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加强新闻职业道德建设的对策与思路

2015-02-27 14:35
新闻研究导刊 2015年23期
关键词:监督机制自律职业道德

张 焱

(阿克苏地区人民广播电台,新疆 阿克苏 843000)

新闻事业是一种社会性事业,在传播技术高度发达的今天,新闻传播的触角已经延伸到了社会的各个层面,对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和民众日常生活产生着广泛而又深刻的影响。作为社会观察者、信息传播者、新闻报道者和舆论引导者的新闻从业人员,其职业道德修养和素质的高低程度,不仅影响着新闻事业自身的发展,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着整个社会文明、发展与进步的程度。因此,需要从社会、媒体、新闻从业者自身等方面多管齐下地加强新闻职业道德建设。

一、健全新闻职业道德教育体系

教育是提升人们道德层次的重要途径。对于新闻从业者的职业道德教育须贯穿于新闻职业行为的始终。新闻职业道德教育需要抓好以下三个环节:一是加强对新闻院校在校学生的职业道德教育。二是完善新闻单位的岗前职业道德培训制度。三是重视新闻在职人员的岗位职业道德培训。通过上述三个环节来健全新闻职业道德的教育体系,使得每个新闻从业者从就业前到整个从业过程都始终能够受到及时的职业道德教育,这对于加强其职业道德修养,提升其职业道德水准将会起到有效作用。

二、提升新闻职业道德教育质量

新闻职业道德建设的效果如何关键要看教育的质量。目前,全国有500余所大学设有新闻学与传播学专业,在各种层次学习新闻学与传播学专业在校学生达十几万人。据了解,在这些新闻院系中,大多数只是在新闻理论和某些新闻业务课中作为一个章节或一个专题捎带讲讲。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原因是多方面的,如缺教材、缺师资等。但最重要的还在于对新闻职业道德教育的认识不足,重视不够。许多新闻院系没有将其作为一门重要的专业课程正式纳入专业课程体系之中,这样就很难在时间上和制度上保证教学和教育的质量。因此,当前着力提升新闻院系新闻职业道德教育的质量十分重要。

另外,新闻机构对新闻从业者的岗前与岗位职业道德培训工作的质量问题也不容忽视。新闻单位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教育计划,确定教育的内容和方式,同时要建立科学的学习、考核、评估和奖惩的机制,争取实现新闻职业道德教育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经常化,这样才能确保新闻职业道德教育的质量和效果。

三、提升新闻职业道德自律程度

新闻职业道德属于一种软约束,在很大程度上要靠新闻从业者的自我修养,靠其自律来实现。因此,提高新闻职业道德的自律程度,是加强新闻职业道德建设的重要途径。

当前我国在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环境中,经济利益与伦理道德的博弈异常激烈,如果没有强大的道德自律作支撑,新闻职业道德失范现象就难以避免。为此,新闻机构要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职业道德自律规范,并建立相应的制约与惩罚机制。同时,要积极引导从业人员学习与熟知我国现行的有关新闻职业道德的准则与法规,自觉地加强职业道德修养,提高道德自律的自觉性。

四、加强新闻职业道德他律调控

新闻职业道德仅靠个人的道德自律,不足以完全防止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发生,所以还要将新闻职业道德自律与他律有机地统一起来。这就需要在加强道德自律的前提下,积极吸引社会与公众对媒体进行监督,形成他律机制,使新闻媒体及其从业人员处在行业自律和社会他律的双重调控之下。

在对新闻职业道德进行调控的过程中,最具威力和最有效的当属法律调控,因为这是一种具有较大强制力的调控手段。

我国当前实行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种法制经济,新闻事业要适应并服务于市场经济,就必须步入法制化的轨道,实现法律调控。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新闻法,这对加强法律调控会造成一定影响,但是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新闻传播活动的内容都可以作为规范新闻职业道德行为的依据。与此同时,我国政府也应进一步加快新闻法治建设的进程,从而为加强新闻职业道德的法律调控创造更加有利的环境与条件。

五、完善新闻职业道德监督机制

完善新闻职业道德的监督机制,也是提升新闻职业道德建设水平的有效途径。许多有违新闻职业道德的问题之所以长期存在,很多都与缺乏完善的新闻职业道德监督机制有关。完善新闻职业道德监督机制的手段和方法很多,如行政监督、法律监督、社会监督、公众监督等,这些监督都应当加强和完善,并使之制度化、规范化和经常化。

实践证明,新闻职业道德建设,不能只靠内部制度约束的静态管理方法,还需要接受社会的监督。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与加强包括社会监督、公众监督以及行政监督、法律监督在内的各种监督机制,这对于促进和推动我国的新闻职业道德建设将会起到重要作用。

六、明确新闻职业道德监督主体

要加强对新闻职业道德的监督和调控,首先需要明确监管的主体,并充分发挥它们在监督和调控新闻职业道德方面的积极作用。

从宏观层面来看,我国新闻职业道德监督的主体是多方面的。其中,公众是新闻职业道德监督最核心的主体。公众通过对新闻从业者的新闻作品及其传播行为的批评和监督,对不同职业道德发挥着自己特殊的监督作用。当然,公众作为对媒体及新闻从业者职业道德监督的主体是属于非组织化的主体,这种非组织化主体的监督作用不可忽视,但组织化的主体的监督作用更加直接。

例如,为加强新闻职业道德建设,规范新闻采编人员的职业行为,中宣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曾于2005年5月发布了《关于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规定(试行)》,同时为杜绝虚假新闻,新闻出版总署于2005年12月1日通过了《报纸出版管理规定》,对媒体发布虚假新闻的行政责任以及相应的补救、惩罚措施等做了详细、具体的规定。这些均是通过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来进行的。

[1]刘梓良.郑保卫新闻采编综合素质培训教材(下册)[M].新华出版社.

[2]肖安,刘艺波.试论新闻职业道德建设[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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