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菲
外国专家谈避免传谣的原则
◎夏菲
笔者去年底参加了路透基金会和香港中文大学合办的“新闻编辑决策”的研讨学习。主讲人凯斯先生曾领导多个路透社驻外新闻机构,包括美国、日本、新加坡等,还曾主持2008年北京奥运会记者培训。研讨期间,来自亚洲一些国家和地区的记者们一起讨论分享了在做新闻选题和编写新闻时,如何避免陷入制谣、传谣的陷阱;如何保护自己和自己所在的媒体声誉。
凯斯先生说,新闻如何讲求真实是一门艺术,但是,它涉及到很多的危险和风险。为此他举了不少例子,说明包括路透、BBC和美国的新闻媒体也经常同不实消息源斗智斗勇。这些国际新闻机构时刻都会收到来自世界各地的各种消息,时常被不实消息折磨得焦头烂额。所以即便是像路透、BBC这样的新闻机构,在收到长期合作、可靠的消息来源时,也还是力争从多方(至少是三方)来加以证实。因此甄别和溯源是规定动作,有一些技巧不妨和大家分享。
永远抱有怀疑的态度,尤其面对可以和电视剧情节媲美的消息时,一定要谨慎核实。
话听三方,一定要多方证实,可靠的信息渠道并非每次都值得信懒。
采访对象最好直接涉及的负责单位或人士。“据了解”、“有关人士”,“据某某媒体报道”都是禁用词。
首选当面采访,别无选择下采用电话采访(一定要录音)或隐秘拍摄。要用笔记录采访内容,采访本最好完整保留。
留意消息来源的动机,不要被利用,有时传递信息者是为了试水或怀有其它目的。
收到的图片有可能被修改或早已存在,一定要到网络上再次搜索此图片核实。
社交媒体的消息发布,要留意其账号是否真实、建立时间、点赞、阅读和粉丝人数。
不要未经证实转发其它媒体消息,如涉嫌造谣诽谤,侵犯隐私,将承担连带责任。(英国适用)
不要轻易下 “定性”性词语比如“暴乱”、“恐怖主义”、“大屠杀”等以官方发布为准。“贬低”色彩浓厚的词语,如“荒唐”“仇恨”等最好不用,对他人社会地位或产品会潜在造成不良影响的词语也要慎用。
引用受访者话,除了脏话可以省去,引号内一定是原话,不得擅自归纳概括。
一定不能修改所拍图片或视频内容,配上明确标题或说明。
注意平衡报道,让涉事方都有说话的机会。引用一方指责性言论时,一定表现自己的中立立场。
电子邮件、实名认证的社交账号上发表的言论,都被认为是出版物(英国适用),因此,一旦因内容涉及造谣或恐怖言论,均会承担法律责任。
从纪念品到差旅费,不拿被采访人或单位“一针一线”。避免加入或从事会影响新闻独立性的社会组织或第二职业。
在面对引发“违背道德”感的消息或新闻事件时,一定要慎重考虑。优先考虑“大众利益”或“多数人原则”。
涉及国家领导人生老病死的消息,一定亲自得到官方证实。
如已经刊发虚假不实的报道,要第一时间澄清。
给予所报道的人或事件人性化尊重。
除了要有严格的行业守则,还要提高媒体造谣传谣的法律成本。
新加坡警方在“李光耀被去世”时间后,就在不遗余力将涉案者逮捕归案。警方还提醒民众不要散播虚假的消息。根据新加坡刑法,伪造假文件或电子记录是犯法的,一旦罪名成立,可判坐牢最长4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若伪造假文件或电子记录以图诈欺,罪名成立则可判坐牢最长10年及罚款。
英国对谣言或侵犯他人隐私的行为有很详细、严格的法律约束,所以新闻从业者在面对一些比较“棘手”的新闻选题时,往往非常谨慎,宁愿放弃也不会触碰法律底线,因为后果很严重。不仅是在英国、包括美国、法国、西班牙、印度等国家,网络谣言的违法成本是比较高的。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网络环境的治理,我国的网络谣言的肆意散播明显收敛。去年,国信办发布了“微信十条”,规定主要从行业资质、隐私保护、实名注册、备案审核、内容限制等方面对即时通讯平台及用户行为进行规范,并明确了对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立法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它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可以“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还有就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的第五条、第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不仅造谣的始作俑者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那些为谣言推波助澜的传谣媒体更应该受到法律的惩治,尤其是官方传媒,不要企图卸责任、伪装成受害者然后发出“辟谣”声明,就轻松脱身,这样的伎俩只会损害自身信誉、公信力;损害社会舆论的纯净和公正。
(武汉广播电视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