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颖
(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科研处,天津 300382)
我国高校法学教育中应引入案例教学法
张 颖
(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科研处,天津 300382)
为顺应教育部提出的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的需要,我国高校法学教育应改变传统讲授式教学方式,引入案例教学法。高校教师要精心挑选适合于课堂的案例材料,采取小班授课形式指导学生进行讨论和辩论,将案例和法学理论知识相结合,激发学生学习的主观能动性,并适当调整成绩评定标准。
法学教育;案例教学法;法律实务部门;共赢
2011年《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建议》)提出“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是实施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重点”,“促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深度衔接”。反映了国家对当前法学教育的定位,即重点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这与我国高校法学院传统知识型法学教育的培养定位有很大不同。自2011年,各高校法学院都加强了实践课程的设置比例,开设了案例教学、模拟法庭、诊所式教育等课程,并加强了与当地司法实务部门的联系,让法学学生有机会走进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司法实务部门,接触真实的案件,走进法律实务工作者。案例式教学法在众多实践教学形式中脱颖而出,它适应我国培养应用型、复合型卓越法律人才的高等法学教育目标,成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法学院校实践教学的重点内容。
我国是成文法国家,立法者对某一客观事物的判断是通过成文的法律法规体现出来的,成文的法条是枯燥的、干瘪的,其精髓往往需要通过一定的法律解释来传播。法学院校培养的是未来的从事法律的工作者,在课堂上必然要对法条进行详尽的解释,如《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了逮捕的条件,即,“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可以逮捕”。从法条来看规定的很明确,但“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中的“有证据证明”该作何理解,其证明标准需要达到什么程度,都需要做出合理的解释。所以一直以来,我国的法学教育是以教义学的方式存在的,解释法律成为高校法学课堂的重要内容。教师授课时往往采用“满堂灌”的教学方式,整堂课皆由教师一人讲解,教师是整堂课的唯一中心和指导,往往没有学生的参与与互动,学生只是坐在下面被动的接受知识,似乎完成教学任务是教师一个人的责任,教师只要完成了教学大纲中的教学计划,即是完成了教学任务,学生接收到的往往只是法条和解释。在这种传统法学教育培养机制下培养的法学学生对抽象的法学理论了然于心,却缺乏实际的动手动脑能力,忽视了理论与实际的结合。
长期以来,我国高校法学教育一直存在着学理化和职业化之争,由于过去高校教育对“天之骄子”的定位为精英化教育,采取学院式教育模式,同时受大陆法系成文法影响,在高校法学教育中讲授式教学一直居于主导地位,对于案例的使用仅局限于“举例说明”及“以案说法”等。《若干建议》将高校法学教育方向调整为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指明了法学教育的职业化道路。顺应这种转变,高校法学教育应引入案例教学法,改变以教师和教材为中心的灌输式教学模式,构建以学生为中心,以教师为引导的启发式教学模式。在大学阶段有意训练学生独立思考和解决实务问题的法律职业技能,使法科学生不仅能掌握法学知识,还能运用法学知识于具体的法律实务中,并着力培养学生的司法实践能力,有效缩短教学与司法实践的距离,使学生日后走上工作岗位能更快适应法律实务工作的挑战,将学业和就业更紧密联系起来。
案例教学法又称判例教学法,是19世纪70年代,由哈佛法学院院长兰德尔提出的一种以案例为基础的教学法,它围绕某一特定教育目标,将与之相关联的真实事实、事件经过系统化处理,变成供师生研讨的教学案例。在教师的引导下,学生在学习法学理论知识的基础上,由学生自由思索和分组研讨的方式,通过对案例的思考、分析和讨论,增强学生分析判断问题及处理法务问题的法律职业能力的一种启发式教学法。
近些年来,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教师可以利用多媒体技术丰富和充实课堂教学内容,将最新、最有典型性的案例或案情通过形象、直观的多媒体方式介绍给学生。但案例教学并非单纯地将案例视频资料或文字案情材料在课堂上播放出来,教师要随着视频播放的进程或文字案情材料进行解读和讲解,并鼓励学生向教师提问,同学之间要进行讨论,教师要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挖掘学生解决问题的主动性。教师应安排好教学步骤,使学生对案例都有发表意见的机会,如果对案例学生有不同的观点,教师还可以让学生分组进行讨论或辩论。
在当今社会,与法律有关的信息称得上是多如牛毛,不可胜数,但这些材料并非都适用于课堂教学作为案例使用。有的法律信息过于简单对法科学生只能起到示例作用,有的法律信息则太过复杂不适合在课堂上占用有限的教学时间来探讨。况且学生的认知水平有限,很难在浩如烟海的法学信息中挑选适宜的案例,这就需要高校法学教师利用自身的法律素养和教学经验,在众多案例中进行甄选,挑选出适合教学,适合学生某一阶段学习所需的案例,并将其在课堂上或课下提供给学生。
作为高校法学教师平时应经常浏览一些主要案例来源信息,如央视的“今日说法”、“经济与法”、“大家看法”、“第一线”等法制栏目播出的节目,将适合于教学之用的视频下载保存。结合课堂讲授内容,将视频作为案例材料在课堂上播放,并引导学生结合相关法学知识进行思考讨论,从而使法学理论讲授与案例实践结合,使学生能够将学到的法理知识在具体的案例讲授过程中学活会用。对一些时间较长的案例视频,教师还可以将其放在与学生的互动平台上,如师生共享的邮箱、QQ群中,供学生课后下载自学之用。
从法律应用的角度来看,几乎所有的案件都具有争议性,即使是由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或裁定且当事人已经服判息诉的案件,若从法学理论和法学适用方面来分析,仍然具有探讨的价值,这就为案例教学中引导学生讨论提供了很好的条件。教师应结合教学内容、学生年级特点,将来从事法律实务工作需要等方面,以最有利于培养学生能力为原则,在授课过程中,提供一些有争议的案例,在必要时,教师也可以用心改编案例,以使其更适于教学。教师可以在课前将有争议的案例提供给学生,让他们先自行阅读分析,课堂上通过讨论辩论等形式,改变单纯由教师讲授知识的传统教学模式,让学生主动参与到教学之中。学生既能够通过参与讨论输出知识信息,也能通过多种渠道输入或接收更多的知识信息,形成知识信息传递的“立体式”教学。对教师来讲,课堂讨论能够促进教师“教”的质量;对学生来讲,课堂讨论能够培养和提高学生独立思考,独立探索的能力。
案例教学法注重职业技能的培训,侧重于法律逻辑推理的技巧和诉讼程序的运用,但容易忽视对法学理论知识的积累,这点在英美法系表现并不明显。首先英美法系多为判例法国家,在法律适用上有遵循先例的传统,法学理论知识在法学教育的重要性并不如大陆法系国家;其次这些国家的法学教育多为职业教育,如美国的法科学生是获得学士学位且有一定工作经历的大学毕业生,而我国法科学生多是从高中直接进入大学,高中阶段所接受的法律常识教育远不能适应案例教学法的法学理论基础要求;再次,案例教学法对于教师也有更高的实践能力要求,但我国目前高校中的任课教师基本上是在传统讲授式教学模式下培养出来的学究型教师,他们一般很少拥有法学实践经验,在进行案例教学时也往往会力不从心;此外,还有教师晋职评价体系和教学评价体系有待改革,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力度有待加强,案例收集渠道有待拓展等原因。基于上述法学教育现实,我国高校法学教育在引入案例教学法时应重视以下问题:
(一)案例教学中要引导学生将案例和法学理论知识相结合
案例教学并非不涉及法学理论知识的单纯法律应用,相反,学生们只有在具备了丰富的法学理论知识之后,再经过以应用性分析为主的案例教学过程,才能够培养出基础扎实、应用能力强的复合型人才。如果学生的法学理论知识比较欠缺,即使进行再多的案例教学,其学习效果也不会很好。教师要在案例教学过程中有意识的引导学生联系法学理论知识,对案例进行分析,或从案例分析中印证法学理论知识。教师要在课堂上留出足够的时间让学生们进行讨论,同时引导学生用所讲授的法学理论知识来阐述自己对案例的看法和观点,培养学生用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最大限度地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案例教学,既可以培养学生的思辨能力,又可以锻炼学生的语言表达能力,这两点对于学生日后成为法律工作者都具有重要意义。在每堂案例教学课的最后,教师要对学生的讨论发言做出点评、总结和正确法理方向的指导。
(二)案例教学建议采用小班授课的方式
法学专业多年来一直是文科专业,在高校中较普遍的教学方式是大班化教学,一个班往往五、六十人,有些课甚至一百多人一起上课,这种方式是和传统的讲授式教学模式相适应的。但这么多学生一起上课是很难进行案例讨论式教学的,即使勉强为之,每个学生也得不到各抒己见的机会,教师也无暇顾及每个学生对案例的观点,是不会取得很好的效果的。案例教学必然要求小班化授课,一个班最好不要超过30人,或分成小组进行案例讨论,如果案件争议性很大,还可以将班级或小组人数限制的更少。从学生的角度来看,这样小班化进行案例讨论,能使每个人都对案例进行观点陈述,甚至可以和同学进行案例争辩;从教师的角度来看,小班化案例教学能使教师对每个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因材施教,及时纠正学生的错误理解,引导学生对案例进行正确分析,变粗放式教学为精细化教学,保证课堂教学质量,使案例教学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案例教学促使学生发挥学习的主观能动性
在案例教学中,教师的“教”和学生的“学”是有机结合的,因为课堂上时间有限,对一个案例的讨论,教师往往需要在上课前将案例素材放置于公共邮箱或QQ群中,让学生先行下载进行案例素材的阅读。学生在阅读案例的同时还需要自己去研究案例,思考案例,甚至动手去查找相关资料来解读案例,这样在上课前学生往往已经形成了自己的观点和依据,在案例教学课堂上学生就能有针对性的发表看法,进行讨论,和同学和教师进行案例交流。这种教学方式其实需要学生进行大量的课前预习工作,比以往传统的讲授式教学模式更能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学习的效果往往比单纯教师讲授要好。同时,案例教学课之后,教师要适当布置作业让学生对整堂案例讨论课进行总结回顾,如案例讨论中运用了哪些法理知识,解决了哪些实际问题,让学生从课堂讨论中缕清法理思路,以便日后在法律实务工作中遇到相关问题能正确处理。案例教学中学生不仅需要在课前进行预习,在课后还要进行总结复习,促使学生积极调动主观能动性去思考和学习。
(四)案例教学需要适当改变成绩评定标准
案例教学多采用讨论、辩论等教学方式,传统教学成绩评定标准中平时成绩加期中、期末笔试成绩的考核方式显然不适合案例教学。案例教学中应当将学生在课堂上参与讨论、辩论和分析案例的情况作为这门课程成绩评定的重要因素,将平时成绩比例加大,由教师根据学生参与案例分析的情况给出平时成绩,这其实恰恰能反映出学生实际法学理论知识水平与实际应用能力。国外著名的一些法学院校,就是将学生的课堂发言、参与教师与同学之间的互动等作为成绩评定的重要参考,而并非仅仅依据考试成绩做评判标准。
法学院校固然应在案例教学法的引入、应用和教学方面发挥主导作用,但司法机关等法律实务部门也应责无旁贷的在法学教育体系中发挥辅助作用。司法机关的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从业人员大都出自于法学院校,法学院校为司法机关培养后备人才,司法机关是法学教育的利益相关方和受益方,应当利用自身条件为法学院校提供必要的实务和实践帮助。高等院校培养出来的法科学生的职业能力能否适应法律职业从业要求,司法机关最有发言权。司法机关可以从提高法科学生实践能力的角度对法学教育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案例教学正是司法机关和法学院校在培养适应法律实务工作者上的契合点。下面以检察机关为例:
(一)检察机关和高校共同建立卓越型后备人才基地
为了更好的实现检察机关和高校法学院的互利双赢,双方可以将合作的重点放在检察后备人才的培养上,在法学院建立检察实务教学基地,围绕检察实务研究、检察业务建设、理论人才培养等方面,设计一些检察实务课程,将双方教学合作的方向主要定位在案例教学。检察机关还可以选派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办案经验的检察官担任法学院的兼职教师,定期讲授检察实务课程,带领学生对检察官审理的具体案件进行分析讨论,检察官发挥自身实践经验丰富的优势,能更好的将学生吸引进案例学习的过程中。考虑到课时紧张的现实原因,建议以检察实务讲座的形式开展较好。同时,检察机关为法学院的学生集中开展专业实习,观摩庭审等现场教学活动提供便利,满足学生实践需求。检察机关可将案例卷宗在不涉及保密的前提下,与高校教师交流,将经典案例或检察官工作中的工作经验,编写成检察实务教材,供法学院案例教学使用,检察机关在向法学院提供案例时,应注意案例的选择要具有法律专业性、真实可靠性和可讨论性的特点。
(二)建立检察机关对法科学生的实习保障机制
近些年来,法科学生在司法机关进行实习过程中不受重视的现象令高校法学院对实习单位颇有微词,学生在实习单位从事的基本是些订卷、复印、跑腿等没有业务含量的简单工作,根本谈不上对所学法律知识的运用与提高。法学应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实习对于学生从校园走入工作岗位具有重要的作用。然而,由于法学院校扩招后,学生数量大幅增加,而司法机关中固定的实习基地却有限,致使实习安排非常困难,加之实习过程中缺少相应的监督管理,学生的实习有名无实,流于形式。另一方面,从接受实习生的司法机关来说,国家对执法办案资格的要求越来越严格,这也使得实习生对具体法律实务不能近身接触。以检察机关为例,接待实习生最多的批捕、公诉和未检科早先是允许实习生参与提讯、出庭等实质性检查工作的,但随着《新刑诉法》和主任检察官制度等的改革,没有助理检察员以上的法定资格则不能处理实质性案件,实习生更是只能看不能参与其中。同时,受实习时间的限制,学生往往也不能看到检察官完整地处理一个案件,实习远不能解决提高办案技能的目的。高校法学院可以与检察机关进行协商,对学生设立检察教官制度,由一名高校指导教师和一名检察官共同负责指导若干名实习学生,指导教师和检察教官在整个实习期内指导学生参与检察文书制作,阅读相关案卷,审核鉴别证据,旁听庭审等辅助性工作,并在实习期内安排1—2次案例谈论会,指导实习生进行控辩模拟。检察教官要指导实习生解决检察实务问题,组织实习生对亲历的案例分组进行讨论、辩论、总结和交流,将案例教学贯穿在实习期间,使实习生在检察实务的锻炼中,加强对检察职业的认知和实务能力的提升。实习结束后,则由检察官和指导教师共同为学生给出实习鉴定意见与评价。
案例教学法有其实务性突出的特点,但我们又不能唯实践教学论。因为对法律课程教学来说,法律理论知识是相当抽象和概括的,学生要想通过对案例的分析讨论来掌握运用法律的相关知识,必须先要掌握法律理论部分的相关内容,之后,才能将其运用于案例分析,并在案例分析过程中对理论知识做进一步的理解和深化。所以,在本科大一和大二学习阶段,法科生还应以法理学习和法条讲解为主,中间穿插案例进行补充说明即可;大三和大四以及法律专业硕士阶段,应以案例教学为主,通过多种教学形式,让学生多接触案例,多分析案例,多讨论案例,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提高学生解决法律实务问题的能力,为从事法律实务工作做好准备;而法学专业硕士和法学博士阶段,则应回归到法理研究的范畴,确立主攻学术研究方向,为我国法律建设与发展献计献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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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王晨光.法学教育的宗旨[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2,(06).
The Case Method should be Implemented in Law Education in Universities in China
ZHANG Ying
(ScientificResearchOfficeofTianjinPublicSecurityProfessionCollege,Tianjin300382)
In order to comply with need of cultivating practical and compound legal professional talents put forward by the Ministry of Education, universities in our country should change the traditional teaching method and introduce case method. University teachers should choose the case materials most suitable for classroom, adopt small-class teaching to guide students to discuss and debate and combine cases and legal theory in order to inspire students’ subjective initiative of learning and adjust the grades standard.
law education; case method; department of legal practice; win-win
2015-05-15
张颖(1979-),女,天津市人,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科研处,法律硕士,主要从事高等职业教育法律实务教学与研究工作。
G712
A
1673-582X(2015)09-003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