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证矫正视域下服刑人员道德培养的内涵与实施原则

2015-02-13 14:25杜少臣许大营
探求 2015年4期
关键词:服刑人员矫正监狱

□杜少臣许大营

(21、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天津300071;2、山东运河监狱,山东济宁277606)

循证矫正视域下服刑人员道德培养的内涵与实施原则

□杜少臣1许大营

(21、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天津300071;2、山东运河监狱,山东济宁277606)

循证矫正作为一种科学的方法论,是监狱矫正发展的必然趋势。如何将循证矫正先进的理念成功糅合进服刑人员道德培养的过程之中,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合理建构服刑人员道德培养的内涵和实施原则,是循证矫正在监狱道德培养领域落地生根的关键环节。

循证矫正;道德培养;内涵;原则

在刑事司法领域,对服刑人员进行道德教化是一项重要工作,直接关系到监狱改造的效能,但是长久以来,由于监狱改造工作的特殊环境、主体和客体,许多先进的德育理念和方法难以被有效采用。循证矫正即“基于证据的矫正”(evidence-based correction),是指专业的矫正工作者在矫正罪犯时,针对罪犯的具体问题,寻找并按照现有的最佳证据(方法、措施等),结合罪犯的特点和意愿实施矫正活动的总称。“循证”的概念源自西方的循证医学,后被引入到刑事司法领域,产生了一种全新的罪犯改造模式。这一模式强调罪犯改造的科学性和专业性,旨在对服刑人员重新犯罪的风险进行评估和干预,进而保障社区安全。[1]将循证矫正方法引入到服刑人员的道德培养当中,无疑是一种有益探索。

一、循证矫正视域下服刑人员道德培养的内涵

循证矫正是上世纪90年代欧美国家为解决刑事司法效率与目标指向问题而开展的研究和实践。这一矫正模式是在原来康复模式基础上的升华,对降低犯罪风险、减少重新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作用。[2]

“循证”本身属于方法论范畴,并不是直接改造罪犯的方法。它除了表示改造过程中的以证据为本之外,还含有整合多元化方法论的意味,也即“只要经研究证明具有较好效果,在现有方法中是最佳的,不管他是哪家哪派提出的,都是最佳的证据。……证据的理论如果认为西方的理论好,能够适用中国,那么就必须循证,同样,实践部门如果认为中国本土的做法能解决问题,那么也必须循证。”[3]在此意义上,循证矫正实践具有极强的包容性:一方面,针对不同的对象和不同的环境,无论是内容、原则、价值观、具体的方法和技巧,只要被证明是有效的,都可以在具体的实践中作为证据使用;另一方面,“循证矫正以回归社会为导向,将监狱矫正和社区矫正链接起来,能够充分发挥系统的整体性作用,以罪犯的个体需要与危险评估因素为依据,实现矫正手段的多元化;提出平缓化矫正手段,是对传统单一化,中心化,严厉化矫正模式的扬弃。”[4]“它真正体现了福利的理念和科学理念,遵循系统优化理论,追求最优化的矫正方案和最佳矫正效果。系统化、多元化、证据化和平等化是其特点。”[5]

根据循证一词的源流和内涵,结合监狱道德培养的实质和功能,循证矫正视域下的监狱道德培养至少应该具有以下的内涵:

第一,主体间性的道德培养。循证矫正是“以人为本”、以罪犯为主体的矫正,而不是先前监狱改造中将罪犯作为改造对象,剥夺其作为道德实践主体的主动性,漠视其个体的独特性和特殊需求。它注重调动罪犯内在的积极动机、自我发现、自我认知、自我感知、自我寻找,强调尊重案主的意愿和需求,发掘案主自身的潜力去寻求改变。矫正工作人员与案主在平等协商的过程中完成整个矫正的过程,在交往中履行各自的义务,在平等、民主、合作的前提下达到个性化的有效矫正的目的。

第二,证据为本的道德培养。循证矫正与传统矫正最大的不同是其科学性,集中体现在摒弃了主要依赖矫正实施者的“主观经验”对服刑人员实施道德教育的传统做法。传统的经验校正过分依赖实施人员个人的教育水平、道德认知和实践水平,难以形成具有可推广价值的成果,并且其有效性难以检验,针对性差。以证据为本的循证矫正,引入科学的调查评估方法,严格遵循科学的逻辑和程序,是对传统道德培养模式的扬弃和创新。

第三,回归社会导向的道德培养。传统的监狱矫正以灌输特定的教育内容为主,先入为主地预设服刑人员道德水平低下且同质,并针对服刑人员人人“有罪需改、有罪可改、有罪必改”的特征,以惩戒性、纠正性和补充性为主要的德育导向。这种模式忽视了监狱“改造”的社会功能,即通过监狱矫正最终使服刑人员恢复其原本具有的社会适应能力,包括恢复其尊严和完整的人格。其道德培养过于强调道德理想性、超然性的一面,而忽视了实践性、社会性的一面。而循证矫正则以降低服刑人员的社会风险为主要目的,因此基于循证矫正的监狱道德培养要以社会生活的道德实践为导向。

第四,系统性的道德培养。服刑人员的犯罪行为是其社会化失败后产生的后果,监狱道德培养就是使其再社会化的一个重要环节。导致服刑人员犯罪或出狱后重新犯罪的因素,既包括复杂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原因,也有个人心智特质、生活背景、生命历程的特殊性原因。这些因素共同构成了服刑人员犯罪的原因体系和罪因性道德结构的形成机制。而监狱作为刑事司法系统的组成部分,代表着国家的意志和公众的态度,其对于犯罪人员的罪因构成以及矫正的最终效果均具有阶段性的、有限的意义。基于循证矫正的监狱道德培养以收监和释放为时间轴,以监狱特殊的时空坐标和社会特质为立足点,以服刑人员罪因性的社会回归需求为抓手,来承担服刑人员回归社会和重新融入社会的有限责任。同时,它将监狱矫正与社区矫正链接起来,是实现系统性矫正的主要整合模式和力量。

第五,追求效益的道德培养。监狱矫正是一项巨大的系统工程,其背后既有对国家财政投入、纳税人安全需要和公众秩序期望的考量,也有对受害人、罪犯以及他们的家属的期望的考量。换言之,监狱矫正和道德培养需要综合考虑经济效益、政治效益和社会效益,以及服刑人员个人和家庭的期望。我国在计划经济背景下形成的粗放式监狱道德培养模式,较少考虑到监狱矫正背后的投入产出问题。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和民主政治改革的进程,公众对监狱改造效率的质疑越来越多,客观上必然要求监狱道德培养引入追求效益的模式和方法。

第六,关注人的全面发展、尊重人的个性的道德培养。道德本身是一种意识形态,其呈现形式是基于社会主导价值而形成的公众态度和公共舆论。传统的监狱道德培养仅以道德信条的灌输和内化为主要的方式和目的,缺乏互动、沟通和理解。然而,道德归根到底是一种生存智慧,只有在社会实践以及个体与社会的关系中才能发挥作用,真正体现其价值。道德培养不是简单的思想教育,而是思想与实践的结合,是由内而外的问题。个人的道德水平、认知方式和道德需求不同,要求道德培养着眼于道德主体的全面发展,在其全部的思想和行为系统中找到立足点和发展点。

二、循证矫正视域下服刑人员道德培养的原则

循证矫正的原则是循证矫正的核心部分,是循证矫正本质、内涵和价值观的体现,规定着循证矫正的方向、内容、程序和技术选择。循证矫正作为一种道德培养的方法论,是在整个监狱矫正的大背景下存在并发生作用的,其实施的意义和功能取决于监狱矫正的总体原则。

根据循证矫正较为权威的Andrews-Bonta论点,有效的矫正应该遵循以下的原则:1、风险原则(risk principle),即将较大强度的矫正服务引入到高风险的犯罪人身上,而针对低风险的犯罪人,则应该弱化对他们的服务。2、需要原则(need principle),矫正过程中应该将目标锁定在罪犯的罪因性需要上,包括亲犯罪态度(支持犯罪行为的思想、价值和道德情感)、反社会人格(低自控性、仇恨社会、冒险性娱乐探索、漠视他人、麻木不仁)、亲犯罪同伙、社会成就(教育、就业)、家庭/婚姻(婚姻不稳定、缺乏抚养技巧、有过犯罪行为)、毒品依赖或酒精滥用、闲散或缺乏亲社会追求。而非罪因性需要,比如自重/自尊、情感不适(焦虑、疏离感和沮丧忧郁)、精神错乱(精神分裂症、消沉)、缺乏抱负、有过受害经历、害怕官方惩罚、缺少身体活动等,则不应作为主要服务目标。3、响应原则(responsivity principle),以犯罪人在学习方式和学习能力上易感应和接受的方式或模式来提供矫正。[6]

我国有学者认为,循证矫正在中国面对诸多与其原生环境不同的条件和背景,应该根据服务对象的特点,对原先的原则体系进行本土化。如张晶曾尝试根据中国本土的情况对循证矫正的原则进行了重新归纳和提炼:一是技术原则,包括精准评估原则、证据优选原则、目标引导原则、过程控制原则、持续改进原则;二是工作原则,包括科学化原则、操作化原则、稳妥性原则、安全性原则、法治性原则。[7]不过,国内多数学者通常将循证矫正有效干预的原则分为八项,即精准评估风险与需求原则;强化内在改正动机原则;目标干预原则(该原则包括风险原则、犯因性需求原则、因人施教原则、干预度原则、处遇原则);运用认知行为疗法提供技能培训原则;增加正面强化原则;在自然社区中施予不间断支持原则;评估相关过程与业务原则;反馈评估情况原则。这些原则在社区矫正和监狱矫正实践中已得到不同程度的应用。

尽管如此,就监狱道德培养来说,引入循证矫正目前尚存在诸多理论困境。第一,服刑人员的道德认知水平与其刑期并无直接关系,人们将刑罚统一规定为时间的长短,无疑掩盖了犯罪的不同原因和差异,也掩盖了背后道德认知水平的差别。

第二,从道德认知到道德实践并非一劳永逸之事,还需要经历道德情感,道德意志,道德信念等环节,并且需要不断的巩固和螺旋式上升。

第三,调查数据与事实之间的差距。道德不同于法律,它具有极强的灵活性和主观性,很多道德信条大家都懂,但是在具体实践中却又很难把握,因此,很难保证通过调查问卷或者结构式访谈所得来的数据,与调查对象实际的道德认知状况和水平是相符的。

第四,一般道德水准与罪因性道德需求之间的鸿沟。“研究罪犯需求,尤其是犯因性需求是循证矫正的立足之源。”[8]个人的道德结构有着复杂的形成机制和构成,其罪因性的道德与其一般道德水准并不存在绝对的正负相关。

第五,道德的习得性与易变性。道德属于思想观念,它主要形成与人们的社会交往和社会生活中,它极容易被习得,也极容易产生变化,处处时时都是道德教化的道场,证据的获得极容易,但是也极容易发生变化而变得无效。

第六,道德的建构性。道德本身是人们的交往当中产生的,也会随着交往主体的变化而变化,道德本身是政治经济的产物,也会随着人们政治地位,经济地位的不同,文化背景,生活背景,个体需求,利益关切等的不同而不同。

第七,道德实践机会的缺乏,内化与外化需要实践来连接。监狱环境的特殊性使得道德实践缺乏真实社会生活环境的平台。

第八,监狱矫正本身就是一种道德实践,因此循证矫正对于工作人员的道德意识和道德实践有着特殊的依赖。

总之,以上理论困境无疑会成为循证矫正方法运用于道德培养实践的重要障碍。实际上,如果考虑循证矫正的个性化实践特征,具体的道德培养会遇到更多的挑战,因此,在循证矫正原则的大背景下,对服刑人员道德培养还必须做出针对性的修正。

三、循证矫正视域下服刑人员道德培养的实施

结合循证矫正范式的基本原则以及监狱服刑人员道德培养的复杂状况,我们认为应该在具体实施中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使用精确的量化工具对服刑人员的道德水平和犯因性需要水平进行评估。一个人的道德状况和道德水平既是静态的(在某一时间点上可能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也是动态的(随时间的变化而变化,或者具有变化的潜在可能性)。一个人因为道德瑕疵而锒铛入狱,并不必然意味着他入狱后依然存在这样的道德瑕疵。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一个悖论是,或许服刑人员在犯罪后的第一时间就已经后悔并改正,而刑事司法系统却并非依据其内在的变化而判决其所应承受的刑罚。此外,犯罪人稳定的道德瑕疵也未必是其罪因性的道德缺陷,因此在使用量化测量工具对道德进行操作化并实施测量时,必须关注罪因性道德缺陷,聚焦那些或会导致矫正对象持续处于道德风险之中的潜在和相关道德缺陷和社会缺陷。比如,很多研究表明,犯罪者的犯罪行为是与其个体缺陷,如就业不足、缺乏教育、缺乏稳定的住所、物质滥用依赖等关联在一起的。在这个方面,运用量化测量工具,其中最常用的是Level of Service Inventory(LSI),可以帮助识别和鉴定出需要服务的焦点领域。

第二,强化服刑人员道德改变的内在动机。内因是根本,外因是条件,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依靠动机的激发比依靠外界说服更易于促进道德观念和道德行为的改变。道德培养是一件非常难的事,内在的道德改变更难。要让一个人客观地认识到自己在道德上存在的瑕疵,既需要矫正对象的内省反思,也需要外部力量的引导和实践中的道德体验。有效矫正干预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矫正实施团队要在识别动机需要和使用被证明了的动机性技术时扮演重要的角色。除了运用动机性访谈来加强和保持矫正对象改变行为的兴趣之外,还要结合更多的传统德育方法来进行动机强化。在学习一门新的技能并且做出行为改变时,使用胡萝卜而不是大棒来作为矫正对象的促进手段往往效果更好,并且能保持更长久的时间。在规则明确的前提下,人们往往更倾向于回报更大而受惩罚更小的行为举动,积极强化更能产生预期的效果。

第三,目标干预。干预部分是整个循证矫正的核心,要求将在评估过程中了解到的东西应用到实践中来。针对矫正项目的需要对矫正对象进行评估不是一件很难的事,但是将这些评估结果进行筛选和整合,并将其应用到服刑人员道德培养的实践中来,使其产生最大的效果,却不是一件简单的事。虽然监狱档案中包含足够多的能够识别服刑人员的缺点和道德需要的信息,但是监狱管教团队经常会被人员变动、囚犯监禁的变化、以及日复一日的日常监狱管理而分散注意力。专业化的管教团队是服刑人员道德行为发生改变的基础元素,训练精良的团队能够并且必须树立道德角色楷模,提升亲社会的道德认知和道德行为。

因此,对矫正目标进行干预的前提,是重构矫正主客体之间的关系和监狱道德文化。其行动策略包括:1、按道德风险原则行动。道德风险是指犯罪人因存在不同程度、不同领域的道德问题而可能发生的犯罪风险。这意味着优先把监督和治疗的资源放在道德风险更大的犯罪人身上。低道德风险的犯罪人一般有着较好的社会融入能力和素养,他们一般不缺乏社会资源,不需要特别的关照就能很快融入到社区当中。而如果将它们放入高风险群体中,反而会增加他们重新犯罪的几率。传统的做法往往是根据服刑人员的罪名和刑期来判断其风险的大小,而这在道德培养之中是不科学的。2、按照罪因性需要的原则行动。服刑人员个体的道德缺陷如自私、好色、不诚实、怯懦、懒惰、不良休闲娱乐方式等,在循证评估中很容易被识别出来。但由于任何单一类型的犯罪行为通常都会有复杂的犯罪影响因素,因而也可能包含着其他干预的需要。这就要求根据其罪因性危险程度及相关程度来进行道德推理和道德计算。3、道德实践响应原则。道德培养是一项旨在修复服刑人员道德认知缺陷的特殊行动,体现在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需要及时关注矫正项目在矫正对象那里的反应,对过程进行严格监视和控制。服刑人员是一个特殊的群体,触犯刑法被社会隔离是其共同特征。正因为此,人们往往过分关注其共性,而忽视其个性特征。实际上,服刑人员有不同的生活背景、生命历程和犯罪原因,他们有情感有尊严,有不同的秉性、学习技巧和动机水平。要想使得道德矫正顺利实施下去,就必须关注到服刑人员的这些特殊性,关注到其背后不同的文化背景和长期形成的心理机制,保证他们每个人都能够适应道德矫正实践并坚持下去。4、确保足够的项目数量和持续时间。道德培养是一项系统的工程,是道德认知、道德情感、道德意志、道德信念和道德实践的综合问题,需要通过小节奏高频率的项目和持续的时间将过程性养成与结果性养成相结合。每个服刑人员往往不只有一种道德缺失,而往往是道德构成出现了问题,所以,在具体的矫正处理过程中,应该围绕那些影响服刑人员道德风险的因素展开,以矫正对象道德实践行为的改变为导向,找到替代其道德缺失的亲社会道德行为。

第四,对道德矫正和培养项目进行针对性的专业训练,并进行全程监督和事后考核。矫正本身就是一种道德实践行为,所以要求每一位矫正实施者具有驾驭相关道德内容的道德水平和道德高度。循证矫正强调训练服刑人员学习新的行为反应和思维模式,而这又需要由具有良好专业训练基础的团队进行传递。服刑人员必须参与到道德实践项目的角色扮演中,矫正工作人员则必须持续不断地巩固其积极的行为改变。在循证矫正的道德培养项目中,实施者与受益者的交往本身也渗透着道德的交流,因此需要有第三方督导,以确保实施者对项目忠诚、对服刑人员负责、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在项目推进过程中,不仅要对案例信息、工作人员表现做精确细致的记录,而且结合评估进行考核和反馈,对于矫正工作的效果(服刑人员道德行为改变)进行质量控制。

四、结语

循证矫正作为一种科学的矫正手段,在西方发达国家已经发展成为一种比较成熟的矫正范式。尽管这一范式还有着这样那样的不足,有很多需要改善的地方,但是其基本的价值观和实施原则已得到大多数人的认可。但正如许多学者已经意识到的那样,在将循证矫正范式运用于监狱服刑人员道德培养时,也还面临着一些监狱司法制度固有的矛盾。比如,现行的刑事司法制度很难将循证矫正整合进服刑人员改造的体系之中,因为其基本的逻辑关联有着内在不可调和的冲突:循证矫正的价值和目标在于矫正囚犯,而囚犯矫正的最好结果是囚犯获取对他们来说最重要的自由(释放),但现行法律和司法制度无法让矫正好的囚犯获取自由,从而使循证矫正的价值难以完全实现。理论与实践的衔接、具体方法的选择等尚需要在具体的道德培养实践中不断探索,不断修正。

[1]参见Breaking the Cycle-Tasmanian Corrections Plan(2010-2020)Best Practice in Offender Rehabilitation.http://www.justice.tas.gov.au/__data/assets/pdf_file/00-04129523Background_Paper_-_Best_Practice_in_Offend er_Rehabilitation.pdf.

[2]Heather Schoenfeld(2012).“Evidence-Based Policy and the Politics of Criminal Justice Reform”.Criminology&Public Policy.Volume 11.Issue 2.

[3]钱洪良.论循证视角下的证据科学[J].证据科学,2013,(5).

[4]王平、安文霞.西方国家循证矫正的历史发展及其启示[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3,(3):5—16.

[5]钱洪良.循证、循证矫正及其与我国的罪犯矫正[A].第七届河北省社会科学学术年会论文专辑[C].

[6]D.A.Andrews,James Bonta(2010).“Rehabilitating criminal justice policy and practice”.Psychology,Public Policy,and Law,Vol.16,No.1,39—55.

[7]张晶.循证矫正的中国话语——以循证矫正的原则为观察视角[J].刑事法评论,2013,(1).

[8]张庆斌.我国循证矫正构建的基本思路与内涵体系[J].中国司法,2013,(3).

□责任编辑:李三虎

D916.7

A

1003—8744(2015)04—0031—06

*本文为南开大学与山东运河监狱合作的横向课题“罪犯道德培养模式及评测体系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F3001312。

2015—5—21

杜少臣(1979—),男,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社会学专业博士生,主要研究方向为犯罪社会学;许大营(1964—),男,山东运河监狱教育改造科科长,主要研究方向为监狱矫正。

猜你喜欢
服刑人员矫正监狱
男性服刑人员再就业职业倾向研究
——以定西市监狱为例
论监狱企业立法
诞生在监狱中的牙刷
欢迎你到监狱来
“体态矫正”到底是什么?
面对聪明的罪犯,监狱还关的住吗?
大选登记
矫正牙齿,不只是为了美
“三释课堂”为新入监服刑人员上好“第一课”
矫正牙齿,现在开始也不迟