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 巍,沈其新
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民社会的特征及发展路径
周 巍,沈其新
近年来国内学术界对公民社会提出一些否定的观点,认为公民社会是资产阶级或资本主义的意识形态,容易成为西方反华势力干涉内政的工具。其实公民社会是马克思主义的应有之义,具有时代性和阶级性,当前中国建设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民社会,具有社会主义特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民社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是实现中国梦的社会基石。文章就如何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民社会,从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提出几点建议。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民社会;特征;必然性;路径
“公民社会”是英文 civil society的中译,在汉语中,又被译为“市民社会”“民间社会”。近年来,国内学术界对公民社会提出了一些否定的观点,认为公民社会是资产阶级或资本主义的意识形态,容易导致固化社会分层的“精英社会”,担心公民社会容易变成西方反华势力干涉内政的工具。有些专家学者并认为,一些公民社会组织曾在中东和东欧“颜色革命”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如果在国内建设公民社会就是在基层党组织之外建立新的政治势力,会影响党的执政基础,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笔者认为这些观点值得商榷,有必要加以辨析和澄清。
认为公民社会是资产阶级或资本主义的意识形态,实际上没有准确理解公民社会的本质属性。公民社会本质上是包含公民、社会组织、社会价值观和公共领域四个不同维度的社会型态,存在于政府体系和市场体系之间,是现代国家的基本架构之一。现代社会是有阶级属性的,有资本主义的公民社会,当然也有社会主义的公民社会。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公民社会属性必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性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民社会是指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基础,遵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介于“政府”和“市场”之间的社会自主领域。它是由相对独立而存在的各种社会组织构成,强调的是公民对社会政治生活的参与和对国家权力的制约与监督。它是衡量一个社会组织化、制度化的基本标志,是国家权力体制外自发形成的一种自治社会。它包括四个基本要素:现代公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组织、公共领域。其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特征:
(一)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坚持社会发展的时代性和阶级性。马克思主义在公民社会建设上的主要理论是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文中,马克思着手从唯物史观入手,揭示整个人类发展规律,并在文中第一次明确提出市民社会的概念:“在过去一切历史阶段上受生产力所制约,同时也制约生产力的交往形式,就是市民社会。”[1](P87-88)“市民社会包括各个人在生产力发展的一定阶段上的一切物质交往。它包括该阶段上的整个商业生活和工业生活……真正的市民社会只是随着资产阶级发展起来的;但是市民社会这一名称始终标志着直接从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这种社会组织在一切时代都构成国家的基础以及任何其他的观念的上层建筑的基础。”[1](P250-251)市民社会作为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必定具有该时代的特性,而生产力的高低决定市场经济的发展,因此有什么样的生产力就有什么样的市民社会。中世纪时期,由于生产水平低下,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是合为一体的,市民社会就等同于政治国家,此时市民的身份是单一的,不存在与政治国家相对立的私人领域。但伴随着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社会逐渐出现特殊的私人利益(以市民社会为代表)与公共利益(以政治国家为代表)两大领域。与此同时,市民社会中人的身份也出现了分化。一方面,个人作为市民社会的成员,有着特殊的私人利益;另一方面,作为政治国家的公民,又扮演着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在这种环境下,个体过着双重生活。马克思正是基于个人矛盾身份的激化,对资本主义社会进行解剖和分析,提出通过人类解放来实现人性的本性回归。
市民社会是马克思在特定历史时期剖析一定社会环境所提出的,它随着历史的发展而不断演变,随着马克思研究视角的转换而越发清晰。通过对马克思市民社会概念内涵及外延的把握,可以得出几点基本结论:一是马克思市民社会本质核心是“物质生产关系总和”;二是马克思市民社会同时涉及私人利益关系之外的其他交往关系及其组织,而不是单纯性的指经济关系;三是马克思所主张实现人类解放的实质是完成社会个体的人的解放,塑造的是不同于以往任何时代的被赋予了新时代意义的人;四是市民社会是在资本主义背景下产生的,但资产阶级社会只是其典型形态,并不是唯一存在,在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也会存在市民社会。社会主义公民社会是对资本主义公民社会的借鉴和超越。
(二)以中国共产党为领导核心,遵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社会主义公民社会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统一领导,要与以多党合作和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基本政治制度,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以及建立在基本政治经济制度上的其他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文化制度、社会制度有机结合起来。只有这样,才能为公民社会提供稳定的政治环境、有效的市场资源配置、健全的法律体系、活跃的媒体舆论氛围,为各种不同利益诉求表达提供稳定的、多样化的渠道,从而使公民更好地参与到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的管理中来。同时,社会主义基本制度能克服公民社会自身无法克服的“个人极端主义”等局限性,把“个人主义与他人利益”和“集体主义与社会利益”有机结合,使国家与社会良性互动。目前有些学者担心发展公民社会将取消党的领导,会影响党的基层基础。这一担心其实大可不必,公民社会介于政府与市场之间,本身并不具有太多的政治色彩和政治动机。而且中国的公民社会是一种典型的政府主导型的公民社会,具有明显的官民双重性。大多数社会组织都是由政府创建,并受政府的主导,与政府保持良好的互动和互补关系。近年来,在党的领导下,北京、上海和广东等地一直在探索和推动公民社会建设,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不仅缓解了长期紧张的党群干群关系,而且加强和改善了党的领导,促进了政府公共职能转变和社会治理转型。
(三)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基础,尊重多元利益主体。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公民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经济根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造就了公民社会的主体,建构了公民社会的意识形态,建构了公民社会的自治机制,促进了适合于公民社会的法律理念和制度的形成”[2](P2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塑造公民独立个体,遵循契约精神,规范了公民社会多元利益主体,形成了平等协商、互利合作的价值理念;反过来,公民社会通过契约规范行业和稳定经济秩序,使利益主体作出理性行为,以实现市场良性运营。
(四)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灵魂指引,传承中国优秀传统文化。中共十八大提出,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富强、民主、文明、和谐是国家层面的价值目标,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社会层面的价值取向,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公民个人层面的价值准则。这24个字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也是社会主义公民社会的核心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从国家、社会、个人层面阐释了一个公民社会需追求和遵循的价值内涵。公民通过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理念,形成民主、自由、公平、正义等具普世性的公民精神。
中国优秀传统文化是中国文化之根、中华民族之魂、中国特色之源,其精髓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思想源泉,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奠定基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民社会价值体系的内核,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民社会价值体系的根本性质和基本特征,反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民社会价值体系的丰富内涵和实践要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民社会价值体系的高度凝练和集中表达。公民通过政治参与,践行价值理念,形成自由平等、民主开放等具普世性的公民价值共识,构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重要的公民价值基础,最终有利于推动整个公民社会的发展与进步。
(五)以现代公民为基础,社会组织为载体。公民社会是以现代公民为基础,以社会组织为载体。其本质就是民主社会,它以个体独立人格为原则,保障公民义务与权利,使每一位公民的诉求权益得到尊重与实现。公民可透过结社、参与社会组织,以社会组织为载体,在一定程度上凝聚巨大的社会力量,透过发挥自身的资本网络优势,以表达不同的利益诉求,形成合力参与到社会管理中来。公民社会凝聚了最广泛的民主力量,公民社会越发达,公民素质越高,其民主意识、权利意识、政治参与意识、社会自治意识、契约精神与法治观念越强,社会组织越蓬勃发展。一些学者担心公民社会组织会成为西方反华势力进行政治渗透的工具,其实是对党的执政能力、公民素质和能力不信任的表现。中国公民社会的主体自始至终都是中国公民,而且公民社会建设始终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进行,要相信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和智慧,相信党的执政能力。在这个过程中,一些反华势力利用这一机会,通过提供经费或项目的手段来影响中国公民社会建设,但其影响力终究有限,不可能对中国的政治大局和社会建设产生多大影响。因此,保持清醒头脑,既不要掉以轻心,也无须风声鹤唳。
(一)社会主义公民社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公民社会是现代社会的必然型态,有公民的地方就必然有公民社会。公民社会的成长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市场经济必然造就公民社会。首先,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成分多样化、分配方式多样化、阶层分化和价值观多元化,培育和塑造了现代公民及公民精神,使契约精神、平等自由观念深入人心,这些构成公民社会的主观要件;其次,市场经济为公民社会提供物质基础,同时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下,为促进行业发展、规范市场秩序,企业会联合起来成立各种行业自律和行业自治组织,以填补政府职能转移留下的管理真空;最后,市场经济发展伴随的贫富差距、环境污染等社会问题和矛盾不断积累,从而为那些致力于社会公益事业、谋求社会公正的社会组织的产生提供机遇。因此,有学者认为:“公民社会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3](P101)“不管人们情愿与否,一个相对独立的公民社会不可阻挡地在中国大地成长起来,而且对中国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产生着日益重要的影响。”[4](P204)
(二)社会主义公民社会是中国共产党的执政目标之一,中国梦的社会基石。《共产党宣言》指出:“代替那存在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共产党执政的目标就是建立一个自由人的联合体,也就是一个成熟的社会主义公民社会。公民社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应有之义、核心要素,是中国共产党的终级执政目标。习近平把“中国梦”定义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就是中华民族近代以来最伟大梦想”,“中国梦”的核心目标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中国梦归根到底是人民的梦,必须紧紧依靠人民来实现,必须不断为人民造福。”这与社会主义公民社会强调“公民参与”“人的解放”是一脉相承的,社会主义公民社会就是公民权利得到全面保证的社会,公民参与得到全面落实的社会,制度和秩序得到良好遵守的社会,公民能力和责任得到全面发挥的社会,一个既有民主又有法制和谐幸福的社会。因此,公民社会是中国梦的社会基石。
中共十八大以来,党在加快社会组织发展,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民社会发展上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中共十八大提出:“要完善基层民主制度。发挥基层各类组织协同作用,实现政府管理和基层民主有机结合。要围绕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要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加强基层社会管理和服务体系建设,增强城乡社区服务功能,强化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社会管理和服务中的职责,引导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群众参与社会管理的基础作用。”在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首次将社会组织纳入到社会治理的主体中,指出创新社会治理,必须着眼于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增强社会发展活力,提高社会治理水平,维护国家安全,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要改进社会治理方式,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创新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体制,健全公共安全体系。《决定》还指出要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就要正确处理政府和社会关系,加快实施政社分开,推进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支持和发展志愿服务组织。限期实现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真正脱钩,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成立时直接依法申请登记。加强对社会组织和在华境外非政府组织的管理,引导它们依法开展活动。以上这些党的重要决定反映出党在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民社会上的决心和态度,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民社会发展提供政治保障和政策支持。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民社会的兴起,是中国社会整体进步的重要表现,它不仅有助于推进中国特色的民主法治和政治文明进程,也有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党和政府要积极引导,为社会主义公民社会发展提供良好条件。
(一)经济方面: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公民社会提供经济基础
1.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建立良好经济秩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用市场经济手段来提高效率,用社会主义制度来保障公平。一方面,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的基础性作用,调整适合国情的国有资本配置结构,把资源性国有资本及其收益成为社会福利建设的重要支撑;另一方面,在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基础上,充分调动有利于市场经济发展和公民社会发育的各种积极因素,营造良好的契约型交换环境,建立良好经济秩序,使得市场各主体自由竞争、自主合作参与市场活动,从而间接推动各类社会组织的发展,为公民社会不断输入新鲜血液。
2.构建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缩小贫富悬殊。在增大社会财富总量的前提下,要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以及实行“二次分配”,缩小贫富悬殊;要在维护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前提下,坚持以人为本,完善利益表达机制,满足社会成员的利益诉求,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引入竞争机制,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最大限度地发挥生产要素效能,以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利益分配效率;完善法制道德建设,调节人们的利益需求和利益行为,保护合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逐步形成公开透明、公正合理的收入分配秩序,逐渐扭转收入分配差距扩大趋势;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保障社会成员生存权、发展权,充分发挥其对收入分配差距的利益补偿作用,缩小贫富悬殊。
(二)政治方面:完善社会主义民主体制,为公民社会提供政治保障
1.坚持以人为本,构建民主法治政府。公民社会的核心是国家与社会的关系,而本质则是民主政治。要坚持“以人为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要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民主集中制政体,体现人民民主的广泛性,体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适应社会利益格局多元化,建立利益诉求机制和社会安全机制,听取不同利益主体政治诉求,把公民利益诉求、利益表达加以综合,多角度多层次了解公民需求,作为制定各项法律、法规的前提和依据,建设民主法治政府。
2.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构建公共服务型政府。要构建以公民为本位,以公共产品为基础,以公共治理为主轴,以公共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公共服务型政府。要转变政府职能,从“管理”角色向“服务”角色转换,加快政社分开,建立一个以公民需求为导向的服务型政府。要完善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听证制度,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扩充公民政治参与渠道,促进社会组织与政府合作,推进公共治理。
(三)社会方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公民社会提供社会条件
1.加强以改善民生为主的社会建设。公民社会首先要民生主导,就是要实现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要增加教育投入,创新教育体制,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提高教育质量,实现学有所教;要完善就业援助制度,重点扩大高校毕业生、困难群体以及农民工三类人员就业,以创业带动就业,实现劳有所得;以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为主,以公益医疗卫生公益制度为辅,以农村为重点,坚持中西医并重,合理配置医疗卫生资源,实现病有所医;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加快构建家庭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老年服务体系,实现老有所养;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保证住房建设所需土地和资金专款专用以及问责住房项目数量与质量,扩大中低收入居民住房保障收益面,实现住有所居。
2.加大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力度。改革开放以来,以社会组织为基础的公民社会系统不断发展壮大,对推动公民社会的发展有重要意义。要解决“双重”管理体制制约社会组织发展的瓶颈,为社会组织发展降低门槛、创造条件;通过政府职能转移,向社会组织共享公共资源和开放更多领域,为社会组织的发展壮大和参与社会管理让渡空间;通过健全财政资助奖励,落实社会组织免税政策等为社会组织提供一个良好的政策环境;通过建立社会组织孵化中心,为社会组织提供公益、政治参与平台,培养社会组织独立地自治化、民间化,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以及“造血”功能;通过业务指导、日常走访、年度评估等适当监管,使社会组织避免出现“独立但不自足”[5](P8),要用法律赋予社会组织的独立性、自治性,引导其承接部分公共服务职能,促使社会组织与政府形成互补关系,健全适宜于现代化发展的良性结构,以实现“小政府,大社会”“小政府,大服务”局面。
3.加快推进现代社会工作制度。《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建设宏大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造就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加快推进现代社会工作制度,就要健全社会工作者教育培训、评价考核、选拔任用、流动配置、激励保障等政策,提升专业素质,稳定社会工作服务队伍;拓宽社会工作服务平台,完善社会工作岗位设置和社会工作人才配置机制,根据城乡社区发展特点和社区居民需求,把社会工作资源投放在群众切身利益问题最为突出的公共服务领域中;实现三社联动,以社区为平台、社会组织为载体、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为支撑的社会工作服务模式,依托志愿者注册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志愿者队伍的配套政策措施,鼓励社会工作者定期、定向联系志愿者,使社区志愿服务需求与供给的无缝对接;通过媒体、微信公众平台等宣传社会工作价值观,以融合公民社会文化内涵,进一步推进公民社会的形成与发展。
(四)文化方面: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公民社会提供思想支持
1.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公民意识的培育提供了思想支持。要建立多渠道、全方位的公民教育体系,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社会思潮,发挥家庭、学校、社区、政府、大众媒体的联动作用。通过学校教育、党性教育等渠道,使公民正确把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理念,培养独立自由的人格,塑造理性批判精神和自律意识,提升政治参与能力;根据和而不同,求同存异的原则,尊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所衍生的各类价值观念、价值选择、价值追求;发挥大众传媒在公民意识的培养、公共空间的形塑以及公民话语的表达上的积极作用[6];以社会组织为载体,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化为行动指引,将价值理念外化为个体行动准则,逐渐建立以全体公民和社会整体成员的生存和发展为利益依归的公民社会精神。
2.培育现代公民意识和能力。现代公民意识包含三个层面的内容,即法律层面的公民权利、义务意识,也称之为公民的身份意识,这是公民意识的核心;道德、伦理层面的公民责任意识,这是公民意识的升华;还有体现为实践层面的公民参与、协商等意识,是公民意识的具体实践形式[7]。通过宪法明确规定并保障公民身份,以道德建设为辅,培育公民责任意识,以规范公民行为;拓宽公民参与渠道,完善民主评议制度,健全公民参与机制;通过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网络教育等渠道,普及参与型文化公民文化,提升公民参与公民自治能力以及培育公民精神;发现公民参与需求,引导其参与不同类别的社会组织,让公民践行民主、公平、自由、平等的价值观,使其民主意识、权利意识、政治参与意识、社会自治意识、契约精神与法治观念得到不断发展,丰富公民特性。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0.
[2]陶鹤山.市民群体与制度创新——对中国现代化主体的研究[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01.
[3]王长江:政党现代化论[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4.
[4]俞可平,等.中国公民社会的兴起及其对治理的意义[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
[5]邓正来.国家与社会:中国市民社会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6]王志刚,张云翔.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与中国特色公民社会培育[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11,(10).
[7]朱彩霞.试析公民意识概念之维[J].哈尔滨市委党校学报,2002,(1).
[责任编辑:胡彩芬]
周巍,湖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沈其新,湖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湖南 长沙 410082
C91
A
1004-4434(2015)08-0026-05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推进我国区域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及生态协同发展研究”子课题四“推进我国区域政治协同发展的研究”(11&ZD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