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开出不必要的药物,患者能否要求退费?
编辑同志:
3个月前,我因骑摩托车时不慎摔伤,共计住院47天,花费医疗费26 000余元。治疗记录表明,我曾使用过名为“奥扎格雷钠”的药物。经多方查询,该药物的适应证为治疗急性血栓性脑梗死和脑梗死伴随运动障碍,与我的伤情并无关系,甚至医生面对我的质询也不得不承认这一点。而我要求退回7 200余元相关费用时,医院却不予理睬。请问:我是否有权要求医院退回这部分费用?
读者:白 某
白某读者:
你有权要求医院退回因不合理用药所受到的损失。
一方面,从合同角度上看,医院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你在医院住院治疗,彼此之间便形成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医院将治疗急性血栓性脑梗死和脑梗死伴随运动障碍的“奥扎格雷钠”,不合理、不必要地用于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的你,即因明显违反自身义务而构成违约。对于违约行为的处理,《合同法》第107条指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医院必须以退款的方式对你做出赔偿。另一方面,从侵权角度上看,医院必须承担侵权损害民事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54条、第55条分别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案中,院方明显置必要、合理、恰当及你的知情权于不顾,擅自使用与治疗软组织伤无关的药物,无疑难辞其咎。●
瘳春梅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342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