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 力
(大兴安岭日报社 黑龙江 165000)
互联网时代畅通了信息渠道,保证了民间舆论的必发性,确保了消息的时效性,充分体现了民众知情权表达权的统一。
第一舆论场的媒介机构作为把关人有一套完整的伦理和戒条,它们产生的信息是组织生产的信息。而第二舆论场的传播者则由原有的受众构成,把关人就是个人自己。他们对于看到和知道的事件有自己的认识标准,这保证了第一时间发出消息。如网络对于2011年7月23日甬温线特大铁路交通事故中,在事故发生后的第四分钟,通过微博发出的第一条求救信息,使人们首先通过网络了解到这一事故。在这件事的报道中,虽然传统媒体也较为迅速,但这些都是在核实网上的信息之后才开始进行的报道。某种意义上说民间舆论弥补了主流媒体的不能报道和不敢报道的时效性落后的不足,是对我国舆论事业的贡献。
民间舆论场,彰显人们言论自由的广阔天地,官方媒体和网站积极呼应,放大了民间舆论场的功效
近些年来互联网上爆料的突发公共事件和热点话题呈此起彼伏的状态,网民进行“公民报道”和意见表达的渠道进一步拓宽,官民良性互动的局面日益显现。
法律规定人民有说话的权力和自由,但我们的言论真能不受限制地自由地随时发表并能传达出去,还得感谢互联网时代,互联网拓宽了老百姓能说话的途径,这是社会进步的表现。借助互联网民间网络舆论场的诞生和崛起,从时空上改变了传播的概念,广义上改写了记者的定义,可以说互联网时代每个传播者即记者,传播者即受众,反之亦然。现在很多主流媒体如中央电视台等都是在民间网络每时每刻的新闻中获得线索,进而加以报道的。如2014年3月6日一个关于浙江丽水一老太太路上连遭四车碾压致死,肇事司机全部逃逸的视频在网上引发了网友热议。之后中央电视台等中央和地方媒体相继报道此事,使新闻事实进一步澄清,肇事者全都被抓获,交警告诉记者,此前视频中所提到的肇事车主全部逃逸的信息并不属实。碾压老人的第三辆和第四辆车司机,在事故发生后就立即报警,并且一直等到交警赶到现场。这是主流媒体呼应民间舆论,进一步明确事实真相的一个典型事例。这充分说明正是互联网让人们的言论自由权得以充分体现,有利于社会舆论资源的共享,其传导效应和社会作用是巨大的。人们通过微博、微信和QQ等都可迅速传播消息,发表见解,表明态度。其他如“天价烟”等都是网络反腐爆料主流媒体积极参与的很好例证。
增强自我约束,在法治和道德的轨道内发声,保证民间舆论场的公信力
民间舆论场的特点是必发性,把关人只能是自己,那就存在规范言行,提高民间媒体社会公信力的问题。真实是新闻的生命,就具体的人而言,你获取的信息不能是片面的,要真实可靠才好发表,否则就可能出现假新闻。如2013年12月初一则“大妈讹老外”的图片新闻在网上热传,一时间,一片指责声甚至谩骂如枪林弹雨对准“大妈”,使其既受冤枉又受身心伤害,可事实真相很快大白于天下。事故现场的录像帮了这名妇女,那就是外国小伙无证驾车撞倒大妈还不认账,破口大骂大妈讹人。图片新闻网发者并没有看到整个事件过程,只是根据看到的片段就武断地认为大妈讹人。作为民间媒体的爆料人应时刻把握真实的底线,大家应珍惜重视民间舆论场这块自己的发言地,发布真消息,发表内心的声音。提高自身科学文化等素质,加强道德和法律意识,严格树立文责自负思想。作为爆料人,可以认为你自聘为民间网媒的记者,必须真实反映事物,如实发表观点,不允许出于任何目的捏造事实,或断章取义,或不了解情况片面反映事物,造成不良后果,等待你的将是道德的谴责和法律的惩罚。还有就是出于各种目的或理由制造假新闻,其结果不言自喻,法律的网在等着你表演后收网。
民间舆论场爆料者把关人是自己,应注意赋予事物报道内容的公正性和议事的准确适度性
必须充分认识到新闻活动也是一种为新闻事实赋予意义的活动。新闻是要讲究客观、公正,但本质上又是一种主观的意义赋予活动,依旧带有被客观表述了的观点和理念,应站在维护公共利益和推动社会进步的立场上,正确积极地建构文本、赋予意义。如对“大妈讹老外”新闻中赋予的各种不实言论,都是对当事者的伤害和对社会舆论的误导,结果是舆论公信力受损。
根据议程设置理论,大众传播具有一种为公众设置“议事日程”的功能,影响着人们对周围世界的“大事”及其重要性的判断。一般而言,传媒给予的关注越多,公众对该问题的重视程度也就越高。因此,不要炒作新闻。对一些事物要一分为二,对一件事的过分夸大就是不实,对一些人和事也不能过分渲染、炒作,过分就意味着失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