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制度对新闻报道的影响

2015-02-27 10:33王青
西部广播电视 2015年6期
关键词:知情权新闻媒体新闻报道

摘 要:在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信息公开已然成为大势所趋,通过立法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是顺应历史发展的需要。而新闻报道作为信息公开的主要方式,如何在新闻报道中体现其真正价值,信息公开制度的建立对新闻报道又带来哪些深远影响,这都是本文要阐述的内容。

1 我国信息公开制度的发展

我国信息公开制度始于199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实行的“检务公开”,而后司法部门也开始推行“审判公开”和“警务公开”,1999年又推出政府网上工程。从此政府的政务公开向前迈开了坚实的一步。2007年4月5日,我国正式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自此,我国信息公开制度有了第一部法典,这标志着我国信息公开步入法制化轨道,政府信息公开的规范性第一次在制度上得到了确立,这对于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合法化,规范化和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具有重要的意义,对确保信息公开的公正、公平、真实有效起到规范性作用。同时也更好地推动了我国信息化建设的进程。新闻媒体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途径之一,政府信息公开理念的重大变化必将直接影响新闻媒体的信息传播活动。

2 新闻报道存在的弊端

新闻报道作为信息传播的主要方式,它的作用是双面的。一方面,它可以如实地把重要的信息传给民众,让民众的知情权得以实现。另一方面,如果新闻报道不真实,或者把不适宜报道的报道出来乃至不应该报道的报道出来(泄密),就会导致严重的不良后果。如今,新闻媒体正在市场化,随着人们对信息公开化的要求越来越高,新闻媒体的泄密事件和假新闻事件也越来越多。新闻媒体为了要独家,把一些涉及到国家安全和利益乃至不实的新闻报道出来,严重违反了国家安全法规和公民感情。通常而言,媒体泄密的方式有几种,一是新闻媒体的报道没有直接泄密,但是经过别有用心者进行资料加工而导致泄密,随着出版刊物的增多,公开传播的信息量也不断加大,信息分析者会根据这些资料进行专业的分析、整合,从而找到所需要的材料。二是新闻媒体为了在报道中要独家新闻、首发新闻、精确新闻,从而追求事情的真相,而有些事情的真相恰恰是国家的机密(例如一些科学技术的研究成果)。所以,在媒体报道新闻前,必须做好筛选,多咨询、多核实,只有这样才能不给国家带来损失。

从大众传播和和社会关系的方面来看,信息公开和新闻报道是相辅相成的,信息必须通过新闻报道的方式传播给大众,而新闻报道的内容必须有公开的信息,媒体要有筛选信息的能力,而政府也要负责任地公开,这样才能达到相辅相成的效果,从而实现公民知情权的最大化。对于公民知情权,《条例》中有明确说明:“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这个条例就是所谓的“权利原则”,即每个公民都有知道政府相关信息的权利,公民也可以向政府申请公开信息,如果政府有侵犯公民的知情权,公民可以向相关部门提出诉讼。从而在法律上保障了公民的知情权。新闻媒体在政府和公民中起到了桥梁的作用,政府通过新闻报道,把信息传达给公民,而公民通过媒体获知信息并可加以反馈。新闻媒体必须保障信息的自由流通,同时实现自身的环境监测功能,帮助人们监测社会环境的社会新闻和实用资讯,以实现公民的知情权。而《条例》的施行,必将在制度上规范政府机关的信息公开行为,减少政府官员对信息公开的随意性。

3 信息公开制度对新闻报道的影响

3.1 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直接决定新闻报道的内容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下,政府一般会有两种选择,一种是对有负面影响的信息进行疏导,另一种是对负面信息进行封锁。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政府认为公民有比较理性的认知,能清楚地分辨事件的严重性,并采取相应的对策进行预防和治疗,对事件具有一定的承受能力,不会给社会带来不安定的因素,只要能及时有效地把负面信息传达给公民,并在信息传达的过程中进行有效的疏导,就会达到良好的效果,大大降低对社会的危害,维持了社会秩序的稳定。在这种突发事件时,要达到维持社会秩序稳定的效果的前提必须是准确、有效、及时地把这些负面信息,通过媒体的新闻报道传达给公民,尊重公民的知情权,使信息在整个过程中自由顺畅地传播,并在传达信息的同时做好正确的疏导,最终达到社会稳定的效果。如果在发生公共卫生事件时,政府认为民众不能承受事件带来的伤害的压力,会给社会带来混乱和危害,就会对负面消息进行封锁,哪怕有些消息泄露,也会把消息控制在最小范围,不会通过媒体来报道和传播

3.2 信息公开制度的建立,扩大了政府公开信息的范围,给新闻媒体提供了更直接、更准确的消息来源

《条例》的颁布,使公民的权利从梦想变成了现实,真正做到了政府信息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规定。确定了公民获得政府信息的权利。在政府机关不能正确履行其职责或履行职责违反规定时,新闻媒体可以通过这个条例规定的方式寻求帮助,既可以向上级监察机关进行申诉,也可以提出行政诉讼。所以,《条例》在某种程度上既保障了政府机关公开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同时又对媒体报道起到了保护作用,使公开信息自由流通。同时,《条例》颁布后,也扩大了媒体报道的信息来源。政府不仅要公开行政的结果,只要和公民有切身利益关系的信息也要无条件公开,这是以往所不能达到的效果。

3.3 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新闻媒体报道内容的真实性

在《条例》没有颁布之前,没有对政府要公开的信息加以界定,所以,公民对信息的了解不全面。自从《条例》制定实施后,政府必须根据条例规定,公布和公民有关的信息或行政结果,而媒体把政府公布的信息做成新闻报道传递给民众。所以,只要政府公布的信息是真实的,那么就会保证新闻报道内容的真实性,从而大大减少了对社会安全影响的不稳定因素。例如,对汶川地震的报道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当自然灾害发生时,人们不可避免地对其产生恐慌,但政府在采取救援措施的同时,让媒体现场报道灾情的进展情况,及时把信息传递给所有公民,便会有效避免社会暴乱和危险隐患。

3.4 信息公开条例法律位阶较低,其法律效力低于宪法及一般法律

宪法是我国的第一大法,而信息公开条例是由国务院颁行的行政法规,法律效力低于宪法。也就是说,该条例不能对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信息公开进行要求。那么,在新闻媒体报道一些政府公开的信息时仍会出现一些困难。

3.5 要提高对新闻报道的保护力度,健全与之相适应的配套法律制度

美国不仅有《信息自由法》的信息公开法律,还有《阳光法》和《隐私法》,这三项法律分别对公民和政府提供权利和施加压力,这样纵向式的法律体系既保护了公众的知情权,又限制了政府滥用职权,使媒体在政府信息公开中有可能把信息如实的报道给民众,而民众的知情权也有了法律的保障;英国的《信息自由法》主要包括信息权,任何向公共部门索取信息的人都享有如下权利:公共部门应以书面形式告知,该部门是否保存有信息请求书中所描述的信息;如果情况属实的话,该公共部门应将这一信息传递给信息请求者。这项内容也充分体现了民众知情权,并受到法律的保护。而我国这方面的法律法规还处在建立完善阶段,保护新闻媒体的法律体系尚不健全,所以新闻媒体在面对政府信息公开报道上还比较被动。

4 从2015年两会报道看政府信息公开与新闻报道

2015年3 月3日,全国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在北京召开,2015年3月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在北京召开。两会召开的消息通过各种媒体的报道完全对外公开。报纸、电视、广播、手机、网络等各种媒体渠道同时对两会内容进行多渠道多角度报道,形成了立体式的传播方式。而两会关注的内容大都是全面小康社会的建设,与公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因此,政府必须把会议的内容通过多种方式传播给民众,使公民最大限度地了解会议的内容与精神,从而也能得到公民对其决策的反馈和建议,做到充分的尊重公民的知情权。在两会的报道过程中,各个媒体必须遵循信息的真实性和时效性,如实地将会议的内容传播给广大公民。当前,网络媒体迅速发展,成为当今信息传播的重要途径之一。它不仅可以即时传播会议的实时情况,同时能快速接收民众的反馈意见,实现了人人参与的目标,充分体现了民众的参与权。所以,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并不是相互对立,而是相辅相成的。各种媒体的融合使用,才能增加信息的传播效率,更好地达到政府与共鸣的良好互动。

5 结语

信息公开化是历史发展的趋势,同时又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信息公开制度作为一种法律制度,要求政府有信息公开的义务,承认公民有知情的权利,是对公民知情权的进一步确认。新闻报道作为信息传播的桥梁,必须传播真实有效的信息。只有真正的信息公开,加之新闻报道的有效传递,公民积极参与并反馈,社会才能稳健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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