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海洋,李永洪
习近平在第二十三次全国高等学校党的建设工作会议强调:高校肩负着学习研究宣传马克思主义、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大任务。加强党对高校的领导,加强和改进高校党的建设,是办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学的根本保证[1]。高校党建评估的规范科学进行不仅有利于高校基层党组织建设,更有利于促进高校健康发展,培养出高质量的人才,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固本强基的重要保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创新高校党建评估体系可以促使高校党建评估工作在合法、高效、公平、公正的轨道上运行,并推动高校教学工作全方位、动态地实现法治化运作,这是开拓创新高校发展党建实践创新的自身内在需要,更是高校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要思想的必然要求。
何谓法治呢?亚里士多德是西方政治学史上第一个对法治进行明确定义的人,“法治应该包含两层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2]。法治强调一种在思维逻辑和行动方式上的一种合乎公平与正义性、合乎权利与义务对等关系性、合乎程序性、合乎法律性四个核心维度下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是指人们在认知活动和行为习惯的过程中,以符合法治的精神、原则、规范、理念、逻辑、要求的形式来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本文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四个核心维度来说明其对高校党建评估活动的意义,并针对当前党建评估活动的问题以法治的四个核心维度来创新党建评估体系,使党建由“人治的思维方式”向“法治思维方式”和由“人治的评估方式”向“法治评估方式”的双向层面转变,以实现用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来推动党建工作长效机制的建设,使其成为高校党组织依法治校、依法治教的有力杠杆和切入点。
“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3],是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报告中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之一。关于“建设法治中国”的要求进一步将“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提高到一个新的高度,说明了以法为据、以法为尺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对推进法治中国的现实价值,这相应的也彰显了其对创新高校党建评估工作体系的重要意义。
1.公平与正义维度是创新高校党建评估的价值追求
马克思指出:“‘价值’这个普遍概念是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4]。公平、正义的精神和原则作为建设法治中国的基本特征和价值追求,也应是创新高校党建评估的应有之义。在推进质量党建、法治党建中以法治的公平与正义对等原则和精神为指导是创新高校党建评估工作的价值追求。把公平与正义的维度作为高校党建评估的价值追求,可以从理念上对高校办学定位、教育教学、育人科研、学校管理及其发展与改革稳定等方面提供一种方向性、原则性的指导。同时,通过公平性与正义性的评估精神指导党建评估,不仅可以保证各级党委在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党政廉风建设以一种公平性和正义性的方式进行,而且也调动了广大师生的参与认同热情,以发挥其在协调、增进高校党组织与管理部门、群团组织、民主党派和社团协会之间关系的作用,增强了党建评估主体与评估客体的互动性。另外,通过把这种思维、精神、逻辑内化为全校师生员工的价值观念和外化为日常工作中的具体行动中来,有利于在评估工作中形成正确的全局观、业绩观、责任观,从而为构建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来武装高效基层党组织、武装师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这一目标的实现提供思想上的內驱力。同时,公平正义的评估价值理念来指导评估实践活动,可以实现党建的价值效应,特别是对推进以用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来全方位占领高校这一依法治校重要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2.权利与义务对等维度是创新高校党建评估的基本要求
英国法学家霍菲尔德认为:“权利、义务的范畴足以用来分析即使是最复杂的法律利益问题”[5]。法定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是法治社会权利与义务的主要存在状态,也是创新高校党建评估的基本要素。首先,权利与义务对等维度下的平等原则有利于保障评估主体的地位平等。在评估工作中的党委、领导班子、党总支部、工会、共青团、教代会、学生会评估主体以平等的地位参与评估的各个环节,评估中相同的事情相同对待,对于差别的事情差别对待只能既于合理性,这既保护了评估主体的人格尊严与权利,也保障毎个评估主体基于贡献所要求得到的权利、利益和尊重。其次,权利与义务对等维度下规定的权力法定有利于明确权力边界,保证评估权力的阳光化运作。通过权力的法定授权与运作,保证上级党组织和高校基层党组织以一种合法、合理、合情的方式运作,特别是有利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使其在责任范围内充分行使职能与职权,避免在治理评估中工作中由于权责不明引起的“扯皮推诿”问题和评估权力“越界”、“缺位”现象。在明确权责下的党建评估工作中,可以保证在坚持民主集中制下实行集体领导与分工负责相结合,这样在涉及教学科研管理和有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时,都以集体讨论的形式决定,在执行落实时党委成员和党委领导以各司其职、分工负责的方式进行。再次,权利与义务对等维度下规定的义务法定有利于评估监督机制有效运作。法定义务下高校党建建设中的责任机制建设得到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落实到位,通过责任考核、责任追究等方式使教学各项活动和党组织建设已明确的权责形式进行。特别是通过明确权责把党内监督、党外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制度监督等结合起来,形成对评估权力监督的整体合力,进而做好高校基层党建的督促检查工作,落实党建工作的责任机制。最后,权利与义务对等维度下有利于评估主体充分发挥其评估优势。权利与义务对等下校长领导的党委对学校事务进行负责,教代会、工会、共青团、校内民主党派成员以及广大师生通过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来对学校各项事务知情、建议和监督,从而激发了党建评估主体与评估客体的活力。
3.程序性维度是创新高校党建评估的重要保障
合理性与合法性的程序性维度是法治中国的必然要求,对党建评估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程序性维度要求无论是从时间还是空间上看,程序的设计都要符合科学、理性、民主、公正的原理和原则,换句话说,就是要设计出科学的程序、理性的程序、民主的程序、公正的程序[6]。首先,党建评估工作的程序化运作可以为高校科研教学这一中心工作提供规范保障。在程序化的评估下党建工作创新紧紧围绕高校改革发展稳定这一大局展开,可以避免出现党建工作与教学工作相脱离的“两张皮”现象,保证党建创新工作机制与与高等教育事业在密切配合与相互协调中创新。其次,促进了以全方位、多视角的评估程序来构建高校党建评估机制。评估的程序性以系统化的方式回答党建“是什么”、“为什么”、“怎么样”等问题。以规章制度的形式对管人、管事、管理学校的教学活动予以明确说明,特别是在一些重大的决策时,明确规定按照集体领导、民主参与、会议讨论、集体表决的原则和程序,保证了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规范决策的推进。再次,程序性的运作方式保障了高校评估长效机制构建。通过程序性的规章说明,就高校党组织支部的设置、教师党建与教学科研关系、师生党员的发展与培养问题进行说明,使各项事务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构建一种教育程序、决策程序、执行程序、监督程序并重的制度合力,以一种长期性、稳定性、根本性的方式运作,保证高校党建和各项行政事务以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的长效机制运作。最后,从整体上保证了学校各项建设沿着正确的航向来规范管理和健康发展。以公开、公正、合理的程序评估可以对评估中“重实体,轻程序”的惯性和“程序虚无主义”的做法坚决予以抵制,一旦发现严肃处理,并对违反评估程序的行为进行监督、纠正和责任追究。同时,在评估权力行使中其过程、步骤、方式、时限等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即法定程序)和正当程序要求[7],这种程序性的规定从整体上推进高校基层党组织自身建设、工作机制建设、服务教学工作建设。
4.法律性维度是创新高校党建评估的最终要求
德国著名的法学家柯勒曾经说过:“没有永恒的法律,适用于这一时期的法律决不适用于另一时期,我们只能力求为每种文明提供相应的法律制度”[8]。要使高校党建评估的先锋统领作用渗透到日常的人才培养业务工作中来,须通过将程序化、制度化的评估路径上升为法律性的评估选择,这不仅是党及其工作的客观要求,也是高校发展及实践创新的内在自身需求。首先,以具有切实可行法律效力的法规制度评估可以保证高校党委依法治校、依法行政,提高高校党建的绩效性。以制度化的力量实现“以评促教、以评促管、以评促改”,可以真正发挥高校党建评估创新发展的动力杠杆作用,并且通过把法治作为治校理政的基本理念与基本方式为提高党建评估提供理念內驱力。其次,法治评估保证权力依法行政。以法治的规范性、权威性来规避传统党建评估和治校工作中的人治、德治、群治、策治等社会规范的局限治理,依靠法治、宪法、法律体系形成一种治理的凝聚共识力,保证高效改革与发展的持续性。尊重法律的权威,特别是评估教学工作中选择性的执法、守法现象予以杜绝现象,限制评估权力的“任性”使用,保证高校各方在法治框架内享受应有的权利和遵守相应的义务。其次,杜绝了权力各层面的“利维坦”,实现法治对各项事务有序的调节。法治通过法律至上的权威来保证评估机关评估权力规范运作、评估程序依法进行、评估参与人员依法监督、评估结果依法公示、评估奖惩机制依法执行,推进高校法治建设下的依法治校、依法治教、依法治学。以法治理学校各项事务,使得法律独立于权利和权力的拥有者,通过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公正性来限制权力,来规范权利,实现法治对各项事务的调节。最后,有利于通过依法评估推进高校多领域多层次的依法治理。通过依法评估使得基于合理与合法的规则程序来约束权力、监督权力,确保各项教学管理问题有序依法解决,绝对不违反法律。促进各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章程》、《普通高等学校党建工作基本标准》等法律法规进行,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肃惩处超越权限范围的行为,保证法律主体在法定的权限内,以符合法定的程序和方式保障依法治校。
高校党建工作是一个系统的工程,党建评估工作就是对高校党的建设质量工程进行“体检”与“诊断”。当前,全国各高等学校都非常重视高校党建工作考核,都意识到高校党建工作考核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为高校党建的优质评估有利于指导高校实践教学和提升人才创新力,而且各高校在探索党建工作考核方面都取得了斐然的成绩。然而,各高校在党建工作考核过程中由于评价体系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创新性不足已成为高校党建工作考评体系运作的薄弱环节,从而影响了高校党建工作考核规范化、创新化建设的理论与实践构建。其问题主要表现为:
1.“无章程人治评估思维”突出,法治化程式不彰
柏拉图认为:“哲学王之治(即人治)是一等好的统治,即最优之治,而法治只是二等好的统治,即次优之治”[9],这一说法在理想中是对的。但是在现实的党建评估中,即使贤人、能人也不是“天使”,何况由于利己偏好和制度与评估章程均未完善、清晰地作出相应制度化、法治化的规定,未能真正成为高校评估工作的主要依据。在党建评估工作中,评估者往往根据个人偏好和意志,运用其自身掌握的权、势、术来处理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矛盾,以维持其评估地位,出现形式主义评估。在评估工作中出现了这样的说法:“黑头(法律)不如红头(文件),红头不如笔头(领导批示),笔头不如口头(讲话)的社会潜规则,就像一座巨大的暗礁,把天真的法律人关门构造的法治快艇碰了个粉碎”[10]。这种人治的评估思维,使得评估主体的权利隐忍于权力之下,不利于发挥评估主体参与评估的积极性。同时,由于利己偏好影响,各高校大都重视高校党建工作的考核评估结果,而忽视高校党建工作考核的过程管理和考核结果的反馈与再利用,评估结束后对党建评估结果就束之高阁,对评估结果和评估过程中出现的思想问题、执行问题、反馈问题缺乏应有的总结与重视,不利于发挥党建评估结果在高校治理方面的政策调整与终止方面的借鉴作用。
2.程序性评估规则过度缺失造成评估权力的“傲慢”现象
高校党建评估章程的目的在于全面执行和有效贯彻,形成“有章可依”和严格“依章评估”的程序局面,这是质量评估、依法评估的基本前提。但是在实际的评估工作中,党建活动更多像一个组织、一个圈子的内部活动,依据“潜规则”进行评估工作,这在某种程度上造成评估权力“傲慢”下的评估方式“粗放化”、评估过程“暗箱化”、评估结果“雾霾化”。首先,无章程下的评估方式“粗放化”影响评估进程。目前各高校在基层党建评估的实践中,大多数采用一些陈旧老套的评估程序和评估技术工具来开展的,例如通过设置一般的问卷调查、开展党员全体座谈会、对评估对象的个别访谈、听取相关主要评估人的口述汇报等,这由此形成了大量纸质化的评估素材,可是要对这些素材进行科学的对比、分析、统计需要耗费党务工作者们大量的精力和时间,这不仅影响了评估工作的正常进度,而且由于这种工作的枯燥性严重影响了党务工作者的创新性。其次,规则不完善下评估过程“暗箱化”影响评估公正性。由于合理有效评估规则的“缺位”,在评估工作中权力“越界”的现象在所难免,随之而来得出的评估结果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公平、公正的评估原则,使得以评促建、以评促改的目标搁浅。最后,评估规则的随意性造成评估结果的“任性”。在缺乏有效执行规则与监督规则下,评估结果更多以一种利我的形式展现出来,这不仅不利于党建评估真实反映党建工作的绩效性,而且由于结果的“失真”不利于构建务实性与创新性的高校党建绩效评估体系。
3.评估操作的公开性和群众参与度“雾霾化”,严重影响评估结果的公信力
通过分析发现目前国内高校基层党建评估体系运作的整体状况情况来看,我们可以发现:随着国内教育体制改革和创新活动的推进,随之而来的是高校党的组织机构和领导体制的改革与创新,这种情况下各级部门组织在没有掌握改革与创新的精神实质的情况下展开评估体系的操作,出现了考评、评估、检查等项目活动过多、过短、过快的“门面化”现象,这种不切实际情况的评估“浮夸风”下难免浪费了人力、财力、物力,而评估结果的“空心化”严重影响评估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在缺乏公开性和群众参与度下的评估不仅现象严重影响了广大高校领导干部、党员干部和教职工参与党建评估工作的积极性与主动性,而且由于操作程序的不规范性,出现了“暗箱化”运作。评估的形式化造成了评估单位在宣传时过于表面而没有掌握评估的精神实质,由此使很多师生对高校基层党建评估活动的信任不高、信心不足,甚至认为党建工作评估每次的创新口号完全是“雷声大雨点小”的形式主义作风。在评估过程不能保证公平、公正、公开的宗旨情况下,大多数评估群众认为评估只和党委、领导班子有关,造成很多师生以“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冷漠姿态,这使得高校基层党建评估评估体系的创新建设中的基层群众创新活力不足和合法性有效不足。
4.教代会形同虚设,评估监督权孱弱
《高等教育法》第 43条规定“高等学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而在实际的评估工作中,教代会由于其实际上作为非常设机构的特性,不可能对重大决策和整个内部治理事务进行有力管理和监督。特别是当前高校行政化的治理逻辑覆盖高校工作时,很多高校工作在教学活动一线的教职工们基本上被行政指挥棒“调教”着、被机关部门“管理”着,基本处于评估结构之外,使得教职工代表大会不可能完全发挥其监督评估工作的职责,甚至有些教职工代表大会成为有些高校评估的“帮帮唱”,形成了“责权倒挂”的现象。高校党建评估工作是加强党内组织成员与广大师生干部关系的重要渠道和平台,但在现实的党建评估工作中一方面由于大多数的党员教师与教师工承担了大量的教学科研任务,以至于无法投入过多的热情和精力来关注党建评估工作,另一方面由于很多高校党建评估工作都是“圈子”内部的包干包办工程,使得党建评估从过程到结果上的监督都不高,这间接为评估权力“异化”滋生了土壤,而且也使得评估客体的合法权益与法定权利受到侵犯。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提出了现代高校的党建评估的基础为“惟则定校”只有规制、法度才具有共性抽象、整体治理、规则行事的功能[11]。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为指导,评估理念上深化普法教育活动,让依法评估理念成为基本原理念;评估制度上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提高高校党员干部评估的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评估程序上以公平正义的评估程序设计抑制评估权力“傲慢”;评估监督上构建党组织内部与党外对评估工作的联动监督机制,不仅是高校质量党建、法治党建的基本要求,也是实现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全方位占领高校这一目标的重要路径选择。
1.深化普法教育活动,让依法评估成为基本理念
观念是行动的內驱力,高校党建工作考核观念的法治化,是做好高校质量党建的重要前提。根据依法治国形势的要求,结合院(系)工作的实际,高校院(系)党工作评估必须以法治化的思维来进行。首先,以法治化的思维看待高校党建工作考评。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作为基本理论基石,从我国高校建设的目标与实际出发,深刻地理解党的基本路线与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其次,提高高校党建工作的整体法治意识与规则意识。通过明确党建工作者的岗位职权服务意识,来提高校党建工作的规范性、权威性。特别是对各级高校党委成员要严格要求其认真学习中共中央的有关文件和精神,提高其依法领导的自觉性、自律性。明确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重点,通过畅通党内信息沟通反馈渠道,来增进党委与师生员工的沟通和互动,保证党支部和基层党员的意见及时、准确地反映到党委,同时,通过深入基层师生工作生活中来关注和解决涉及师生最关心、最现实、最直接的实际需要问题。再次,丰富普法渠道,强化宣传部门职能。学校各级党委宣传部门要通过校园广播、宣传栏、党务会等形式积极加强对宪法和党内法规知识的宣传与普及,特别是在学法用法工作中涌现的领导干部进行表彰与宣传。高校可以通过建设党建文化网站,校内报纸、开辟红色专栏、校园广播电台、思想政治理论学习园地和论坛专题与辩论赛互动平台等,来宣传法治理念和法治思维,以推进党建法治文化的普及化、社会化,增强其对高校党建活动和教学活动的辐射功能。
2.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提高校党员干部评估的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
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是中国共产党加强党的建设的重要方式和内容,也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和依法执政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保障。而高校党员干部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要在日常的教学活动和行政事务中自觉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问题的能力。首先,完善党内法规,坚持从严治党。党要依法执政就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同时加强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是党保持自身先进性建设的重要内容和有力保障。构建一套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要求下内容充实、实施有力、监督到位、公示公正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以制度化的力量制止“评估人员素质较低”、“评估技术水平有限”、“高校实际情况特殊”等似是而非理由加以搪塞的现象。依法依纪对违反党规党纪的行为严肃处理,深入开展高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其次,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正确的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的因素”[12]。评估中全面考评党政领导班子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切实加强对学校党的组织、思想、作风、制度建设的评估活动,通过思想素质评估工作反映高校在深化教育体制改革、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优化教育结构等科学发展中展现出的水平和能力,以深化高校党建工作的改革创新。要探索创新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的有效形式和激励机制,通过对领导干部在日常中学法用法工作的监督检查,来保障领导干部将具体的法律知识来运用在具体的学校管理实践中来。把领导干部在高校教育改革、推动素质教育发展、化解教学矛盾、维护教学秩序、依法治校与厉行法治的能力建设作为高校党建工作评估的重要指标体系,以一种新的视野、新的高度、新的观念来推进高校党建工作,促进了学校工作再上新台阶。
3.以公平正义的评估程序抑制权力“傲慢”,构建高校党建工作考核法治机制
质量党建是开展高校党建考评工作的核心,要进行质量党建要求既要以公平正义的评估程序来约束权力,并上升为法治性的规范推进学校其他各项工作的透明、公平进行。首先,推进高校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力度。大力推进《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八项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等关于党的法规、公文在高校党建工作活动的实践力度,来保证高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依法依规展开。在保证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在与国家法治建设进程相互协调的前提下,应尽快建立健全高校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以及操作标准的明晰化设置,并通过规范性的文件来备案、上报、审査上级党委,提高其与上次组织的一致性。再次,以程序化的方式促进评估结果的公正性。通过全方位、全要素的评估,实现对评估程序的全过程控制。成立专门的评估机构,并按照党内章程和相关评估法规来确定评估主体、制定评估方案、执行评估程序、评估结果的认定与公示以及对评估结果的纠正和再利用等工作。在评估结果在利用中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通过健全完善高校党员法律知识考试考核制度来对相应的权责范围进行考核和纠正。此外,明确评估的程序,建立评估人员培训制度、建立评估质量管理制度、建立评优奖励制度。
4.强化党组织内部与党外评估工作的监督联动机制
权力“异化”主要是因为公共权力缺乏有效的监督,构建党组织内部与党外对评估工作的监督联动机制是实现依法评估的重要举措。首先,依法推进高校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监察处的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对于依法设立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监察处,应依法在日常工作中协助高校党委完成教学任务、改进工作方式,并对高校校长领导下的行政负责人和每个干部及其党员与教职工在日常的事务中是否依法、依规贯彻落实国家和学校党委制定的重大方针政策进行依法监督,特别是对评估工作中的执行状况、公示情况进行监督。在党组织内部通过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监察处对高校办学主体、办学理念、教学活动方案、各级领导班子的组织建设、思想建设、政治建设等方面进行全方位、制度化的检查与监督,对高校党员、各级干部、教职员工进行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知识教育,保证其在日常事务中遵纪法律法规、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进行守法教育,以保证党的教育方针依法贯彻、依法执行。对于违反党纪党规的行为,协助党的委员会进行反腐调查和党风建设,保证反腐倡廉责任制体系的有效运作。其次,务实党建评估的群众基础,构建党外评估监督机制。高校的党员、普通教师、广大学生作为高层次的文化群体,由于自身的知识能力和对高校党务建设的亲身经历与接触,成为党建成效最直接的“评测仪”。在党建创新工作中坚持“群众代表性”、“测评过程与方法明示性”、“评估结果阳光性”、“评估争议必查性”的原则,从各层面、各个环节构建党外党建评估监督机制。党建规划目标要以文件的形式下放到各个部门、各个院系,并通过学校网站的形式予以公示,做到信息层面的人人明白;党建活动落实中密切联系群众、发动群众、依靠群众,做到以人为本的评估理念;将党建工作融合到高校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中来,做到党组织主体与广大师生的互动性;通过引进第三方社会评估和比较性评估保证评估的公正性,从而实现党外全方位的透明化、阳光化监督机制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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