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禁入规则大修

2015-02-15 01:21法人辛颖
法人 2015年7期
关键词:证券市场三板违规

◎ 文 《法人》见习记者 辛颖

虽然此次《规定》的修改较以往而言更加细化明确,但是多位专家均认为,《规定》的惩处力度还远远不够,在规范证券市场的作用上还很有限

6月22日,最新修订的《证券市场禁入规定》(下称《规定》)正式实行。新规修改了终身市场禁入措施的适用范围,其中,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被纳入其中。

一直以来,中国证券市场乱象频发,市场禁入一度被认为是遏制违规行为的有效利器。但新修订的《规定》,仍有许多观点认为比较“粗线条”。

“禁入”范围明晰化

“中国股市最大的问题是诚信。”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这样说道,上市公司在尊重投资者方面存在很多问题,信息造假、内幕交易、关联交易、赤字管理,无谓的并购炒作,更改公司名称等。有一些是急需法律制裁的,有一些是要经受道德谴责的,然而加强监管无疑是众望所归。

早在今年3月,证监会就修改2006年颁布的《证券市场禁入规定》公开征求意见。数据显示,自2006年至2014年,证监会共对50余名证券违法行为责任人员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涵盖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市场操纵、欺诈发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证券等主要违法案件种类。

最近两年来,证监会进一步加大了对证券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对欺诈发行等违法案件中情节特别严重的责任人员坚决采取终身禁入措施,将一批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人员清除出场。

而此次《规定》的修改,主要包括六个方面:

一是明确从事证券承销、资产管理融资融券等证券业务,故意不履行法定义务造成严重后果,可以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二是明确违反法律法规,隐瞒重要事实等恶劣手段的,可以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三是明确对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进行欺诈发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金额特别巨大,致使投资者利益损害巨大的,可以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四是针对执法事件中阻碍抗拒执法问题,出具虚假证据,隐瞒阻碍证监会调查的可以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五是针对实践中有关机构个人多次违法,不改的,部分可以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六是将非上市公众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等纳入规定适用范围。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回应新规时称,修改后的《规定》将进一步发挥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尤其是终身市场禁入措施的作用,有利于惩治证券市场违法行为,促进市场主体归位尽责。

他还指出,从监管执法实际情况看,为增强监管执法的严肃性和威慑力,针对当事人故意严重不配合调查的违法情形,依法对其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是必要的。同时,该情形规定了比较严格的适用条件,证监会执法工作中也有严格的程序规则,可以保障相应执法活动的规范进行。

新三板及时纳入监管

“此次改革最大的亮点就是将非上市公司的新三板企业纳入禁入市场监管范围。”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杰军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说道。

随着总市值的不断膨胀和挂牌企业的不断增多,新三板在资本市场中的影响力与日俱增。新三板的发展是一项国家工程,也是当下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的重要一环,从近年来针对新三板的监管文件逐步出台可以看出,从宽松到严格是新三板监管的必然趋势。

2015年5月15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加强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有专家认为,这代表着对新三板市场的总体监管方案已经成型。随后发布的《规定》中更是体现了对这一监管体系的完善。

“实际上,新三板领域的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规行为也已经成为证券市场违法违规的一个重要内容,”上海华荣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告诉《法人》记者,“尤其今年以来,新三板定增市场火爆,诱发了原本相对比较规矩的新三板企业的违规冲动,侵犯投资者权益的事件已经多次出现。《规定》不仅仅是对今年以来证券市场违规的一个反应,更多是积累过去很多年的经验而进行的修改,而今年的修改显得非常及时和必要。”

由于新三板的挂牌时间相对较快,公司内部治理或许还存在不少问题,在热度逐渐升高的市场上弊端也逐渐暴露。“不少新三板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尚不完善,董监高正确治理市场的风险意识,合法合规的信息披露意识远远达不到要求,与上市公司也相差甚远。不得不说新三板市场的参与人,包括挂牌公司、中介机构、券商、会计师、律师在内都存在水平参差不齐的情况。”张杰军说道。

董登新也介绍说,“在国外,新三板的市场本是交易比较‘清淡’的地方,这原本是一个股权展示和转让的地方,并不欢迎‘热炒’。但是中国新三板市场单日高达百分之几百的涨幅,使得投机心理更强,鱼龙混杂,甚至出现了欺诈行为,监管层自然发现了及时监管的必要性。”

许峰还提出,场外市场总体上还属于新生市场,一方面需要特别的呵护,另一方面也需要适度的监管,如果纵容违规,必然导致市场的衰落。

惩处力度远远不够

虽然此次《规定》的修改较以往而言更加细化明确,但是多位专家均向记者表示,《规定》的惩处力度还远远不够,仍然只是一个比较粗线条的禁入准则,在规范证券市场的作用上还很有限。

“《规定》中并没有明确,涉及多少金额的违法违规行为禁入市场5年,或者什么程度达到数额巨大而终身禁入。这就为监管本身留下了非常大的自由裁量权。”张杰军分析认为,“即使个人被禁入,也并不影响他的亲属或者委托其他人进入市场,所以就会有赌徒心理:被查的概率并不高,即使被查损失也并不严重,但一旦成功获益率极高,干脆赌一赌。”

许峰也认为,相关禁入规定在落实方面应该说障碍不大,证监会掌握着充分的执法权,只是在把握度的问题上有必要更加细化,过于粗疏的条款容易导致权力的滥用。

“中国证券市场监管的不完善,从众多在美国上市的中概股想要回归A股市场的举动中就可见一斑,”董登新提出,“他们看到了A股市场的不成熟、不规范,存在监管漏洞。美国的监管成本非常高,所有市场的主体都参与其中,证监会、投行、投资者、律所、诉讼机构等,违规成本可能使企业承受不起。而国内A股监管较为宽松,日子也更好过一些。中国投资者并不是很关心上市公司的业绩和发展,更不会以股东的身份参与管理,主要是通过炒差价获益,证券市场泡沫高得离谱,这也正是一些试图违法违规的公司希望看到的。”

对于《规定》威慑力的有限性,许峰提出,市场禁入仅仅是监管的一方面,其他的监管手段还包括了交易所的自律监管、证监会的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等,需要根据不同的市场和违规性质,采取不同的监管应对措施。

“中国刑法中对于证券犯罪的处罚力度还比较轻,证监会的相关行政监管也缺乏明晰的金额等级分类。”张杰军介绍说。而相比于美国的集体诉讼制度,中国并没有那种一个投资者维权成功,可以直接适用于相同情况的投资者的赔偿制度。每一个投资者都要重新起诉,并经历漫长的诉讼,成本非常巨大。“而且,目前起诉大都是在公司所在地进行,在立案上就会存在一些阻力。当然,这是中国司法进程的一件大事,短期内不可能实现。”

据悉,《证券法》的审议最快将在今年第四季度完成,是否能够通过此次修订,实现监管力度与效力上的新突破,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有序发展,市场各方主体静待佳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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