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法制类节目创作误区及改善策略

2015-02-27 10:33:19申国江
西部广播电视 2015年6期
关键词:类节目法制误区

摘 要:21世纪以来,伴随着我国法制节目的建设愈加健全和完善,社会大众的法律意识也随之得到了相应的增强,整个社会法律重视程度也得到了相应提升,对我国法制社会的建设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但是电视法制类节目的创作却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呈现出诸多的问题,在创作理念上出现了一些误区,对节目质量和受众心理产生了不良影响,因此必须对电视法制节目的创作进行适当的改善,为社会大众提供更为优质法律信息传播服务。

近几年,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升,社会对电视法制类节目的实际需求量逐渐增加,不但进一步提升了社会整体法制水平,也在一定程度上推进了我国法制社会的建设。而电视媒体作为当前我国社会上受众群体最为广泛的传媒手段,其法制类节目既承担着宣扬法律知识,提升节目质量和水平,为社会大众提供优质服务的任务,同时也肩负着通过相应的信息传播提升我国公民法制观念的义务和责任,是社会影响力最大的传媒形式之一。

1 电视法制类节目的创作误区

1.1 电视法制节目重刑事轻民生

我国电视法制类节目的最初创作目的是配合国家刑法信息的宣传,所以在初始阶段一般以对犯罪分子的处罚通报为核心,刑事性质极为强烈。并且虽然在改革开放后期,我国社会法制建设进一步加强,公民的法律意识也得到了相应的提升,但是受创作传统的影响,刑事诉讼题材在今天仍然是法制节目创作的主要内容,法制节目的题材范围也相对狭窄。主要内容基本停留在对公民法律意识进行指导的阶段,而对于与社会民生相关的公民自身合法权益保护,例如劳动纠纷、消费纠纷和医患纠纷等问题的解决仍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不利于社会大众提升自身的法律知识应用能力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1.2 电视法制节目重视案件的故事情节忽视法制教育

我国电视节目重视案件叙述而轻视对社会大众法制法理教育的创作误区由来已久,在电视法制节目的创作早期,受市场需求和政府宏观调控影响,主要以法律规范讲解节目为主,具体节目表现形式也相对简单僵化。随着观众对电视节目娱乐性需求的进一步提升,电视法制节目的创作主体为了迎合社会大众的心理需求,开始适当地增加法律案件的分析,进一步提升节目的收视率。但是,在这一改革的过程中,由于节目创作人没有正确把握好案件叙述的故事性,导致节目的故事叙述环节过多,而法制和社会层面的评论仅仅占据着节目结束语的部分,法制教育性相对较低,甚至一度丧失了法制类节目的创设意义。

1.3 电视法制节目的法理与民情存在一定的冲突

我国电视法制节目普遍存在着法与情的冲突,并且在以犯罪题材为主要内容的节目中表现得最为明显。而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冲突在节目中被过分强调,最终会对社会大众内心世界的法与情产生一定的不良影响。例如,由于法制类节目中犯罪案件的罪犯大多数属于激情犯罪人,也就是说这类犯罪人员犯罪行为的产生一般源于极端的情绪变化,所以其主观上的恶念较少,也一般会在犯罪后产生强烈的后悔心理,对他们的采访往往真诚感人,能够激起社会群众的内心情感,受到观众的收视欢迎。但是,也正是这些电视节目的选材案件中存在一定的隐情,导致观众在观看和进行心理分析时往往会面对情与法选择上的困惑,甚至会对不容于情的法制产生怀疑和抵制心理,节目的法制教育意义受到严重的影响。

2 电视法制节目创作改善策略

2.1 加强电视法制新闻的社会化、民生化建设

法制问题与社会每一位公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而法律又因为其自身强制性具有复杂严谨的特征,对于普通社会大众来说存在一定的理解难度。因此,在电视法制类节目的创作中一定要根据社会大众的实际需求向观众传达国家法制建设方面的信息,为民众的法律意识建设提供正确的导向。电视法制节目的创作机构应该注意在民生新闻中寻找法律关键点,重点关注民生新闻的三贴近问题。在创作实践中不仅要重点关注新闻报道的及时性和真实性,还要透过现象向社会大众解析其中蕴含的法律道理,拓宽法制新闻报道的选材范围,走出传统节目中重刑轻民的创作误区。

2.2 强化电视法制节目的法律教育性

电视法制节目要想在新时期获得更好的发展,首先就应该与社会娱乐节目相区分,谨记法制节目的创设初衷和其承担的社会责任与历史使命。所以现阶段法制节目创作应该改善原有重视案件故事叙述的误区,严格按照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相关要求进行节目编排和设计,加强节目对社会大众的教育功用,促进行业有序竞争,为社会提供优质法制新闻信息传播服务。

2.3 与政法部门建立合作关系,严格控制节目选材范围

要与国家政法机关建立合作共进的关系,电视法制节目的创作者首先应该从自身做起,在节目建设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为司法机关法律知识和活动的宣传提供有力的传播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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