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笑春
(西南政法大学 全球新闻与传播学院,重庆 401120)
法治环境的形成并不仅仅是制度层面的完备,还需要通过对知识和理念的宣传,使其融入社会生活方式;并且,法治文化作为一种特定的文化形态,是构成法治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更需要推广和传承。立足于当下的受众现实,考察电视在法治环境中的功能具有现实意义:12.82亿的中国电视观众中,高中文化以下的电视观众就占56.52%[1]。相对于其他主流媒体,声画一体的电视节目对受众而言是一个“准入门槛”更低的传播方式。
电视参与了中国从“一五普法”至今30多年的法治传播过程,并且发展出了以《今日说法》、《法治进行时》、《拍案说法》等为代表的法治新闻类、社教类节目以及《九·一八大案纪实》、《国家公诉》、《四号女监》等为代表的法治题材电视剧。这两类电视节目分别以其“真实”和“虚构”的表现手法,在再现法治进程、普及法律知识和传播法治理念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一是生动记录现实法治的动态变迁及其“可能性”;二是通过故事讲述再现法治体系如何进入社会生活,从而与个体发生具体的联系;三是通过建构电视法治文化,成为法治文化的具体载体和传承方式。
法治建设首先体现为制度建设。法律制度作为由立法部门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总称,其表现形式并不止于抽象的一纸规定,它总是具体地反映于现实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和若干细节之中,电视镜头的记录特性决定了它能够对所拍摄的对象进行过程式和开放式的再现,从而成为法治进程的动态存在方式。
电视通过法治新闻、社教节目等节目形式对法治事件的过程式展示,同时也是一个法律知识普及的过程。1985年6月,中宣部、司法部制定了《关于向全体公民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五年规划》,也就是俗称的“一五普法”,明确要求“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都要有专人负责,办好法治宣传栏目”[2]38。同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在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要求“报刊、通讯社和广播、电视、出版、文学艺术等部门都应当把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普及法律常识作为经常的重要任务”[2]47。正是在这一年,随着上海东方电视台《法律与道德》栏目的创立,专门的法治电视节目开始出现。20多年来,“普法”概念已经有了相当大的变化,从普及法律常识到普及法律知识,再到提高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直至培养全社会对法律的信仰和依赖,其内涵不断丰富,外延不断扩大。
“真实”叙述的新闻和社教类法治节目往往通过案件的程序性解决机制或者专业观点的解读讲述法治的内在逻辑理据。法治新闻中,要么通过事件本身的发展,得到法律意义的结果;要么通过采访报道者获得案件相关信息,比如侦查机关破获案件,抓捕嫌犯;侦查阶段结束,公诉机关决定提起公诉;经过审理,案件得到最后的判决;双方发生纠纷,最后诉诸法律等等。在法治社教节目中,常常有向观众讲解法律知识或者展示法律科学的法学专业人士,比如“说法”类节目中的法律研究者、庭审类节目中的司法实践者等等。作为具体案件内容的电视判定者,他们的立场代表了法律规则的立场,他们的讲解始终具有法律的理性。更重要的是,这些专业人士给出的分析和判断对案例而言,即是最终的“说法”。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些专业人士就是电视法治文化中的权威性符号,他们的判断实际上在反复强调法律作为社会最底线原则的性质及其运作逻辑。正是因为观众能够从电视里“看”到案件的发生、侦破、审判,能够“听”到专家对案件的分析点评,能够“感受”到庭审现场的严肃气氛,观众也“进入”了法律程序,“参与”了法律事件。“电视在表浅的层面上,用类似于我们通过看到的和听到的来感受、‘解释’经验的方式再现现实世界。”[3]
电视作为一种大众传播,拥有人数众多、社会阶层广泛的受众群体。受众从电视节目中获取知识性、经验性信息,同时电视声画一体的传播特性和近年来“讲故事”的传播理念,观众很容易接受其中所包含的思想理念。因此无论是“真实”的电视法治新闻、社教节目,还是“虚构”的法治题材电视剧,法治节目越来越强调通过一个个鲜活的故事,将法治的制度性规定和具体的生活内容相勾连,以阐释法律制度和法律精神融入社会生活的全过程。
成为中国人“法律午餐”的《今日说法》栏目所带来的“以案说法”的节目模式,其核心正是通过讲述“法律故事”来吸引观众[4];知名度颇高的法治节目《拍案说法》也曾提出“案件故事化,故事人物化,人物情节化,情节悬念化”的制作理念;《法治在线》、《法治进行时》等是现场目击式的报道,以时效性和悬念性见长。在法治社教节目提倡“讲故事”的同时,展现案件的“来龙去脉”成了一个必然的选择。一系列的庭审类电视节目如《庭审纪实》、《庭审现场》等滞后于大量“说法”和“进行时”节目而产生,这在逻辑上看来是合理的:如果说先出现的节目呈现了现实法律规则中人们的生活,以及触碰了法律而产生的后果;那么接下来,人们会进一步关心,这些后果是经过怎样的程序、运用什么样的法律而产生的。除此之外,这类法治节目还通过“科学技术”这一角色的介入,来更进一步展现客观公正的法治理念:法律不具有超然的力量,它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通过一系列证据链条的推理来形成判断。在一些国家,这一类节目已经比较成熟。比如,美国的Court TV(现更名为Reality TV)中的《法医档案》围绕法医的工作展开,讲述法医们是如何根据先进的刑侦科学和法医技术——发现证据、琐定嫌疑人、最后侦破案件。我国的一些节目中也陆续出现了类似的内容。
与社教类法治节目相比,法治题材电视剧的创作题材和手法更为丰富:通过艺术虚构的“法律故事”来阐释法治与具体生活和个体人物的关系。《山街蓝调》(Hill Street Blues)、《犯罪现场调查》(CSI)、《法律与秩序》(Law & Order)等美国电视系列剧持续播出了数十年,以其鲜活的故事和人物形象描绘了法治语境下的社会生活。中国的电视剧则常常以连续叙述的方式,刻画法治意义划分的正/邪力量在具体的场景和语境中所进行的错综复杂的斗争。在这些过程中,正义的一方总是历经挫折,和掌握有强大能量的邪恶一方力量悬殊,在斗争中一度感到绝望。但就在最艰难的时候,总会有决定性的转机出现,使得正义的一方获得关键性的支持,并不断获得力量和信心,直到最后战胜邪恶的一方。这意味着正义力量所代表的法治的普世价值以及与此相一致的秩序不断得到确认,更重要的是,电视剧中对个体生活的全面展开,令法治领域与其他社会领域之间的关系在微观故事中变得具体而多样,更好地诠释了法治内涵的丰富性。
作为一种“地方性知识”,法律制度所针对的只是一定地域的人们的行为,它也总是要和一定国家的法律传统、习俗相适应,形成不同的法治文化。“电视既是文化的表现,也表现文化”[5],这意味着包括法治文化在内的诸多文化内容都能够以具体的电视节目为载体,在其中相互交融并存,并得以表现和传承。
通过电视剧等虚构作品,电视记录着现实法治及其与其他社会领域的关系,也探讨法治进程的种种“可能性”,并对其进程进行开放式记录。在2000年前后,法治题材电视剧逐渐成型,并且成为一个收视人群最为广泛的电视剧类型。该类电视剧以艺术虚构的手法,将法治理念融入日常生活,取得了良好的传播效果。这首先表现在其题材总是和现实生活保持着一致:法律制度的新规定和现实生活中的新事件会在电视剧作品中很快呈现,比如CCTV在2007年底播出的《交通警察》中,颁布实施不久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就在其中得到了具体展示;其次,对剧中人、事、理的理解总是在现代法治的逻辑下展开。即便是在一些古代的法治题材电视剧中,其对人物、事件和当时法律的理解也是根据现代法治价值观进行建构的。比如电视剧《大宋提刑官》,观众从中可以获得当时的法律知识、司法鉴定知识,还能从宋慈这个人物形象上看到坚持司法独立的现代法治精神。法治题材电视剧是创作者根据生活和法律的双重逻辑编织故事。一部优秀的法治题材电视剧使抽象的法律条文被具体故事形象化,变得通俗易懂;更重要的是,它能够让人们进入具体的法律情境之中,感受和争论法律本身及其“可能性”。
在中国,以“剧”这种艺术形式来表现法律、塑造人们的法律观念有着悠久的传统。例如在元代,由于汉族人的法律权利被当权者野蛮地剥夺,因此,“在当时,也只有戏剧舞台上那些假定性的法庭,才能稍稍加固人们心头的正义。在人头攒动的演出场所,这种心头的正义又变为一种集体的心理体验”[6]。中国的电视剧最早从“电视小戏”发展而来,加上大批专业作家进入电视剧创作行列,其与中国戏剧的传统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这种传统更多地体现于创作的思维当中,成为中国电视剧表现法治主题的特殊方式。比如,戏剧中的“清官”模式塑造了包拯、张鼎等一大批历史上的“清官”形象,而这种“清官情结”也被电视剧作品所沿袭,出现了叶子菁、肖枫、高天成等艺术形象。更重要的是,电视剧中的法治语境与具体的生活和多样的视角相结合,极大地软化了法治的刚性特征;没有专家解说的电视剧则更可能使观众在相对开放的文本结构中自发地形成一定的观念。这对于有“厌讼”[7]传统心理的中国观众而言,更符合他们的接受心理。“任何法律制度或规章条文都不可能离开叙事而存在,叙事提供其背景,赋予其意义。每一部法律的制定都有一部史诗,每一条戒律的确定都有一段文学故事。一旦在赋予其意义的叙事背景中加以理解,法律就不再仅仅是一套供人遵从的规则体系,而成为了一个世界,生活于其中的世界。”[8]
电视媒体在中国的法治建设中一直扮演着重要角色,并且已经发展出法治新闻节目、社教节目等“真实”类型的法治节目以及法治题材电视剧等“虚构”类型的法治节目。这两种类型的节目分别以其不同的表现方式、叙事方法和结构特点,构成了对于当代法治的动态性、开放性和文化性描写,在具体的传播内容中完成了知识和理念的普及、生活方式的融入和法治文化的传承三层传播目标,成为当下法治环境的重要传播平台和建构机制。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我国电视媒体还可以依托自身的传播优势,进一步把法治的观念、精神、思维等渗透到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从而使其发挥更大的作用。
[1] 张宁,王建宏,赵文江.中国电视观众现状报告:2012年全国电视观众抽样调查与分析[M].北京: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13:128.
[2] 甘重斗.中国法律年鉴[M].北京:法律出版社,1987.
[3] 隆·莱博.思考电视[M].葛忠明,译.北京:中华书局,2005:80.
[4] 张霆.电视法制节目故事化叙事的媒介逻辑及其人文思考[J].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5):116-120.
[5] 周月亮,韩骏伟.电视剧艺术文化学[M].北京: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06:3.
[6] 余秋雨.中国戏剧史[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2006:110.
[7] 徐忠明.传统中国乡民的法律意识与诉讼心态[J].中国法学,2006(6):79.
[8] 罗伯特·科弗.最高法庭1982条款:律法和叙事[J].哈佛法律评论,2000(4):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