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环保法规框架下我国境内跨国公司的环境信息公开机制研究

2015-02-20 12:46:34王积龙
现代传播-中国传媒大学学报 2015年10期
关键词:跨国公司化学品公众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我国媒体对跨国公司在华环境污染的舆论监督机制研究”(项目编号:13CXW017)的研究成果。

【内容摘要】 在新环保法规框架下,现有跨国公司在华环境信息公开的媒体平台较为混乱,环境信息公开指标与在国外相比采用双重标准,企业环境信息公开还多是环境危机的倒逼方式;原因在于我国在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指标体系的长期缺失,全国缺少统一的有害物排放与转移(PRTR)的信息公开数据库系统,缺少常态化的公众参与和交流;机制化的解决途径是由政府主管部门牵头建立起我国统一的PRTR数据库系统,多种途径促进公众参与和监督跨国公司排污与有害物转移的信息公开,以更好地保障公共政策的科学性。

我国被称为“世界工厂”,世界五百强多数在我国设有生产厂,导致我国承载着巨大的跨国环境污染压力。为迎接严峻的环境问题挑战,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简称“新《环保法》”)和《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简称“《办法》”)均于2015年伊始生效。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这些新环保法规框架对遏制在华跨国公司的环境污染起到重要的管控作用;另一方面,新环保法规发生作用的条件还有待成熟,需要各方做出努力。为此,本文选取较为典型的跨国公司在华信息公开为案例引出问题 ①,研究我国在新环保法规执行前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方面存在的问题与原因,并尝试探讨解决这些问题的有效途径。

一、我国境内跨国公司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问题

根据已经公开的企业环境信息案例,我们选取在华跨国公司的时间跨度为2008年5月1日至2015年4月30日。起始点是我国《环境信息公开公开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试行)》)的生效日期;终结点为新《环保法》《办法》等法规实施4个整月,属于环保新法规框架执行的新时期。通过整7年的时间,发现在新法规实施前后跨国企业环境信息公开中存在的问题。

1跨国公司环境信息公开与媒体平台的混乱

首先,现有跨国公司环境信息公开平台较为混乱。《办法(试行)》规定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地方标准的企业,需要在特定时间内(30日)公布污染物排放信息;媒体平台可以是政府网站、公报、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新的《办法》中也做了相似的规定,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包括企业与监督企业的政府主管部门。我们研究的跨国公司,之前被环保部门公开过超标排污记录。然而,多种媒体平台的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却导致企业很容易选择最不易引起关注的传播形式,以逃避公众的舆论监督。

调查的结果也证实了这一点。以应对跨国公司很有经验的国际环保组织——绿色和平的调查为例,在当年发生污染事故的有效时间内,该组织按照其中8家跨国公司(威立雅除外)所在的公司网站、9家工厂所在的地方环保局网站进行查找,仅有三星电子1家跨国公司的2家工厂简单地公布了其排放信息。责任方三星电子麾下的苏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天津电子显示器有限公司通过天津泰达开发区政府网公布 ②。另有调查问卷中不回应、不知道、不知如何回应等都有。对于公众来说,一种或者几种固定的、可查询的信息公开形式很重要,如政府主管部门建立企业公开的环境信息库等。

其次,信息公开平台混乱的结果是污染企业很快退出公众舆论场。环境污染的舆论监督最常见的退场机制就是新闻报道的不持续性;在此前提下,旧有信息的消失使得同一问题舆论场失去了持续的基础。目前,我们重新对这9家跨国公司的工厂污染信息进行再次核实,在这些工厂所在的主管环保部门网站上,无一例外地查找不到四年前曾经被这些媒体平台公布的信息。以三星电子的两家工厂为例,天津与苏州三星电子曾经于2009年7月在天津泰达开发区政府网公布过排污信息,而我们于2015年4月再去查询这些信息时发现,这家政府网站的信息最多只能追溯到2013年6月,之前的信息也都自动退出网站记录。再以苏州市环保局网站为例,该网站开设了“环境信息公开”栏目,并设有子栏目“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这些信息最远也只能查到2012年4月。三星电子的这两家工厂只有苏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有网站,但没有任何排污记录。

唯一有记录的就是公众环境研究中心(IPE)网站的“污染地图”中子数据库“企业排放数据”的“工厂及排放数据”里,依然保存着这两家工厂的排污信息。IPE是由民间著名环保人士马军于2006年在北京创立,并创建了“污染地图”,收集的是由政府部门依法公布的监管企业的环境公开信息,是目前中国此类信息较为完整的数据库,为民间身份。但从我国的实践来看,目前从身份、规模、能力、影响力等诸多方面仍有局限。从政府的监督、企业的信息公开角度来说,三星电子这两家工厂属于四年前唯一回应信息公开的跨国公司,其他7家跨国公司均没有回应,由此可见一斑。这些信息无文字可稽,这些污染事件也已早早退出舆论场,公众更无从参与。

2跨国公司对环境信息公开采用双重标准

从已经公开的企业环境信息来看,跨国公司在华公开指标与在欧美存在着不同的标准。首先表现为在华环境信息公开的指标体系过于简单。壳牌在中国有多处排污超标记录,我们在IPE“污染地图”的“工厂级排放数据”里查找到壳牌公司在惠州的工厂排污数据,即中海壳牌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在2007年、2008年与2009年3次往珠江水体里排污记录。我们发现2007年仅有“排污说明来源”,即企业违反《关于加强危险废物监督管理的通知》之规定,信源为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时间为2010年1月6日。除此之外,这次排污所有指标都是空白。2008年这次排污记录也仅有“固体废物”指标里“危险废物产生总量372137吨”这一项数据,具体的化学污染物指标全部空缺。在2009年的排污记录里,有了4个指标,即水环境负荷的“化学吸氧量”“氨氮”2个指标,与大气环境负荷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2个指标;固废各项指标全部空缺。因此,虽然《办法(试行)》实行以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有所进步,但排污指标体系简单,甚至是避重就轻,细节上几乎无从知晓排污的具体危害,特别是对于周围的居民来说。

然而,同一跨国公司在欧美国家会有完全不同的信息公开标准。以同一跨国公司的壳牌为例,在欧盟的污染物释放与转移申报(Pollutant Release and Transfer Register,简称PRTR)数据库系统里 ③,壳牌公司排污信息指标高达十种、甚至数十种之多。其中一则2012年发生在英国的巴克敦天然气终端有限公司(Shell UK Limited,Shell Bacton Gas Terminal)排污信息,详细地记录着10种化学品排放的记录,比如有害物苯245吨镍和镍化合物271千克、锌和锌化合物127千克等,并标出排放形式。相对于在中国排放指标,壳牌在英国公开的信息不仅指标种类远大于中国,而且与周围公众息息相关的一些指标也都标记出来,比如重金属、有毒气体等重要有毒有害化学品名称;而在美国境内,壳牌所属公司在美国环保署的TRI网站(有害物释放清单网)公布的各类指标高达49种之多,包括一些敏感的有害化学物品,如重金属及其化合物等。

这一现象在我国境内的跨国公司具有普遍性。比如三星电子在中国公布的排污信息仅有化学需氧量(COD)、动植物油、氨氮等6种指标;在韩国政府的TRI网站却公布有13种有害化学物品,包括二笨醇和过氧化氢等有害化学物质。在欧洲,三星电子在欧盟甚至没有违法排放的记录;另一跨国公司乐金自2003年以来在中国一直都有超标排放记录,而在欧盟却没有。换句话说,如果有工厂,这些跨国公司在欧盟应该严格遵循各种规定,不超标排放污染物。我国境内的跨国公司企业信息公开呈现出与欧美、乃至亚洲邻国不同的标准,这种现象相当具有普遍性。

3环境危机事件与跨国公司环境信息公开

先有环境污染的危机事件,后有企业的环境信息公开,危机倒逼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在我国境内的跨国公司是一种常见态势,这在《办法(试行)》实施早期很明显。从我们研究的9家跨国公司的材料来看,基本没有例外,而威立雅水务公司在华表现较为典型。青岛威立雅水务运营有限公司(即海泊河污水处理厂)在2007年10月青岛市政府环保专项行动中检查出企业排水污染物超标,随即被《大众日报》(12 月27日)报道,形成危机事件。这家公司随后也对排污做了信息公开,但指标体系基本避重就轻。如2012年该公司公布了自来水取水量、燃料煤消费量和电力消耗3个指标,而没有真正的排污指标之信息。这一信息公开形式数年后也没有多大变化,兰州威立雅水务有限公司在2014年发生“4·11”苯超标危机事件,该企业在公司网以“水质公示”的形式公开信息,而排污信息并不在该公司环境信息公开范围之内。因此,危机事件下的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更像企业危机公关。

即便已经纳入法规,危机事件后的信息公开依然属于非正常状态。按照《办法(试行)》的要求,污染物排放超标或总量超标的企业,需要在主管部门公布名单后30日内向社会公开污染物排放情况;按照新的《办法》更要持续公开。三星电子旗下的两家工厂信息公开也很难查询,在网络等各种资源中仅能够查到两家各自仅有的一次信息公开(仅存于IPE数据库里),即被环保部门公开的两次事件,要求其公开污染物排放超标的各项指标,天津分公司公布6项指标,苏州分公司公布5项。按照《办法(试行)》属于违规行为,但这些公司在以后的几年里也没有环境信息公开的记录。因此,通过危机事件倒逼企业信息公开解决不了问题,而企业却可以通过这种形式进行危机公关与形象修复。

二、跨国公司企业环境信息公开问题的成因

我国境内跨国公司环境信息公开存在的各种问题有其深层次的原因。环境传播属于科学传播范畴,它最重要的特质是一种科学话语体系。从欧洲国家的实践来看,在大众话语之间,还需要处理好真实、伦理、政策等多种关系 ④。我国全面工业化发展还不到40年,与欧美发达国家数百年的工业化发展相比,还缺少后工业化的理念与实践。

1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指标体系的长期缺失

我国长期以来缺少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指标体系。我国没有制定PRTR专项法规,长期没有明晰的化学品管制与监督的流程、名单与技术支撑。即使近两年情况有些变化,法规有了完善,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自2013年3 月1日起施行),其内容也都是一些原则性规定,不具有明确的清单与技术路线,只是对企业的“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填报、提交“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释放与转移数据”提出要求。

我国刚刚建立危险化学品清单,不过,企业环境信息公开不仅是一个体系建设,还需要引入公众参与。与《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配套的文件《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目录》(以下简称《重点目录》) ⑤是危险化学品的“黑名单”,即属于我国第一个有害化学品清单。环保部列出包括三氯代苯、重铬酸铵在内的84种有毒、危险化学品清单,由此开启了中国有毒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工作。然而有害物清单并不能解决企业信息公开问题,以石油巨头壳牌为例,北京大兴环保局2014年8月18日发现北京壳牌石油有限公司部分汽油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大气,属于违规排放有毒化学物的行为,也应当公开排放清单。然而半年以后无论是在该企业网站、或当地环保部门网站,还是IPE网,都查不到这家企业有害化学品排放的清单,而这一家跨国公司在欧洲的信息公开指标可以达到十种、甚至数十种。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我们国家主要采用政府一元监督的模式,而这种模式应该转变成政府、企业、公众等多元主体参与舆论监督的形式 ⑥。

2跨国公司企业环境信息在华缺少统一的数据库系统

我国现有企业环境信息公布平台混乱的另一直接结果是缺少统一的数据库系统。从新《环保法》《办法》与《办法(试行)》等新环保法规框架来看,政府机构至少可以通过6种以上方式公布企业环境信息,即政府网站、公报、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可以看出,法规界定的至少6种信息公开方式中,企业选择其中任意1种即可。从我们收集案例的信息结果来看,9家非法排放的跨国公司中,除三星电子以外,其他企业不能确定是否公开、以什么方式公开。由于渠道的多样、信息的分散,难以形成统一的数据库,也很难发现企业之前的污染痕迹。我国环保组织IPE建立的“污染地图”是在收集这类信息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数据库,但它不是一个完整的数据库,很多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后的企业环境信息也都缺少。比如“4·11”自来水污染事件后的兰州威立雅水务有限公司之企业信息公开就没有记录,其他企业环境信息不完整、缺少的情况也很常见。对于IPE来说,收集这些不同渠道、不同平台的企业公开信息难度很大。

从欧美的实践来看,他们都在努力打造统一、完整的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数据库。美国环保署的TRI网站是美国唯一完整的企业排放转移污染物的数据库。数据库在时间上起始于1988年,企业有害物、废物等排放超过阈值的必须向环保部门申报,由美国各地主管的环保部门接收这些信息,并由美国环保局(EPA)做成统一的TRI数据库平台向社会公开,涉及企业生产、储存、使用、排放、加工、再利用与转移等一系列有害物的流程数据。任何企业在这期间排放的不良记录都可以经过查询而一目了然。欧盟EPRTR(污染物释放与转移登记制度) ⑦的数据库也是力求整合为统一的数据库,即把EPRTR数据库(2006年形成的欧洲污染物登记制度)与EPER (2000年形成的欧洲污染物排放登记制度)数据库合二为一。二者有诸多不同标准,如EPRTR数据库包括65种工业活动、91种有害物清单,EPER则为50种有害物清单、56种工业活动;前者最多囊括欧盟32国,后者仅有25国。但数据库合并以后就可以把EPRTR的记录由2007年延伸到2001年。完整的数据库是企业信息公开的基础,也是公众参与的基础。通过这些数据库,任何跨国公司在这些国家特定时段内的跨国污染痕迹可以经过查询而一目了然,这一点应该给我国的PRTR数据库建设提供一个有益的思路。

3缺少常态化的公众交流机制

在企业环境信息公开与公众对话中缺少一个二级传播机制。我们研究的9家跨国公司中,没有一家公司有向公众解释的平台或者机制,主管部门也没有进行解释的机制。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属于科学传播的一部分,但科学传播属于科学话语的范畴,与大众语言或者大众懂得的语言之间存在很大的差异。甚至环境记者也不能简单地胜任这项工作,因为科学语言强调细节、数据、方法、团队的作用,遵循理性、客观、抽象的思维;而新闻记者强调运用、诉诸形象,逻辑起点是与公众的关系,重视英雄的作用,遵循人情味、戏剧性等价值,这些处理不好就与环境传播的科学性相违背 ⑧。因此,需要有一些专门的机构或者团队来从事这两种不同话语的转换,即由科学语言到大众或新闻语言的转换,以进一步推动公众参与。

公众在突发环境灾难面前的恐慌与非理性就是这样一个印证。环境科学领域的知识沟很容易造成公众的不安全感,人民网舆情监测室主任舆情分析师朱明刚对兰州“4·11”事件研究发现,造成全城抢水、人心慌慌的原因是公众对科学话题的无知(自来水苯超标),没有媒体人、科学家或者领导第一时间对科学问题进行澄清 ⑨,其核心还是公众对科学无知所造成的恐惧感。公众参与需要公众素质的提高,我国屡屡出现的公众非理性地反对PX的“避邻”事件表明公众科学素质高低对舆论正确走向的重要性。

三、我国完善跨国公司在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径路

我国需要有日渐完善的有害化学品清单体系,需要政府主管部门出面建设统一的PRTR数据库体系,并提供应有的新媒体技术支撑;公众参与需要引入多方环保主体,更需要二级传播机制对公众进行环境科学信息的再传播与引导,通过提升公众的环境科学素养来进一步提升公众参与的质量。

1信息公开的有的放矢:开放与有效的我国有害化学物品清单体系

我国目前具有化学品“黑名单”性质的《重点目录》只是一个开始,还需要进一步开放与完善。在《重点目录》中只有84种化学品名录,相比之前媒体披露的142种 ⑩相差甚远。虽然这84种化学品有90%以上具有急性毒性,但与我国化学品误用、滥用、处置不当、化学事故等控制的需要还有距离。我国目前已经生产、上市销售的化学品种类大概有45000种,每年申报新化学品约100种 瑏瑡。目前的“黑名单”目录只是冰山一角。

《重点目录》是由环境保护部组织专家根据我国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的需要而列的,考虑到生产使用量大、用途广,且有较高环境危害性这些标准。然而,像邻苯二甲酸二乙酯、双酚A等在我国广泛使用且对环境和健康都存在危害的化学品并未列入其中。邻苯二甲酸二乙酯俗称“塑化剂”,广泛存在于食品(如白酒)、玩具与日用品领域。而这些化学品在环保部颁布的《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十二五”规划》中被列为有害化学品,且属于“累积风险类重点防控化学品”。落选“黑名单”意味着此类化学品不在企业信息公开指标范围,企业不需要向环保部门报告这些化学品的释放与转移情况,也不需要对其进行评估环境风险,也无需承担责任。“水清而无鱼,土肥而有毒”的状况还会在一段时期内存在,这些都表明《重点目录》需要进一步开放与完善。

有害化学品清单是信息公开与舆论监督的框架。然而,这个清单需要开放性与有效性。开放性就是不断扩展新的化学品进来;有效性是在实际执行中企业愿意、也有能力去执行。比如,一个企业需要公开10种和需要公开20种有害化学品清单的成本是不一样的;标准太高,企业成本高会使得企业要么达不到标准,要么只得停产。从欧美的实践来看,需要采取逐步扩大清单的做法,给企业产业升级的机会。欧盟200年的EPER中有害物清单数目为50种,目前有PRTR数据库91种;美国TRI数据库有害物清单数目当前至少有623种化学品,从1988年创立数据库以来,也是由美国环保局不断添加化学品种的过程;如1990年增加了9种,1991年7种,1994年32种,2010年又新添加16种 瑏瑢。有害化学品清单的建设是个渐进过程,也是为了给企业合理的时间、成本促使其产业升级,同时是为了保证信息公开的有效性。

2常态信息公开平台:政府主管部门牵头建立统一的PRTR数据库

我国政府主管部门牵头建立统一的PRTR数据库的必要性。新法规框架体首先体现这一必要性。《办法(试行)》第六条规定环保部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第十五条还进一步规定环保部门应当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等一系列标准;《办法》第二条规定国家环保部在监督全国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第四条规定有条件的环保主管部门建设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平台;在新《环保法》第二章第二十条规定,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各类联防协调机制,实行统一的标准、检测、规划措施。这些都表明全国统一的PRTR数据库建设应当由国家环保部的某一个部门牵头。

从国际实践来看,政府环境主管部门牵头建立统一的PRTR数据库是通行原则,保证了信息的权威性。目前欧盟、美国、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等30多个国家、地区都建立了PRTR制度与相应的数据库系统。欧洲EPRTR是一个跨国污染物转移与申报数据库,囊括欧盟27国,外加冰岛、列支敦士登、挪威、塞尔维亚和瑞士5国的数据。该数据库最基础的工作是由企业申报,再由各国环保机构审核通过,由欧洲环保局牵头汇编而成的数据库;美国的TRI数据库由环保局(EPA)牵头,规范指导企业数据的准备与提交;日本也是由环境省负责,经济产业省联合协作完成建立更新PRTR数据库。包括PRTR数据库技术、开发与更新以及制度体系在内的支撑,都是由政府主管部门牵头,这样主管部门有能力在摸清一个区域/国家环境底数的前提下统筹安排。PRTR数据库的核心任务由化学污染物清单的申报门槛(种类的多少)、估算方法(数据库的各项指标体系)、环境信息公开三方面组成,内容与程序都与政府主管部门的主要工作密切相关。

我国政府环境主管部门牵头建立统一的PRTR数据库的可能性。首先是在新法规框架里体现出环境主管部门进行数据库建设的物质保障。《办法》第四条规定环保主管部门应该健全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并把信息公开所需经费列入本部门行政经费预算。其次,由政府主管部门牵头进行信息收集与整理,可以增加效率。因为企业与政府主管部门本来就有被监督与监督关系,政府主管部门上下级关系也很容易沟通。从我国的实践来看,非政府主管部门收集企业环境信息与政府环境信息会有很多困难,如IPE“水污染地图”作为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数据库,除了物质保障,在信息收集过程中也会遇到企业、政府相关部门不配合的困难,造成“水污染地图”数据库信息完整性的严重不足。从国际经验来看,应该由政府主管部门牵头建立统一的PRTR数据库,由公众参与和舆论监督来进一步完善这一机制。

3公众参与机制:从科学数据到公共决策

从环境科学数据到政府决策之间需要很多公众参与的环节。加拿大环境社会学家约翰·汉尼根(John Hannigan)认为环境问题是经过法律和科学观察以后才出现的,从认知到解释性的科学环境主张转变,就像一个“大家闺秀”的现身;要达成环境决策,需要一个“知识共同体”(Epistemic Communities),即“以知识为基础”的公众群体,这个共同体不仅影响对一个环境问题大小的认知,也可能影响解决方案、政策走向等 瑏瑣。新《环保法》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中强调公众参与对企业信息公开、对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对于环境正义的作用。然而,作为舆论监督方的公众需要向“以知识为基础”的“知识共同体”转化,才能够更具有公众参与的科学性,也进一步带动公共决策的科学性。

知识共同体构建需要把抽象的环境科学知识转化成大众看得懂的信息。从美国TRI数据库之公众参与 瑏瑤形式来看,这些数据至少机制化地运用于媒体监督、学校教育、社区服务、公共卫生、政府参考、工商业责任、学术研究等公众参与形式,以尽可能多地带动公众认知企业排放、转移有害物与环境的关系。比如环保NGO的美国环保协会每年会发起“打分表”(Scorecard)系统,会定期对TRI中的数据进行分析汇总,帮助公众更便捷地了解与自身息息相关的环境信息。公众根据TRI数据库也会直接参与公众政策意见的表达,如遇到污染物排放表现差的企业,理性抗议不买其股票、不购买其商品等 瑏瑥;“避邻运动”(Not in My Back Yard)也是公众对周边排污超标企业的一种理性反应,基于详实信息公开基础上的科学数据,有助于推动政府政策向更科学的方向发展。

目前来看,我国PRTR制度建设中,这一理性的公众参与形式并不多见,重要的是我们缺少像TRI这样一个统一的数据库系统作为公众参与的基础。IPE作为民间团体,曾经开启过各类公众参与形式,如连续多年考察我国百余个城市政府污染源监管环境信息公开指数(PITI)的城市评价活动;发起对中国城市空气质量信息公开指数(AQTI)的公众参与活动;连续多期带动公众购买行为“绿色选择倡议”;揭露企业排污损害公众健康的“重金属污染报告”等等。在企业、政府环境信息公开领域,对公众环境科学与污染领域的重要知识起到普及作用。然而,这些公众参与缺少企业、政府与公众的多方主体联合参与,缺少详实、统一的数据库系统,缺少科学的政策法律框架,一定程度地限制了其影响的范围。因此,对我国PRTR制度建设来说,完善化学污染物清单的申报门槛是前提,统一数据库各项申报指标估算的方法与收集是核心,环境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是这一制度科学性的保障。有了这些机制性建设,跨国企业的环境信息公开问题就会得以很好的应对,国际经验也证明了这一点。

注释:

① 引入研究案例公司及其范围说明。本文研究中所选取的在华跨国公司,标准属于世界500强之内,按照《环境信息公开公开办法(试行)》,自2008年5月1日即向公众公开企业环境信息,在2008年5月1日至2009年5月1日之间,这些企业出现过向水中排放污染物超标而被环保部门网上公开过,并被国际环保组织绿色和平等反复调研与记录在案。他们分别是壳牌(Shell)、威立雅(Veolia)、雀巢(Nescafe)、乐金(LG Corp)、摩托罗拉(Motorola)、普利司通(Bridgestone)、卡夫(Kraft)、电装(Denso)和三星(Samsung)9家跨国公司,涉及10几家工厂;其中三星电子有天津三星电子有限公司、苏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2家工厂,其他都是1家在华工厂。新《环保法》《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等实施以来,我们根据以前文献的记录,比之新法规出台以来的实践,时间跨度长达7年整,对跨国公司在我国境内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展开研究,提出研究问题并分析原因。

② 参见《“沉默”的大多数企业污染物信息公开状况调查》,《绿色和平》,2009年10月版。

③ 参见网络http://prtreceuropaeu/FacilityLevelsaspx。

④ David Bennett,Richard Jennings,Successful Science Communication Telling It Like It Is,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11,p121

⑤ 《关于发布〈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目录〉的通知》,环境保护部办公厅,wwwzhbgovcn/gkml/hbb/bgt/201404/t20140409_270296htm,2014-4-3。

⑥ 于相毅、毛岩、孙锦业:《美日欧PRTR制度比较研究及对我国的启示》,《环境科学与技术》,2015年第2期。

⑦ 欧盟有害物清单数据库网址:http://prtreceuropaeu/pgAboutaspx。

⑧ Julian Cribb,Tjempaka Sari Hartomo,Sharing Knowledge A Guide to Effective Science Communication,Collingwood:CSIRO Publishing,2002,p38

⑨ 朱明刚:《甘肃兰州自来水苯含量超标事件舆情分析》,人民网,http://yuqingpeoplecomcn/n/2014/0424/c210114-24939231html,2014-4-24。

⑩ 《中国化学品环境管理问题与战略对策》,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wwwchinacomcn/tech/zhuanti/wyh/2008-02/19/content_10169330_6htm,2008-2-19。

(11)周毅:《人口与环境可持续发展》,《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1期。

(12)《美国有毒物质排放清单再添16种化学物质》,全球塑胶网,2010年4月2日,www51placom。

(13)John Hannigan,Environmental Sociology(Second Edition),London:Routledge,2006,PP97-102

(14)The Toxics Release Inventory in Action:Media,Government,Business,Community and Academic Uses pf TRI Data,United States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July 2013

(15)[日]黑川哲志:《环境行政的法理与方法》,肖军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122页。

(作者系上海交通大学媒体与设计学院环境新闻研究中心副研究员)

【责任编辑:潘可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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