁荣。下面这则实例能使我们对宋代经济的发展状况有一个更加直观的认识:“当代世界经济研究中享有盛誉的经济学家安古斯·麦迪森(Angus Maddison)以迄今为止欧美学界的研究成果为基础,用经济学的方法对中国历史上的人均国内生产总值(GDP)做了估算。根据其计算的结果,无论是作纵向的还是横向的比较,宋代在世界经济史上都具有一种非同寻常的地位:在960—1280年间,尽管中国人口增加了80%,但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却由450美元增加到600美元,增加了1/3;但以后一直到1820年都保持着此水平,到1952年更下降到537美元。”[7]178但即便如此,宋代国家的财政仍然是入不敷出。既要维持日常的行政开支,又要随时准备与北方少数民族政权的战争消耗,有时还要输纳数额巨大的岁币,这样一来,两宋时期的财政状况可想而知。同时,自安史之乱以后,北方经济遭到很大的破坏,国家经济重心南移。南方地区,尤其是江浙地区,历经后凉、后唐、后汉、后晋、后周五代统治者们的精心经营,经济实力迅速发展崛起,赶超北方,财政收入在国家总的财政收入中占据着重要地位。《宋史·地理志》对于东南各区经济概况有简要说明,其于江南东西二路之说明:“有茗荈、冶铸、金帛、粳稻之利;岁给县官用度,盖半天下之入焉”[1]2191。于荆湖北二路之说明:“大率由材木、茗荈之饶,金铁、羽毛之利,其土宜谷稻,赋入稍多,西南有袁吉接壤者,其民往往迁徙自占,深耕穊种,率致富饶,自是好讼者亦多”[1]2201。由以上两例对江南地区的经济发展实力状况我们即可窥知一二。为了改变财政不佳的状况,再加上统治者们看到商业的发展给国家财政带来的巨额收入,制定具体而且详细、专门化的经济立法在当时来说就变得非常有必要了。

(三)豪右奸吏与民争利

两宋统治者推行不抑兼并的政策,导致了这样一个现象:贫者无立锥之地,富者田连阡陌。地方的贪官污吏和一些豪家大族不断的想方设法地侵吞百姓的利益。如《宋史》载:十年,大理寺丞张抑言:“陂泽湖塘,水则资之潴(zhu)泄,旱则资之灌溉。近者浙西豪宗,每遇旱岁,占湖为田,筑为长堤,中植榆柳,外捍茭芦,于是旧为田者,始隔水之出入。苏、湖、常、秀昔有水患,今多旱灾,尽出于此……并坐之。”[1]4187-4188又载:“嘉定三年,臣僚言:窃闻豪民巨室并缘为奸,加倍围裹,又影射包占水荡,有妨农民灌溉。”[1]4188-4189“十七年,臣僚言:越之鉴湖,溉田几半会稽,兴华之木兰陂,民田万顷,岁饮其泽。今豪右侵占,填淤益狭。宜戒有司每岁省亲,厚其潴蓄,去其壅底,毋容侵占,以妨灌溉。”[1]4189“二十八年正月,诏互补员外郎……言者谓江、淮间沙田、芦场为人冒占,岁失官课至多……既而殿中侍御史叶义问言:奉行者不恤百姓,名为经量,实逼县官按图约纽,惟务增数,以希进用。有力之家初无加损,贫民下户已受其害。因小利扰之,必致逃移,坐失税额。”[1]4189-4190《宋史》中这样的记载比比皆是,记载这些事情的,大都是一些地方上的大员,应该说这些记载还是可信的。豪右奸吏的盘剥,导致许多百姓流亡在外,致使很多地方田地荒芜。《宋史》又载:“开禧二年,以淮农流移,无田可耕,诏两浙州县已开围田,许元主复围,专召淮农租种。”[1]4188-4189《宋史》上对此并未明确记载那些百姓(淮农)为何逃亡,但按常理推断,如果他们在当地生活得很好,又何必要流亡呢?豪右奸吏的侵夺,致使农民对中央颇多怨言,关系紧张,为了缓和这样的局面,中央政府就必须出面去进行调节,而这种调节的顺利实现,必须由法律来完成。这也正是宋代中央政府加强对经济立法的一个重要的原因。

三、立法专门化带给我们的启示

宋代统治者如此重视对经济的立法,究竟带给我们什么样的历史信息呢?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两点:

(一)重农抑商政策在宋代有了一定程度上的松动

以往的历代统治者推行重农抑商的政策,宋代的统治者们也同样不例外。《宋史》载:“九年八月,臣僚言江西连年荒旱,不能预兴水利为之备。于是乃降诏曰:"朕惟旱乾、水溢之灾,尧、汤盛时,有不能免。民未告病者,备先具也。豫章诸郡县,但阡陌近水者,苗秀而实;高仰之地,雨不时至,苗辄就槁。意水利不修,失所以为旱备乎?唐韦丹为江西观察使,治陂塘五百九十八所,灌田万二千顷。此特施之一道,其利如此,矧(shen)天下至广也。农为生之本也,泉流灌溉,所以毓五谷也。今诸道名山,川原甚众,民未知其利。然则通……朕将即勤惰而寓赏罚焉。”[1]4188宋代的统治者们虽然坚持以农为本,商为末,但同时又提出了农商皆本的思想,默许并支持鼓励商人们发展商业。

(二)商人们的社会地位在宋代有了很大的提高

纵观中国的法制史,从商鞅变法开始,就规定商人及其子孙不得入仕,又将社会化为士、农、工、商四等,商人处于社会的最底层,在社会上处处受到歧视。一直到宋代,这种局面才发生了转变,商人的社会地位得到了巨大的提高,商人不在是地位低下的“杂类”,商业也不再是君子不耻的“贱业”。宋仁宗景祐元年(1034年)商人被编入坊廓户,成为国家编户齐民,具有民事主体地位。两宋法律赋予了商人很多的权利,如:参与国家政策的制定。“宋太宗至道二年(公元996年)三司使陈恕:将立茶法,召茶商数十人俾各条利害,恕阅之第为三等”,取“公私皆济”的中等加以裁损,“于是始为三法行之,货财流通。”[1]9202子孙可以入朝做官,并且其人身财产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等等。史载:“宋神宗熙宁四年(1071年)七月,刘挚上奏:王安石“其议财也,则商贾市井屠贩之人,皆召而登政事堂”。这本是对王安石的攻击之词,但“商贾市井屠贩之人,皆召而登政事堂”,反映出宋代商人社会地位确实得到了明显的提高。”[3]164甚至一些朝廷大员都出面为商人游说,以引导整个社会重农抑商观念的转变。如范仲淹在《四民诗》中问道:“吾商则何罪,君子耻为邻!”[4]23。又如南宋学者陈耆卿否定“农本工商末”的观念,他认为:“古有四民,曰士、曰农、曰工、曰商,士勤于学业,则可以取爵禄;农勤于田亩,则可以聚稼符穑;工勤于技巧,则可以易衣食;商勤于贸易,则可以积财货。此四者皆百姓之本业。”[5]7578

四、对两宋社会及其后世的影响

那么,两宋经济立法的专门化对当时社会以及后世有哪些影响呢?笔者通过研究认为,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两宋国家财政的影响

两宋时期,通过专门化的经济立法,将可能涉及的方方面面都纳入到了国家庞大的财政体系之下。有力保证了国家的财政收入,使得国家机器得以正常的运行,维护了统治秩序。如《宋会要辑稿》食货二七之三三载“财赋之源,煮海之利实居其半”[6]5272。仅就盐业的收入来看,就有那么多的商业利润,其他的就更不必细说了。

(二)对两宋时期社会统治秩序的影响

法律太过于严酷,农民负担依然没有减轻,史载:旧诸州收税毕,符属县追吏会钞,县吏厚敛吏胥以赂州县之吏,吏胥复率于民,民甚苦之[1]4203。又“琮(李琮,时任三司户部判官。)盖用贯石万数立赏,以诱所委之吏,增加浩大,三路之民,大被其害。而唐州亦增民赋,人情骚然”[1]4209-4210。又脚费,“斗为钱五十六,比元丰既当正税之数,而反复纽折,数倍于昔。民至鬻牛易产犹不能继,转运司乃用是以取办理之誉,言者极论其害”[1]4211。《宋史》中这样的记载比比皆是。足见当时农民的经济负担之重。宋代中后期,之所以会出现多次大规模的农民起义,如宋江、方腊领导的农民起义,归根结底,与当时统治者的残酷剥削有很大关联。此外,农民起义爆发的原因,与宋代法制的严酷也是分不开的。这些应该是我们当今深当引以为戒的。

(三)对后世国家法制建设的启示

宋代以降,经济立法都会或多或少的参照宋代的立法范式。宋代的立法成为后世立法的一个蓝本。宋以后的历代统治者们在借鉴宋代经济立法的基础之上,又有一些损益变化。但共同之处,是他们都比较重视对社会经济的立法。通过专门化、详细化的经济立法,来加强对穷苦百姓经济上的盘剥,以增强国家的财赋收入。

五、结语

本文拟就通过对两宋时期的经济立法的一些特点,促使形成这些特点的原因及其所引起的社会后果的剖析,试图让读者对两宋时期的历史,尤其是涉及经济立法这一板块的知识有一个初步的了解。由于时间有限,所要查阅的资料卷帙浩繁,前人可供借鉴的资料有限,文中所引述的资料未必全面,再加上个人研究能力的限制,文中存在错误与纰漏在所难免,敬请方家批评指正。

注释及参考文献:

[1]脱脱等.宋史·食货上二[M].上海:中华书局,1977.

[2]欧阳文东.宋代经济立法中的“民生”思想[J].沈阳大学学报,2008(5):20.

[3]朱勇.论宋代法制文明及其历史贡献[J].河北法学,2008(3):26.

[4]范仲淹.范文正公集(卷一)[M].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2007.

[5]陈耆卿.嘉定赤城志[C]//宋元方志丛刊.上海:中华书局,1999.

[6]徐松.宋会要辑稿[M].上海:中华书局,1957.

[7]李伯重.“选精”、“集粹”与“宋代江南农业革命”——对传统经济史研究方法的检讨[J].中国社会科学,2000(1):2000.

(责任编辑:董应龙)

The Econom ic Legislation Specialization's Influence on the Two Song Dynasties and the LaterGeneralizations

YANG Jun,LIU Jin
(College ofHistory and Culture,ChinaWestern NormalUniversity,Nanchong,Sichuan 637000)

In Chinese history,the Northern and Southern Song Dynasties are considered an extraordinary period,which firstlymanifested in the following aspects,such as politically weak,interruption from the minority regime in the north,lag behind the previous dynasties.Meanwhile,the Two Song Dynasties occupied a fundamental position in the long history for its highly developed economy and prosperous culture,which demonstrated in its legislation.Referring to the legislation,especially in economy,namely the economic law inmodern times,ithas the groundbreaking significance in legal construction of ancient China.The economic law adopted the reasonable parts of the previous law and at the same time,the specialization ofwhich had an indelible influence on the Song Dynasty and the later generations in economy and became themodel of legislation for surrender since Song Dynasty.

The Two Song Societies;economic legislation;specialization;influence

K244;D909.2

A

1673-1883(2015)02-0085-04

2015-05-22

杨军(1983-),男,河南淅川人,助教,硕士,研究方向:民间信仰、区域社会文化、思想政治教育。

猜你喜欢
专门化统治者经济
“林下经济”助农增收
从几枚官印看辽统治者如何以佛教来巩固他们的统治
拉斐尔·维诺里:专门化设计不是建筑设计最好的解决方案
增加就业, 这些“经济”要关注
论蒙元统治者对“象文化”的继承与发展
家事司法专门化的路径与选择
民营经济大有可为
“印度戏剧输入说”的生发与南戏研究的专门化
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的基本路径
追踪迈锡尼文明:拉科尼亚的统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