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燕斌
(云南财经大学 法学院,云南 昆明 650221;中国社会科学院 法学所,北京 100009)
唐宋榜文考
徐燕斌
(云南财经大学 法学院,云南 昆明 650221;中国社会科学院 法学所,北京 100009)
榜文是中国古代政令传播的重要媒介,也是国家实现对民间社会事务管理与控制的重要工具。从目前的资料来看,早在汉代,肩负信息传播功能的榜文就已经存在。唐宋时期,统治者对榜文的重视与运用,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并在制定程序、核准、备案,包括榜文纸张的选定等方面,形成了一套相对规范的制度。
榜文;政令传播;传播媒介
对于疆域广大的古代国家而言,将中央王朝的法律,通过各种传播方式,传递到统治末梢,是维系其整体组织正常运作的关键。在中国古代,榜文是朝廷法律信息传播的重要载体。它对国家的行政管理、政令传达,具有重大的影响。其能将朝廷所拟定的施政方针予以贯彻执行,同时也经由各地相互的讯息传递,使中央政府与地方社会之间有效互动,以实现国家对民间社会事务的管理与控制。本文拟对唐宋榜文的种类,做一初步探讨。
榜文是古代最为常见的传播政令的媒介之一。目前关于榜的较早记载,始见于春秋时期。《太平御览》引《史记》曰:“吕不韦撰《春秋》成,榜于秦市曰:‘有人能改一字者,赐金三十斤。’”①另有《敦煌变文》载伍子胥复仇事。其文载楚王下缉拿伍子胥敕令:“敕既行下,水楔不通。州县相知,榜标道路。”因《敦煌变文》所载,乃唐五代时期的小说,不足为据,故仅具参考价值。近年以来的考古发现显示,其实早在西汉时,肩负信息传播功能的榜,就已经存在。《居延新简释粹》云:“古薪二石,沙一,破烽一,马矢二石,沙二石,卅,传榜书,表三,户戍,户关二,汲器□。”[1](P85)这里的“传榜书”,薛英群先生认为,是指“张贴告示的宣传栏,简曰大扁”②参见薛英群《居延新简释粹》,兰州大学出版社,1988年,第85页。。很显然,薛英群先生是将榜书看作汉代的大扁书,并认为其功用在于传播信息。据学者研究,居延新简最早为天汉二年(前99年),最迟者为建武七年(31年)。[2](P183)如果薛先生的看法不谬,那么最迟在西汉末年,榜就已出现。榜,学者也将其释为扁书。章太炎《国故论衡》卷上谓:“榜又称篇,今字扁亦为榜,又楄部训方木,是也。”榜字从木。由于当时纸张尚未发明,故可推测,当时所谓的榜,大约是将法令诏文书写于木板上,悬挂于人群交汇处,使人周知。这种法令的传播方式,的确与扁书非常类似。从汉代的史料来看,扁与榜在很多情形下,也是可以通用的。如《后汉书·百官志》谓:“凡有孝子顺孙,贞女义妇,让财救患,及学士为民法式者,皆扁表其门,以兴善行。”这里的“扁表其门”,是汉代的用法。汉以后,则多用“榜其门闾”或“榜表门闾”代替,如《南史·郭世通传》云:“元嘉四年,大使巡行天下,散骑常侍袁愉表其淳行,文帝嘉之,敕榜表门闾,蠲其租调,改所居独枫里为孝行焉。”《南史·孝义下》云:“诏榜门曰‘笃行董氏之闾’,蠲一门租布。”《南史·张景仁传》云:“乡里言于郡县,太守萧琛表上,诏榜其门闾。”由是观之,作为政令传播方式的榜,与扁之间,确乎存在着继承的关系。
东汉时期,榜的内容并不仅限于政令。《后汉书·酷吏列传》云:“大署牓曰‘贼臣王甫’。尽没入财产,妻子皆徙比景。”汉末灵帝曾悬“洪都之榜”卖官鬻爵。晋代傅玄《傅子》云:“灵帝时,牓门卖官。”《太平御览》卷249引《吴志》曰:“孙惠以书干东海王越,诡其姓名,自称南岳逸民秦秘之,勉之以勤王匡世之略,辞义甚美。越省书榜题道衢招求其人,惠乃出见。”由此可见,在东汉以后,榜作为一种信息发布的载体,已并不鲜见。
从政令传播载体的演进过程来看,根据现有史料的记载,自西晋以后,关于扁书的记载已经较为鲜见,关于榜的记载则日渐增多,榜几乎已经取代了曾经的扁书。[2](P183)究其原因,应归功于东汉蔡伦造纸术的发明。造纸术的发明,使得纸张进而成为诏令的载体。①随着蔡侯纸的发明,我国很快便进入了以纸代简的时期。以纸代简这一过程大致开始于三国,完成于西晋。也就是说,中国社会是从西晋开始,完全进入了纸的时代。参见陈静《诏书的以纸代简过程》,《济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1期。从史料上看,也正是在这一阶段,榜开始取代扁,成为重要的政令传播方式。此外,政府还通过制定法令,勒令以纸代简。东晋末年,桓玄下以纸代简令。《太平御览》引《桓玄伪事》曰:“古无纸,故用简,非主于敬也。今诸用简者,皆以黄纸代之。”此后,榜不再刻于木板之上,而是书写于纸张之上,张贴于闹市之中,以达传播政令之目的。魏晋南北朝时期,是榜文发展的重要阶段。这个时期,史籍中有关榜文的记载,骤然增多起来。《晋书·桓玄传》载,桓玄篡位后,“榜为文告天皇后帝云:‘晋帝钦若景运,敬顺明命,以命于玄。夫天工人代,帝王所以兴,匪君莫治,惟德司其元,故承天理物,必由一统。’”即以榜的形式发布文告,以昭示其篡权的正当性。《全晋文·改辛冉购募榜文》云:“能送六郡之豪李任阎赵杨上官,及氐叟侯王一首,赏百匹。”《晋书·刑法志》云:“是时侍中卢珽、中书侍郎张华又表:‘抄《新律》诸死罪条目,悬之亭传,以示兆庶。’”所谓“悬之亭传”,即将法令新律中的有关重罪条文,书于纸上,悬挂于亭传等高显处,使民知悉;但其究竟以何种方式悬挂,其文并未明言。其事发生在西晋年间,其时纸张已经发明,而新律中死罪条目内容颇为不少,若以扁书刻之于木,显然效率太低,而榜文制作快捷,传抄方便,故推测,其以榜文形式发布的可能性较大。南北朝时期,史籍中有关榜文的记载更多。《陈书·宣帝纪》云:“己巳,诏曰:‘……违我严规,抑有刑宪。所由具为条格,标榜宣示,令喻朕心焉。’”即是以榜文的形式传播法令。
除传播法令之外,南北朝时期,又多以榜文作悬赏招募之用。有关榜文的此种用途,史籍中记载甚多。《北史·世隆传》载:“世隆惧变,乃为匿名书,自榜其门曰: ‘天子与侍中杨侃、黄门高道穆等为计,欲杀天柱。’寻县榜,以千万钱募贼。百姓知之,莫不丧气。”《宋书·文五王传》载:“其年四月,上乃使有司奏曰:……有腼面目,豺狼为性,规牧江都,希广兵力,天德尚弘,甫申所请,仍谓应住东府,宜为中台,贪冒无厌,人莫与比。虽圣慈全救,每垂容纳,而虐戾不悛,奸诐弥甚。受命还镇,猜怨愈深,忠规正谏,必加鸩毒,谄渎肤躁,是与比周。又矫称符敕,设榜开募,事发辞寝,委罪自下。”《周书·于谨传》载:“孝昌元年,又随广阳王征鲜于修礼。军次白斗牛逻。会章武王为修礼所害,遂停军中山。侍中元晏宣言于灵太后曰:‘广阳盘桓不进,坐图非望。又有于谨者,智略过人,为其谋主,恐非陛下纯臣。’灵太后诏于尚书省门外立榜,募获谨者,许以重赏。”
榜文也时用于政府衙署的政令公开。《通典·职官十五》载,萧景为永宁令时,“永嘉太守榜郡门曰:‘诸县有疑滞,可就永宁令决之。’”《周书·柳庆传》载,柳庆以计分化盗贼,后又以榜免自首者罪责:“庆乃复施免罪之榜。居二日,广陵王欣家奴面缚自告榜下。因此推穷,尽获党羽。”《周书·韩褒传》载,韩褒任北雍州刺史时缉盗,“大榜州门曰:‘自知行盗者,可急来首,即除其罪。尽今月不首者,显戮其身,籍没妻子,以赏前首者。’旬日之间,诸盗咸悉首尽”。这些例子说明,在南北朝时期,榜文在上至中央,下至地方的政令传播、信息发布等方面,均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到了唐代,榜文已经成为朝廷传播政令信息最为常见的方式。在各种诏书中,我们都可以看到诸如“榜示天下”或“格文榜示”之语。《唐会要·牓示广济方敕》载:“宜令郡县长官,就《广济方》中逐要者,于大板上件录,当村坊要路榜示。”《禁刈禾充马藁诏》载:“自今以后,不得更然。其三京及天下诸郡,并委所繇长官,严加捉搦。如非成熟,不得辄刈。犯者量决四十,仍榜示要路,咸使闻知。”《安辑京城百姓诏》载:“委京兆尹兼御史大夫李岘勾当,诸使捡括,一切并停。妄有欺夺,宜即推捕奏闻。仍榜坊市,务令安辑,副朕意焉。”《唐大诏令集·咸通七年大赦》载:“赦书到后,各委本道全写录,于县门牓示。”在《全唐文》中,有关以榜文发布政令的记载,不胜枚举,如开成二年(837年)四月《请吏部选人颁行长榜奏》谓:“比缘今年三月,选事方毕,四月已后,方修来年格文,五月颁下。及到地远,已及秋期。今请起今月与下长格,所在州府,榜门晓示。”天成四年(929年)十月《条陈贡举事例奏》:“其所举人别行朝典,三铨南曹亦不得受诸色官员书题荐托选人,如违并准前指挥,应诸色落第人,此后所司具所落事繇,别张悬文榜,分明晓示。”《准敕详度诸司制度条件奏》云:“(六年六月勒)妇人高髻险妆,去眉开额,甚乖风俗,颇坏常仪,费用金银,过为首饰,并请禁断,共妆梳钗篦等,伏请勒依贞元中旧制,仍请敕下后,诸司及州府榜示,限一月内改革。”
除了上引传世文献之外,在敦煌文献中,也有不少关于唐代榜文的记载。如敦煌文书P.2979载:“往来请无拥塞粟麦交易,自可通流,准状仍榜军州,切勒捉搦,少有宽许,当按刑书。”敦煌文书P.3078其文末亦谓:“违此约,或有严科。恐未遍知,因以告谕仍榜示。”敦煌出土的《散颁刑部格》言:“但有告密,一准令条,受告官司尽理推鞫。……其告密人,虽抄封进,状内所告非密,及称状有不尽,妄请面见者,亦同无密科罪。纵别言他事,并不须为勘当。或缘斗竞,或有冤嫌,即注被夺密封,事恐露泄,官司不为追摄,即云党助逆徒,有如此色者,并不须为勘当,当仍令州县录敕令于厅,在村坊要路榜示,使人具知,勿陷入罪。”无论是出土文献还是各种史籍所载,唐时将法令以榜文形式示诸村坊或州军,均极为常见。榜文成为中央政府在庞大帝国维持其法制一统的重要工具。
在唐代所见的榜文中,从发布主体来看,其多数是由中央发布的,而其中又以君主名义发布的占了很大比重。《全唐文》收录了各类诏敕德音赦书之类,如《牓示广济方敕》、《禁刈禾充马藁诏》、《咸通七年大赦》、《平汴宋德音》等。以穆宗《平汴宋德音》为例,其文曰:“朕念彼无辜,坠此涂炭,横为凶狡,驱胁伤痍。其汴州管内州县官吏军镇将健及诸色职掌人等,顷罹胁污,自拔无由,抚事量情,亦可矜恕。除同恶巨蠹者,其余一切不问,仍加榜示。如或妄有恐吓言告者,科其反告之罪。”另有唐宣宗颁布的《平党项德音》,谓:“仍令京兆府各下诸县,散榜乡村要路,晓示百姓,务令知悉。……蛮夷猾夏,固有用于常刑;抚驭乖方,遂致兴于薄伐。伤夷暴露,朕实愧焉。是用覃恩,以慰劳瘁。布告中外,咸使闻知,主者施行。”这类政令以榜文公示,既能昭示君主仁德,又可震慑不服从者,恩威并施,刑罚与劝教交相为用,以多种方式,综合地对民众施加影响。
另有一类榜文,是君主将敕令通过门下审定,然后以榜文形式发布。如《赈恤江淮埯姓德音》开篇即谓:“门下:朕以寡昧,嗣守睿图。奉列圣之丕训,抚宁四海;受(一作膺)上天之景命,司牧兆人。……所有诸道放免事例,宜委州县于乡村要路,一一榜示,遍令闾阎,分明知悉。”《加尊号赦文》云:“门下:……自今已后,每至岁首,委有司于正月二月三月八月四个月内,择动土利便之日,先下奉陵诸县,分明榜示百姓,至时与设法栽植,毕月,县司与守管使同点检,据数牒报,与折本户税钱。”《夏令推恩德音》云:“门下:朕闻惟天为大,惟尧则之。施及文王,昭事上帝。……仍录前后德音赦条,于乡村分明榜示,不得违越。”《贞元九年冬至大礼大赦制》云:“门下:朕以寡德,属当大统,皇天眷佑,俾主兆人。……其所放斛斗钱物,并委巡院官与观察经略等使计会,审勘定数,分明榜示百姓,仍具申奏。”这类榜文,是君主以下行文书的形式,将诏令先行下达门下,然后榜示百姓,令天下知悉。此为唐代行政机关权限划分上的程序要求(唐制,唐代的诏敕,先由皇帝授旨意,中书舍人起草,交宰相会议通过,再送门下省封驳)。
还有一类榜文,是应臣下或某个部门所请,最后以敕令形式下达并发榜公布,成为国家律法。如《唐会要》载,会昌元年(841年)十一月,“御史台奏,请条流京城文武百寮,及庶人丧葬事:‘……臣酌量旧仪,创立新制,所有高卑得体,丰约合宜,免令无知之人,更怀不足之意。伏乞圣恩,宣下京兆府,令准此条流,宣示一切供作行人,散榜城市,及诸城门,令知所守。如有违犯,先罪供造行人贾售之罪,庶其明器,并用瓦木,永无僭差。以前条件,臣寻欲陈论伏候进止,承前已于延英具奏讫。’敕旨,宜依。”此为御史台所奏丧葬事,经相关程序批准后,散榜城市,行下全国。又太和八年(834年)二月,中书门下《请禁断称冤越诉奏》:“准贞元二十一年六月六日敕,诉事人不得越州县台府,便经中书门下陈状者。……请连敕榜白兽门,如进状又剺耳者,准前敕处分。又鞫谳已具,便合就行刑。”此即中书门下所请,后以敕令形式下达全国。又《唐会要》卷90载,咸通七年(866年)十月二十三日,“御史台奏:‘今后如有所在闻闭籴者,长吏必加贬降,本判官、录事参军并停见任,书下考。仍勒州县各以版榜写录此条,悬示百姓,每道委观察判官,每州委录事参军勾当,逐月具申闭籴事由申台。’从之”。这是御史台上奏,须将禁止闭籴的法令在州县版榜写录,并悬示百姓,最后经君主批准,成为中央法令。
除了以君主名义发布的榜文外,中央某些部门或官员,也可以自身名义发布榜文。如《南部新书》载,李德裕自西川入相,视事之日,令御史台榜兴礼门:“朝官有事见宰相者,皆须牒台。其他退朝从龙尾道出,不得横入兴礼门。”此系宰相李德裕令御史台发布榜文。又《唐语林·政事上 》载,唐宣宗时,韦澳为尹,榜曰:“礼部旧格,本无等第;京府解送,不当区分。今年所送省进士、明经等,并以纳策试前后为定,更不分等第之限。”《封氏闻见记》卷3亦谓:“选曹每年皆先立版牓,悬之南院,选人所通文书皆依版样,一字有违,即被驳落。”《唐摭言》卷12载,刘允章侍郎主文年,榜南院曰:“进士纳卷,不得过三轴。”这些榜文,以部门或部门主管的名义发布,涉及朝廷行政事务等事项,在唐代也颇为常见。
地方官员也有权限发布榜文。敦煌资料中,就保留有节度使和都僧统发布的榜文,如S.8516B上有“使帖牓衙门”。法藏敦煌文书P.2598号《正月廿一日榜文》,据推测是中和年间(881-885年)所写,但此件文书并无官印,加之书写粗劣,可能不是正式颁布张贴的榜文。吐鲁番文书73TAM509:26(a)号《唐宝应元年(762年)五月节度使衙牓西州文》、英藏敦煌文书S.2575号《天成四年(929年)二月六日都僧统海晏准普光寺置方等道场牓》与《天成四年三月九日都僧统准普光寺置方等道场牓》,都钤有官印,当是正式的榜文。另据荣新江先生的看法,英藏敦煌文书S.8516号还保存了一份牓文《广顺三年(953年)十二月十九日归义军节度使曹元忠牓》,惜为断片,其A1片清晰地写有“敕归义军节度使牓”,并钤有官印。引自高柯立《宋代粉壁考述》。阪尻彰宏先生曾对这一组断片做一连缀和研究。据他研究,这种官府(节度使)榜文来源于帖,通常张贴在衙署(节度使)门前。参见《敦煌牓文书考》,《东方学》第102辑。①唐代史籍中,也记载有地方官员发布的榜文,如《全唐文·崔公行状》云:“每悬榜举牍,富室权家,汗而仰视,不敢出口。”《唐文拾遗》卷七载:“薛元赏到镇之初,首请除去,表章适至,儱诛已兴。泗口税据元赏所奏并停,所置当官所司由并罢,委元赏当日榜示。其泗口税额,淮徐泗观察使今年前后两度奏状,内竖共得钱一万八千五十五贯文,内十驿一万一千三百贯文,委户部每年以实钱逐近支付。”《朝野佥载》卷二载,周秋官侍郎周兴推劾残忍,法外苦楚,无所不为,时人号牛头阿婆,百姓怨谤。兴乃榜门判曰:“被告之人,问皆称枉。斩决之后,咸悉无言。”《大唐新语》卷四载:“狄仁杰因使岐州,遇背军士卒数百人,夜纵剽掠,昼潜山谷,州县擒捕系狱者数十人。仁杰曰:‘此途穷者,不辑之,当为患。’乃明榜要路,许以陈首。”这些都是官员在其辖区内发布榜文的例证。由此可见,唐代官员在榜文的制定上,还是有相当大的权限的。
宋代是目前所知运用榜文最为充分的时期。②新闻史学界有学者认为:“宋代,榜是主要的传播媒介之一,政府晓谕政令用榜,人民了解国事或政令,也只有到榜下去看榜。”参见《宋代新闻史》,台湾商务印书馆,1967年,第127页。其时,榜文不仅广泛用于政令的传播,并且产生了不同的形式,如榜谕、敕榜、诏榜、印榜等。
宋代榜文的发布主体,包括皇帝、中央各部及地方官员。由于榜文在宋代的广泛运用,宋代皇帝的诏令,许多都以榜文的形式发布,故而诏令中多有“揭榜晓谕”、“故兹榜示”、“出榜朝堂”等用语。如《宋大诏令集》“诫饬中外诏天禧四年四月丙申”中篇末谓“宜令尚书刑部遍牒三京诸路。揭榜示民”,“贬唐介后榜朝堂诏皇佑三年”中谓“宜令御史台出榜朝堂”,“诫约官司遵已行法令诏大观三年七月空日”亦谓 “令开封府出榜晓示”,如此不胜枚举。宋代诏令之后,“出榜朝堂”等语,已成惯常用法。
一般而言,宋代诏令常以皇帝名义发布,但负责具体出榜工作的,往往是具体的职能部门,如尚书省、开封府、御史台等。以今所见宋代榜文为例,其中以尚书省发布者尤为常见。如《宋会要辑稿·刑法二·禁约二》载六月八日诏:“行在受纳米斛、钱帛仓库,今后须管两平交纳,不得大量升合,非理退剥,阻节骚扰。如违,许纳人经尚书省越诉,其合干官吏并科二年之罪。及许人告捉,每名支赏钱二百贯。仍令尚书省出榜晓示。”有时诏令事务涉及多个不同的部门,所以需要同时出榜,如《宋会要辑稿·刑法二·禁约二》载:“九日,尚书省言:‘勘会三省、枢密院、六曹、百司人吏,自军兴以来,全无忌惮,请托受赇,弊端不可概举。除已差人密行觉察,如有漏泄朝廷未下有司政事差除之类,又受请托贿赂,私相看谒,六曹、百司等处因公事受乞钱物等事,即具姓名密报,送所司根勘,即依法施行。窃虑未知上件措置尚有抵犯,理合检会条法,申严晓告。’诏三省、枢密院、六曹令尚书省出榜,百司等处令六曹随所隶出牓,并于门首晓谕。”这则诏令,是由尚书省建议,经三省、枢密院、六曹、百司等部门集议,针对吏治废弛、请托贿赂的情形申命严禁,故而诏令“三省、枢密院、六曹令尚书省出榜,百司等处令六曹随所隶出牓”,广示天下。
涉及军人事务的,由枢密院出榜,如《宋会要辑稿·刑法二·禁约二》载:“二年正月二十一日,枢密院言:‘访闻日近有诸军使臣军兵等赶逐居民,强占屋宇,致人户不得安居。’诏令枢密院出榜禁止,如违犯之人,仰临安府收捉,申解赴枢密院,重作行遣。”除了中央各部之外,宋代地方官员也制定了许多榜文。这些榜文,往往针对地方的具体事务,多以地方官员的名义颁布,所以后世往往以该官员的名义命名。该类榜文,著名的有朱熹榜文、黄震榜文、真德秀榜文等。还有一种情形,是中央依地方所请,以皇帝的名义下诏,由地方政府出榜告示,如《宋会要辑稿·刑法二·禁约二》载:“宣和间,温、台村民多学妖法,号吃菜事魔,鼓惑众听,劫持州县。……自今指挥下日,令州县多出印榜晓谕,限两月出首,依法原罪。限满不首,许诸色人告如前。”
从榜文发布的主体来看,除了中央诏令之外,宋代的地方政府和官员所制定的榜文,在数量上远超历史上的其他朝代。这充分见出,榜文这种政令传播形式,在宋朝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重要性。
有关榜文制定程序的记载,宋代史料中所见不多。从目前零散的记载看来,对于中央某些部门所发布的榜文,其有一定的程序性要求,如《续资治通鉴长编》真宗大中祥符七年载:“凡礼仪院揭榜,刻印,移文他局,并以银台司为准。制度文物,及祠祭所用有未合礼者,悉令裁定。内外书奏中书礼房所掌者,尽付之。”礼仪院发榜,须符合银台司的相关规定。银台司掌管天下奏状案牍,故而礼仪院发布榜文,以银台司为准,亦合情理。至于宋代朝廷所发布的其他榜文,是否须银台司核准,由于资料匮乏,尚不得而知。有些榜文的发布,需要中书门下的集议,如《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20载,神宗熙宁四年(1071年),御史中丞杨绘言:“近者进奏院班下四方及流内铨榜示条贯,其首但云据某房检正官申具,其末又云进呈奉圣旨依检正官所定,首末并以检正官为文。若不曾经中书、门下,殊失朝廷号令之体。”杨绘认为,吏部相关条例的出榜,如未曾经中书、门下参定集议,则有失朝廷号令之体。由此推知,吏部选官、考课的榜文发布,是有相关的程序的,即须经中书、门下看详,然后才能颁布。
除榜文发布之前的审批之外,宋朝中央制作的榜文印玺,须署以书诏之宝。据《宋会要辑稿·舆服六·天下合同之宝》载,太宗雍熙三年(986年)十月十一日,“翰林诏、别录、榜用书诏之宝”。对于榜文印玺的特别规定,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宋朝中央对于榜文制作,还是比较审慎的。此外,对于某些榜文,如敕榜,还须备案登记。如《宋会要辑稿·职官二·起居院》载:“翰林麻制、德音、诏书、敕榜该沿革制置者,门下中书省封册、诰命,进奏院四方官吏、风俗、善恶、祥瑞、孝子顺孙、义夫节妇殊异之事,礼宾院诸蕃职贡、宴劳、赐赉之事,并十日一报。”这里所言的“十日一报”,类似于今日之备案,以备日后查询。尽管关于宋代中央出榜程序的资料不多,但从上述所引有限的资料来看,宋代中央出榜,一般而言,需要遵守相应的程序,或经过银台司,或经过中书门下参定。
榜文用纸规格也有要求。宋人洪遵撰《翰苑遗事》载:“六年八月,学士院谘报,准诏,议定书诏用纸。今定:文武官待制、太卿监、观察使以上用白诏纸,三司副使、合门使、少卿监、刺史以上用黄诏纸。自余非巡幸大礼敕书榜外,并用黄表纸,从之。”可见宋代对于各类诏书用纸,均有严格规范。
宋代地方政府也经常发布榜文,但如涉重大事宜,出榜程序都较为严格,往往须报经上级或向君主本人取旨。如《宋会要辑稿·刑法二·禁约二》载:“十二年七月十三日,诏吃菜事魔、夜聚晓散、传习妖教、情涉不顺者,及非传习妖教止吃菜事魔,并许诸色人或徒中告首,获者依诸色人推赏,其本罪并同原首。自今指挥下日,令州县多出印榜晓谕,限两月出首,依法原罪。限满不首,许诸色人告如前。及令州县每季检举,于要会处置立粉壁,大字书写,仍令提刑司责据州县有无吃菜事魔人,月具奏闻。”又《建炎进退志》卷四载:“枢密院复以益谦申状将上取旨,凡千余言,痛诋招抚司,令北京行下州县出榜。”这些榜文因事涉重大,故而是在请示朝廷后,或在朝廷的直接命令下制定的。
《宋会要辑稿·瑞异三·水灾》中有一则资料,反映的是地方官员在自然灾害发生时,为博令名,竞相出榜,以至徒耗国家钱粮,未能收到应有的社会效果:“部内若有灾伤,监司更不严督州郡及时检放,漕宪、仓司各掠美名,争出文榜,不候申闻朝省,辄将人户新旧税尽行倚阁,以示宽恤。乡民无知,一时听信,至有持钱帛入城而复携以归者。”监司、漕宪、仓司等部门所争出的文榜,显然并未得到上级部门的授权许可。这从侧面反映出,这些地方行政部门在榜文的发布上,具有较大的自主权。宋代的许多由地方官员制定的榜文,如朱熹榜文、真德秀榜文等,从其内容来看,应属于官员在地方施政过程中自主制定的,所针对的也是农林、风俗领域中的具体事宜,因而宋朝中央对其发布,并未要求严格的审批程序。 而宋代对于某些政令,如赦赎令下达之后,为防止地方官员执行不力,规定要出榜,并有严格的检验程序。《庆元条法事类·赦降·职制令》规定:“诸被受赦降,应誊报者,誊讫,当职官校读,仍具颁降、被受月日。行下民间通知者,所属监司印给,榜要会处,仍每季检举。其赦书德音,州以黄纸印给县镇寨乡村晓示。”
此外,在宋代还有专门发布榜文的处所,称之为宣诏亭或颁春亭,设于县衙署,用来公布朝廷的诏敕指挥。如《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168载:“(绍兴二十五年)夏四月丁丑朔,大理评事巩衍面对,乞令监司督责守令修葺手诏亭宇,每遇宽恤指挥,专一揭示,使民通知。”这里的手诏亭,就是宣诏亭。不少宋代史籍中,都有关于宣诏亭的记载,如宋人范成大《吴郡志》卷六载:“颁春、宣诏二亭,绍兴十四年,郡守王唤建,知信州吴说书额。亭之侧,东、西二井亭,乾道四年,郡守姚宪建。”《浩然斋词话》卷一亦载: “金贞佑中,太原已受兵,人情汹汹,忽有书一词于府治宣诏亭壁间云: ‘并州霜早,禾黍离离成腐草。马困人疲,惟有郊原雀鼠肥。分明有路,好逐衡阳征雁去。鼓角声中,全晋山河一半空。’盖鬼词也。”由此可见,宋代榜文在制定程序、核准、备案,包括榜文纸张的选定上,都有一套相对规范的制度。
[1]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居延新简释粹[M].兰州:兰州大学出版社,1988.
[2]马怡.扁书试探粹[A].孙家洲.额济纳汉简释文校本[M].北京:文物出版社,2007.
责任编辑 韩玺吾 E-mail:shekeban@163.com
The Research on the Bangwen between Tang Dynasty and Song Dynasty
XuYanbin
(FacultyofLaw,YunnanUniversityofFinanceandEconomics,Kunming650221;InstituteofLaw,ChineseAcademyofSocialScience,Beijing100720)
Bangwen is not only an important decree ways of communication in ancient China,but also is an important means of local governance and control for the folk social affairs.From the current point of view,Bangwen with the function of information communication has already existed in the early Han Dynasty.In Tang and Song Dynasties,the rulers’ attention and application of Bangwen reached an unprecedented degree,and it has formed a set of relatively standardized system in the aspects of develop procedures,approval,filing,and selected poster paper.
Bangwen;dissemination;propagation medium
2015-02-16
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YB2012051)
徐燕斌(1978—),男,湖北武汉人,副教授,博士(后),主要从事法律史研究。
D691
A
1673-1395 (2015)04-0015-06
另有学者持不同观点,认为传榜书应当不是大扁,而是用来安放匾的木板,即所谓的宣传栏;或者,它也可以用来张示其他样式的文告。参见马怡《扁书试探》,孙家洲编《额济纳汉简释文校本》,文物出版社,2007年,第183页。另外,《敦煌变文》载:“汉帝有敕晓示,告言道:‘刘家太子逃逝他州,谁人捉得,封邑万户。’其时南阳郡太守,诸坊曲出榜晓示;并及诸坊,各悬布鼓,击之音响,以辨凡圣。”然小说故事,难为信史,兹收录以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