郇昌店,肖 伟,郭修金
●成果报告 Original Articles
农民体育健身工程的运行逻辑、项目不足与完善思路
郇昌店1,肖 伟2,郭修金3
农民体育健身工程是国家体育总局为推进农村体育发展而实施的公共项目之一。项目制成为调整国家财政关系、推进基层治理的重要措施。在农民体育健身工程的运行过程中,呈现了转移支付与资源汲取、形式统一与地方多元、条块分割与服务整合、项目公平和项目效率、迎检对上与服务对下等5种迥异的逻辑冲突,突出展示了我国体育项目治理中存在的问题。即国家农村体育发展意识的僵化,地方体育治理成本加剧,“为政”而非“从民”的政绩观,重视“项目数量”忽视“项目质量”的发展观,“现代”压倒“传统”的体育传播观念等。建议强化需求引导机制,推进公民参与治理;削减专项性涉农体育项目,提倡一般性转移支付;后续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建设,取消地方政府资金配套要求;尊重农村体育发展的规律,促进发展模式的多元化。
体育治理;项目治理;农民体育健身工程
1994年的分税制在改变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同时,也影响着政府的治理形式。财政能力不断增强的中央政府,设置供地方政府申请的专项,分配财政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制逐渐形成[1],形成了规模庞大、类型多样的项目体系。项目制根植于分税制的制度环境和收入愈加集中的体制,资金分配依靠“条线”另行运作,项目与财政转移支付结合,在行政层级体制外灵活处理[2]。
体育系统也实施项目治理的方式[3]。2006年,国家体育总局和国家发改委联合启动农民体育健身工程[4]。为全面认识农民体育健身工程的项目内涵,研究采取实地调研和专家访谈法,于2012与2014年走访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内蒙古赤峰市和山东省临沂市等地,与部分体育行政部门和镇村领导交流,对农民体育健身工程的运行状况进行了初步了解。研究通过对农民体育健身工程项目治理逻辑、消极后果和完善思路的探讨,对改善国家农村体育发展思路、促进农村体育的发展具有重要现实与理论意义。
农民体育健身工程项目治理涉及多层级的政府主体和受益行政村,但在项目运行中,发挥直接作用的是作为发包方的国家体育总局和接包方的基层政府。
1.1 转移支付与资源汲取:发包方与接包方的目标利益契合
我国农民体育健身工程的实施,既与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财政关系关联,也与条块分隔、分级管理的体制有关。1994年分税制实施后,地方政府财政能力降低,中央政府(以中央各部委为主)的财政能力增强。在此背景下,中央政府通过纵向的转移支付支持基层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其中转移支付分为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2种。
我国体育治理领域的专项转移支付经历了由部门实践到制度化的进程。体育专项转移支付的主要制度依托有《中央补助地方文化体育与传媒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41号)和《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体育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3]481号)等。“体育转移支付”包括中央补助地方文化体育与传媒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安排的国家队转训基地和共建基地改善训练条件资金,以及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地方体育事业专项资金[3]。农民体育健身工程是专项转移支付的重要构成部分,主要用于农村地区的体育设施投入。国家体育总局等中央部委通过体育转移支付,有效实施公共财政资源推进公共体育服务均等化的功能,促进区域间公共体育服务均等化目标的实现。国家体育总局作为农民体育健身工程的“发包方”,通过各类专项的形式,将掌控的财政资金投入到公共体育事业中,也是实现政府职责、履行自身责任的重要过程(见表1)。
表1 总局级涉农项目体育转移支付状况/万
与国家体育总局等发包方转移支付财政资金不同,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的资源汲取能力对地方体育事业发展而言具有重要意义。在云南调研期间发现,大理州体育局秉承“思路项目化、项目数字化、措施具体化和效益最大化”的四化原则发展体育事业。为获得国家转移支付资金,州体育局动员县级体育行政部门提前准备材料,建成“基层项目库”,从而保证在上级转移支付分割过程中,提交的材料充实完备,增加获得的转移支付项目。通过“四化”建设思路,2012年,州体育局获得中央和云南省共计2 599.8万元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比2010年(1 469万)增长了76.98%,远远高于全国和云南省平均值。部分地方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利用各种沟通机会,邀请国家体育总局相关项目的负责人员到地方考察,通过向上级主管部门展示地方体育发展的思路、成就、困难等,获得相关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地方政府体育行政部门通过项目包装、设计和公关,最终获得资金投入,将对地方体育事业发展起到关键的支持作用。
从作为发包方的国家体育总局和接包方的地方体育行政部门的动机来看,发包方需要将财政拨款按照年度下发,接包方要在众多的竞争者中获得专项资金扶持,从理论意义能够体现目标契合,促进公共财政资金效用的最大化。
1.2 形式统一与特征多元:项目标准与地方特色的抵触
项目制运行过程中,为了有效控制项目标准,发包方会对项目做出具体的规定。农民体育健身工程的项目标准是:行政村建一片混凝土篮球场,配备室外标准篮球架1副、室外乒乓球台2个;乡镇建一块混凝土篮球场,配备室外标准篮球架1副、室外乒乓球台2个和1套全民健身路径。同时,项目标准还对体育场地设施的建设规划予以明确规定。客观而言,体育项目发包方的标准化有利于控制项目投入,从而实现财政资金管理的规划化和科学化,有利于对项目投资的评估,促进项目后续管理的跟进。学者认为,我国公共治理领域的项目制在管理学意义上引入了规范化、程式化、标准化的管理办法,试图通过严格的项目执行程序确保项目目标的实现。
与形式统一的项目标准相比,我国农村体育环境极为特殊。我国广大农村地区,平原、山区、林地、草场等凸显了地理条件各异性,舞龙、舞狮、博克、抢花炮等活动彰显了体育发展形态的多样性,男女性别差异、老中青年龄差异等显示了参与群体的异质性。农村地区复杂的地理形态、体育形态和群体形态必然要求多元化、地域化的体育发展格局。早在2001年下发的《2001—2010年体育改革与发展纲要》中就明确提出“构建起面向大众的多元化体育服务系统”的任务。由此可见,构建多元化的农村体育服务体系也应该是农民体育健身工程政策的应有之义,但农民体育健身工程的标准化思路与国家体育发展指导思想产生了偏离。地方体育行政部门为了获得上级项目,就要对地方特色体育项目进行改造,删除民族特征明显和地域性较为突出的项目,以适应统一性项目的要求。
由此可见,体育项目的标准化与地方体育发展的多元化构成了冲突,地方体育行政部门需要依据项目标准改造地方体育项目,以迎合标准化的项目申报要求。
1.3 条线分割与服务堆积:发包方的规律和接包方的技艺
当前,在国家推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多个中央部委的专项资金涉及到此领域,因此条线分割、领域细化、专项众多。据不完全统计,中央相关部委涉及新农村建设项目多达100多项,其中发改、农业、体育、文化、教育等部门的项目均涉及农村体育问题。国家体育总局涉农项目就有“农民体育健身工程”“雪炭工程”和“乡镇体育健身工程”等。按照项目管理的有关要求,国家体育总局按照年度计划划拨的财政资金需要体现出体育特色,即明确标示“国家体育彩票公益金捐赠”。按照《中央补助地方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农村体育活动每年可以获得1 200元补助。农业部启动的“农民体育健身示范村”项目,也针对基层农村体育。
地方政府作为接包方对应的上级发包方更多,申请的项目也可以多元化,县、乡政府和行政村可以向发改系统、农业系统、教育系统、文化系统和体育系统等申请不同的项目资源。很多项目存在重复申请局面,即该项目论证成熟后,既可以申请体育系统的农民体育健身工程,也可以换个名称和包装申请发改委等部门的村落改造、文化系统的农村文化广场等项目。在行政村申请涉农项目的过程中,出现了不同部门的涉农专项资金因渠道不同、名称不同而重复投入从而汇聚行政村的状况。地方政府利用优势项目重复申请、多头申请实现了国家项目资金在基层的堆积。
由于条线分割,部门间缺乏沟通,基层政府与农村通过项目名称变成申请不同部委的项目,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专项资金的浪费。
1.4 公平导向与效益优先:发包均衡和接包育强的冲突
农民体育健身工程本身是为推进农村公共体育服务均等化,促进不同区域的农村体育均衡发展。基于不同地区的体育发展差异,国家体育总局在推进农民体育健身工程中,坚持东、中、西部地区的项目数量和资金有所区别,力争体现出对中、西部地区的扶持意义。中央财政资金在中、西部投入较多,从宏观层面对推进区域公共体育服务均等化具有一定示范意义(见表2)。
表2 “十一五”期间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建设状况
宏观层面促进农村体育均衡发展的思路在实践操作层面产生了一定程度的偏移。农民体育健身工程的申报要求提出:申报村庄需满足无标准体育场地设施;重视体育工作,群众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热情高、有传统,村民对建设体育场地有积极性,自愿义务投工投劳;有场地设施建设用地;能自行解决部分配套资金;对体育场地设施的管理、维护、使用有措施。涉及村民不仅要投入建设还要行政村自行解决配套资金,对地方政府提出了一定要求。经济发达地区的农民体育健身工程主要依靠地方财政利用体育彩票公益金和村镇自身财政解决,对地方配套的资金要求比较强烈(见表3)。
表3 浙江省嘉善县2006年农民体育健身工程投资状况/万
在调研中发现,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大部分被经济条件较好、村级领导较为强势的村庄获得。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在选择过程中,群众体育活动开展较好属于软约束,而提供必要劳动力和配套资金才是硬条件。在县级体育行政机构上报农民体育健身工程的申报材料时,群众体育活动开展较好,但无法提供财政配套的申请者往往在基层初审环节被淘汰。这种情况在中、西部少数民族地区极为常见,部分少数民族体育发展较好的村落,因居住条件限制缺乏平整土地,农村体育健身工程专项资金尚不够土地平整费用,剩余费用需要乡镇和村落自筹解决,对地方配套提出较高要求。实际运行中,很多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大多为乡镇驻地的行政村获得,地方政府基于节省配套成本等动机,也乐意推动并不缺乏体育设施的“亮点村”“示范村”和“明星村”的建设。
农民体育健身工程从整体层面确实呈现了农村公共体育设施数量的提升,但在实际运行中表现出“好马多吃草”的马太效应,有悖于政策设置的目标。
1.5 面向迎检与基层服务:接包方的一元抉择
农民体育健身工程的实施为了满足农民体育需求,因此项目制的决定方应该是广大农民群体。当前,随着农村城镇化的推进,我国农村的常驻居民结构呈现“老年人和儿童多而青壮年较少”的“两多一少”状况,老年人与儿童的体育需求与国家农民体育健身工程推行的篮球和乒乓球运动存在较大差异。从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对特定体育设施投资的状况来看,国家体育决策部门对农民体育健身需求的考虑较少。
地方体育行政部门为获得国家体育总局相关项目的支持,必须按照项目申报要求准备资料,通过多种渠道反映地方的迫切请求,准备迎接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在农民体育健身工程运行构成中,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对上迎检的压力”远远超过“对下服务的动力”。基层政府申请项目的多寡源于自上而下的政绩推动,而服务民众的体育需求是政绩要求的副产品。其他领域总结的项目运行过程中存在“行政逻辑压倒服务逻辑”“政绩导向压倒需求导向”[5]的状况在农民体育健身工程中也同样存在。
综合而言,从当前我国农民体育健身工程的运行来看,突出表现出“发包方与接包方目标契合”“统一与多元冲突”“公平与效益”“迎检与服务冲突”等问题。而在重庆[6]、江苏[7]和山东[8]等地的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实效性调研也显示,虽然工程对增加农村体育设施存量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对农村体育发展的综合效应不佳。
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应该是通过包含体育设施、体育活动、体育组织等多元化公共体育服务的供给,推动农民群体参与体育健身的政策行为。农民体育健身工程中,体育设施等服务类型是手段,而农民群体的体育健身才是目的,如果单纯以体育设施建设的多寡来论证农民体育健身工程的成效,很大程度上是用“手段”代替了“目的”。以农村体育场地设施为绝对主导的发展思路,应该冠以“农村体育设施工程”的名义。
研究姑且搁置具体名称的争议,就我国农民体育健身工程的实施进展而言,成绩斐然。截至2010年底,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共投资118.3亿元,建设23万个,新增体育场地面积2.3亿m2,受益人口达3.3亿,农村人均新增场地0.7 m2,极大地缓解了农村体育场地设施严重匮乏的局面,为群众健身创造了条件。
尽管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取得部分积极成效,但作为一项公共政策,其负面的作用也逐渐体现,成为我国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后续发展需要关注的环节。
2.1 凸显了国家农村体育发展意识的单一性
体育决策部门对我国农民体育形态的多样化认识不足。我国农村体育发展的复杂性、艰巨性远远超过城市,农村特殊居住环境、人口结构和文化沉淀都与现代体育所需的环境格格不入。农村体育发展应该坚持导向多元、包容性强、差异明显、特色鲜明的思路,而非国家僵化的统一意志在农村体育中的再现。农民体育健身工程的发包方——国家体育总局,在项目数量、标准、分配和监管等方面具有绝对权威,通过资金的分布和项目分割实现对地方体育行政机构的管理,但却尚未从根本上明确影响农村体育发展的核心要素[9]。
理论研究表明,农民体育参与的影响因素多元,其关键因素在于参与主体的体育文化缺失而非外部体育设施缺乏[10]。文革时期,尽管农民体育设施建设落后,但农民体育热潮极高。伴随着包干到户的家庭联产责任制改革,人民公社的解体形成了农民“碎片化、原子化”状态,既往依托集体活动存在的农村体育失去了文化土壤,而农民个体的体育参与意识又不明显,从而形成了农村体育发展的滞后。农村体育的文化缺失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基层体育组织萎缩加剧了这种局面。县级体育行政部门合并、撤并造成的组织真空没有有效填补,基层体育组织发展极为滞后,体育活动开展以自组织为主。从国家体育决策机构看,通过体育设施建设而非通过其他项目,凸显了体育治理过程中体育设施等“硬件”超越体育文化、体育活动等“软件”导向。实践业已表明,虽然体育设施建设较好,但农民体育参与状况依然没有明显改观。而运行多年的农民体育健身工程缺乏其他项目的配套跟进,无法最大化发挥体育设施建成后对农村体育发展的推进作用。
2.2 基层体育部门的项目捆绑压力
农民体育健身工程的涉及群体主要分为国家体育总局、市县体育局和村庄3类,3类群体分别对应“公共利益”“局部利益”和“狭隘利益”的利益类型。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和村庄在获得相应利益的过程中,为获得项目往往出现“跑步(部)前(钱)进”的行为,府际竞争加剧,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形成了以获得项目多寡为主要标准的“锦标赛体制”[11]。在调研中发现,部分地方政府规定,本级体育资金投入主要服务于各类项目配套,也就是获得的上级项目越多,本级政府的配套资金越多,上级项目与本级资金形成“捆绑式”的关联。这种捆绑式的发展格局,展示了地方体育发展的被动思维,加剧了基层体育部门的压力。
在农民体育健身工程申请过程中,同时出现了“政府和人员与项目捆绑”的不良状况。而在项目争取过程中,乡村负责人要与相关政府部门相互博弈,利用乡村社会资本和村落能人的影响,耗费必要的人力、物力资源,力争项目申请成功。一旦项目竞争失败,会直接影响对政府能力的质疑和乡村负责人的政治前途。
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形成的项目捆绑理念,导致地方基层体育部门主要精力应对项目申报,而忽视了项目申请后的监管等,由于缺乏有效后续管理致使项目的绩效不高。
2.3 “为政”而非“从民”的政绩观
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属于严重信息不对称的治理机制,主要体现的是发包方的国家体育总局意志,对农民体育需求的考虑较少。上级发包方掌握着项目分配的数量、标准,可以决定政府资金的分布流向。作为受益者的广大民众,却很少能够表达自身的体育健身需求。
农民体育健身工程项目运行中,上级部门的主导逻辑诱导地方政府按照标准进行申请,形成中央与地方政府的共谋现象。对地方政府而言,项目的背后是转移支付的资金诱惑,处于财政压力下的体制,地方政府通过申请各类项目活动资金支持,对地方事业发展而言意义非凡。在实践运行中,项目演化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互动游戏,由于对项目运行的不了解,真正的受益群体无法真实表达自身意愿,更无法对项目进行监督,由此形成项目供给过剩,而社会需求依旧难以满足的状况[12],突出展示了部分地方政府“为政”而非“为民”的政绩观。
2.4 重视“项目数量”忽视“项目质量”的发展观
在农民体育健身工程推行过程中,地方政府更关注项目的数量而非质量,政府年度考核主要评价从上级部门获得专项资金数量而很少关注质量。地方政府在获得农民体育健身工程转移支付资金后,部分地区存在项目资金挪用、不及时进行项目建设等状况,忽视项目质量建设的观念影响着项目效益的发挥。
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建成后运行质量令人堪忧,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后续管理维护状况较差。由于缺乏有效的后续管理制度,且农民体育健身工程的产权属性不明确,作为捐赠方的政府不再承担后续管理任务,而受赠方的村落缺乏继续维护农民体育设施的资金与动机,由此出现了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建成后损毁严重、无法使用,项目的应用性较差。(2)体育设施建设并未有效带动农民参与体育健身,很多体育设施被挪作他用,并未有效改善农民的体质健康状况,农民人均医疗开支呈上升状态。2009年,我国农村家庭户均医疗支出1 941.61元,人均支出514.31元,到2011年户均医疗支出和人均支出分别增加到2 506.86元和673.89元,年平均增幅分别为13.63%和14.47%[13]。
2.5 “现代”压倒“传统”的体育传播观念
国家体育总局以体育设施为突破口发展农村体育事业的影响深远。农民体育健身工程服务“篮球、乒乓球”的选择体现了外来、现代化体育项目的优势。当前,伴随着现代体育传播媒介的扩展,篮球作为成熟的体育项目在中国获得了较大的关注,而乒乓球属于国球,群众基础较好,竞技水平极高。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在全国推行篮球和乒乓球场地设施,也是着眼于发展篮球与乒乓球的考虑,但却忽视了我国农村体育文化的多元化和特殊性。
农村体育文化的本土性、民间性、多元化,与城市体育文化的现代化、同质性形成了鲜明对比。我国很多体育项目根植于农民的生产、生活活动,依旧保留着传统文化的内在气质,尤其地处少数民族地区的农村,农民体育活动主要以区域性、民族性的体育活动为主,与现代体育活动保持着一定的距离,是传承我国特色体育文化、民俗文化的重要途径。当前,受城乡产业布局和现代传媒影响,农民民间体育活动、少数民族地区农村传统体育生存环境不容乐观。身为国家体育发展最高管理机构的国家体育总局,不从维护民族体育文化生存环境的共容利益出发,却屈从技术导向和标准主义原则,这种以现代压倒传统的体育传播意识需要深刻反思。
在当前我国分税制及其配套制度逐步完善的背景下,项目治理格局不会发生根本改观,但也在逐渐成熟。《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71号)已着手规范和引导中央财政的转移支付改革,农民体育健身工程作为一项转移支付项目,为促进项目效应最大化,应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完善。
3.1 强化需求引导机制,推进公民参与治理
以受益方的体育需求为导向,倡导以自下而上的需求表达机制为突破口,真正推进惠民体育项目的发展。在涉农体育项目中,注重项目前期征询、评审和建设、后续监管等环节的公民参与,引导构建村委会和农民体育协会、健身群体为重点的农村体育参与治理格局。
公民参与治理已成为当前我国社会治理的新路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创新社会治理体制、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的新要求,为公民参与治理奠定了基础,这对有效改革传统体制下因权力过分集中而形成的“官本位”的思路,自上而下的项目治理格局具有重要意义。后续农民体育健身工程推行中,应真正落实农民参与体育治理的机制建设,通过听证、咨询委员会、网络意见调查和协商斡旋等形式[14],促进民众体育利益的表达。
3.2 削减专项性涉农体育项目数量,强化地方自主性
在国家改革转移支付的进程中,体育类专项可能会删减。未来体育转移支付的重点领域是一般性转移支付,即不再统一设置标准化项目,而是通过中央财政直接划拨支持地方发展区域性、地方性体育事业,从而改变过去“全国一统、千村一面”的体育发展格局。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农村地区的体育发展主要在县级政府层面[15],地方政府发展农村体育事业需要更多自主性和针对性。临沭县体育行政部门积极申请上级专项资金的同时,并联合调动县域农资生产企业“史丹利”和“金正大”等,就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建成后健身器械短缺的现实,针对性地提供健身活动所需的器械,有力推动了农民体育健身活动的开展。2011年以来,共配发400余只便携式多功能移动音响、1 300多套舞蹈服、98套锣鼓家什、8 321把舞蹈扇,覆盖全县250多个行政村,有力服务于农民体育健身活动。可见,区域体育发展的特殊性,需调动地方政府、市场组织和社会组织等多元力量,发展类型多样、价值多元和形态各异的体育事业。
3.3 后续体育项目建设,取消地方政府资金配套要求
体育专项建设要在发展中改革、完善。鉴于体育设施建设的重要性,尤其是面临2025年人均体育设施2 m2的要求,农村地区利用公共用地继续增加体育设施存量,提高人均体育设施面积,对促进农民体育发展,专项扶持依旧至关重要。
但是,后续体育项目建设应关注地方配套资金的消极作用。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地方政府配套资金要求形成了对农民体育健身工程的“排斥效应”[16],事实上此类地区更需专项资金扶持。因地方政府面临多条线的专项申请任务,都要求地方配套相应的资金,很多地方虽然急缺农民体育健身设施,但由于资金配套问题而放弃申请,一定程度上形成了“弱者更弱”的局面。当前,国家转移支付应有条件、逐步取消地方政府资金配套要求,更好地利用基层丰富的人力资源、公共用地富裕等优势,吸引农民体育健身工程落地,促进地方体育事业发展。
3.4 尊重农村体育发展的规律,促进发展模式的多元化
我国农村体育的发展,应倡导农村传统体育项目与现代体育有机结合、相互融合的形态。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建设,需要以农村体育文化为依托,以居住地群体农民的特征为导向,将农民体育健身工程有效契合地方体育发展实际,促进农村体育发展和文化传承,保持地方体育文化的多元化、民族化和本土化。
我国民族民间体育活动的发展有赖于本土化的觉醒与教育。很多地方政府已经意识到民族文化记忆工程建设对促进体育文化等的重要性。2014年,山东启动“乡村记忆”工程建设项目,就是对传承农村地区特色的体育文化,促进农村体育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有效尝试。
农民体育健身工程作为中央部委众多项目之一,从个案层面展示了项目治理的成效与问题。从农民体育健身工程项目推进以来,为什么国家体育总局大量资金投入体育设施而非体育活动、体育组织?为什么地方政府倾向于利用地方资源获得多部门的专项资源注入?为什么村委会和村民对部分项目建设的热情不足?为什么体育项目治理虽然政策预设目标但实际效果不佳?诸如此类的问题,在体育项目治理设置之初,就应充分考虑。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在运行中的种种意外后果,则显示了该项目治理中,中央与地方政府和村委会在推进项目共谋过程中产生了变通性执行的现象。
客观而言,我国广大农村地区的体育发展尚未形成上下级无缝隙衔接和多部门协同执行的制度环境。单纯通过技术性治理[17]或项目性转移支付等形式,而不考虑制度协同跟进,不注重文化、卫生、体育等服务的整合,很可能造成项目建设越多,项目绩效越低,资金浪费越严重的局面[18]。作为项目的主管部门和更高的决策机构,不注重谋制度之全局,而单纯从纵向的条线出发,难以发挥转移支付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目的。
从十八届三中全会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作为深化改革开放的总目标,促进制度体系及其执行能力建设的思路来看,改善制度环境、促进多部门制度协同,比单纯针对行为主体的扶持、激励、监管与约束可能更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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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gic,DeficienciesandImprovementIdeasoftheFarmers'SportsFitnessProject
HUAN Changdian1,XIAO Wei2,GUO Xiujin3
(1.Dept.of Mass Sport and Management,Tianjin University of Sport,Tianjin 300381,China;2.Dept.of PE,Yancheng Institute of Technology,Yancheng 224051,China;3.School of Recreational Sport and Art,Shanghai Uni⁃versity of Sport,Shanghai 200438,China)
The farmer sports fitness project is conducted by the 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Sports to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rural sports and one way of the implementation of public projects.Project scheme,as the important measures,promote the adjustment of national fiscal relationship management.In the process of the operation of the farmer sports fitness project,it presents the inferior five different logic conflicts:Transfer payment and resources draw;Form a unified and local diversity;Regional segmentation and service integration;Project fairness and efficiency;Meet the inspection against and services.The above express an highlight 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sports project management:the rigidity of the national rural sports development consciousness;Local sports management cost increase;"Fragmentation"rather than"from the people";Attaches great importance to the"project number"ignore"project quality";"Modern"overwhelming"traditional"concept of sports communication.For solving such problems,we put forward the following suggestions:strengthen the leading mechanism,promote the citizen participation in management;Cut the special agricultural sports,advocates the general transfer payments;Subse⁃quent farmer sports fitness project construction,and cancel the local government funds supporting requirements;Respect the rules of the development of the rural sports,to promote the diversification of development models.
sports governance;project governance;farmer fitness project
G 80-05
:A
:1005-0000(2015)01-023-06
10.13297/j.cnki.issn1005-0000.2015.01.005
2014-10-23;
2015-01-12;录用日期:2015-01-13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项目编号:12BTY013);上海市大文科学术新人项目资助(项目编号:xsxr2013002)
郇昌店(1980-),男,山东临沭人,讲师,在读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体育管理。
1.天津体育学院社会体育与管理系,天津300381;2.盐城工学院体育部,江苏盐城224051;3.上海体育学院体育休闲与艺术系,上海200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