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为员工投保意外伤害险,单位也须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编辑同志:
我是一家公司的员工。3个月前,我在上班期间操作机器时不慎被皮带挤伤右手,不仅花去4万余元医疗费用,还落下10级伤残。近日,我以公司没有为我办理工伤保险,导致我无法从工伤保险机构获取工伤待遇为由,要求公司承担对应的赔偿责任。但公司以其已为我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我的医疗费用及残疾赔偿均已由保险公司理赔为由拒绝。请问:公司为我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就能免除工伤赔偿责任吗?
读者:邱某
邱某读者:
公司的观点是错误的,其仍然必须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一方面,工伤保险与意外伤害险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工伤保险属于政府行为,具有强制性,不具有赢利性,员工一旦出现工伤事故,即可从国家统一管理的社会基金中支付赔偿金;而意外伤害险是从保险公司获取相应的赔偿,属于商业行为,不存在强制性,具有赢利性质,理赔费用来源于保险公司收取的保费,并不能达到工伤保险所具有的功能。任何用人单位都必须无条件地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而对于意外伤害险,用人单位可以投保,也可以不投保。
另一方面,公司无权以意外伤害险取代工伤保险。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参加商业保险中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后是否还应当参加工伤保险问题的复函》中规定:“按照《劳动法》第72条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均必须参加工伤保险,并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人身意外伤害险不能替代工伤保险。企业在参加工伤保险的同时,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为职工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即公司为你投保的意外伤害险,虽为国家所倡导,但只能算是在法律强制性规定之外给你的一种福利待遇,并不能免除其继续为你办理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
再一方面,公司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第2款已经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袁梅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342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