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普
(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图书馆 河南郑州 451150)
我国图书馆法发展概述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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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介绍我国图书馆法从产生到形为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的演进过程,详细论述我国几部图书馆法产生的经过、背景以及主要内容,提出图书馆法所产生的影响与推动作用,并指出现行图书馆法存在的问题,笔者希望通过研究中国图书馆法的发展,对我国的图书馆法制建设提供启示及借鉴。
图书馆法 中国 发展概况
图书馆法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的有关图书馆事业和图书馆活动的专门法规,它是建立与管理图书馆,制定图书馆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总依据。一部健全的图书馆法对于图书馆学的研究和图书馆事业的发展都是不可或缺的。并且,随着社会法制的日益健全,全社会对图书馆法立法的要求也日益紧迫。
1.我国图书馆相关法规的发展历程及涉及内容
我国图书馆法的立法最早见于20世纪初,清宣统元年(1909年)12月清政府学部奏拟定《京师及各省图书馆通行章程》(19条)摺,第二年颁布实施,这是我国第一部图书馆法规。建国后,我国又相继出台了部分关于图书馆的法规条例。以下将针对这些不同时期的法规条例分阶段进行梳理。
2.建国前我国图书馆法的发展概述
前文已经提到,清政府于1909年颁布实施了我国第一部图书馆法——《京师及各省图书馆通行章程》。该章程由当时的学部奏拟,共二十条,具体内容涉及:图书馆的宗旨,地方图书馆的设置与名称,经费来源,馆员配备,图书的来源及保管,借阅制度及奖励私人办馆等七个方面。
《章程》第一条就开宗明义,阐述了图书馆的宗旨:“图书馆之设,所以保存国粹,造就通才,以备硕学专家研究学艺,学生士人检阅考证之用,以广征博采,供人浏览为宗旨”。这一条明确提出了图书馆的两项基本职能:保存图书和提供利用。这一点和现代图书馆的办馆理念是完全契合的,而且还阐释出了图书馆的公益性质。但由于封建社会性质和经济基础的制约,图书馆是不可能完全实现公益性的,这一法规也只是适用于封建统治者内部。
另外一点值得注意的是,它提出了奖励私人办馆的制度,规定私人藏书丰富,自行筹款设立图书馆的,可将书籍目录、办理章程呈地方官报明学部立案,善本较多的,由学部查核酌量奏请颁给御书匾额,或颁赏书籍,以示奖励。这给现代民营图书馆的建立和发展提供了参考。
这部法律内容全面、要求具体,是一部具有法律性质的图书馆官方文献,无疑占据了中国图书馆立法史上的首创地位。
辛亥革命以后,旧中国政府制定和颁布了为数众多的图书馆法规,如:1915年民国政府教育部颁布了《通俗图书馆规程》和《图书馆规程》;1927年国民政府大学院公布了《图书馆条例》;1930年教育部重新颁布了《新出图书呈缴规程》和《图书馆规程》;1939年教育部颁布《修正图书馆规程》;1940年国民政府颁布《国立中央图书馆组织条例》;1941年教育部颁布《普及全国图书教育办法》;1947年教育部颁布《图书馆规程》。这一时期,除中央政府及有关部门颁布的法规外,各省也颁布了一些地方图书馆法规,如《湖南图书馆暂行章程》《台湾省图书馆组织规程》等。这些法规的颁布对于图书馆名称的统一和性质的转变,即由封建社会的藏书楼变为向公众开放的图书馆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在我国图书馆法的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3.新中国成立之后我国图书馆法规条例的制定情况概述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图书馆事业呈现出繁荣发展的势头,图书馆的立法工作也得到了有关部门的重视,虽然还没有正式的立法,但我国曾多次颁布关于图书馆的行政规章,如:1955年文化部颁布《关于征集图书、杂志样本办法》和《关于加强与改进公共图书馆工作的指示》;1957年9月国务院颁布了《全国图书协调方案》;1978年12月中国科学院制定了《中国科学院图书情报工作暂行条例》,1979年制定了《中国科学院图书、资料、情报人员定职升职暂行办法》;1981年国务院办公厅下达通知并转发了文化部、教育部和团中央联合制定的《关于全国少年儿童图书馆工作座谈会情况报告》;1982年12月国家文化事业管理局颁布了《省、市、自治区图书馆工作试行条例》;1987年7月国家教委修订和颁布了《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1988年文化部起草了《公共图书馆条例(草案)》;1997年国家教委颁布了《中等专业学校图书馆规程》;2002年11月中国图书馆学会六届四次理事会通过《中国图书馆员职业道德准则(试行)》;2003年国务院颁布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2008年6月文化部颁布《公共图书馆建设用地指标》,同年11月颁布《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等等。
以上这些法规条例的制定和颁布,在某种程度上为我国图书馆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开创了我国图书馆发展的格局和框架,同时也为我国公共图书馆法的制定奠定了基础。但总的来说,这些法规条例并不能替代一部完整的图书馆法在图书馆事业的全面发展中所起的保证、监督和规范作用,在其法律的强制性被大大削弱的同时,无法可依或者相关法律自相矛盾以及针对同一问题不同规定不同的宽严程度等现象成为图书馆事业发展的巨大障碍。
1.我国图书馆法的发展现状
据统计,1949年至1999年五十年间,国务院、中央各部委制定和颁布的图书馆行政法规和文件达80件。其中1949年至1977年期间颁布的为37件,1978年至1999年期间颁布的为43件。这只是2001年的统计数字,在这之后,我国又制定了为数众多的相关法规制度。这些法规条例的制定为图书馆事业的发展创造了和谐的环境,为我国图书馆事业在建国后的几十年中的蓬勃发展提供了保障。
然而,一部真正意义上的图书馆法在图书馆事业发展中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众多的图书馆法规条例的制定更加剧了制定图书馆法的紧迫性。只有一部完整而全面的图书馆法,才能很好地调节图书馆与政府之间、图书馆与图书馆之间、图书馆与读者之间以及图书馆与其他政府公共基础设施之间的关系,才能促进图书馆事业的繁荣和稳定发展。
2.目前我国关于图书馆的法规条例存在的问题
通过对我国图书馆法发展历史的梳理不难发现,我国图书馆法规条例从内容到立法形式上都存在着不少的问题。
首先,从内容上说,虽然我国图书馆法规条例众多,涉及的内容也十分广泛,但总的来说,一是没有全面涵盖图书馆事业发展过程中所遇到的各种问题,这些法规条例的制定大部分只是在遇到相关问题无法解决时产生的应急性政策,因此缺少前瞻性,且适应面较为狭窄,只是针对某一具体问题的补丁式回答;二是针对某一问题的规定十分模糊,伸缩性太强,导致了解决结果的不确定性。这一问题的典型案例就是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定。著作权法第32条第二款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这一规定赋予了网站与报刊转载、摘编的法定许可权,是侵权诉讼中被告减轻责任的一个有利依据,但对于著作权人和作品的保护则相对较弱,为很多网络侵权行为制造了漏洞和借口。当然这一问题在国际上也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存在着不少的分歧。
其次,从立法形式上说,我国的图书馆法规条例主要是各级政府机关和部门制定的规定性文件,其法律的强制力无法得到保障。也就是说,这些法规条例在解决具体的法律纠纷时只能是用来作为参考性的依据,而不能像《刑法》等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那样可以作为量刑的依据。这在很大程度上成为图书馆事业发展巨大障碍。
再次,没有由立法机关等权威部门制定的图书馆法,图书馆事业发展过程中很容易遇到无法可依的情况,具体问题无法解决,成为限制的瓶颈。这一点在民营图书馆上面表现得最为突出。法律与政策的支持是民营图书馆发展的保证,政策与法律对民营图书馆的影响渗透到其注册、筹资、经营等活动的方方面面,但几乎所有类型的民营图书馆都认为在这一层面上的缺失使他们常面临无法正常开展活动。另外,这些政策的缺失还使得个别民营图书馆成为各种非法活动的场所,扰乱了整个社会的文化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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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男,1986年1月生,2005年毕业于河北大学图书馆学专业,助理馆员,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图书馆流通阅览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