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宋保平(上海市静安区教育学院)
拿芬兰在PISA中各类学生的平均分,与其他总成绩与其相差较小的国家各类学生的平均分进行比较,我们可以发现,芬兰学生中最好的5%学生的平均分并不比其他国家多很多,甚至与新西兰一样。而芬兰学生中最差的5%学生的平均分却远远高于其他国家同类学生的平均分。从这个数据我们是否可以说,芬兰学生在PISA中拿到第一,贡献最大的是芬兰学生团队中最差的5%同学。芬兰“特殊教育”的重要性显而易见。
芬兰的“特殊教育”后来发展为“全纳教育”,它不再仅仅针对残障儿童,而是把目光投向了地区差异、种族差异、文化背景差异等方面,主要是指满足学生在学业方面个性化的发展愿望。
该校“特殊教育”的实施情况,主要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一般阶段,针对每一个学生的普遍性辅导。该辅导操作灵活,学科教师可自行确定对某个学生进行“特殊教育”。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辅导教学,班主任和学科教师在课前、课后进行辅导。二是特别辅导,排出专门的时间,在课内进行辅导,一般在其他学生上课时同步进行。第一阶段的普通辅导,可以在日常教学中进行,任课教师可以采用区别对待的方法,如可以布置不一样的作业,对语言能力较差的学生可以提供有声读物等。
第二,加强阶段,对完成第一阶段的辅导后还不能满足的学生,增加其“特殊教育”的时间进行强化辅导。这一阶段不能由教师个人做出决定,教师要将学生在第一阶段的情况做出总结,包括采取了什么措施、目前还有什么问题等,同时制订下一阶段的教学计划,将有关材料一起报专家组,由专家组决定是否进行加强辅导。专家组成员由学校校长、班主任、学科教师、“特殊教育”教师、心理医生和其他相关社会工作者等组成。
第三,特殊辅导阶段,对使用上述两种辅导方式后还不能解决问题的学生,教师采取特殊辅导。进入特殊辅导阶段,需要专家组评审决定。评审时,教师需要说明前两个阶段为什么不行,并且提供下阶段实施方案。有时,教师还需要提供医生或心理医生的证明。
芬兰对“特殊教育”阶段的评估十分详细,包括学生辅导的目标、计划、可能得到的帮助等。对于后两个阶段的“特殊教育”,教师必须有辅导计划,并且每年都要进行评估与审核。
这三个阶段的“特殊教育”是基于提前干预、就近入校、悦纳包容的原则开设的。这种模式在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比例大致为:5%的学生进入第三阶段,20%的学生进入第二阶段。这三个阶段模式的主要优势是体现在学校、专家、教师、家长、社会工作者等多方面的共同合作上。芬兰也有专门实施“特殊教育”的班级和学校,不过,接受“特殊教育”的学生在特殊班级和特殊学校是短期行为,最终还是要回到原来的班级中去学习。
走进该校六年级的数学课堂,我们诧异地发现,21个座位上只有6名学生准备上课。一位胖胖的女教师和我们打了招呼,便走到教室后面的课堂教师办公室拿东西。我们问其中一个男生“其他同学上哪去了”,他回答“去上体育课了”。我们又问“为什么你们留在这里”,他回答“我们要上数学课”。
正当满腹疑惑的我们悄声议论时,只见那位女教师拿着几张纸出来了,把其中一张纸给了一个男生,于是他坐到了教室后排的角落里开始写着什么,这个角落与整个教室有一个小屏风隔断。教师又把一张纸给了另一个男生,那个男生走到教室外面的一张桌子旁坐下,也埋头写起来。剩下的四个学生,则被招呼到了最前排,教师坐在实物投影仪边上,拿着笔一边写一边和学生一问一答地说起关于指数的题目。
一会儿,教师让三个学生做书本上的练习,自己则坐到一个男生对面,开始一边比划一边轻声讲解。只见一个女生走到讲台边,拿着自己的书,看教师摊开的书,像是在对答案,另一个女生走到一个男生的前面,两人轻声交流着什么。我们起身去看两个分别做作业的男生,一个在做乘除法的计算,另一个则在做单位换算的题目。
整个教室很安静,每个人都在专注地做自己的事情。下课后,我们问女教师:“这是数学课吗?怎么只有6个学生?”她告诉我们,“我们21个人分成两个组,一组15个学生在上体育课,明天会轮换的”。
原来,课堂教师要有能力将学生分成不同的组,并且给予他们特殊的指导,这是芬兰的特殊教育法规定的。
1.培训方式。“特殊教育”的教师培养有两种方式:一是由师范大学特殊教育专业进行专门培养;二是普通教师工作后,参加一年左右的特殊教育专门培训。
芬兰义务教育阶段没有标准化测试,没有排行榜,但每个学校必须开展自我评估。在芬兰,教师经常测试学生的学习能力,如果发现了偏差,就会采取早期干预。他们还强调教师的内部控制力,让教师自觉履行责任,提升其职业道德与工作责任感。
2.教育组织。为了实现教育的公平,芬兰建立了“特殊教育”和“特殊教师”的组织。这个组织由一般教师、“特殊教师”、社会工作者和卫生部门代表组成,目的是为有特殊需要的学生提供更全面的服务和支持,帮助学校解决学生复杂的个人和社会问题。
芬兰政府长期以来把教育公平作为发展中小学教育的基本策略。芬兰教育部《教育发展纲要》规定“每一个公民都应该具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并根据其能力、特殊需要和个性特征发展自己。公共当局有责任保证所有公民接受高水平教育和培训的机会,而不以他们的年龄、居住地、语言和经济背景为局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