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代畜牧生产与管理律例解读
杨菊清1,马高·库尔曼2,波拉提·再耐力1,张增强2,张国庆1,王一明1,谢鹏贵1,王 骁1
(1.伊犁职业技术学院,新疆 伊宁 830500;
2.新疆巩乃斯种羊场,新疆 新源 835808)
《秦律》是秦代法律的总称,其律文涵盖政治、经济、军事、文化、思想与生活的各个方面,目的是使各行各业各个领域"皆有法式"。《秦律》中也有许多条文涉及到畜牧生产与管理,而且内容十分详尽。这些畜牧方面的律文对后世的影响深远,部分内容甚至在今天仍有借鉴意义。
秦代;畜牧;生产管理;律例;解读
修回日期:2015-01-25
秦代自从商鞅变法(公元前356年)后,就开始奉行“耕战为本”的政策,作为农业种植、征伐战争和交通运输中无可替代的重要物质,牛、马在国家政治、军事及社会经济生活中占据重要地位[1]。“律”是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由朝廷正式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是主要的、基本的法律形式,具有较强的稳定性[2]。《秦律》是秦代法律的总称,产生于战国后期至秦王朝统一的社会转型时代,由于受到传统与变革的双重影响,因而,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从目前出土秦简所记载的《秦律》内容看,秦王朝特别重视畜牧业发展,在畜牧生产与管理方面有许多独到之处。《秦律十八种》中《厩苑律》、《田律》、《仓律》、《效律》以及《秦律杂抄·牛羊课律》、《法律答问》等,多个律例都有涉及秦王朝牲畜的饲养、管理、繁殖、使用、保护与所有权等方面的法律条文,形成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和制度体系,并具有以下特点:其一,将畜牧业生产管理的具体制度与措施提升到“法律”的层面,从而具备早期“畜牧行政法规”的性质,显现了畜牧生产“法治”理念的雏形;其二,涉及到畜牧生产与管理的律文内容十分丰富,对畜牧生产的各环节都有明晰的法律规范,而且各司其责,职责分明;其三,罚则严厉,赏罚分明;从多次出现的“赀×盾”、“赀×甲”、“完城旦”等词句表明,畜牧生产管理的质量及任务完成情况已与当时的“国防建设”相挂钩。
《秦律》的复杂与严谨是前世所未有过的。从《秦律》中可以看出,不仅秦代的畜牧生产管理组织机构严密,而且管理制度也很详尽,所列畜牧生产管理的内容涉及到家畜的日常管理、检查考核、畜产品管理、牲畜的繁殖、动物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与牲畜使用权等各个方面。
2.1 日常管理
《秦律》要求负责管理牲畜的官吏必须认真仔细,不允许出任何差错,发生错误就必须受到处罚;如负责饲养马的大厩、中厩和官厩等机构的畜牧官员要根据其“籍”(原始记录)检验牲畜(官府马牛)数目,《效律》中有:“如果算错马、牛一头,其所承担的罪责同算错一户的人口一样,若能够自察并纠正错误,则可减罪一等”[3];管理牛羊、皮革的官吏也要做到帐实相符,同时要注明登记者的姓名以明确责任主体;《效律》中规定,如果发生帐实不相符者,经办官员(官啬夫)要受到处罚,罚盾(牌)一个;《仓律》要求,粮食、饲草的入仓,要登记簿籍并上报内史,其存贮、增垛、检验、出仓等,也要按规定履行相关手续:“称量谷物、刍稾(饲草、秸秆),所缺数量不到原数十分之一的,应补足原数;超过十分之一以上,先全部发放给领用的人,再依法处理缺数的问题”;“贮藏在仓里的谷物、刍稾,如有超出或缺额情形而隐藏不报者,或者以多补少,或者作假注销而用以补垫其它应赔偿的物品,都和盗窃同样论处,大啬夫(县令)、丞(辅佐县令做事的官吏)知情而不加惩处,以与罪犯同等的法律论处,并和管仓者一起赔偿缺额数。谷物入仓,或者打开漏(雨)仓(库),必须命长吏会同验视。刍稾和谷物同例”。《田律》则在马、牛等饲草的征收管理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农民每顷耕地(每年)缴纳饲草三石(折三百六十市斤)、禾秆(作物秸秆)二石(折二百四十市斤),以供官府牲畜使用。
2.2 检查考核
对所饲养的牛、马等大家畜实施定期检查评比的制度,在一年里多次进行检查考核,对考核成绩优秀者给予奖励;而如果不按时参加检查评比或者在评比中被列为下等的,该畜的饲养者与管理者都要受惩罚。如《厩苑律·之一》里规定:“在每年(农历)的4月、7月、10月、正月里都要进行耕牛评比;满一年的,在当年的正月里举行大考核,考评成绩优秀者,赏赐给‘田啬夫’(掌管税赋、徭役及农事的地方小吏)一壶酒,十条干肉,并免除该耕牛的饲养者一次更役(值夜班),赏赐牛长(饲养组长)资劳三十天;考评成绩低劣者,则要申斥田啬夫,并罚该耕牛的饲养者资劳两个月。如果使用耕牛耕田期间,(致使)牛的腰围减瘦了,每减瘦一寸腰围要笞打主事者(管事者)十下。另外,在乡里进行的现场考核,成绩优秀者赏赐资劳十天,而成绩低劣者要笞打三十下”。
如果参加评比的官吏的乘马,行走迟缓的,或者不按时参加评比的,均要罚一个“盾(牌)”,(所管理)马匹的服役“劳绩”被评为“下等”的,要罚厩啬夫(负责厩舍管理的小吏)一套“(盔)甲”,而令、丞、佐、史等各级主管的官员也要各罚“盾”一个;(所管理)马服役的劳绩被评为下等者,要罚皂啬夫(管“饲养牲畜夫役”的小吏)一盾”;此外,《秦律》还规定招募的马匹调习不善(调教不合格,不能胜任战事者),县里掌管马的官吏(司马)要“赀(罚)二甲”,而县令、县丞也要连坐各“赀(罚)一甲”。正因为有如此严格的考核制度,才使得秦王朝畜牧业兴旺发达,能够在短时间内迅速调发成千上万的牛马供应军需,确保在连年征战中取得最终的胜利[4]。
2.3 畜产品管理
皮革在我国古代具有军事上的意义,马(含驹)、牛(含犊)的筋、革、角都是甲盾和其他军事装备不可或缺的原材料,必须要上缴国家[5]。由于当时战争频繁,《效律》特别规定了对“皮革”的管理,官府收藏的“皮革”,要“数炀风之”,即经常暴晒风吹,防止虫蛀变坏,否则要处罚负责库房的官吏:“罚(官啬夫)一套(盔)甲”。由于生产条件的限制,当时官府所属的马、牛均牧养在各郡县的“马牛苑”里,处于逐水草而居的游牧状态,因此牲畜的损失不可避免。据《效律》记载:“牧放官有的牛、马者,如发生牛、马死亡的,应立即向牛、马死亡所在地的县呈报,已死的牛、马由该县检验后收缴。如因呈报不及时致使死亡牛、马腐败者,则令牧放者需按未腐败时的价值进行赔偿。如有幼畜病死者,应报告…进行处理;如该幼畜不是因突发疾病而死亡,应将其诊疗情况报告主管的官府论处。如病死牛马系来自大厩、中厩、宫厩(等官有牧场),应将死牛马的筋、皮、角和销售肉所得的价钱上缴,由该牛马的牧放者送到官府。驾驭并使用官有牛马,而该牛马死于某县者,应由该县查验并将其肉全部卖出,然后将其筋、皮、角及肉所卖的款项全部上缴,如果卖得的款项少于规定的数目,该牛、马的驾用者应予补足,并向主管的官府报告,然后由主管官府通知(卖牛、马)的县销帐”。总之,官有牲畜的肉、筋、皮、角均要上缴国家统一管理,不得自行随意处置,对正处于于“战时”状态的秦朝是非常必要的。
2.4对牲畜繁殖率和死亡率的规定
牲畜的繁殖率和死亡率可以反映出畜牧业生产管理水平,在今天仍然是各国畜牧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的重要考核内容。《秦律》表明,秦国应该是世界历史上最早以法律形式规定牛、羊考核指标的国家,并且贯穿于整个生产管理之中,这对于研究我国乃至世界古代社会畜牧业生产管理制度来说,都是弥足珍贵的史料。如《牛羊课》中规定:“十头母牛,年内生产的牛犊不到六头,十只母羊,年内产羔的不到四只,管理牧牛(羊)人的‘佐’,以及管理‘佐’的‘田啬夫’都得罚款‘一盾’”。至于那些让上司倒霉受罚的饲养员,那就按得按上司倒霉的程度计算该挨笞打的数量,笞打的具体数量标准在法律中也有明文规定。《厩苑律》还规定:“要是养的牛有十头以上,一年里死亡三分之一,或者不满十头却死亡三头的,从县令以下到负责生产的丞(养殖场场长)、饲养员统统有罪。
2.5动物保护与福利
《秦律》中有许多保护马、牛、羊的律条,认为伤害马、牛被视为一种严重的犯罪,对违反者的处罚也是相当严厉的。如《秦律》中对马匹的保护十分详尽,《秦律杂抄》规定:“伤害了所乘的舆马,如果马的皮肤破伤达一寸者,罚一盾;破伤达二寸者,罚二盾;破伤若超过二寸者,罚一甲。考核駃騠(即驴骡),一年里所驯教(鞭笞)数在六匹以下以至一匹(以上)者,罚一盾。辕马应养于(其他)驾车的马的后面,不得加以鞭打,如有违反法令者要罚一盾。对于已驾车驱赶奔驰的马匹,如不及时卸套,也要受到‘罚一盾’的处罚”;《金布律》还制定有对牲畜管理官员因过失杀伤牲畜的罚则,要求严禁在马牛放牧的地方设置陷阱等捕兽机关,违者严惩;居邑靠近牛马皂(圈舍)的和其它禁苑的,在繁殖幼兽的时节不得带着狗去狩猎。百姓家的狗进入禁苑和捕兽的,不准将之处死;但狗如追逐兽和捕捉兽的话则要处死。在专门设置的警戒地带上处死的狗,要完整的上缴官府,如在其它禁苑里处死的狗,则允许吃掉狗肉但要上缴狗皮”(原文:邑之[近]皂及它禁苑者,麛时毋敢将犬以之田。百姓犬入禁苑中而不追兽及捕兽者,勿敢杀;其追兽及捕兽者,杀之。河[呵]禁所杀犬,皆完入公;其它禁苑杀者,食其肉而入皮)。《徭律》则规定:“皇家禁苑如果靠近农田,要防止其中的动物及牛、马等跑出去吃庄稼,县啬夫(负责徭役和军役的县吏)须酌情征发在禁苑的旁边有田地的人,不分贵贱,而是按照田地的多少抽派人丁,去修补禁苑的围墙(以防止动物跑出来吃庄稼)”。
《秦律》十分重视动物的“福利”,其具体做法在今天看来依然很超前。所谓“动物福利”,就是让动物在康乐的状态下生存,其标准包括动物无任何疾病、无行为异常、无心理紧张压抑和痛苦等[6]。如《仓律》中规定了不同情形下对马匹的喂养要求:“每次驾驭或使用传马,启程前需喂饲一次精饲料,回程时再喂饲一次精饲料,而且要求所有的马匹(即八马)要一同喂食。如果连续驾驭数次,期间补喂精饲料的时间不得超过一天。如驾车走的路特别远,马匹疲劳了,还要再加喂一次精饲料”。《司空》中也要求:“私自使用官有牛车者,以及借用官有牛车的人,尚若不好好地喂牛,使牛变得消瘦了,…等,主管牛车的人和领用牛车的吏和官长都有罪”。《仓律》甚至对家畜(禽)的饲养环境与密度都有规定:“养鸡应当远离粮仓(所在的地方),用狗者则以所养的狗够用为度(而不要滥养),(繁殖的)猪崽、雏鸡不需用的话,应将之出卖”。国际上涉及动物福利方面的立法只是近代才出现的,如公元1800年,英国通过了第一个确保动物免受虐待《牛饵法案》,随后的一些国际性动物保护公约问世才几十年(如《保护农畜欧洲公约》和《保护屠宰用动物欧洲公约》分别是上世纪70年代制定或通过的)[7]。而在这方面的相关规定要求,我国早在秦代就有明文规定了。2.6生态环境保护
在《秦律》中已有今天《环境保护法》、《畜牧法》在“水土保持、禁渔禁猎、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等方面的规定与要求相似的表述。如《田律》是关于农、林、牧、渔、粮等方面法令,律文中对于生态的保育颇为重视,其中涉及到林木、野生动植物、草地、河道的保护,以及及时上报雨量和自然灾害的报告制度,在今天依然有借鉴的意义,因此,它也可称为世界上第一部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田律》中对环境保护规定得很具体,如:“春天二月里,不准到山林中去砍伐木材,不得堵塞水道(致水漫延);不到夏季时节,不准烧草作肥料,同时不准采摘新发芽的植物,或者捉取幼兽、卵;不得…毒杀鱼鳖,或者设置捕捉鸟兽的陷阱和网罟,须到七月方可解除禁令。唯有因有人不幸死亡而需要伐木制造棺椁的特殊情形下,伐木才不受季节的限制”等。由此可见,即使在2000多年以前,我们的先人就对环境保护有了全面而深刻的认识,并且制定了十分详备的保护措施。
2.7牲畜所有权
从睡虎地出土的秦简《封诊式》记载的《盗马》、《争牛》等爰书(司法文书)中可以看出,秦代除有属于国家经营的官有牲畜外,民间私人养殖的家畜数量也有不少,而且也经常出现各种纠纷。龙岗出土的秦简《秦律》中,有关于私人马、牛、羊进入国家禁苑盗牧和放牧时食人庄稼的条文、罚则;《法律答问》是采取问答的形式对《秦律》中某些条款的精神实质和名词术语所作出法律解释,其中也有对偷盗马、牛、猪、羊的案例,明确处罚规定的同时,也突出了对牲畜所有权益的保护,如:“盗卖牛者,赃款全部充公,幕后的指使人和执行人全部罚去修长城并‘黥面’;饲养盗牛的收益也要充公,而且盗牛者也要罚去‘修长城’”;再如《法律答问》还记载有:“问:小牲畜进入他人的家中,如果该家里的人用棍棒将小牲畜打死了,所打死的小牲畜值二百五十钱,应如何论处?答:应罚二甲”。
《秦律》细密严苛,奖勤罚懒,以法律的形式对牲畜管理的督责作了明确的规定。对于各种失职、违制行为,动辄课以罚金,其细密程度超出想象[8]。从相关的罚责看,根据负责畜牧生产管理官员的职责、情节和后果,所承担的责任有以几种情形[9]:
(1)免罪:造成的损害结果轻微或事发时已履责的官员,可以免罪。如小件器物的标记编号与登记薄记载不相符,经办的啬夫(小官吏),可不予处罚。
(2)赔偿:发生财产不足数的情形,应当赔偿不足数的部分。
(3)上缴:即在清点财物时发现有多余的情形时,不得隐匿,应当上缴,《效律》中称之为“入赢”。
(4)斥责:对于一些失职的行为,可以处以斥责的处罚。
(5)罚甲或盾:这是《秦律》中频繁使用的处罚措施。主要由于当时战时频繁,亟需军备物资,作出此种决定以补充军需,符合当时的时代背景。一般情形下都是罚一甲或一盾,较为严厉的是罚二甲。
(6)罚金:会计因不合法律的规定而导致账实有出入,按照核验物资时,发现有“超出”或“不足数”的情况按规定都要罚金,但不责令其赔偿。
秦始皇统一中国(公元前221年)后,《秦律》作为全国统一的法律颁行各地。由于律例繁杂,饱受后世诟病,如汉朝桓宽在《盐铁论·刑德》指责其“繁于秋荼,而网密于凝脂”,贾谊在总结秦二世而亡的历史经验教训时也认为:“秦律法‘繁刑严诛,吏治刻深,赏罚不当’”。然而,秦律虽然有一定的历史局限性,但它对于两千多年以来的中国封建社会法系的形成与完善产生过积极而深远的影响,为中国封建社会前期法律制度的完备奠定了基础[10,11]。而《秦律》中涉及畜牧生产与管理的诸如《厩苑律》、《田律》、《金布律》、《牛羊课》等一系列的畜牧生产“单行法规”,是我国乃至世界现存最早的“畜牧法规”,曾对秦王朝畜牧业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推动力,而畜牧业的发展又对提高秦的国力,称雄诸侯国,最后统一中国具有重要的意义[12]。《秦律》为以后的《汉律》所继承,自从汉朝以后的历朝历代,涉及畜牧养殖的条例规定虽然更多,也更为详尽完善,但是其中仍然随处可见《秦律》的影响。《秦律》中规定的畜牧生产与管理过程中的惩罚制度,表现了有奖有罚,奖罚分明,在今天畜牧业生产管理中仍然是有借鉴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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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rpretation of Statutes of Animal Husbandry Production and Management in Qin Dynasty
YANG Ju-qing1, MAGAO·Kurman2, BOLAT·Zailili1, ZHANG Zeng-qiang2, ZHANG Guo-qing1, WANG Yi-ming1, XIE Peng-gui1, WANG Xiao1
(1.Yili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 Yining 835000,China;
2.Xinjiang Kongnais Stud Farm, Xinyuan Xinjiang 835808,China)
Qin-Statutes is the general term for the law in Qin dynasty, which involves politics, economy, military, culture, ideology, life and other relevant. The purpose of this law is to assure everyone have regulations to follow. There are also many provisions involving animal husbandry production and management and the content is very detailed. The law of animal husbandry has a great impact on later generations, even further its influence today.
Qin dynasty;animal husbandry; production management; statutes; interpretation
S8-9
A
1003-6377(2015)03-0024-05
国家重大专项“国家绒毛用羊现代产业技术体系建设”(CARS-40-43)
杨菊清(1964-),男,博士,农业推广研究员,长期从事绵羊科研、育种、生产与教学工作。
E-mail:497210459@qq.com
2015-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