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事动物饲养、屠宰和经营,从事动物产品加工、经营、使用的单位和个人是防止病死动物及其产品进入食物链的第一责任人。
二、动物饲养场(小区、户)应当严格执行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规定;严禁出售、抛弃、送予、看管不善或不及时处理病死动物及其产品。违者将被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三个月内不予受理检疫申报,三年内不纳入政府扶持范围。
三、屠宰厂(点)要对入场屠宰的动物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严禁收购、屠宰、加工病死动物及其产品;违者吊销屠宰许可证照,取消定点屠宰资格。
四、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场所的开办单位和个人,要履行经营业户持检疫合格证明入场经营动物及其产品的管理责任,不得允许无检疫合格证明或证物不符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入场。
五、肉食品加工厂(点)、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不得购买、加工和使用没有检疫合格证明的动物及其产品。
六、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收购、出售、运输、贮藏、加工、抛弃、屠宰、贩卖病死动物及其产品,以及为病死动物及其产品提供贮藏场所、运输工具、设施设备。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从省外输入动物及其产品,必须按规定检疫申报、备案,并经指定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进入我省。
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受理举报、查办案件、动物疫情排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派,可以对菜市场、农贸市场、集贸市场、超市、肉品专营店、肉食品加工厂(点)、餐饮服务经营场所、集体伙食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动物产品查证验物。
九、违反以上规定,依法按上限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打击非法加工、贩卖病死动物及其产品的联动机制。鼓励社会各界举报非法加工贩卖病死动物及其产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对有价值的举报线索予以奖励。
辽宁省畜牧兽医局举报电话:024-23447295
辽宁省动物卫生监督所举报电话:024-24236879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15年1月13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加工贩卖病死动物及其产品的通告
为严厉打击非法加工、贩卖病死动物及其产品违法犯罪行为,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